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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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诚信评价系统操作指南

广州市诚信评价系统操作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暨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
用户操作指南(V1.0)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 年 9 月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1 二、评分规则 .............................................................................................................................................2
2.3 专业分包单位 .............................................................................................................................5 2.3.1 质量安全分评分规则 ....................................................................................................5 2.3.2 市场行为分评分规则 ....................................................................................................5 2.3.3 建设单位评分规则.........................................................................................................6 2.3.4 其他评分规则..................................................................................................................6

住建部:严禁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

住建部:严禁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

四是守信激励和失 信惩戒制度建设得到有益 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 ,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 探索。各试点单位相继出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 凝土质量控制,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
信息 管理 办法及 评 价标 准 。水 利部 结合 本 次试 点工 账 , 严格 执 行进 场 验 收 、 坍 落 度 检测 和 抗 压 、 抗 渗 强
开展对本省( 自治区) 有业务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土出厂检验,按规定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 和出厂 评价工作。
三 是信 用 信息 在 水利 建 设市 场 开始 综 合运 用 。
合格证 , 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通知 要求 , 加 强预 拌混 凝土 施工 过程 质 量控 制 。
各试点单位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预拌混凝土施工必须严格按照 国家标准规范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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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报送力度 ,加强对市场主体不 良行为信息的上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 , 确
报和公开。 继续完善“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 目信息公 保建筑工程质量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 , 从生 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专栏” 和“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 产 、 施工 、 质量监管等方 面, 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
反馈 委托检 验单 位 ,并及 时 向当地 住房 城 乡建设 主
住建部 :
管部门报告, 严格禁止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用于建筑
严 禁不合格预拌混凝 土用于建筑工程
近期 , 一 些 地方 违 反工 程 建设 相关 法 律法 规 和
工 程。
通知 强调 , 加 大预 拌混 凝土 质量 监督 管理 力 度 。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各级政府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强化行业信用意识,积极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广东省年全面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及《广东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企业诚信建设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建筑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企业信用评价)接受广东省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经营许可(包括已在省建设主管部门完成信息备案的外来企业),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本企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评价是依据诚信标准及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素质、经营管理、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期为申请年度1 / 7的前两年。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出现不良信用等不符合相关信用等级条件的企业,则取消其已获得的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企业申报信用等级升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

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成立“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建筑业信评委”)。

省建筑业信评委的职责是: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过程指导、监督管理及信用评价结果最终审定等工作。

省建筑业信评委成员在省建筑业协会领导、秘书处和地市建筑业协会领导及有关单位中产生。

省建筑业信评委下设评价工作办公室和建立评价专家库。

第八条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穗建质[201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0]1059号)各有关单位:我委对《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穗建筑[2003]274号文)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一0年八月五日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关于将商品混凝土生产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3]356号)、《关于明确商品混凝土部分管理工作由省散办承担的批复》(粤建管函[2003]460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使用和服务的生产企业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制度,开展企业评级、评比、行业统计、有关投诉的调查等工作。

企业信用报告_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广州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5.1 被执行人 ....................................................................................................................................................10 5.2 失信信息 ....................................................................................................................................................10 5.3 裁判文书 ....................................................................................................................................................10 5.4 法院公告 ....................................................................................................................................................11 5.5 行政处罚 ....................................................................................................................................................12 5.6 严重违法 ....................................................................................................................................................12 5.7 股权出质 ....................................................................................................................................................12 5.8 动产抵押 ....................................................................................................................................................13 5.9 开庭公告 ....................................................................................................................................................13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
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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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的有效运行,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规字〔2018〕19号),我委对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有关资料上传要求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
——结束——。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信息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信息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信息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信息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以下简称企业库)管理,推进我市建筑企业信用建设,我委决定开展企业信息清理核实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核实范围和标准(一)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的企业库企业信息登记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劳务分包、检测、施工图审查等11类企业办事指引(详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首页-政务公开-直属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宣教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引。

链接:http://www.gzcc.gov.cn/gzcc/jszxbszy/zszl_list.shtml)为标准,对企业基本信息(含企业基础资料信息、资质信息、企业领导人员信息、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等,下同)的真实、有效和完整性进行核实。

已注销、已暂停的企业不纳入本次核查范围。

(二)所有在企业库的业绩纳入本次清理范围,不符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新的业绩登记办事指引要求的(详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首页-政务公开-直属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宣教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引。

链接:http://www.gzcc.gov.cn/gzcc/jszxbszy/zszl _list.shtml),予以清退。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推动建筑材料绿色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装袋,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是指采用散装水泥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以及采用非粘土为主要原材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产业等方面支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并落实相关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内容纳入相关规划。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数字政府框架下建立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行业管理。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月6日市政府七届8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29日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站点的设立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设备运输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合同范本;(二)指导、协调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三)统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四)建立全市统一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建筑工程评价标准

广东省建筑工程评价标准

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前言质量评价是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通过运用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本地区工程质量的状况,为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分析、研究基础材料,从而掌握质量动态,以便对每个时期制定科学的决策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实行目标管理,达到预测、预报、预防的目的,全面提升工程质量。

同时也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统计信息,对施工企业健康发展起到信息导向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和建筑业质量管理的深化改革,2000年以后,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等级核验制改为竣工验收备案制,国家于2001年7月起陆续颁布了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过去用以评价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一些指标已不复存在,建立新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建筑业质量管理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本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为导向,结合我省实际,采用点面结合的方法,通过一系列定性或定量的数据,运用数理统计学理论,建立“质量计算指数”数学模型,从而能够较准确地得出反映本地区建筑工程各质量评价分项指数和总体质量评价指数,并得出本地区质量状况的综合性结论。

1.定义1-1工程质量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1-2质量评价通过统计分析有关数据和计算质量指标指数,衡量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对质量状况进行分析评估。

1-3质量指标指数反映质量指标变动程度的相对数1-4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一定范围内的质量评价指标,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1-5监督抽检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

2.评价原则2-1评价指标体系力求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比性,简便适用,易于得出综合性结论。

2-2各项评价指标能较准确地反映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定的主控指标,重视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永久性质量缺陷和交付使用等情况。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的现场能力确认,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是指有资质的混凝土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质量检验、保证其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的部门.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现场能力确认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管理体系、人员资格、试验能力和环境条件已具备开展内部试验业务的确认。

第七条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八条城市混凝土企业应通过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验室能力认证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按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城市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在原材料进场时做好原材料进场记录,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城市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三)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

第三条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

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现场信用联动管理。

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

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对照行为记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XX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XX等管理行为,XX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XX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XX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XX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XX和城乡规划建XX(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XX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XX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XX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XX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

工程项目获得XX级、XX、省级、XX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

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

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

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第五条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XX、市建设工程安全XX、市招标办、XX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XX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XX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XX级建设管理机构、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打假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穗建筑[2012]983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打假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穗建筑[2012]983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打假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打假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穗建筑[2012]98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建材打假情况排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执函〔2012〕210号)和《关于印发<市建委“三打”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2〕384号)的精神及行业管理的要求,我委于2012年4月5日至5月4日开展全市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打假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内容(一)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试验室负责人与试验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材料、职称证、身份证等资料。

(二)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证明文件。

(三)企业生产设备清单及计量认证,包含生产线设备、试验室器具配置,降噪、防尘、消防设施等。

(四)原材料管理台帐、现场实验室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砂石、水泥等原材料检测试验报告及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

二、检查的基本情况共检查了51家生产企业(或生产点),有资质企业仅17家,其中二级资质为12家,三级资质5家,3家同时具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

在17家有资质企业中,少部分处于半停产或停产状态。

大部分企业正常生产。

34家没有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点)大多是家庭式、作坊式企业(生产点),部分办理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部分无任何证照,产品多数是小型水管、路侧石、沙井盖、彩砖等,基本上是使用袋装水泥生产,其生产、销售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东莞市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从事工程施工、工程拆除的企业;(四)基坑监测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五)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六)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机构;(七)其他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

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现场信用联动管理。

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

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对照行为记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讲解

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讲解

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13年9月1 一般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自发文之日起两年内),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按照《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升级改造。

符合绿色生产达标考核条件的企业,填写《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考核表》(附件1)向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申请考核。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并聘请有关专家成立考核小组,根据《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考核评分细则》(附件2)对企业绿色生产达标情况进行考核。

2 绿色生产达标考核2.1 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达标考核对于现有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升级改造的,评分≥85分并且对应《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考核评分细则》强制性条款的考核项目得分率在90%以上的企业,认定为绿色生产达标。

2.2 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达标考核对于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评分≥93分并且对应《广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考核评分细则》强制性条款的考核项目得分率在100%的企业,认定为绿色生产达标。

2.3 奖惩办法1)在第一年即实现绿色生产考核达标的企业,在第二年度的诚信体系予以加分,并颁发“绿色生产达标优秀企业”荣誉证书。

2)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绿色生产考核的企业,停用《广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等监管系统帐户,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使用未通过绿色生产考核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3)绿色生产考核达标与资质管理挂钩。

资质证书到期后,未通过绿色生产考核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换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停用《广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等监管系统帐户。

3 年度考核3.1 一般说明通过绿色生产达标考核的企业,从达标第二年起需每年接受年度考核,考核内容见《广州市绿色生产达标企业年度考核表》(附件3)。

3.2 考核方法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核小组,跟据《广州市绿色生产达标企业年度考核表》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考核。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包括工程施工、监理、建设、设计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产品的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行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在我市范围内供应、生产预拌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由于预拌混凝土产品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原材料质量到生产过程进行监控,为确保其质量,市外企业向我市建设工程提供预拌混凝土的,必须符合本办法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业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接受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粤交基[2010]175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0〕17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航道局、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二○一○年十二月九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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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诚信建设,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持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正常生产和经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均列为参加信用评价对象。

第三条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办”)是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督导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混凝土协会”)受省散办委托负责计划和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市散办”)及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协助本地区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企业申请、随时受理、分批评价”的原则,组织预拌混凝土企业积极参与。

第五条评价考核的内容主要为:企业生产基本条件、诚信建设、质量管理、生产设备管理、质量控制、企业文化和安全文明生产等六项。

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设AAA、AA、A三个等级。

等级评定实行分项考核计分方式,按本办法所附的《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分项评价评分表》(详见附件1)逐项考核评分,总评分为700分。

经考核评分,被考核企业总得分650分以上(含650分)的,为AAA级信用企业;总得分550-649分的,为AA 级信用企业;总得分450-549分的,为A级信用企业。

总得分449分以下企业不予定级,按评价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申请评级。

第七条参加信用评价的预拌混凝土企业需准备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4、己获备案的设施设备备案表(首页);
5、企业资质要求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及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6、试验室在岗人员经省主管部门培训核发的岗位证书。

第八条参加信用评价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址:)填写《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申请书》(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将打印的申请书签名与盖公章后扫描成电子文件,连同第七条的6项资料扫描电子文件通过信息平台上传至企业所在地的市散办,随后提交第七条的资料原件由市散办查验。

第九条通过查验符合要求的,由市散办在网上填写《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表》(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评价表”),连同参评企业的电子文件一并通过信息平台上传至省混凝土协会。

第十条省混凝土协会根据各地申报评价情况,制定评价计划,报省散办同意后,组建评价小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价。

评价小组成员由省混凝土协会从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调的专家组成。

被评企业所在地的市散办与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派出观察员,见证现场评价过程,并对现场评价工作提供协助。

第十一条现场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小组应填写和提交《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报告》(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有信用等级的评价结论并经评价小组成员签名和观察员见证。

第十二条省混凝土协会根据评价小组意见,确定被评企业信用等级,并经信息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评价表和评价报告的电子文件通过信息平台上传省散办核准,由省散办在信息平台公布。

第十三条根据评定结果,对获得AAA级、AA级及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颁发《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十四条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内,由
省散办会同企业所在地市散办及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对获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如企业各项考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由省散办督促省混凝土协会组织评价小组进行复评。

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晋级和评优的参考依据之一。

同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并对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由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1.AAA级企业
(1)工程投标时,同等条件下在申请预选承包商时优先入围;
(2)在企业资质升级或办理增项时可获得优先推荐函;
(3)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在省内有优先发展权。

2.AA级企业,比照AAA级企业(2)、(3)执行。

3.A级企业,可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对使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谋取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一经查实,收回牌匾和证书,同时在信息平台上通报批评,且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七条在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撤消已评定等级:
(一)原材料、产品质量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复评结果低于原评分等级的;
(三)出借资质、越级承揽工程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的;
(五)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集体上访,且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产(或整改)通知书的;
(七)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十八条被降级或撤消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分项评价评分表》
2.《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申请书》
3.《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表》
4.《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报告》
附件1
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分项评价评分表
下列附表1至附表4是本附件1的附表
附表1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附表2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管理制度
现行标准、规范、规程
现行标准、规范、规程
附表4
试验室必备仪器设备汇总
附件2
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申请书
本企业成立于年月,己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持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是正常生产和合法经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现根据《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申请参加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

从提交申请起已做好接受考评小组进行考评的一切准备。

本企业地址位于:市县区镇路号,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的登记号是:。

企业法人代表是:先生/女士。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签名:
申请日期:年月日(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3
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表
附件4
广东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
报告
评价组织单位: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被考评企业名称:
考评时间:20 年月日
填表须知
1、本《评价报告》须用黑色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晰;
2、本《评价报告》中《预拌混凝土信用企业评价整改通知书》由评价小组填写。

所填列项目页面不足填时,可用A4纸附页,并须连同正页编写页码和签名;
3、本《评价报告》须经评价组织单位盖章后方为有效;
4、本《评价报告》一式二份,省预拌混凝土协会和被评价企业各留一份。

评价结论
预拌混凝土信用企业评价整改通知书
企业名称:
以上项整改内容,要求企业在完成整改,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参评。

评价组长:企业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抄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刘锦红巡视员,执法局、建筑市场处。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2012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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