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中央补助地方民主党派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6〕232号

中央补助地方民主党派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6〕232号

中央补助地方民主党派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中央补助地方民主党派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9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民主党派培训经费(以下简称民主党派培训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主党派培训补助经费是为支持民主党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开展组织培训工作,由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民主党派培训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规划,专项申请,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民主党派培训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按照中央统战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的工作任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统战部门或各民主党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民主党派培训补助经费的支出范围:开展培训工作中发生的学员伙食费、住宿费、材料费、培训费、聘请教师费和场地费等,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

第六条民主党派培训补助经费的分配(一)民主党派培训补助经费的分配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体现各民主党派培训工作的重点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二)民主党派培训补助经费的分配按照各省提出的培训规划、培训规模和培训经费预算,并结合中央及地方财力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1、培训规划是指省级民主党派委员会根据中央统战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的相关要求,对本省的党派会员制定的培训总体计划。

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培训周期等。

2、培训规模是指每期培训班的人数、天数等。

3、培训经费预算是指根据本省培训规划及培训工作中学员的伙食费、住宿费、资料费、培训费、聘请教师费和场地费等相关费用的标准所测算出的经费支出预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6日财建[2005]35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投资补助适用范围第三条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6.26•【文号】财社字[1998]49号•【施行日期】1998.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26日财社字[199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并已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是中央政府对部分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数量大、财政负担资金确有困难地区的补助,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倾斜。

第二条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费的使用范围:此项补助费重点用于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下同)的地方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地方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此项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上述开支范围,严禁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的开支。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7日)财预〔200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实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拨款的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特制定《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改革和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逐步改革传统的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科学的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指中央财政为实施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而设立的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专项拨款的对象、数额根据中央宏观调控需要由中央财政确定。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各项事业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和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2.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3.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的宏观导向作用;4.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3•【文号】财行[2009]557号•【施行日期】2009.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保障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查办税收案件任务的完成,安排用于税务稽查部门查办税收案件的专项经费。

包括一般办案费和大案要案办案费。

一般办案费,是指县以上国家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有关规定立案查办除大案要案以外的税收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大案要案办案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者督办税收违法大案要案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大案要案主要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交办的案件;(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三)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转交办,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负责督办的案件等。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请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或者组织协查,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视同大案要案处理:(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下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三)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七)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

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引导、地方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方予以奖励。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他项目。

第七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第八条读书看报服务支出范围(一)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乡镇和村(社区)(村指行政村,下同)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二)用于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九条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支出范围(一)用于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1.28•【文号】财行[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审计署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审计人员培训以及缓解中西部地区基层审计机关经费困难等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

第三条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审核下达。

专项经费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经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财政部是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审计署制定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二)会同审计署审核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申请;(三)按照因素法审核下达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9月6日财行[2005]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

为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下简称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效益,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

根据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所需经费。

第三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下同)。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与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1。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2。

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地方开展农村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

第七条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0000元,其中: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2。

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3。

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补助标准,每年2400元;4.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第八条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8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统筹安排。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202x年1月6日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低保、临时救助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民政部每年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会同民政部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城乡困难群众数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省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商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金分配方案,30日内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中央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地方。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

在接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30日内,连同本级安排的下一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部分一并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对于全年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中央财政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补助资金的省份,中央财政将在下年分配补助资金时适当减少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补助。

财行〔2011〕1号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行〔2011〕1号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行〔2011〕1号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审计署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审计人员培训以及缓解中西部地区基层审计机关经费困难等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

第三条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审核下达。

专项经费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经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财政部是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审计署制定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二)会同审计署审核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申请;(三)按照因素法审核下达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审计署协助财政部分配和管理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核地方审计机关承担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项目数量,并提供相关因素;(二)会同财政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财行[2006]27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财行[2006]27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11日财行[2006]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管理,提高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使用效益,我部结合财政管理的要求及政法部门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管理,提高专款使用效益,推动政法部门设施共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的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政法补助专款(以下简称中央专款),是指为帮助贫困地区提高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政法部门)的经费保障水平,实现地区间政法部门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基本平衡,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地方政法部门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中央专款的使用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政法部门业务工作的总体目标及年度工作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鼓励共建,保证效益。

第四条中央专款应当用于政法部门及其派出(派驻)机构业务技术装备购置补助、业务技术用场所维修补助、办案经费补助、政法部门设施共建经费补助以及中央财政确定的有关奖励与补助。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审计人员培训以及缓解中西部地区基层审计机关经费困难等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

第三条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审核下达。

专项经费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经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财政部是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审计署制定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二)会同审计署审核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申请;(三)按照因素法审核下达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审计署协助财政部分配和管理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核地方审计机关承担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项目数量,并提供相关因素;(二)会同财政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审核、申请、划拨和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规定,会同审计机关制定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细则;(二)会同审计机关审核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并向财政部提出预算申请;(三)负责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划拨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省审计机关具体负责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并监督下级审计机关做好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93]财文字第74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11.15【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93]财文字第7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有效地支持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业务工作的开展,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公检法司部门业务发展服务,现将《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5日附件: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用于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公检法司业务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是根据地方公检法司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的特殊需要和财力可能安排的带有补助性质的一次性经费。

其补助范围是地方公安、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各部门“业务费开支范围”中的办案、技术装备、“两庭”(人民法庭、审判法庭)配套设施以及“三所”(看守所、收审所、拘留所)业务用房修缮等方面经费。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和地(市)级上述方面所需经费(中央指定的项目除外)。

凡属补助用于上述范围的专项经费,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申请申请专项经费,一律由省级财政部门(或与同级公检法司部门联合)提出专题申请报告,上报财政部(或同时上报中央公检法司主管部门),各地、各部门不得越级上报。

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现状、计划规模、省级财政出资情况、申请数额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若属多渠道筹集资金的项目,还需说明其他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专项经费的审批中央财政对专项经费的审批,本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由财政部(或与中央公检法司主管部门联合)对申请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同时,结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内容,采取“补助加奖励”的方法、根据财力情况予以核定,并由财政部(或与中央公检法司主管部门联合)下达专项经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1.04•【文号】财库[2000]18号•【施行日期】2000.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4日财库〔2000〕1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后勤部,总装综合计划部,总装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现行《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财预字〔1997〕391号)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央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凡向中央财政申请办理预算资金支出拨款和收入退库的中央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央预算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军队、党派、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

第二章中央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第五条中央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六条中央预算单位应持书面申请,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各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部(国库司)一份。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4•【文号】财教[2015]52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7号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中央财政设立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12月24日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引导、地方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方予以奖励。

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后勤部,总装综合计划部,总装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现行《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财预字[1997]391号)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附件: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央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凡向中央财政申请办理预算资金支出拨款和收入退库的中央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央预算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军队、党派、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

第二章中央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第五条中央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六条中央预算单位应持书面申请,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各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部(国库司)一份。

第七条《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单位代码”、“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账号”各栏要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其中“单位代码”、“预算科目”按财政部制发的“单位代码表”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表”填写。

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文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地市级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三馆一站”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不得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择优奖励、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标准与支出内容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补助资金用于对东中西部地区“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支出给予补助;奖励资金用于对“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效果好的省份给予奖励。

第六条“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基本补助标准:(一)地市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三)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

基本补助标准可以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和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安排。

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高于基本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八条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合上年度“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进展及相关检查评价结果核定。

第九条专项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支出,其中:(一)美术馆:举办展览、公益性讲座,开展公共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7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7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反避税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强反避税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避税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避税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进行反避税工作的专项经费,包括反避税调查费和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费。

本条第一款所称反避税调查费,是指国税系统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针对企业通过税收筹划避税行为,在国(境)内外开展调查所发生的费用。

反避税调查措施具体包括: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措施。

本条第一款所称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安排)缔约方的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协定(安排)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等相应调整谈判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各级国税机关不得挤占、挪用专项经费,不得用专项经费弥补日常经费支出。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一)差旅费,是指反避税人员外出调查取证、反避税案件集中研究分析以及参加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与国(境)外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反避税调查等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审计人员培训以及缓解中西部地区基层审计机关经费困难等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

第三条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审核下达。

专项经费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
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经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财政部是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审计署制定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二)会同审计署审核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申请;
(三)按照因素法审核下达审计专项补助经费;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审计署协助财政部分配和管理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地方审计机关承担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项目数量,并提供相关因素;
(二)会同财政部对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审核、申请、划拨和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规定,会同审计机关制定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细则;
(二)会同审计机关审核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并向财政部提出预算申请;
(三)负责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划拨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省审计机关具体负责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并监督下级审计机关做好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第八条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是: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补助;
(二)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补助;
(三)中西部地区审计人员培训补助;
(四)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困难补助。

第九条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补助,是指对地方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不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公证审计)所支付费用的专项补助。

第十条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补助,是指对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信息资产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的专项补助。

第十一条中西部地区审计人员培训补助,是指对中西
部地区审计机关开展业务培训所需费用的专项补助。

第十二条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困难补助,是指对困难地区审计机关开展日常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的专项补助。

第四章经费分配方法
第十三条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补助经费按照工作量、工作成本、工作实绩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一)工作量因素,主要是指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和授权审计项目所需的工作量,包括:项目数量、项目金额、审计人员人数、外聘专家人数和实际工作天数。

(二)工作成本因素,主要是指本地区差旅费标准以及当地物价水平。

(三)工作实绩因素,主要是指上年审计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包括:审计的质量和完成的时间等。

(四)其他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财力状况,上年度专款安排情况、专款到位率、专款使用效益等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补助经费按照补助范围内审计机关数量、审计信息系统建设规模情况、物价、财力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一)审计机关数量因素,主要是指地市级审计机关和区县级审计机关的数量。

(二)信息系统建设规模因素,主要是指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资产规模情况和运行维护支出情况。

(三)物价因素,主要是指当地的物价水平情况。

(四)财力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财力状况和人均财力状况。

(五)其他因素,主要是指上年度专款安排情况、专款到位率、专款使用效益等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中西部地区审计人员培训补助经费按照补助范围内审计机关人员情况、培训计划、物价、财力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一)审计机关人员因素,主要是指审计机关数量和审计机关编制内实有人数等。

(二)培训计划因素,主要是指培训规模、人数、天数、聘请教师人数等。

(三)物价因素,主要是指当地的物价水平情况。

(四)财力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财力状况和人均财力状况。

(五)其他因素,主要是指上年度专款安排情况、专款到位率、专款使用效益等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困难补助经费按照各地审计机关办公条件、人员、财力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一)审计机关办公条件因素,主要是指县级审计机关办公楼建设使用情况、办公设备配置使用情况和交通工具配备使用情况等。

(二)审计机关人员因素,主要是指县级审计机关编制内实有人数等。

(三)财力因素,主要是指地方财力状况和人均财力状况。

(四)其他因素,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上年度专款安排情况、专款到位率、专款使用效益等专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经费的申报与下达
第十八条各省财政部门根据对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审核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报告,并抄送审计署。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理由、测算依据、经费的使用方向以及需由地方提供的相关因素和上年度专款使用
情况的报告等。

第十九条审计署对地方审计机关承担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项目数量、信息资产情况、人员培训情况以及困难地区审计机关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4月15日前将审核汇总结果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财政部对审计署报送的审核汇总结果和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审核确定后,于6月30日前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第二十一条各省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分配通知后,会同省级审计机关合理安排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支出,并于7月31日前拨付和下达。

第二十二条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当年使用出现结转资金的,按照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章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地方审计机关使用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省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财政部和审计署。

中央财政以此作为考核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年度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参考依
据。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使用情况的省份,暂缓下一年度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安排和拨付。

第二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上年度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