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夫妻共债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具体的夫妻共债法律责任案例进行解析,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认定标准以及法律责任。
二、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2017年,甲、乙共同向丙借款50万元,用于偿还购房贷款。
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5%。
借款到期后,甲、乙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丙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本案中,甲、乙共同向丙借款,用于偿还购房贷款,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丙作为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甲、乙共同借款的事实。
丙提交了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甲、乙共同借款的事实。
3.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本案中,甲、乙作为夫妻,有共同偿还借款的义务。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甲、乙应按判决书确定的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
4.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
”本案中,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和借款。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过程中,若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夫妻双方应按比例分担债务。
四、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本案中,甲、乙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乙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丙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适用和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介绍原告:张女士,某市居民,已婚被告:李先生,某市居民,已婚案情简介: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李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0%。
借款到期后,李先生未能按时还款,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与李先生共同偿还借款。
在诉讼过程中,张女士辩称,该借款系李先生个人投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不应由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李先生则辩称,借款虽为个人名义,但实际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李先生借款虽为个人名义,但实际用于家庭生产经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
因此,判决张女士与李先生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本案中,法院认定李先生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依据了以下两点:(1)借款虽为个人名义,但实际用于家庭生产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包括: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债务。
(2)借款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
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包括: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债务具有合法性。
最高法 民间借贷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指导案例
最高法民间借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指导案例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最高法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债务应当基于夫妻共同决策产生,即夫妻双方在债务形成过程中均有知情权和同意权;其次,债务应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而非个人用途;最后,债务的形成应当基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债务形成时夫妻关系状态在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考虑债务形成时夫妻的关系状态。
如果夫妻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表明存在分别财产制或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个人债务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关键。
如果债务被用于购买家庭日常用品、支付家庭费用、子女教育等,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事业,应视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四、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最高法强调,判断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如夫妻是否共同参与借款行为、是否知道借款、借款后是否共同分享该利益等。
如果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使一方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债务形成后夫妻是否共同偿还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借款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债务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同样享有请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权利。
六、债权人是否善意信赖夫妻共同负债最高法认为,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发生借贷行为时,是否有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夫妻共同负债,也是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因素。
如果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夫妻共同负债,即使实际上并非如此,该债务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七、债务形成时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最后,最高法强调了借款真实性的重要性。
如果借款缺乏真实的交易背景,如虚假交易、伪造证据等,即使该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各自财产以及共同财产上产生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主要依据《婚姻法》和《债法》相关规定。
而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重构。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1.婚姻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支出、房屋装修等。
案例一: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妻子提出离婚诉讼,后原告在法庭上表示,离婚时应评估家庭债务并进行分摊。
原告认为,家庭债务应包括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和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
法院支持该诉求,判决离婚时家庭财产由双方共同分配,家庭债务共同分担。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动性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主动承担才算有效。
如果其中一方不知情或对债务不同意,该债务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共同购买房屋,且只有男方签了贷款合同。
该男女在分手后,女方认为男方应该承担购房贷款,最后法院认定该贷款不属于两人共同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法性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合法债务。
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该债务不合法,则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原告向被告借款,被告以未婚夫身份代为承担该债务。
后双方结婚,婚后原告起诉被告归还两人共同还款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是原告个人的借款,被告是以未婚夫身份承担,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重构夫妻共同债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进行重构,即重新判定债务的承担方。
案例四: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女方以男方破坏夫妻共同财产等原因提出起诉,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求,认定男方需要承担所有债务,包括夫妻在一起时产生的共同债务。
案例五:双方离婚后,男方还妻子因建筑公司破产产生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男方不必承担。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
如果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产生债务,且为合法债务,双方也需要共同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3年,甲因创业需要资金,向乙的朋友丙借款2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规模。
甲承诺在一年内偿还借款,乙对此事并不知情。
2014年,甲的公司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债务。
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借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乙是否应当共同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维持家庭正常运转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甲向丙借款用于创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乙对此事并不知情。
因此,乙是否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是本案的关键。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向丙借款用于个人创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乙对此事并不知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维持家庭正常运转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甲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法院判决甲承担偿还责任,乙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乙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 债务产生的时间:甲向丙借款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乙对此事并不知情,说明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 债务的性质:甲向丙借款用于个人创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维持家庭正常运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 债务的知情程度:乙对甲的借款并不知情,说明乙并未参与债务的形成过程。
五、法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确认债务的性质: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关注债务产生的时间、用途、知情程度等因素。
2. 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非债务人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 合理维权:当夫妻一方对外承担债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闻通报会典型案例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闻通报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2.12.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闻通报会典型案例(一)事后补签债务应共同偿还【基本案情】何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关系。
王女士向同事王先生借款6万元,并当场为其出具借条,何先生的朋友李先生在借条的连带保证人处签字。
之后,何先生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对于王女士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借款到期后,王女士未按时归还借款,李先生应债权人要求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向何先生主张归还钱款,何先生在给付李先生3千元后表示无力支付。
李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要求王女士、何先生给付其欠款5.7万元。
【法院判决】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人李先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通过王女士出具的借条、何先生事后出具的承诺书等证据,可以证明何先生对于王女士的的借款有共同清偿的意思表示,故对于李先生要求王女士、何先生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夫妻“共债共签”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体现了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对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的尊重,也促使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发生时充分警惕。
本案即是在夫妻一方出具借条后,另一方以承诺书的形式进行追认,并在后续偿还了部分款项,即为“共债共签”,故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借钱赌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基本案情】代先生、肖先生、王女士系同事关系,王女士与肖先生为夫妻关系。
王女士以家中有事需要用钱为由多次向代先生借款,代先生共借给王女士8.27万元。
王女士偿还少量借款后,表示家中的钱都由肖先生掌握,现在自己已无力还款,代先生可以通过向肖先生借款来抵偿欠款,但不要告知肖先生实情。
为了让代先生放心,王女士还向代先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其因家中有事向代先生借款7.9万元及还款日期。
王女士未按借条约定的时间还款,代先生向肖先生提出还款要求,肖先生明确拒绝并表示,自己对于王女士借款之事并不知情,二人已经分居,且在同事群里已经数次告知大家不要借钱给王女士。
法律夫妻共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
2015年,甲、乙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扩大经营规模。
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年利率6%。
由于经营不善,甲、乙于2020年宣告破产。
某银行要求甲、乙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0万元。
甲、乙认为,贷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贷款期限已过,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某银行遂将甲、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2. 贷款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的关系3. 贷款期限与还款责任的关系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子女抚养、家庭经营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银行贷款,用于扩大经营规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2. 关于贷款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甲、乙所贷款项用于扩大经营规模,虽然贷款并非直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经营所得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关于贷款期限与还款责任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甲、乙与银行约定贷款期限为5年,现贷款期限已过,甲、乙应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甲、乙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0万元。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典型案例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典型案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包括双方签署的借款协议、共同担保的债务等。
在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的适用范围和保护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下面我们将介绍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典型案例,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和帮助。
案例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某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因个人原因无法偿还房贷,导致银行判定违约。
银行在进行清偿时,首先追缴夫妻共同债务,再收回房屋做抵押。
此案例中,夫妻共同债务具有清偿优先权。
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夫妻共同经济具有共同负担的义务。
当债务不能偿还时,银行将优先追求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不将共同债务清偿完毕,那么他们的房产可以被银行收回。
案例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追溯期限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签署了多个借款协议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后来离婚,但未将债务清偿完毕,导致银行起诉追偿,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此案例中,夫妻共同债务具有追溯期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债务担保人仍然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但是,债务追溯的期限只有委托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或者合理期限。
如果债务追溯期限已经超过,则债务追溯权就不存在了。
因此,以上案例中,银行只有在合理期限内才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案例三:夫妻共同债务的保护机制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买下一辆汽车,并签署了借款协议。
后来因夫妻双方离婚,由于借款未还清导致银行起诉追偿。
但是,在双方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已经约定了偿还债务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此案例中,民法典为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保护机制。
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然而,当夫妻关系破裂或者离婚后,往往会涉及到债务的转移和清偿问题。
此时,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制定详细的偿还计划并签署协议,那么银行对夫妻双方的责任承担就会更为关注。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协议就成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保护机制。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经营家庭或者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原告(女方):张女士,30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男方):李先生,32岁,某企业老板。
原、被告于201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20年,李先生因企业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偿还债务。
张女士作为配偶,也被列为共同被告。
三、案件事实1. 2018年,李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企业扩大经营。
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年利率5%。
2. 2019年,李先生以公司名义向某供应商购买原材料,欠款50万元。
3. 2020年,李先生因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和供应商欠款。
4.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张女士共同偿还债务。
四、争议焦点1. 李先生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 李先生欠供应商的5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 张女士是否应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五、法院判决1. 关于李先生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法院认为,该笔贷款虽以个人名义贷款,但用于企业扩大经营,符合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关于李先生欠供应商的5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法院认为,该笔欠款虽以公司名义欠下,但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关于张女士是否应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张女士作为配偶,应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先生、张女士共同偿还银行贷款100万元。
2. 李先生、张女士共同偿还供应商欠款50万元。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先生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虽以个人名义贷款,但用于企业扩大经营,符合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具体案例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从具体案例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法律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
案情来进行判断。
下面将从具体案例中详细介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案例一:小明与小丽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在婚后,小明为了支
付家庭的生活费用向银行贷款。
婚后不久,小明因病去世,留下了一笔未
偿清的贷款。
案例二:小林通过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但贷款将在结婚后还完。
婚后,小林却没有按时还款,导致银行起诉要求追偿。
在这个案例中,小林在结婚前购买了汽车,并通过贷款支付了购车费用。
由于贷款是婚后还清的,因此可以认定这笔贷款属于小林个人的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小王与小李在结婚期间共同经营一家餐馆,他们准备通过银
行贷款扩大经营规模。
然而,由于生意不好,小王与小李无法还款,导致
银行起诉要求追偿。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对于夫
妻共同生活费用和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对于婚前个人债务或个人投资债务,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在夫妻
共同债务的认定中,法院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确保公平
合理。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3年,张先生因经营一家小企业,向朋友借款30万元,用于扩大经营。
2015年,李女士因治病向银行贷款10万元。
2016年,张先生因经营不善,企业倒闭,无力偿还债务。
2017年,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偿还债务。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和李女士是否应共同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然而,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并未离婚,因此需要判断他们是否构成共同债务。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向朋友借款用于经营,李女士向银行贷款用于治病,这些债务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判决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偿还债务。
四、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履行家庭义务所负的债务。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2)抚养子女所需的债务;(3)履行家庭义务所需的债务;(4)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
在本案中,张先生向朋友借款用于经营,李女士向银行贷款用于治病,均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
2. 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然而,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并未离婚,因此需要判断他们是否应共同偿还债务。
法院判决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偿还债务的理由如下:(1)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3)张先生和李女士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张先生和李女士应共同偿还债务。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树立正确的债务观念,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甲因经营生意需要,向朋友丙借款20万元,丙要求甲的妻子乙作为担保人,乙同意后,甲与丙签订了借款合同,乙在合同上签字。
2016年,甲的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借款,丙起诉甲、乙,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作为甲的妻子,是否应当承担甲的借款债务。
三、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甲向丙借款20万元,乙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甲的借款用途并未明确,但乙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表示反对,也未要求甲提供借款用途证明。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乙作为甲的妻子,在甲的借款合同上签字,应视为乙对甲借款的追认,甲的借款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作为甲的妻子,在甲的借款合同上签字,应视为乙对甲借款的追认,甲的借款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乙应当承担甲的借款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甲、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乙作为甲的妻子,在甲的借款合同上签字,虽然甲的借款用途并未明确,但乙的签字行为应视为对甲借款的追认,甲的借款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非一成不变。
法律真实案例夫妻债务(3篇)
第1篇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的夫妻债务纠纷案例为基础,分析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李某因生意亏损,向朋友王某借款3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和维持日常生活。
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借款借给了李某。
2016年,李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债务无法偿还,王某遂将李某和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二、争议焦点1. 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 张某是否应当与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下事实成立:1. 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且用于维持日常生活和偿还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2. 张某在借款时对李某的借款行为知情,且未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对债务的默认。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和张某共同偿还王某的借款。
四、法律分析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2. 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李某的妻子,在借款时知情且未提出反对意见,应视为对债务的默认,因此应与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3. 夫妻共同债务的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追偿,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也可以要求其中一方偿还。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李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
五、启示1. 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沟通,共同承担家庭债务,避免因债务纠纷导致家庭矛盾。
法律真实案例夫妻债务(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李某,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陈某,男,38岁,某市居民。
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甲、乙夫妻共同借款50万元购买一套房产。
借款期限为10年,利率为年利率5%。
2018年,甲、乙夫妻感情破裂,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乙承认债务存在,但声称债务并非由双方共同承担,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债务。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夫妻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2. 若属于共同债务,债务应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购买房产,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因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债务分割,法院认为,甲、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享受家庭财产。
因此,债务分割应本着公平、合理原则。
经法院调解,甲、乙夫妻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 债务本金50万元由甲、乙共同承担。
2. 利息部分,由甲承担30%,乙承担70%。
3. 乙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甲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夫妻债务纠纷案具有以下特点:1. 夫妻共同债务:甲、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购买房产,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 债务分割:法院在判决中,考虑到甲、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及财产状况,本着公平、合理原则进行债务分割。
本案的法律依据如下:1.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共同管理的财产、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
2.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子女抚养、家庭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需要,共同负担的债务。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要注重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婚前财产公证:在婚前,夫妻双方可进行财产公证,明确婚前财产归属,避免婚后财产纠纷。
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
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一、案例背景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会共同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
然而,有时候债权人可能会将某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需要我们对相关法律和案例进行深入了解和探讨。
二、案例分析1. 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支持、勤劳奋斗,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
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认定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但是,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规定,比如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或者是为了家庭生活、子女教育等方面产生的债务。
2. 案例分析在一起婚姻关系中,丈夫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了一份巨额债务合同。
后来,丈夫无力偿还该债务,债权人要求妻子一起承担债务责任。
此案例引发了关于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热议和争议。
3. 法院裁决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裁定,妻子无需承担丈夫未经同意而产生的债务责任。
法院认为妻子在此过程中并未参与债务行为,且无法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无法要求妻子承担债务责任。
三、深入探讨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非一定有效,需要考虑法律的规定和实际情况。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我们需要对法律有充分的了解,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通过以上分析和案例探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规定,而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可以随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理性对待债务问题,共同商讨解决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个人观点:对于债权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认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实际情况来决定,避免一味地将债务随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仅需要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协商,也需要依法审理,保障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避免一方承担不应承担的债务责任。
夫妻债务法律新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债务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夫妻债务关系,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我国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的新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夫妻债务法律新规进行解析。
二、案例介绍甲、乙两人于2018年结婚,婚后甲、乙共同经营一家公司。
2019年,甲因公司经营不善,向丙借款5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丙要求甲、乙共同偿还该债务。
甲、乙认为该债务并非共同债务,拒绝偿还。
后丙将甲、乙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是否应当共同偿还该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履行家庭义务所负的债务。
那么,甲、乙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呢?四、案例分析1. 甲、乙共同经营公司,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因此,甲、乙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甲、乙在借款时未明确约定债务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未对债务性质进行约定的,推定为共同债务。
本案中,甲、乙在借款时未明确约定债务性质,故应推定为共同债务。
3. 甲、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甲、乙作为夫妻,应当共同偿还该债务。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甲、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乙共同偿还丙借款50万元。
六、案例分析及启示本案中,甲、乙虽然共同经营公司,但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且未明确约定债务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甲、乙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这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夫妻在借款时,应明确约定债务性质,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夫妻债务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夫妻债务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婚姻法、合同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分析夫妻债务案件的法律适用,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需要、生产经营等原因,共同承担的债务。
夫妻债务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
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二、夫妻债务的法律适用原则1. 男女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2. 保护债权原则夫妻债务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应当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平原则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应当公平处理,确保夫妻双方、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债务案件的适用法律1.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处理夫妻债务案件的基础法律。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在夫妻债务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比例。
2.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有明确规定。
在夫妻债务案件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依据。
3. 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继承有明确规定。
在夫妻债务案件中,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依据。
四、夫妻债务案件的审理程序1. 确定诉讼主体在夫妻债务案件中,原告应当是债权人,被告应当是夫妻双方。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离婚,被告应当是离婚后的配偶。
2. 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债务案件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查明夫妻共同债务的实际情况。
3. 诉讼请求的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确保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婚内债务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婚姻关系中的债务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婚内债务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高法律意识。
案例简介: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生活。
2019年,张先生因经营生意需要,向朋友借款50万元。
借款时,张先生未告知李女士,也未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020年,张先生因经营不善,生意亏损,无法偿还借款。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偿还借款。
二、法律问题分析1. 婚内债务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内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经营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
2. 案例中债务的性质在本案中,张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50万元,未告知李女士,也未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属于张先生个人债务。
3. 李女士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由于该债务属于张先生个人债务,李女士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只能向张先生主张权利。
4.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案例分析1. 婚内债务的认定在认定婚内债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债务发生的时间:债务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债务的性质: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债务的用途: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 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分在婚姻关系中,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分至关重要。
以下情况可能属于个人债务:(1)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未告知另一方;(2)借款用于个人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3)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
法律案例夫妻贷款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
2018年,张某某与李某某共同决定购买一套房产,用于居住。
在购房过程中,双方共同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贷款。
贷款合同约定,张某某与李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贷款总额为100万元,还款期限为20年,首付款为30万元。
在贷款期间,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关系出现矛盾,李某某因个人原因长期在外地工作,未能按时归还贷款。
截至2021年,双方共同贷款已逾期还款3个月,累计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万元。
某商业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将张某某与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剩余贷款及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与李某某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2. 如果张某某与李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那么逾期还款的后果由谁承担?三、法院审理(一)关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房产,并共同向银行申请了贷款,该贷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张某某与李某某作为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该贷款的还款责任。
(二)关于逾期还款的后果承担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未能按照约定按时还款,已构成逾期还款。
关于逾期还款的后果,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逾期还款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并可以要求债务人赔偿因逾期还款造成的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一、公报案例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出借人应对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关键词】虚构婚内债务;恶意串通;自认债务;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
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
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
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
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宝引证码】CLI.C.3697735
二、经典案例
1.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是否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陈金科等诉徐银栓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2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名义;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提出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未举债的夫妻一方对此不负举证责任;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11676443
2.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所举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叶德利与陈居良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举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规则】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举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宝引证码】CLI.C.11676211
3.债权人明知夫妻一方的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林某、陈某晔与福建春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意思表示
【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中间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借款金额远超日常生活所需,借款款项实际由债权人转入与夫妻双方无关的第三方账户并由第三方支配使用,债权人知晓夫妻一方借款中间人的身份以及款项流转情况,应当认定其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宝引证码】CLI.C.83650362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所负的合理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与朱俊强、徐萍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日常生活;合理债务;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规则】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仅以婚姻关系存续为依据,还应考察款项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所负之合理债务,即使是一方举债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对超出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事项,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自己的“有理由相信”,第三人应负举证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10686304
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
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正)》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