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复学, 保留学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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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复学, 保留学籍制度

休学

1.一般因个人身体原因而不能正常学习的学生,或以休学的形式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学生,可提出休学申请。申请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2.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可令其休学。

3.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入学第一学期不得休学,如因病无法坚持学习者,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保留学籍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复学

⒈休学期满需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对因伤、病休学者,需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并附当地村委会或街道居委会的证明材料,经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方可复学;对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须附当地村委会或街道居委会的证明材料,经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方可复学。若发现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学籍。

⒉对复学的学生,若复学时该专业停招,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标准学制加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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