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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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办[2006]94号为加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绩考核的目的、范围.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部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的程度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和考核时间.课程考核方式采用学院制定的“ ”形式进行,“ ”是教学过程中的考核次数。

针对每门课程, 不小于 且不大于 。

“ ”中的“ ”是课终考试,另一个“ ”是课堂笔记。

具体课程考核方法由各部(部)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课程考核方法分为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结合三种。

考试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及班级大小确定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笔试口试结合的方式。

考查主要是指对学生听课、实验、实习、习题、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调查报告和平时测验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必要时也可采取笔试、口试或操作考核方式进行。

.每学期的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放假前两周进行,考试科目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一般以不超过四门为宜。

在学期中间结束的考试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按教务处规定时间安排考试。

考查一般在学期期末考试前结束。

.课程考核日程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或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各部(部)自行安排。

课程考核日程应于考核前两周向学生公布。

.考核日程一经公布,未经教务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更动。

.考核前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辅导,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试卷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 考核的组织安排.考核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教学部 部 共同负责组织与实施。

.依据当年校历安排,原则上课程结束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协调,课中考核各部 部 负责组织实施;期末考试在学期的最后 — 周进行。

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学业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完善考核评价制度,落实人才培养方案中能力培养目标的要求,保证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职教育和五年制大专在校学生.第三条考试内容应突出“能力本位”,注重对学生理解知识、应用知识,特别是综合性、创造性应用知识能力的考核,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第四条随着学院的发展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以及教学经验的不断积累,逐步建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

第五条强化考试过程管理,围绕学生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采用一次性结课考试(期末考试)和课堂教学过程中阶段考核,以及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和多渠道的教学质量评价方式。

第六条考试成绩核定坚持公正、公平,客观评价学生学习状况,成绩记载必须真实、及时.第七条加强对考试结果的分析和评价,强化考试反馈作用。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八条为加强考试管理,做好考试工作,学院成立院、系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考试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一)考试领导小组的组成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及组员组成。

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学生处正副处长、各系(部)主任、教学副主任任组员。

各系(部)考试领导小组组长由系(部)主任担任,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主任任副组长,教学秘书和专业教研室主任任组员。

(二)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领导全院的考试工作,提出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要求;2.检查全院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3.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4.解决和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巡视考场;6.按程序处分并通报作弊学生,批评和处分有失职行为的监考教师;7.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总结等。

各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本部门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2.组织命题、审核、校对试题,做好试题保密工作等;3.协助教务处组织和安排考场及监考人员,负责组织本部门监考人员培训;4.负责对学生进行考纪考风教育;5.组织和审核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和成绩记载、试卷分析等项工作;6.负责本部门考试总结工作。

学员考核管理制度

学员考核管理制度

学员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学员考核工作,提高学员素质,加强对学员的综合管理,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考核内容1. 学习成绩考核:学员每学期需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训练等,学习成绩评定按学院相关规定。

2. 科研创新考核:鼓励学员参与科研活动,学院将针对学员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定。

3. 综合素质考核:包括纪律表现、学习态度、团队合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第三章考核方式1. 考试考核:学员需要参加学院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学习成绩的一部分。

2. 课程评估:学员每学期结束时进行课程评估,对教学质量、课程内容等进行评价,评估结果将影响学员的学习成绩。

3. 实践考核:学员参与实践训练,根据实践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章考核标准1. 学习成绩考核标准: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学生每门课程需达到相应的学分,通过考核方可取得成绩。

2. 科研创新考核标准:学员需根据具体项目的要求,完成对应科研任务,根据科研成果进行评定。

3. 综合素质考核标准:根据学员的日常表现、参与活动情况等综合评定学员的综合素质。

第五章考核管理1. 学院将建立学员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内容。

2. 学院将定期对学员进行考核,每学年末进行一次学员综合考核。

3. 学员考核结果将作为学员是否能够顺利升级、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考核结果处理1. 学院将对考核合格的学员进行表彰,奖励其表现突出者。

2.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学院将进行相关的规劝、教育和帮助,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学员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章考核监督1. 学院将建立考核督导机制,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

2. 学院将建立学员投诉处理机制,对学员的投诉进行认真核实和处理。

第八章考核改进1. 学院将不断总结考核工作中的经验,完善考核制度,提高考核质量。

2. 学院将不断改进考核方式,使其更加科学、公正、公平。

第九章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适时修改。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办[2006]94号为加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成绩考核的目的、范围1.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部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的程度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2.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课程考核方式和考核时间1.课程考核方式采用学院制定的“N+2”形式进行,“N”是教学过程中的考核次数。

针对每门课程,N不小于3且不大于5。

“2”中的“1”是课终考试,另一个“1”是课堂笔记。

具体课程考核方法由各部(部)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2.课程考核方法分为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结合三种。

考试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及班级大小确定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笔试口试结合的方式。

考查主要是指对学生听课、实验、实习、习题、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调查报告和平时测验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必要时也可采取笔试、口试或操作考核方式进行。

3.每学期的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放假前两周进行,考试科目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一般以不超过四门为宜。

在学期中间结束的考试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按教务处规定时间安排考试。

考查一般在学期期末考试前结束。

4.课程考核日程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或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各部(部)自行安排。

课程考核日程应于考核前两周向学生公布。

5.考核日程一经公布,未经教务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更动。

6.考核前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辅导,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试卷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考核的组织安排1.考核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教学部(部)共同负责组织与实施。

2.依据当年校历安排,原则上课程结束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协调,课中考核各部(部)负责组织实施;期末考试在学期的最后1—2周进行。

某职院学生学习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

某职院学生学习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学习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为规范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加强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管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和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学习成绩考核范围,包括学习领域课程考核、社会能力项目考核、综合实训项目考核、校外顶岗实习考核等四个方面的考核内容。

第二条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实行百分制或等级制记绩。

实行百分制考核的项目,考核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

实行等级制考核的项目,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或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三条在学生学习成绩考核范围内,考核合格的项目均赋予一定的学分。

学生毕业时,必须达到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和限定项目学分要求。

第四条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管理,实行院系两级分工负责制。

第二章学生考核的管理第五条在分管院长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学生学习成绩考核数据统计和宏观管理。

主要职责是:1、制定完善学生学习成绩考核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并检查督导落实。

2、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巡视监督考试过程,检查抽查学生考试考核成绩。

3、统一组织全院公共课考试安排,督导协调各系部的考核考试工作。

4、研究提出在考试中违纪人员的处理意见、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

5、负责学生考试考核成绩统计并定期公布,组织处理学生补考及学籍管理有关问题。

第六条在教务处的统一协调下,各系部负责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主要职责是:1、设计制定各专业学生成绩考核范围内的课程或项目的考核形式,以及变更考核形式的审定。

2、组织开展考前动员,并进行诚信考试教育。

3、按照学校规定的统一时间,负责本系各专业课程考核的考试安排和考场管理,保证考试工作井然有序。

4、按照学校《考试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审核试卷出题、印制、阅卷、分装和保管等方面的规范性。

5、完善考核管理,审查学生考核成绩,保证考核内容与培养目标的统一性,以及学生考核成绩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

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

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正确评价和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程度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学生成绩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成绩考核(一)考核组织1、学生成绩考核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各教学系(部、室)组织实施。

2、考核工作原则:准确、公正、科学、规范。

3、考核工作方针:严肃考风、严明考纪。

(二)考核方式1、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都要进行成绩考核,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和实践技能考试等不同方式进行,可根据课程性质分别采用闭卷、开卷等方法。

2、教学系(部、室)可根据课程性质,进行考试形式改革(例如分阶段考试等)。

新的考试形式由教学系(部、室)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对实施结果要及时进行总结和完善。

(三)考核方法1、考试⑴命题原则①考核内容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②题量以多数学生在规定考核时间内答完为宜。

③题目要基本覆盖授课内容。

⑵命题要求: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

①由教研室主任召集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共同研究课程考试基本内容、基本技能、题型、题量、难易程度。

确定出题及主审教师。

②如采用试题库、试卷库调题,应由教学系(部、室)指定专人调题组卷。

调题人一般由非本课程任课教师担任。

⑶试卷要求①题意表达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用计算机按标准格式打出,字迹清楚,图形比例合适,线条、尺寸标注规范。

②试题类型及比例基本题:主要考核学生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理解掌握程度,要面广题多,其分数占试卷总分数的70%左右。

综合题:主要考核学生对所学基本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其分数占试卷总分数的20%左右。

提高题:主要考核学生创造性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分数占试卷总分数的10%以内。

⑷期末理论考试及组织期末理论考试由教务处和教学系(部、室)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安排如下:①教务处于考前三周将考试日程、考场和监考教师安排送至教学系(部、室)。

学生考核管理规定(3篇)

学生考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考核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等。

第三条学生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考核工作应当公平、公正,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准确。

(二)客观性原则:考核内容和方法应当客观,能够全面反映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

(三)发展性原则:考核工作应当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鼓励学生个性特长和潜能的发挥。

(四)激励性原则:考核结果应当与学生的奖惩、升学、就业等挂钩,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

第二章考核种类与内容第四条学生考核分为以下种类:(一)课程考核:包括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期末考核等。

(二)实践教学考核:包括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

(三)军事训练考核:包括军事理论考核和军事技能考核。

(四)体育考核:包括体育课程考核和课外体育活动考核。

(五)思想政治教育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考核和心理健康教育考核。

第五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一)课程考核: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

(二)实践教学考核:包括实践技能、创新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

(三)军事训练考核:包括军事理论知识和军事技能。

(四)体育考核:包括体育课程成绩和课外体育活动表现。

(五)思想政治教育考核:包括思想品德、心理健康、政治素养等。

第三章考核方式与方法第六条考核方式分为以下几种:(一)笔试: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论文答辩等。

(二)口试:包括课堂提问、答辩、面试等。

(三)实践操作:包括实验操作、实习实训、技能考核等。

(四)作品展示:包括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艺术作品等。

第七条考核方法应当根据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教学特点选择合适的考核方法,确保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笔试:采用标准化试卷,确保考核的客观性。

(二)口试:注重考察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思维敏捷性。

2023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2023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2023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提高学生学习效果和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23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课程考核管理。

第三条:学院课程考核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倡导终身学习理念。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四条:学院课程考核方式主要包括考试、论文、实验报告、实践考核等形式。

第五条:考试是学院课程考核的主要方式之一,可以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等不同形式。

第六条:论文是学院课程考核的重要方式之一,学生需按要求撰写学术论文并进行答辩。

第七条:实验报告是学院课程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需按照实验要求完成报告和实验项目。

第八条:实践考核是学院课程考核的特殊形式,学生需去相关实践场所开展实践活动,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三章考核管理流程第九条:学院课程考核管理流程包括考核计划制定、成绩登记、评议和公示等环节。

第十条:课程考核计划由教师负责制定,包括课程考核基本要求、考核方式、考试形式、时间安排等。

第十一条:成绩登记由教师负责,及时记录学生的考试成绩、论文成绩、实验成绩和实践成绩等。

第十二条:评议是指教师按照一定的评分标准对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评定,并形成评议结果。

第十三条:公示环节是指学院将评议结果公示于学院教务网站上,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第四章考核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学生课程考核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参加考试、按时提交论文、及时完成实验报告、全面完成实践任务等。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考试应携带学生证件和考试相关文具,按时到达考场,服从考试纪律和监考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需按时提交论文,并按要求格式撰写,并保证论文的独立性和学术性。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时完成实验报告,包括实验设计、实验操作和实验数据处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学生应尽早安排实践活动,按要求完成实践任务,并提交实践报告。

第五章考核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将被视为考核违规:一、作弊;二、抄袭;三、使用通讯工具等。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模板】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模板】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办【2006】94号为加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成绩考核的目的、范围1.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的程度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2.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课程考核方式和考核时间1.课程考核方式采用学院制定的“N+2”形式进行,“N”是教学过程中的考核次数。

针对每门课程,N不小于3且不大于5。

“2”中的“1”是课终考试,另一个“1”是课堂笔记。

具体课程考核方法由各系(部)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2.课程考核方法分为考试、考查、考试和考查结合三种。

考试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及班级大小确定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笔试口试结合的方式。

考查主要是指对学生听课、实验、实习、习题、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调查报告和平时测验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必要时也可采取笔试、口试或操作考核方式进行。

3.每学期的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放假前两周进行,考试科目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一般以不超过四门为宜。

在学期中间结束的考试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按教务处规定时间安排考试。

考查一般在学期期末考试前结束。

4.课程考核日程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或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各系、部自行安排。

课程考核日程应于考核前两周向学生公布。

5.考核日程一经公布,未经教务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更动。

6.考核前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辅导,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试卷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考核的组织安排1.考核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教学系(部)共同负责组织与实施。

2.依据当年校历安排,原则上课程结束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协调,课中考核各系(部)负责组织实施;期末考试在学期的最后1—2周进行. 考试课程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进行其它方式考核的课程由系(部)自行组织,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学业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学生学业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学生学业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生学业考试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适应时代的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的程度及分析和实际运用的能力;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课程考核第三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即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专业扩展课程、专业实习等均应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方式可采用多种形式,一般考试为开卷或闭卷笔试,根据各门课程特点,亦可采取口试、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

凡采用开卷、闭卷以外的考试方式,均由系、室、部提出具体办法,经系、室、部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考查方式主要通过平时各个教学环节,如听课情况、作业、课堂提问、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学习笔记、期中测验、平时测验等综合考核评定成绩。

平时测验应在期末考试前结束。

第五条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门数,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考试课程一律安排在期末进行。

期末考试一般安排3-7门,并在教学计划或授课表中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审批。

学期期末的考核时间集中在放假前十天,考查课程一般在复习考试前结束。

第六条考核日程安排由教务处、各系提前两周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考核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和当年度教学实际情况,难易适度,能区别不同水平的学生,命题由任课教师拟出份量、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评分标准,经系、室、部主任审查后教务处审定。

补考用的试题由教务处封存。

第八条同一要求、同一进度、同样教材的课程,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第九条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各科试题库。

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1. 引言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是指学校或教育机构为管理学生学业,评估学生学习成绩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学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 制定背景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学校学生学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例如,学业考核标准不统一、考试内容与实际学习不符等。

通过制定明确的办法,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3. 评估方式学生学业考核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评估,如日常作业、小组讨论、实验考核等。

这种多元化的评估方式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避免单一的考试评估方式对学生产生不利影响。

4. 考核标准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应明确学业考核的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包括知识掌握、能力培养、思维能力、表达能力等方面。

通过这些标准,可以更好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

5. 考核频次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应明确考核的频次。

过高的考核频次会给学生增加过大的负担,而过低的考核频次则可能忽视了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

合理的考核频次可以促使学生保持学习的节奏和动力。

6. 考核结果使用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应明确考核结果的使用方式。

这些结果可以被用于学生的学习反馈、自我评价、奖励和评优。

通过合理利用考核结果,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提高学习效果。

7. 紧急情况处理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应包含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

例如,学生的疾病、家庭原因等可能导致学业受到影响。

学校应设立相应的机制,为学生提供特殊处理措施,保证学业考核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8. 学生参与与反馈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学生的参与和反馈。

学生作为直接受益者,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制定合理有效的办法非常重要。

学生也应该参与到考核结果的解读和评估中,增强对自身学业成绩的认知和理解。

9. 教师角色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也需要关注教师的角色。

教师不仅仅是给予学生成绩评价的人,更应该成为学生学业管理的引领者和指导者。

学生学业考核评价管理制度范文

学生学业考核评价管理制度范文

学生学业考核评价管理制度范文学生学业考核评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业考核评价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成长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政策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学生的学业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条学生学业考核评价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个性特点和发展需求,旨在客观评价学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条学生学业考核评价应与学生的学习目标相对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业水平、表现和动态发展情况,注重综合评价多维度多层次。

第五条学校通过学生学业考核评价工作,向学生提供学习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困惑,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生学业考核评价内容和标准第六条学生学业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学习成绩、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参与课外活动和学科竞赛等综合素质。

第七条学生学业考核评价标准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年级进行科学制定,并及时修订更新。

第八条学校应明确学生学业考核评价所采用的评价方法和具体指标,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准确。

第九条学校鼓励学生主动参与学业考核评价的制定和修订,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学生学业考核评价的过程第十条学校应制定学生学业考核评价的时间安排,确保评价周期和频次合理和公平。

第十一条学校应及时告知学生评价结果,并提供个别成绩分析和发展建议。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业考核评价的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学生的隐私和权益。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业考核评价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学生家长提供学业发展情况的反馈。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开展学生学业考核评价的质量监控和评估,不断完善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学生学业考核评价的激励措施第十五条学校应根据学生学业考核评价结果,及时奖励表现优秀的学生,鼓励他们努力进步。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业考核评价的奖励机制,设立奖学金、学术交流等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学校应为学生学业考核评价结果不理想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辅导和支持,帮助他们提高学习水平。

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学业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业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质量、评价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完善考核评价制度,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业考核遵循科学、严密、规范、公平的原则,体现学业考核对教风和学风的导向性作用。

第三条学业考核工作的总目标是:正确评价学生学习成果,通过考核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四条学业考核的安排、考核方式的选择和考核内容的设计,要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要不断提高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逐步建立试题库、试卷库,实行教考分离。

第五条要加强对考核结果的分析和评价,强化考核的反馈作用,不断改进学业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第六条学业考核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教务科研处全面负责,实行教务科研处宏观组织、教学督导与评估处督查、以系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工作模式。

第七条由教学副院长、教务科研处处长、副处长、教学督导与评估处处长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学业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主管教学的副处长全面负责学院学业考核的管理工作;教务科研处全体人员参与考务工作。

第八条各系成立本系学业考核工作机构,全面负责本系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全院公共课程考核,教务科研处为考核组织单位,德育教育处和各基础教研室负责具体协调,各系协助实施;非公共课程考核,学生所在系为考核组织单位,各系协调所属专业室组织实施。

公共选修课程考核,教师所在系为考核组织单位,各系协调所属专业室(基础教研室)组织实施。

第三章考核范围与考核方式第十条按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均需进行考核。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独立实践教学环节,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同一课程分不同学期开设的,应当按学期考核,分别记录成绩,课程成绩取其平均值。

第十一条考核包括课程的期中考核、期末考核(结课考核)和过程考核。

阶段性的艺术类课程和实践类课程在课程结束时应当进行结课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分别见《艺术类教学工作管理办法》和《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业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业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业考核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体现学业考核环节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和纪律观念,保证教案质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业考核是对学生学习过程、学习效果和学习质量的检验与评价,也是检验教案效果、保证教案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学校教案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

第三条学业考核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严谨、公平的原则,凡学生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以及各教育教案环节均应进行学期学业考核。

第四条凡学校在籍的学生,除有特殊原因外,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的,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考核组织与管理第五条考核(含考试)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教务处负责对全校考核工作进行管理、组织与协调,各教案单位应按教务处要求,配合、协助做好学校的各项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前准备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如下:(一)教务处负责安排考试的日程、协调并指导各教案单位的考试工作,并在考试前将《考试考场安排表》在学校网站上公布,供巡视、检查时使用。

考试期间,教务处将组织和安排各教案单位的负责人巡视考场;(二)各教案单位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日期前,将本单位所开课程考试的场次、考场、监考人员等安排上报教务处,以便统一安排、协调;(三)各教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学校考试的有关规定,仔细布置考试相关工作,包括复习、答疑、命题、监考、阅卷、成绩评定与分析、试卷存档等;同时应组织召开学生年级考试动员大会,明确考试目的、纪律和要求,督促学生诚实守信、端正考试态度、遵守考试纪律;(四)教务处应于考试前同网络中心、后勤等部门仔细检查考场环境、考场桌椅、灯具、监控等设备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音乐学院学生考核管理制度

音乐学院学生考核管理制度

音乐学院学生考核管理制度音乐学院作为培养音乐人才的重要场所,对学生的考核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学生的学习和培养质量,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下文将从招生考试、课程考核和绩点管理三个方面分别阐述音乐学院学生考核管理制度。

一、招生考试音乐学院的招生考试是录取学生的首要环节。

每年,学院将组织专业教师进行选拔,并通过考试评估学生的音乐素质和潜力。

招生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两个环节。

1. 理论考试理论考试包括音乐基础知识、乐理和音乐史等内容。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考试资料并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将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

2. 实践考试实践考试主要包括声乐或乐器演奏考试。

学生需要准备一段乐曲或歌曲,在考试中进行演奏或演唱。

考试评委会将根据学生的演奏技巧、音乐表现力和音准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估并确定录取名单。

二、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是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学术表现进行评估的重要环节。

音乐学院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方式,以确保学生在专业技能和知识方面的全面发展。

1. 课堂表现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将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老师将根据学生的参与度、作业完成情况、课堂讨论和互动等因素进行评估。

2. 考试评估音乐学院将定期组织考试,对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估。

考试内容根据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确定,形式包括理论考试、演奏考试、作曲考核等。

3. 课程作业学生需要按时完成各门课程的作业。

作业内容包括乐曲演奏录音、作曲作品、乐谱分析等。

作业将作为学生课程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绩点管理音乐学院通过绩点管理来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业发展。

绩点是衡量学生学术表现和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

1. 绩点计算方式音乐学院采用4分制绩点计算方式。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绩点 = 科目学分 ×成绩对应绩点的等级各门课程根据学分不同,成绩对应的等级也不同。

例如,优秀对应4分,良好对应3分,一般对应2分,及格对应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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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为加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成绩考核的目的和范围(一)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的程度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均应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达成要求的考核方案并严格执行。

(三)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模块)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条(一)课程(模块)考核方式采用学校制定的“N+2”形式进行,“N”是针对学生的自主学习过程的考核次数。

针对每门课程(模块),3≤N≤5,“2”中的“1”是课终考试,另一个“1”是课程(模块)学习笔记。

具体课程(模块)考核方法由各院(系、部)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二)课程(模块)考核方法分为考试、考查、考试和考查结合三种。

考试可根据课程(模块)性质、特点及班级大小确定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笔试口试结合的方式。

考查主要是指对学生听课、实验、实习、习题、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调查报告和平时测验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必要时也可采取笔试、口试或操作考核方式进行。

(三)每学期的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放假前两周进行,考试科目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一般以不超过四门为宜。

在学期中间结束的考试课程(模块),可在课程(模块)结束后向教务处申请安排考试。

考查一般在学期期末考试前结束。

(四)课程(模块)考核日程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或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各院(系、部、中心)自行安排。

课程(模块)考核日程应于考核前两周向学生公布。

(五)考核日程一经公布,未经教务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动。

(六)考核前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辅导,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试卷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考核的组织安排(一)考核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院(系、部、中心)共同负责组织与实施。

(二)依据当年校历安排,原则上课程(模块)结束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协调,课中考核各各院(系、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期末考试在学期的最后1—2周进行. 考试课程(模块)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进行其它方式考核的课程(模块)由各院(系、部、中心)自行组织,报教务处备案。

(三)考试期间,由院领导、院教学督导、教务处等行政部门和各各院(系、部、中心)主要负责人等组成院巡考组,负责对全院考试工作的巡视、督导;由各院(系、部、中心)领导、系部督导组成员等组成各各院(系、部、中心)巡考组,主要巡视本单位各考场情况,加强考试督导与检查。

(四)考生在6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60-100人的考场安排3名监考。

各各院(系、部、中心)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考试日程及考场安排上报教务处。

第四条考核命题(一)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考核学生理解和掌握本课程(模块)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重点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二)命题应有较高的信度(试题的可靠性)、效度(准确性)和一定的深度和广度。

试题份量要适中,难易搭配要合理,要能鉴别出学生的真实水平和差别程度。

(三)考试课程(模块)命题一般由任课教师(也可安排非任课教师)按照《合肥学院考试试卷管理暂行办法》拟出份量和难度相当的两套试卷、参考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各院(系、部、中心)教学负责人审定,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考试用的试卷。

另一份作为补考备用试卷。

参考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由各院(系、部、中心)教学办公室封存。

(四)同一要求、同一进度、同样教材的课程(模块),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实现教考分离。

(五)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各门课程(模块)试题库或试卷库,实现命题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条考核资格(一)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模块)教学学时数1/3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达1/3的,该课程(模块)的主讲教师可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模块)的考核资格,学生应予重修;主讲教师另须将有关情况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对于含有实验的课程(模块),且实验部分不独立作为一门课程(模块)计算的,实验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模块)的理论部分的考核。

(三)自主学习过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课终考试。

(四)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免听方式修读不合格课程(模块),结业学生重考不单独命题、考试,考试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同时进行,并应在该门课程(模块)开课时报名登记。

(五)在校生未经选课而参加考核者、结业生未在课程(模块)开课时报名登记者,其成绩不予认可。

(六)每门仅有1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必须参加课程(模块)重修。

第六条缓考、免修、旷考、作弊(一)缓考: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准时参加考试。

如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或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各院(系、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各院(系、部、中心)行政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生所在各院(系、部、中心)通知任课教师,方准予缓考。

(二)免修:对个别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个人应填写课程(模块)免修申请表,经所在各院(系、部、中心)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免修。

(三)旷考:学生擅自不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每学期正常考核,即为旷考。

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模块)考核成绩记为“0”分。

(四)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模块)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无效成绩以“0”分记载,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合肥学院学生考试(考核)违纪处分相关规章制度给予违纪警示、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补考(一)学生在考核结束后及时到各院(系、部、中心)或网上查阅考核成绩。

(二)学生必修课程(模块)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

(三)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与不及格补考学生一同进行考试,缓考不合格,不予补考。

(四)学生所修课程(模块)经考核不及格后的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进行。

补考学生必须持学生证、考试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

(五)学生补考应同正常考核一样要求,教师不得降低标准,更不得随意送分。

(六)旷考或考试作弊者,不准补考,必须重修。

第八条成绩评定(一)评卷由教研室组织教师进行。

有条件的或统一命题的可采取集体阅卷,实行流水作业的办法。

评分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做到公正合理,不迁就送分,更不得随意改分。

(二)成绩(含补考)评定依据课程考核方案,按照“N+2”的原则确定。

在总成绩中,自主学习过程考核N的权重为0.4-0.5,课终考试为0.5-0.4,学习笔记为0.1。

平时成绩须在课程(模块)结束后、考试前向学生公布且不得随意更改。

(三)考核成绩可以按百分制评定(以整数为宜),也可以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四)含有实验的课程(模块),实验部分的成绩应包含自主学习成绩,实验考核成绩,实验报告成绩等。

课程(模块)总成绩按照大纲及教学周历设置的考核方案合成。

(五)学生参加教学系部认可的网络课程成绩,其总成绩按照网络课程修读成绩与期末终考成绩1:1合成。

(六)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1.百分制计算方法(考试课程(模块)及格成绩绩点):一门课程(模块)的及格成绩绩点=该课程(模块)百分制成绩÷10-5,即G =10课程百分制成绩- 5一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2.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换算方法(考查或实践性环节课程(模块)及格成绩绩点):百分制成绩换算五级记分制 绩点 90--100优秀 4.5 80--89良好 3.5 70--79中等 2.5 60-69及格 1.5 59及以下不及格 0 3.五级记分制换算方法(考查或实践性环节课程(模块)及格成绩绩点):五级记分制成绩绩点 换算百分制 优秀4.5 95 良好3.5 85中等 2.5 75及格 1.5 65不及格0 0(五)一门课程(模块)分别在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的考核都应按一门课程(模块)评定成绩。

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均按一门主要课程评定成绩。

(六)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课程(模块)成绩不及格者,除补考外,也可以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不再补考,按补考及格对待。

学生大学英语课程(模块)成绩替代应凭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单到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成绩认定手续。

(七)参加体育运动项目集训和比赛的院代表队队员,考试、考查的课程(模块)原则上不得免考。

如集训和比赛确与考核时间冲突,考查课程(模块)可依据平时成绩进行评分;考试课程(模块)可作缓考处理,并在下学期开学时与补考一同进行。

(八)学生认为试卷评分与自己应得成绩有较大出入时,可书面向所在各院(系、部、中心)提出申请,由各院(系、部、中心)教学办公室给予查核,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或要求教师更改分数。

第九条成绩管理(一)学期成绩考核表是课程(模块)考核结束后授课教师给出的综合评定成绩,要求各各院(系、部、中心)在成绩管理时,做到及时登录,准确无误。

学期考核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经授课教师和教研室负责人签章后,一份装入试卷袋、一份院(系、部、中心)存档。

(二)学业成绩表是学生在校期间所学课程(模块)及考核成绩的记载,系永久性保存的档案材料之一,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的真实记录。

学生学业期满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表一式二份,经院(系)审核并签章,报教务处审核;一份由学校档案室存档,一份在学生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三)课程(模块)考核(含补考)结束后三天内教师应及时将学生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学生成绩考核表,成绩考核表一式两份经授课教师及专业负责人签名后,一份装入试卷袋,一份送交院(系、部、中心)教学办公室入档;所有记载成绩的表册,不应有涂改的痕迹,需要更正,必须由登分者或校核者在更正处签名。

(四)全校性公共必修课的学生考核成绩应在该门课程(模块)考核结束后三天内由承担课程(模块)考核的院(系、部、中心)的授课教师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打印后加盖公章送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入档。

担任全校性公共课教学的院(系、部、中心)要建立自己的教学档案,以便于安排补考和进行成绩核查。

(五)补考成绩一律以“补及”或“补不及”登记(学籍表标注并按60分记载,绩点记为1.0)。

学生无故旷考或作弊的课程(模块)应分别加盖“旷考”或“作弊”的字样。

(六)缓考成绩以正常考核结果登记。

(七)学生学籍变动时(如留、休、复、转等)均要在成绩表上注明,做好必要的学籍变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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