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合同签订和登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合同内容应包括承包地点、面积、用途、承包期限、承包费用等具体条款,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确认。
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农村事务所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内容应当真实、完整,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公示透明。
三、合同权利和义务承包方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合法合理使用和经营承包土地,取得相应的经济收益;依法享有承包地的承包期限内的承包权利;在法定范围内,可以通过租赁、转让等方式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承包方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和保护承包土地资源,不得违法占用或破坏土地资源;缴纳土地承包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和发展。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承包双方在承包期内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农村事务所进行备案登记。
合同解除:承包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应当提前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农村事务所,并依法处理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农民权益等问题;解除合同后,承包方应当按规定清退土地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五、合同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农村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承包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核查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合同内容的执行;及时处理合同变更、解除等事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社会公示承包合同的基本信息,增强公开透明度。
地方农村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承包双方的法律意识和合同履行能力,确保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民的经济收益。
如何规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治理,发现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问题突出,潜在风险隐患凸显。
在治理中,淳安县共清查存续期内经济合同2539份,涉及合同总金额2.35亿元,其中15年以上长期合同834份,发现决策不规范的合同585份、达到公开交易标准未公开交易合同1431份,共涉及应清缴资金272万元,追回资金127万元,平均每个村6.46万元。
可见,若缺乏对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视,这个漏洞会越来越大。
因此,如果只注重前期拓展经济发展渠道和经济项目建设投入而忽略后期经济合同管理,村集体资产资源转化将难以实现。
当前,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除了拓宽创收渠道外,更要规范经济合同管理来保障村集体经济发展。
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经济事项超出法律规定。
部分经济事项本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使程序到位也是无效合同。
如宅基地优先选位、耕地流转期限超出法律规定期限的,虽然事前决策、公开交易等程序到位,但由于这类经济事项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特定对象和期限,造成经济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而不能履约。
民主决策不到位。
一些历史遗留经济合同问题,如一些长期合同、低价合同、优亲厚友的经济合同,往往是村干部搞“一言堂”或者事后补社员代表会议民主决策程序,让决策民主程序流于形式造成的。
同时,有些经济事项虽然民主决策程序到位,但在会议中仅仅记录决策经济事项名称,没有经济事项的具体内容,因而经济合同履约过程出现问题时难以界定,造成经济损失。
经济合同管理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履行不规范。
合同签订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是签订合同前置审核未执行到位。
二是资产资源发包出租只有口头协议,未签订书面合同。
山林等资源性资产租赁期限较长,租金多为一次性付清,若无书面合同,极容易埋下隐患。
三是签订主体及内容不规范、不完整,如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对外签订经济合同,自然人承租的经济合同未填写个人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法人)未签字或未加盖印鉴章,经济合同条款中资产资源座落位置、面积、流转期限、款项支付方式等关键性条款不明或表述不严谨,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条款不明确等。
镇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镇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一、为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保障村集体和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村级集体经济合同,是指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主要适用于本村耕地、林地、水面等的发包、承包,厂房、设备租赁,工程建设,内外资投资项目及其他各类合同。
三、各村对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转让、租赁、集体建设工程等经济行为,签订合同前须按有关规定到镇农经办立项。
四、涉及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转让、租赁、集体建设工程等经济行为按规定需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按规定需办理资产评估、产权公证等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上级已经制作规范经济合同文本的,应采用该统一的规范合同文本,尚未统一规范合同文本的,应按照平等有偿的原则,公平拟订条文。
六、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前应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法律顾问审核监督,并签署意见。
七、村级集体经济合同涉及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的,一般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按年收取承包费、租赁费,也可在签订前一次性收取。
确需期限超过三年的,应事先向镇经管站说明情况并经同意。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如需变更或提前解除的,应提前告知镇经管站并取得同意,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报经管站备案。
九、各村应在签订经济合同10天内将经济合同原件一份送镇经管站备案待查,经管站应在XXX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到村。
十、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实行双审制度,审查同时经须镇经管站业务审查和镇法律顾问法律审查。
十一、镇经管站是村级集体经济合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等经济行为,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备案审查工作。
十二、应当报农经办批准立项的项目而未报、应提交审核备案的合同文本未按期审核备案的,要追究村主要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村合同协议签订管理制度
村合同协议签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保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村内所有村民经济组织参与的各类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履行及分配管理工作。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合同是指村民经济组织与相关公司、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等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生产经营、种植养殖等经济合同。
第四条村民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村民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和程序签订村集体经济合同。
第五条村民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合同档案,保管各类合同、相关证据、款项记录等资料。
第二章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第六条村民经济组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与签订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对方主体在充分协商、双方自愿、平等自主、公开透明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面积、经营方式、期限、收益分配、履行义务、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当经批准后生效,村民经济组织应当将合同复印件、批准文件等材料存档备查。
第三章村集体经济合同履行第九条村民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合同的履行,保障对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村民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如发现合同违约、逾期履行等情况,村民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与对方主体协商解决,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如因合同履行问题导致的损失,村民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协助调查取证。
第四章村集体经济合同分配管理第十三条村民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时将经济收益分配给合同方。
第十四条收益分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确保合同方能够按时、足额收取收益。
第十五条收益分配应当公开透明,村民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合同方主体公布收益核算情况,并接受合同方主体的监督。
第十六条如发现分配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村民经济组织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向合同方主体进行解释和赔偿。
村级合同规范管理工作意见
村级合同规范管理工作意见一、简介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村级事务的增多,村级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变得越发重要。
为了规范村级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各方权益,本文制定了村级合同规范管理工作意见,旨在提高合同管理效率,确保村级合同的合法性和执行力。
二、合同管理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签订、履行和解除等相关事宜,为合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法》:明确了乡村建设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村级合同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村级合同的分类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村级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行政合同:涉及村级行政管理、村庄建设等事务的合同,如土地使用权合同、乡村旅游开发合同等。
2. 经济合同:涉及农村经济发展、资源利用、产权交易等事务的合同,如农产品销售合同、农田流转合同等。
3. 社会公益合同:涉及村级社会公益事务的合同,如乡村教育合作协议、环境保护合同等。
四、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1. 合同签订:村级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的订立形式、内容明确、当事人自愿等。
2. 合同备案:村级合同的备案工作十分重要,应由村级行政机关负责,确保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同执行:合同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并及时通知各方。
5. 合同风险管理:村级合同管理要做好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五、合同管理的责任分工1. 村级行政机关:负责合同备案、管理、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
2. 合同当事人: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理事会:监督村级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保障村民利益。
六、合同管理的措施和建议1. 增强村级行政机关的合同管理能力,加强对村级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9.22•【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令•【施行日期】1992.09.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1992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的管理,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工业、商业、运输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小型水利工程等承包合同。
第三条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用以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分配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该组织的成员(含农户、联户、个人和专业队组)。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果(茶、桑)园、山林、草场、水面、荒地、滩涂、畜牧、农业机械、副业设备、水利设施、生产房舍、农具等生产资料和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国有资源,均由其发包。
原生产大队所有的生产资料由原生产大队范围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以原来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队范围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由该组织发包。
发包后,生产资料和国有资源的所有权不变。
第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和国有资源,享有经营权和使用权。
承包方对承包的耕地不得荒废、毁坏和进行掠夺性经营,对承包的其他集体财产不得变卖、出租和擅自处理。
第七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承包合同的订立,应当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稳定了新一轮土地承包关系,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以下是天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规定,欢迎阅读!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行合同管理责任制过程中,与其内部成员或者其他承包人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服务、分配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签订的农、林、牧、渔、工、商、运、建、务等各种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的合同。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民主公开的方式。
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六条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必须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
第七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企业、经营项目和服务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承包经营后,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方只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八条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部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合同管理制度;(二)指导合同签订,办理合同鉴证,建立合同管理档案;(三)审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确认无效合同;(四)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合同管理部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包与承包第九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企业和经营项目、服务项目以及国家资源依法取得使用权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海淀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海淀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合同当事人:
甲方(集体经济组织):
乙方(合作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合同期限:
履行方式:
权利与义务: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变更与解除:
合同终止条件:
其他约定:
甲方(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乙方(合作方):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
合同标的:[具体合同标的,如土地使用、项目合作等]
合同金额:人民币[金额]元
合同期限:自[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履行方式:[具体履行方式,如按期支付、提供服务等]
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详细列出甲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详细列出乙方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若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等条款]
争议解决方式: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具体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具体说明]
其他约定:如有特殊约定,需明确说明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合同生效日期]。
浙江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协议书合同示例:浙江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鉴于甲方为浙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乙方为合同相对方,双方为明确合同管理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合同签订1.1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1.2合同签订前,甲方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1.3甲方应与乙方明确合同的内容、条款和双方的权益义务,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条合同履行2.1甲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实施和完成。
2.2乙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实施和完成。
2.3双方应积极沟通和协作,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三条合同变更和解除3.1双方同意,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3.2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变更或解除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确保合同变更或解除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违约责任4.1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4.2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4.3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违约问题,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争议解决5.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合同生效和终止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6.2合同有效期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合同终止。
第七条其他约定7.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需双方书面确认,口头协议无效。
甲方(盖章):浙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乙方(盖章):合同相对方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浙江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鉴于甲方为浙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乙方为合同相对方,双方为明确合同管理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管理办法。
XX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XX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为确立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承包合同除外。
第三条在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凡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发包方,与承包者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坚持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方,是指拥有生产经营项目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村(社区)、组或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执行管理职责。
代行处置不得改变生产经营项目的权属关系,不得损害被代行处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生产经营项目处置时,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议定处置方案,并经出席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七条签订承包合同,可以是本组织内或本组织外的个人、个人合伙、农户、联户、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法人单位等,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具体写明。
第八条签订书面合同。
镇(街道)应当运用标准合同文本等方式,指导当事人签订合同。
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合同时限一般为五年,法律、法规有明确时限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镇(街道)应当指导处置方将已订立经济合同的所有项目及期限、指标等造册登记,并将收取的合同款(物)及时报镇(街道)登记入账。
第十条承包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XX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甲方:_______(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名称)乙方:_______(个人或单位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范围1.1本合同适用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起草、审查、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及履行等环节。
二、合同内容2.1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提供合同起草、审查等服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2.2甲方应认真履行合同,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确保服务质量。
2.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与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并按照甲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2.4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期限3.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3.2合同期满前,双方如需续签,应提前____个月书面协商一致,并签订新的合同。
四、合同价款4.1本合同服务费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
4.2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
4.3乙方支付服务费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约定的服务。
五、违约责任5.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5.2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6.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7.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或签字):_______乙方(盖章或签字):_______代表(或负责人):_______代表(或负责人):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附件:1.合同起草、审查等服务内容清单2.甲方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3.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清单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合同编号: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甲方:_______(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名称)乙方:_______(个人或单位名称)第三方:_______(第三方主体名称,如监理、评估、金融机构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第三方主体职责1.1第三方作为独立的合同管理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甲方提供合同起草、审查、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及履行等环节的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监管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监管是确保合同履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权益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监管措施:1. 建立合同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具体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和权限。
2. 合同登记备案:-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内容进行登记备案,确保信息透明可查。
3. 合同标准化:-推动制定和使用标准化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范本,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提高合同执行效率。
4. 加强合同宣传教育:-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合同法律意义的认识,促使大家更加自觉遵守合同。
5. 建立违约责任制度:-明确合同违约责任和处理程序,对于违反合同的一方实施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以维护合同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6. 定期合同检查:-建立定期的合同检查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7. 引入第三方监管:-可以考虑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士,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监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8. 建立纠纷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的合同纠纷解决机构,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争议,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9. 鼓励法律援助:-支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
10. 信息化建设:-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信息化系统,方便合同的在线签订、存档和监管。
这些监管措施的实施有助于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合法合规执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权益。
顺德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顺德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居)民委员会资产办、股份合作经济社、村小组}将本组织拥有所有权的资金、土地等生产资料,以及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通过借贷、发包、出租、转让、出让、流转、转租等形式与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和涉及重大事项变更须重新签订合同或有补充协议的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凡以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对外发生上述第二条所述的经济活动,应当签订经济合同,并依照程序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
除即时清结的交易外,经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拟、制定各类经济合同范本,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合同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各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区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制定适用本镇(街道)的实施细则;(二)指导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项;(三)负责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审查;(四)负责所有经济合同的登记备案以及合同管理;(五)检查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并定期组织考核;(六)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核查、跟踪、反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履行情况;(七)定期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履行等重大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敦促改正等。
第六条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合同前,应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
不与无经营资质的当事人签订合同,也不与公开渠道公布的失信当事人签订合同。
同等条件下,签订合同时应优先考虑本村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是农村经济制度改革的基础,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有效管理,本文档旨在介绍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二、合同签订流程1. 合同签订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是合同签订的主要主体。
2. 签订合同的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组织农户,经过协商确定承包权利和义务,并书面签订合同。
三、合同内容和约定1. 承包期限: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以年为计算单位,一般为30年。
2. 承包面积和土地权益:合同应明确承包农户的土地面积和相应的土地权益。
3. 承包责权利:合同应明确承包农户的承包责任和权益。
4. 农民退出机制:合同应明确农户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程序和条件。
四、合同管理和履约监督1. 合同生效和备案: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加盖公章。
2. 监督和检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合同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时处理。
3. 合同纠纷处理: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应依法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五、承包合同的重要意义1. 保护农民权益:承包合同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承包合同使农户有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强了他们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3. 维护社会稳定:承包合同使土地权益明确,减少了农村集体经济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农户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部门应加强对承包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正常执行,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经营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经营者订立的农业、林业、水利、牧业、渔业等各业、各类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合同。
第二章发包与承包第四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
发包方案(包括项目及发包方式、指标、期限、承包经营者等)应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发包方发包的项目,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优先承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放弃承包的,也可以由其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但应当持有合法证明,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
第六条发包方与其成员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三十年不变;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和荒水等)的治理等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但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第七条发包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维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按照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产前、产中、前后服务;对发包的资源、资产制定使用、管理、检查制度,维护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第八条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资产拥有使用权和经营权。
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使用资产。
承包方应当依法缴纳税金,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承包费,承担国家规定的劳动积累等义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源承包租赁合同,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租赁者之间,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包括土地、山林、水面、设施等)进行的承包租赁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应遵循依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承包租赁资源的名称、地点、面积、用途、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承包租赁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承包租赁资源的目的和用途;(三)有相应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开资源承包租赁的信息,接受具有承包租赁意向的当事人申请。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和格式。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一条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承包租赁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承包租赁资源。
第十三条承包租赁者在承包租赁期间,应当合理利用和保护承包租赁资源,不得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承包租赁者不得擅自转包、转让或者抵押承包租赁资源。
确需转让的,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报原发包方备案。
第十五条承包租赁者在承包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规范农村经济合同
四项措施全面规范农村经济合同管理行为今年以来,山东省宁阳县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经济合同管理的意见》,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签定的经济合同进行登记、梳理、修订,全面规范合同签订行为。
明确管理范围。
以村民委员会名义签定的经济合同,主要有本村权属明确的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拍卖、联营、对外投资的合同,村民委员会依法投资开发的建设项目合同以及合作开发的建设项目合同,其他村级经济事项涉及的合同。
规范签定行为。
一是合同标的权属必须明确。
凡是集体资产资源等权属不明确的,特别是有争议的,不准进行承包,更不准签订经济合同。
二是耕地、林地、山坡、滩涂、水面等项目的发包、承包,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
三是厂房、设备、农业基础设施等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承包、租赁、拍卖、清理或投资开发,必须遵守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程序,必须由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决定、公开公示通过,报镇经管站审核无异议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并及时上报镇经管站备案。
四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后,投资额5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组织实施;5000元至30000元的,村“两委”组织公开竞标;30000元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实施公开招投标。
五是因招商引资、重点工程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的,必须由村两委研究提出意见,报镇经管站审核由分管领导审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再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必须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并及时上报镇经管站备案。
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审核鉴证。
各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本村经济合同的监督工作。
各村签定合同时,必须及时到乡镇经管站审核鉴证,并留一份原件备案。
凡程序不合法、内容不合法的经济合同坚决退回并进一步的规范。
二是归档管理。
镇、村两级建立健全各类经济合同档案,包括村级各类合同书、年度合同兑现资料以及涉及合同管理的有关资料等,由专人统一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篇一: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工程项目的发包形成的经济关系,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的订立1、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项目处置时,必须通过“五议五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竞标。
2、标的物的承受方可以是本组织内或本组织外的个人、个人合伙、农户、联户、专业队组、集体经济组织和法人单位等,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具体写明。
3、处置方和承受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提供指导服务。
4、签订书面合同时镇纪委、“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全程监督。
5、已经订立的经济合同,村委会要及时登记造册,并将收取的合同款项及时存入“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二、合同的鉴证签订的经济合同需要鉴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合同文书、合同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农村经济合同管理机构申请鉴证。
三、合同的登记合同的承受方将其承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包合同,以及将其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让合同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由承受方在一个月内向处置方所在地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同时提供原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经鉴证或公证的,包括鉴证或公证证明)、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文本、发包方书面意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同时在转包或转让合同文本上注明。
四、合同的档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一式四份,村委会、承受方、镇纪委、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各一份。
合同档案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受损。
对所有应当保存的合同档案要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编号归档保存。
上海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经验做法
上海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经验做法我之前搞上海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时候,那叫一个头大,真的。
说实话,刚开始我完全摸不着头脑。
我最早觉得合同管理嘛,不就是把合同放一块儿就得了。
我把各个村儿的集体经济合同拿过来就随便堆在一个文件夹里,也没分类。
结果过了段时间,要找一个老早之前的租赁合同都找不到,可把我急坏了,这才意识到不行,得有个像样的分类。
后来我就开始按照合同类型分,像土地租赁合同一堆,厂房租赁合同又一堆。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又遇到麻烦了。
有的合同表述特别不规范,你知道不?就拿土地租赁的面积来说,有的写的是大概数,不是精准的测绘面积。
我就想,这要是真到了较真的时候,可就乱套了。
所以我决定,对于一些表述不清晰的内容,要重新跟村里核实,这个工作量可不小啊,我一家一家地跑,花了好多时间。
再讲讲合同审批这个事儿。
以前村里签合同,有时候就是村主任或者几个村干部一商量就定了,没有什么正规的审批流程。
我觉得这样风险很大,万一有啥不合理的条款呢?于是我开始设置审批流程。
我就想象这像一道综艺节目里的闯关游戏似的,要经过好几道关卡才行。
比如说先村里出个初步方案,得由懂法律的人看看有没有法律漏洞,然后再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大家没意见了,才能最终签字盖章。
刚开始推行的时候,村民们、村干部们都觉得麻烦,都不太乐意。
但是我就跟他们反复解释,就像唐僧念经一样,说要是不这么做以后出了大问题更麻烦,慢慢地也就接受了。
还有合同归档保存。
我开始用普通的文件夹装订,放在那种铁皮柜里。
但是南方天气潮湿啊,我发现有的合同都有点受潮发霉了。
我试过好几种保存方法后来觉得还是买那种防潮的文件盒比较靠谱。
同时我想到要把合同电子化,这样查找起来也方便,也能多一份保障。
话说这电子化工作也不容易,扫描的时候有的合同纸张皱皱巴巴的,扫出来不清晰,又重新抚平了再扫一遍。
对于合同执行情况的追踪也是个很关键的事儿。
以前签了合同就没人管了,是不是按合同上的要求办事都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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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合同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农村社会稳定,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镇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拍卖、转让及工程项目等所签订的经济合同。
二、签订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三、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主体
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出售、转让方为村民委员会。
相对方是本村村民,也可以是本村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所订合同相适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双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的姓名;
2、土地使用性质;
3、数量、质量、用途;
4、价款和付款方式;
5、履行期限,起止日期;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9、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三)合同订立应履行的程序。
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符合村集体意愿、利益。
1、由村党支部召集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集体资产发包或出租初步方案;
2、将初步方案提交镇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将具体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并公布;
4、通过招投标实施方案;
5、由镇经管站对合同审核后,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并将其中一份送镇经管站。
(四)合同的签证。
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为成立。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合同签订后,除属于家庭经营的土地承包合同必须进行鉴证外,其它经济合同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也可以申请鉴证。
鉴证单位为平谷区经管站。
申请合同签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合同书(4份原件);
2、经本村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书面证明材料;
3、合同双方当事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4份复印件);
4、签证机关认为应由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承包、承租经营权的流转
(一)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形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承包方之间也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方式;
5、流转土地的用途;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8、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9、违约责任。
(二)家庭承包以外的承包、承租经营权的流转根据村委会与承包、承租方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合同的法律效力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国家法律予以保护。
2、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1)一方以诈骗、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3、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如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有效。
4、无效合同由仲裁委员会或人们法院进行确认。
5、无效合同被确认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造成损失的,应由双方负责,并追缴非法所得。
六、违约责任
1、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责任。
2、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应当对超出的损失部分进行赔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4、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影响原合同政策履行时,当事人双方应依法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5、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征占土地时,原合同解除,当事人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的损失赔偿按国家政策执行。
七、合同纠纷的处理
1、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就争议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谋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适当的办法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向镇司法所或经管站申请调解。
3、仲裁: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区经管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当事人一方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遇合同纠纷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八、合同的管理
(一)镇经管站负责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各村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必须向经管站备案。
(三)各村应加强合同的管理,制订合同档案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合同档案,编制合同台账。
九、责任追究
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程序及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监督合同履行,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按有关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