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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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合同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集团公司下属各中心、部门及分(子)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均应遵守本办法。集团公司下属各中心、部门及分(子)公司在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章管辖合同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管辖合同范围为:

1、各类租赁合同;

2、各类管理合同;

3、各类广告合同;

4、各类买卖合同;

5、各类借款合同;

6、其他形式的经济合同。

第三章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范围

第五条归口管理部门

1、合同承办部门:集团公司下属各中心、部门及分(子)公司需签订合同的各相关部门。

2、合同审核部门:监察审计中心·法律事务部

3、签章管理部门:

第六条职责范围

1、合同承办部门职责:负责前期市场调查、签约对象资信评估、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合同前期谈判(起草)、合同审核流程的发起、合同最终签订事宜的确认、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向相关部门通报履约问题、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2、合同审核部门职责: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法律文书审核流程》规定,结合公司利益参与合同的谈判、草拟工作,对合同谈判及合同草拟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法律意见、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3、签章管理部门职责:根据公司规定的合同承办、审核流程,对合同签订的用印、归档环节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并做好经济合同用印记录工作,负责经济合同档案管理的检查。

第七条集团公司下属各中心、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归档管理本部门的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档案管理应科学有效,有明确的合同类别及编号,做到有手工记录及电子目录,以方便查询。

第八条监察审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下属各中心、部门及分(子)公司的经济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部门可以提出整改,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合同审核流程及权限

第九条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在合同履行、签订前将合同报审,不得先履行、先签订后再报审,合同报审时应准确确认合同约定的相关业务信息。

第十条法律事务部接到报审合同后,一般情况下应在24

小时内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特殊情况可顺延24小时,如遇出差或其他客观情况不能了解、接收审核信息,不能按上述时间审核,承办部门、人员应电话通知予以催办,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应尽可能设法审核,不能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

第十一条如果审核通过,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认为没有较大法律风险,则进入用印流程;如果审核未通过,则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提出相关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如果承办部门负责人认为可以根据公司法务意见修改,修改后进入用印流程;如果承办部门负责人认为因为客观

原因不能做出修改,则必须经部门最高级别领导签字确认,最高级别领导签字确认后进入用印流程。

第十三条印章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流程,对于符合流程的合同用印申请,应即时盖章,不得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对不符合流程的用印申请有权拒绝盖章。

第五章合同履行管理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后,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避免造成违约,从而切实保障公司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合同审核部门、签章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合同审核部门应协同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函电作出处理,视具体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事项,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合同审核部门,合同审核部门应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出具准确、详细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合同纠纷协商不成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监

察审计中心通报,并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通知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根据监察审计中心的决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章签章管理

第二十条订立、变更合同,应当加盖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由签章管理部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违规使用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签章管理部门、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监察审计中心处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不得加盖在空白合同书上。

第二十三条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印章使用登记表”台账及电子目录。

第七章合同借阅规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部门如需借阅经济合同,必须通过法律事务部登记,法律事务部登记后通知经济合同保管部门,经济合同保管部门方可将合同外借。涉及公司商业机密、核心利益的经济合同必须经过监察审计中心同意后方可借阅。

第二十五条合同借阅过程中原则上不得私自复印、扫描或

者以其他形式留存,如须复印、扫描或以其他形式留存需通知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涉及公司商业机密、核心利益的经济合同需要复印、扫描或以其他形式留存必须经过监察审计中心总监同意。

第二十六条法律事务部必须建立“合同借阅登记表”台账、电子目录及“合同复印登记表”台帐、电子目录。

第八章考核与奖罚

第二十七条经济合同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考核范围。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经济合同的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2、合同承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未尽责尽力的,导致公司承担较大风险的;

3、合同审核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审核合同;

4、签章管理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签章,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

5、合同承办人、保管人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6、未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台帐的;

7、未按本办法规定借阅经济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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