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论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土地使用性质是指土地依法划定的用途,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性质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土地使用性质进行详细阐述。
二、农用地(一)定义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
农用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
(二)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保护农用地。
农用地是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土地使用性质1. 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等。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具有极高的战略地位。
2. 园地:园地是指用于种植果树、蔬菜、花卉等经济作物的土地。
3. 林地:林地是指用于生长树木的土地,包括天然林、人工林等。
林地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
4. 牧草地:牧草地是指用于放牧家畜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等。
三、建设用地(一)定义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设住宅、公共设施、工矿企业等建筑物的土地。
建设用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法律地位用地。
建设用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
(三)土地使用性质1. 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城市基础设施、住宅、公共设施等建筑物的土地。
2. 农村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农村居民住宅、公共设施、工矿企业等建筑物的土地。
3. 交通运输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是指用于铁路、公路、航道、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的土地。
4. 能源、水利等建设用地:能源、水利等建设用地是指用于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四、未利用地(一)定义未利用地是指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荒地、滩涂、盐碱地等。
(二)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未利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未利用地是潜在的土地资源,具有开发利用价值。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或集体所有权下的土地,经过法律程序,由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市地方政府授予国家和个人、组织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和抵押的一种权利。
它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土地使用权的种类我国土地使用权按所属主体和性质的不同,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
目前,城市土地主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国家授予的占用土地的合法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50年,如果需要延长,必须重新办理手续并支付土地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2. 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村庄、农田、林地、草地等。
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涉及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和抵押等权利的民事权利,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权利,而非一种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权利的性质它是一种有关占用、使用、收益、转让和抵押土地的权利,而不是土地本身。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者仅仅是土地的占有和使用者,没有土地所有权,即没有对土地本身的占有权。
2.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期限一般为50年,但不排除对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结束后,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国家重新缴纳土地使用费,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
3. 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授予的,因此,国家有权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和监督。
同时,土地使用者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切实履行其土地使用权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和抵押的,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主要采用招拍挂方式进行。
在拍卖前,必须公开宣布起拍价和竞拍规则,并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最高价。
在交易中,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程序,按照法定程序交换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完成买卖手续。
土地使用权法律认识土地使用和转让的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权法律认识土地使用和转让的法律规定在现代社会,土地作为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其使用和转让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土地使用权法律的认识对于土地的有效管理和合法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认识以及土地使用和转让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认识1.1 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和性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处分、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它是对土地的一种具体权益,与土地所有权相对应而存在。
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一种权益性质的法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价值性。
在土地的使用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国家、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
1.2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终止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出让取得和划拨取得两种方式。
出让取得是指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划归给个人或者单位;划拨取得是指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将自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个人或者单位。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转让等方式实现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包括到期终止、解除终止和撤销终止等情况,其中到期终止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届满,解除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撤销终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土地使用权。
1.3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义务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是指在土地使用的过程中,受到法律和法规的限制。
比如不能超出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进行开发、建设等行为;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以任何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
土地使用权的义务包括履行有关土地使用规定和保护土地资源的义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的目的使用土地,并进行土地资源的保护和修复。
二、土地使用和转让的法律规定2.1 土地使用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必须经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划拨等方式取得才是合法的。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还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定。
比如农用地的使用需要遵守耕地保护的规定,建设用地的使用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等。
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西安 706 ) 10 8
( 陕西广播 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学院 ,陕西
[ 摘
要 ] 对于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 同的性质 ,我 国法律界认识 不一。就理论 界而言,民法学者认为其属 于 民
事合 同,行政 法学者认为其属于行政合 同。在 审判 实践 中,以前法 院通 常将 其作 为 民事案 件来 受理,而现在 依 据是最高人 民法院 20 0 4年 1 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 由的通 知,现在 法院将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 同纠纷作 为行 月 政诉讼案件处理 ,反推其 为行 政合 同。笔者认为 国有土地使 用权 出让 合 同是典型 的行政合 同。 [ 关键词 ]土地使用权 出让 合 同; 民事合 同;行政合 同 [ 中图分类号 ] D 2 .3 [ 9 2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44 (0 2 3— 0 3— 3 0 8— 6 9 2 1 )0 0 8 0
8 3
王 盈 .论我 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 ] J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 0 2 3 2 1 ,( )
的行 使 和体现 的一 种方 式 ,在法律 上 则充分 地体 现 出行政性 。其 有着 特殊 的历 史沿 革 ,从无偿 划 拨方 式 转 向有偿 出让合 同方式 ,均是 国家 土地 管理 部 门 的行使 土 地管理 权 的一种 重要 手段 。这 种转变 是 为
需 的权 益 ” 。第 十五 条 规 定 , “ 让 人在 按 本合 同 受 约定 支付 全 部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之 日起 3 日 内 , 0 应持 本合 同 和土地 使用权 出让金 支付凭 证 ,按 规定
向出让人 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领取 《 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一直是法学界长久争议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两权分离理论可行性、土地使用权意义与特性、土地使用权与传统民法用益物权性质的联系、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多方面加以研究。
笔者比较了大陆与XX相关理论学说,认为土地使用权应独自成为一种新创设的物权种类,应建立效力等同于所有权的使用权制度,以利健全地产市场的法律秩序与保护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土地使用权从法律层面释义,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允许X围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即依法取得利用土地的权限。
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登记、发证等手续后,享有法定的使用权利。
使用人的权利因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产生,必须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X围内行使该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权能如下:(一)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能。
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继承。
(二)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能。
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能。
(三)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
包括土地上的孳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
(四)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
使用权的处分权能有别于所有权之处分权能,其X围包括在出让、转让合同有效期限内所为之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抵押权、设定质权、设定典权、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证券化、土地使用权的信托制度、土地使用权的空间利用。
土地使用权派生于土地所有权,具有物权特性。
土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1.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使用权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这种权利内容具有特定性,土地使用可分为一般使用和特定使用。
一般使用是指人们共有的权利,只要没有明文禁止,并且不损害土地使用权人利益,任何人有权使用该土地。
例如,使用公路、道路作为通行之用。
土地除一般使用外,还有因一定目的而使用,例如建设用地和生产用地必须依法办理法定手续,取得该项权利后才能使用。
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允许特定人或单位对土地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是指国家、集体和个人对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行使和保护,是土地利用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和管理手段。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协议转让、租赁和征收等方式进行获取。
出让出让是指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将未利用或利用不足的国有土地划拨或出让给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公众团体或个人,并收取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时须依法规定划定土地用途,按照一机构、一价值、一项目、一块土地的要求进行出让,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受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和监督。
划拨划拨是指国家向各级政府部门或军队划拨国有土地,并由各级政府部门或军队将其划拨给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公众团体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划拨时也必须依法规定土地用途,用途不得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签订相关合同,并得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委托人与受托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协议书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该方式适用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协议转让不影响土地用途性质的情况下。
租赁租赁是指土地使用权委托人与承租人依法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由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的行为。
租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70年,租赁合同应当注明土地的用途、租赁期限和租金等内容。
征收征收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符合征收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委托人进行强制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安置或社会保障等保障措施的行为。
征收土地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对征收补偿费用和征收决定进行公开、透明和公正,并依法按相关法定程序发布征收公告,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中,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主要义务: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等规定,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用途的要求使用土地。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土地利用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其法律性质和保护机制对于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并分析其如何得到法律保护。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人对土地享有的最全面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土地所有权属于我国宪法确定的国家所有制,即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行使所有权。
这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所有权,以及国家在土地管理中的主导地位。
然而,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以来,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逐渐得到调整。
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由国家、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
这意味着国家不再是唯一的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归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这一调整的背后,是对土地资源的更加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要求。
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的使用者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土地所有权的一个衍生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出让使用权、出租使用权和使用权出让。
出让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进行划拨,土地使用者有权独占、支配土地使用权的权益。
出租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方式,被转租人享有的权益。
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所有者把土地使用权出租或出让给使用者的权益。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权利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均需要依法进行登记,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稳定和合法性。
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土地资源的重要保护对象。
我国法律体系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保护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
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
同时,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补偿标准进行,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
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性质1. 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具有法律效力。
2. 性质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性质:(1)物权性: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2)期限性: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用途,期限长短不同。
(3)可流转性: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
(4)不可分割性: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不可分割,不能单独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1. 初始取得初始取得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1)出让:国家以出让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2)划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土地使用者。
(3)征收:国家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后,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4)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他人。
2. 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继承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享有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1. 使用原则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地资源。
2. 使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使用土地:(1)自行开发: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投资开发土地,进行建设。
(2)出租: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使用。
(3)抵押: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
(4)转租:土地使用权人将其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再出租给他人。
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1. 流转方式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
以下为具体流转方式:(1)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他人。
(2)出租: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使用。
(3)抵押: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
2. 流转限制(1)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
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性质的定义、土地性质的分类、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性质的定义土地性质是指土地在法律上所具有的特定用途、权利和义务。
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是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具有指导作用。
三、土地性质的分类1.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性质是指城市中用于居住、商业、工业、公共设施等用途的土地。
根据我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为以下类别:(1)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等。
(2)商业用地:包括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市场用地等。
(3)工业用地:包括工业生产用地、仓储用地等。
(4)公共设施用地:包括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用地。
2. 农业用地性质农业用地性质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业设施、农业服务等的土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业用地分为以下类别:(1)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等。
(2)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桑园等。
(3)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等。
(4)草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等。
(5)养殖水面:包括水库、池塘、稻田等。
3. 未利用地性质未利用地性质是指未被开发利用或利用价值较低的土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利用地分为以下类别:(1)荒山、荒地:包括未开垦的土地、荒废的土地等。
(2)滩涂、湿地:包括河流、湖泊、海滩等。
(3)盐碱地、沙化地:包括盐碱化、沙漠化土地等。
四、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1. 土地所有权制度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归土地使用者所有。
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 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农民土地使用权。
宪法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本文将重点探讨宪法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分析其内涵、意义和适用范围。
二、宪法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内涵1. 土地使用权概念宪法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中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1)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物权的属性。
(2)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期限后,土地使用者将失去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具有可继承性。
土地使用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赠与他人。
2. 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宪法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这意味着土地使用者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征收等方式取得。
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划拨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给土地使用者;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土地。
(3)土地使用权期限。
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土地用途、土地性质和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确定。
一般分为出让年限、划拨年限和征收年限。
(4)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赠与他人。
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使用;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赠与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无偿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一、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共利益而对土地使用行为做出的规定,即以法律行为形式赋予土地使用人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对土地的合法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抵押等权利。
二、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根据不同的使用对象和使用方式,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使用的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转让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三)个人土地使用权个人土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在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下,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和土地承包等。
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土地使用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法律赋予土地使用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利和使用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土地使用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区别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产权,即土地的所有人有权对其进行支配、占有和利用,并从中获得收益。
而土地使用权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人只有土地的部分使用权,对土地的支配和占有是有限制的。
(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土地使用权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与法律的有关规定相符合的土地使用权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取得土地使用权,就具有了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
(三)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如果土地使用权遭受侵犯,土地使用人可以向国家行政机关申请行政保护,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四)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土地使用权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受到的限制包括以下几方面:国家公共利益的限制,如环境保护、文化保护等;土地使用的时限限制,如出让土地使用年限等;用途限制,如严格限制住宅用地的商业开发等。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中国都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一直是法学界长久争议的咨询题。
关于那个咨询题,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两权分离理论可行性、土地使用权意义与特性、土地使用权与传统民法用益物权性质的联系、都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多方面加以研究。
笔者比较了大陆与台湾相关理论学讲,认为土地使用权应独自成为一种新创设的物权种类,应建立效力等同于所有权的使用权制度,以利健全地产市场的法律秩序与爱护使用权人的权益。
一、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点土地使用权从法律层面释义,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承诺范畴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益,即依法取得利用土地的权限。
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登记、发证等手续后,享有法定的使用权益。
使用人的权益因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产生,必须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范畴内行使该权益。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权能如下:(一)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能。
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继承。
(二)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能。
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能。
(三)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
包括土地上的孳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
(四)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
使用权的处分权能有不于所有权之处分权能,其范畴包括在出让、转让合同有效期限内所为之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抵押权、设定质权、设定典权、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证券化、土地使用权的信托制度、土地使用权的空间利用。
土地使用权派生于土地所有权,具有物权特性。
土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的法律特点:1.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民事权益。
使用权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益。
这种权益内容具有特定性,土地使用可分为一样使用和特定使用。
一样使用是指人们共有的权益,只要没有明文禁止,同时不损害土地使用权人利益,任何人有权使用该土地。
例如,使用公路、道路作为通行之用。
土地除一样使用外,还有因一定目的而使用,例如建设用地和生产用地必须依法办理法定手续,取得该项权益后才能使用。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关系。
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土地使用权的概念1. 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关系。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权利,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
2. 土地使用权的特征(1)土地使用权具有独立性和相对性。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2)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
土地使用权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收回。
(3)土地使用权具有可流转性。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
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1.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定方式(1)出让: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包括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
(2)划拨:划拨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征收: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4)转让: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5)出租: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的行为。
(6)抵押: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其土地使用权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2.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期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7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3. 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1)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①占有权: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土地,并对其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使用权概述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资源的合法使用权利,是土地所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土地管理法的调整和制约。
本文将通过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使用权相关内容的解析,探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获取方式、保护机制等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土地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性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有限制性: 土地使用权是在特定条件下对土地的使用和支配权利,具有明确的范围和期限。
2. 民事权利: 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民事权利,与个人、集体通过法律手段获取并享有的一种权益。
3. 公共利益性: 土地使用权在实质上是公共利益的体现,政府在土地法律制度上对土地进行彻底管理的基础。
二、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1.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土地使用权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主要的获取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可以通过长期承包土地,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 出让和划拨在城市土地使用权中,土地出让和划拨是主要的获取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拍卖、竞拍、协议等形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开发商或企事业单位。
3. 土地租赁土地租赁是一种特殊的获取方式,租赁方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费用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可在此期限内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
三、土地使用权保护机制保护土地使用权是确保土地管理法实施有效的重要环节。
为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以下保护机制:1. 稳定性保护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保护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在一定期限内得到保护,不受非法侵犯和强制改变。
2. 补偿保护在土地使用权被政府依法收回或改变时,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保护他们合法的利益。
3. 再购买优先权保护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在土地转让时,享有优先购买权,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
4. 诉讼保护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借助司法机关保护其土地使用权不受侵犯。
结语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所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土地的合法使用和利用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土地使用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转让、抵押、终止等方面的内容,对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主体1. 国家国家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享有对土地的最终支配权。
在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国家代表全民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行使土地所有权。
2. 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
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土地使用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人。
(2)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人。
(3)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人。
(4)土地使用权终止后的受让人:因土地使用权终止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
三、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所指向的对象,即土地。
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矿藏等自然资源。
四、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内容1. 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占有权: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土地,即对土地进行实际控制。
(2)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按照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包括种植、养殖、建筑、开采等。
(3)收益权: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从土地的使用中获得收益。
(4)转让权: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5)抵押权: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
2. 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1)依法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合理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土地使用权与产权法律问题
案例三:某市一起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属纠纷案
总结词
所有权归属问题
详细描述
甲、乙双方因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甲认为 自己拥有该土地所有权,而乙则认为自己才是该土地 的合法所有者。双方经过协商无果后,乙向法院提起 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土地的所有权证明 文件存在疑点,且双方均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 己是该土地的合法所有者。因此,法院裁定该土地的 所有权存在争议,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和确认。
合同效力问题
详细描述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城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了土地用途、转让价格、支付方 式等条款。后因甲未按照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乙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 效。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但合同本身不存在无效
情形,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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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付纠纷
出让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 交付土地,导致受让方无 法正常使用土地。
土地用途变更纠纷
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可能引发与出让方的纠 纷。
城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土地权属纠纷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 ,可能因土地权属不明确 而引发纠纷。
转让程序纠纷
转让方或受让方未能按照 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 转让手续,导致合同无效 或被撤销。
城市土地使用权与产权的联系
相互依存
城市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是相互依 存的,没有产权的土地使用权是 不完整的,而没有使用权的土地 产权也是无法实现的。
共同作用
城市土地使用权和产权共同作用 ,构成了城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的 核心内容,对城市发展和社会经 济活动产生重要影响。
城市土地使用权与产权的相互影响
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者授予一定时期内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获取与转让、限制条件、保护与终止等方面。
首先,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国家所有制。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土地是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授予给土地使用者的一种不动产权。
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对土地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与转让方式有多种。
首先是出让方式。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的使用必须经过土地出让,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国有土地划拨给申请使用的单位或个人。
其次是划拨方式。
划拨是指国有土地由国有单位或者其他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给无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是出资方式。
土地使用权可作为出资股权转让、承包、租赁等方式的承认和权益。
第四是遗赠或继承方式。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遗赠或继承的方式转移给继承人。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
首先是土地使用权的用途限制。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用途规划设置规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开发或使用。
其次是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法定限制。
法律规定了一些法定限制,如限制外商、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经营草场、农田等。
还有一些行政限制,如生态红线和城市建设红线的划定等。
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权属保护。
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有权享有该土地使用权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在土地法律关系中,土地使用权是权益的核心和基础。
二是合法权益保护。
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包括有权利进行抵押、租赁、出售等。
如果其他单位或个人侵犯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终止,二是出让合同解除终止。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不再享有该土地使用权,土地回归国家。
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形式(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自古以来就备受重视。
在我国,土地资源丰富,但人均占有量有限。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土地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法律法规,明确了土地使用形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形式,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权利,与土地所有权相对独立。
2. 特征(1)权利性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期限性、可转让性等特点。
(2)权利主体:土地使用权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
(3)权利客体:土地使用权客体是土地,包括土地资源、土地权利和土地权益。
(4)权利内容:土地使用权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处分。
三、土地使用形式概述1.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土地享有的最高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2.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利。
土地使用权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依法出让、出租或划拨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费或租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形式包括:①出让土地使用权: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②出租土地使用权: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
③划拨土地使用权: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无偿使用。
(2)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其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利。
集体土地使用权形式包括: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利。
土地使用权法律问题研究
土地使用权法律问题研究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授予他人的一种权利关系。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法律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人依法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
这表明土地使用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责任。
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既包括公有性,又包括私有性,这是我国土地制度的特点。
二、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多样。
目前,我国主要有出让、划拨和转让等方式。
其中,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他人,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种方式;划拨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划归给特定的使用者,不收取费用;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方式。
这些方式在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三、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是土地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非法侵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制度,确保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是土地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同时,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行为进行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
这些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土地使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五、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流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流转是土地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也可以通过租赁、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流转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土地上建设、经营、使用的权益。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行使和变更等方面。
本文将对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土地使用权的获取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
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而集体土地使用权则通过土地承包、流转、入股等形式获得。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出让: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以公开竞拍、招标或协商的方式出让给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划拨:国有土地划拨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转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等特定主体。
划拨土地使用权通常不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
(3)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协议转让给他人,租赁期限一般较长。
2. 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土地承包:集体土地承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以承包或份额分配的方式转让给农民个体或农业经济组织。
(2)流转:集体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使用权通过转让、租赁等形式转向他人,以实现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3)入股:集体土地入股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化为股份,与其他主体共同投资开发,实现土地的市场化经营。
二、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主要包括土地规划、建设、经营和处置等方面。
1. 土地规划:土地使用权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要求进行土地规划,确定土地的合理利用方式和开发强度。
2. 土地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土地开发和建设,包括住宅、商业、工业、农业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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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论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5.土地使用权虽为衍生权利但应具有长期稳定性质。
土地使用人基于一定利益使用土地时应有永续经营的计划,因土地使用权源自土地所有权,要求使用人合理化管理利用国土,法律应设定一个相当长期的、稳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如果使用期不长,使用权不稳定,使用者必然产生投机行为,不利于土地使用的客观要求。
其次,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长期稳定,外商或企业对土地进行长久生产资料或工业设施投资的意愿较高,以利国家经济发展。
土地使用权期限太短容易产生下列缺点:(注: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第146页;楼建波:《房地产开发与交易中若干问题的法律探讨》,载魏振瀛、王贵国主编:《市场经济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6—150页;赵红梅著:《房地产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97—98页。
)(1)造成土地投资者利润报酬低,影响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和建筑物的市场交易价格;(2)土地使用年限若短于建筑物存在年限,造成建筑物所有人的产权丧失依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他人建筑物所有权,有违公平原则;(3)容易抑制用地人的投资积极性,不符合保护建筑物所有权以鼓励建设投资的立法本意。
二、由土地使用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分析大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然而究竟何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债权或物权?这些问题在过去以国家单一所有权形成的财产法领域中,法学界对“物权”概念避而不谈,1986年《民法通则》第5章以“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为名,仍未用“物权”一词,造成物权的法律关系无法可依。
如依据传统物权法概念,土地乃是受物权法规范的重要对象之一,《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他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从条文内容分析,除提到承认土地所有权外,很难确定“土地使用”是否为一种权利?基于这种法无明文的状况,又其他国家的物权法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可为引鉴,大陆《物权法》尚未颁布之前,欲阐明土地使用的权能与相关法律关系时,学者考虑因土地使用权为具有中国大陆特色,为求结合各地实践,应从不同学科领域研究分析土地使用权的内涵。
民法学者借鉴与土地有关的立法,如《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部门法加以界定;亦有学者借鉴传统物权法立法原则与物权体系理论阐述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而土地经济学者则以土地管理、利用与地租关系讨论其目的与作用。
学者有论《土地使用权》为地上权、自主物权、特殊的用益物权等观点,笔者将土地使用权与传统物权法中性质相近的地上权观念做一比较法方式的论证。
(一)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关系讨论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的同时,我们应该明了土地法律关系的内涵,因为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是土地使用关系产生的前提。
所谓土地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具体的、由土地法律规范调整而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土地公有制下,人们在土地法律关系的活动范围比较窄,不可能如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有较大的个人意志自由,不能任意与他人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只能在土地法律规范允许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与他人结成某种土地法律关系,这种个人意志的属性是从属于法律的属性,如土地使用的法律关系受土地公有制、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后备资源不足等客观状况所制约,这是它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之处。
土地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受国家控制的法律特征,(注:林增杰、沈守愚主编《土地法学》,第42—44页。
)土地使用权立法目的应该实现国家统一管理全国土地的职能,以实现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达到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目的。
从土地法律关系的特征分析,配合现阶段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应可明确土地使用权为土地法律关系一环,为特殊的土地物权类型,受物权法调整。
(二)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的关系论其法律定位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公民或法人依法对国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地上权概念来自罗马法,公有土地不能出卖,国家和政府将其出租给市民建筑房屋,以获得经济利益。
故地上权指支付地租,利用他人的土地建筑房屋而使用的权利。
两者对于利用他人土地的形式极为相似,有人认为土地使用权就是传统物权法上的地上权;有人认为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不能认为土地使用权就是地上权;亦有学者认为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较地上权广泛,地上权不能涵盖大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我们试图先分析地上权的内涵,归纳学者之间的意见,再提出结论。
罗马法将地上权视为他物权,地上权有如下几项特征:(1)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用益物权。
(注:史尚宽著:《物权法论》第172页。
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第294页。
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第422页。
)因设定地上权,土地所有人所有权即受限制,所以又称定限物权。
地上权,究为使用他人土地为目的的权利?抑为欲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所有权而设的权利?欧洲各国视土地上定着物为土地的构成部分,地上权为“地上物属于土地原则”例外。
认为地上权的性质乃着重在地上定着物所有权,地上权为在他人土地上有附着物所有权而使用他人土地,是一种间接权利。
(注:黄右昌著:《民法诠解》(物权编上册)第231页。
反之,日本民法以其建物与基地乃是个别独立的不动产,建筑物并不是土地之构成部分,不为土地使用权所吸收,建筑物以外的工作物或竹木,若依有权限人之行为使附合于土地上时,亦不为土地使用权所吸收,其所有权仍属该有权限人所有。
)地上权不因工作物或竹木灭失而消灭,且地上权范围不以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等所占用土地为限,亦即周围附属地如房屋的庭院或空地等,如在设定范围内,亦存在地上权。
(注:参考台湾48年台上字28号判例。
)(2)地上权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地上权的使用人基于何种目的使用他人土地,各国立法例并不一致。
罗马法在土地私有制下,为保护房屋建筑物所有人权利为目的创设地上权制度,故地上权乃为有建筑物为目的而设定。
(3)地上权人对其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地上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收益权、相邻权、部分处分权,(注:钱明星先生著:《物权法原理》,第301—303页。
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第439—445页。
)其详细内容分述如下:①使用收益权。
地上权人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使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由当事人以法律行为设定,使用人必须依其约定在登记的范围内利用之,例如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地上权人使用权范围及于土地之上下空间,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其地上权以地下、地表或空中的一定范围为限的利用。
(注:台湾学者通说,认为所谓“使用”应从广义解释,包含收益之权利。
地上权人自己不使用土地而将土地转租他人收取租金,若当事人间无反对约定或无将该项限制登记在案,这种租金收入仍为地上权人的使用权限。
参考台湾最高法院判例32年上字第124号判决。
)②相邻权。
相邻权系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合著:《民法新论(下)》,第123页的定义。
)法律所规定相邻关系旨在调和土地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地上权人应遵守该权利行使。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相邻关系种类主要有:(a)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b)因宅基地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c)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d)因排污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e)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f)因修建筑物发生的相邻关系。
(注:孙宪忠著:《国有土地使用权财产法论》第160—161页。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第294—297页。
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447页。
)台湾民法第774条至795条规定所有权的相邻关系,适用的对象限于所有人之间、地上权人之间、永佃权人之间、典权人之间以及该物权人与其土地所有人之间。
包括邻地损害防免相邻关系(经营土地上工业者预防损害发生、气响侵入的禁止、地基建筑产生的损害预防、工作物的危险预防)、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邻地使用的相邻关系(管线安设、邻地通行)、越界建筑的相邻关系。
③权利处分权。
地上权为独立财产权,原则上地上权人能自由处分其权利。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地上权人在法定限制内,对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行使转让、抵押、出租权利。
参考台湾民法第838条规定“地上权人,得将其权利让与他人,但契约另有订定或另有习惯者,不在此限。
”④取得地上物的经济补偿权。
地上权人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附着物或其他工作物,其所有权依法应归地上权人所有。
⑤抛弃权。
地上权人在法定允许条件下得本于财产权自由处分原则,享有抛弃权。
但无偿地上权与有支付地租的地上权,不得任意抛弃(参考台湾民法第834与835条规定)。
然抛弃权行使所产生地上物归属问题,如何解决,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参考台湾地区实务上《非公用土地设定地上权处理要点》规定,地上权存续期间50年届满后,地上物无偿移转为公有。
这项规定产生一些社会问题,(注:郑明安著:《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之研究》,第82页。
)所有权人在地上权届满前几年,不愿意维护或整修,届时政府收回的恐怕只是无剩余价值的地上物,尤其地上物是位于市区精华地段的住宅,很可能最后几年地上权人不愿维护地上物,可能会采取以便宜价钱将房屋卖给低收入户,原本等待政府救助的低收入户们,在面临无家可归的情况下,政府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将建物收回恐怕也是难题,对于这些衍生的社会问题都是未能妥善研拟其他配套措施所致。
(4)地上权通常定期支付地租,然不以支付地租为必要,地租不是地上权的成立要件。
因地上权的设定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故支付地租与否不是成立地上权的要件。
(三)论地上权与土地使用权关系地上权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指国有土地依法无偿划拨或有偿出让、转让给非所有人使用,使用人以有建筑物、附着物或工作物为目的,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财产权,这种权利基于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原则所生,与传统地上权由所有权衍生出来的权利不同。
《民法通则》中没有使用“地上权”,也无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地位为何,造成《民法通则》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概念混淆不清。
土地使用权在各国的物权法中未列为物权种类,一般将认为“土地使用”是土地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名词表徵,从实践情况上,出现不易区分是所有权能的“使用权能”,还是作为用益物权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