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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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黑财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4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水务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2024年4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下达和省级财政统筹现有相关渠道,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事权清晰,权责匹配;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8]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8]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8]17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2月16日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预算外资金的机构。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或提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当依法纳税,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驻本省各地(不含哈尔滨市)的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委托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驻哈尔滨市及驻省外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第五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一般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取消其现有的收入帐户,发生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支出帐户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根据各部门、单位的用款进度,分期从财政专户拨入,由单位按规定使用。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10706【实施日期】 19911001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四章工程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水利工程完整,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八条兴建水利工程必须为管理运行创造条件,明确管理体制,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配套建设监测、通讯、动力、交通、房屋等管护基础设施。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3 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财政部门是水利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管理。

2.2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2.3 各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三、预算编制与审批3.1 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3.2 预算编制应细化到具体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

3.3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水利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4.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4.3 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浪费;(2)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绩效目标;(3)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资金使用透明度。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5.1 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3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法律责任与追究6.1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2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黑政发〔1998〕2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2.25【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1998〕21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2月25日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特别是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的步伐,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增强抗灾能力,确保全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省、地市、县都要建立水利建设基金。

主要包括:(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固定收入。

从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省电力局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地方分成部分)中提取3%。

(二)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固定收入。

1.从地市、县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建设(城建)部门收取的市政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2.从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包括: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黑河市、伊春市、鸡西市、富锦市、宁安市、尚志市、铁力市、穆棱市、同江市、东宁县以及各行署、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防洪县城、建制镇。

(三)省与地市、县水利建设基金共享收入。

从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工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土地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中,由省、地市、县按各自分成数额的3%的提取。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分级筹集、分级管理,与其他水利投入资金配合使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20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体改办、计委、财政厅、人事厅、编办、物价局、劳动保障厅、地税局、建设厅、水利厅制定的《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6月16日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省体改办、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物价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2003年6月2日)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以下简称水管)体制,从根本上解决水管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结合我省水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50年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形成了200多亿元的水利固定资产,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兴建各类水利工程的同时,一大批水管单位也应时而生,为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做出了一定贡献。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黑水规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水规发〔2020〕3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厅有关处室(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发展改革总基调,加强水利督查工作,省水利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已经省水利厅第6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水利厅2020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督查范围和事项第三章督查工作组织第四章督查程序及方式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强化水利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督查,是指黑龙江省水利厅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标准等开展的监督检查。

本条所称“本级”包括水利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第三条水利督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督查范围和事项第四条水利督查范围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含农村水电工程,下同)建设与安全运行,节约用水管理,水利资金使用,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

第五条水利督查事项主要包括:(一)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二)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三)取水许可、用水效率管理;(四)河流、湖泊水域岸线保护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五)水土流失预防和保护;(六)跨流域调水、供水规划、水量分配;(七)农村供水、农村水电和灌排工程管理;(八)水旱灾害防御;(九)水利建设市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安全运行、安全生产;(十)水利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执行;(十一)水利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十二)地表水、地下水等水利基础设施监测、运行和管理;(十三)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十四)水利扶贫;(十五)其他水利监督事项。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水发[2009]388号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水发[2009]388号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水发〔2009〕388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有关建设单位,厅直有关单位:《黑龙江省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黑龙江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水利厅财务审计处。

2009年9月8日黑龙江省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基本建设是指纳入国家和我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水利建设项目。

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按规定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工作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并持证上岗,财务工作要有专人负责。

单位负责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五条财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目,进行会计核算,准确归集工程建设成本和费用。

(三)根据合同和价款结算单办理价款结算,及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四)编报项目年度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五)参与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验收、资产移交等工作。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2.10.29
•【文号】财农〔2022〕81号
•【施行日期】2022.10.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2〕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修订了《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合法取得的涉及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

2. 政府拨款、财政拨款。

3.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资金。

三、资金管理机构1. 财务部门:负责水利项目资金的统筹管理、审计、监督。

2. 项目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报销。

四、资金使用范围水利项目建设、维护、改造等相关费用。

五、资金管理原则1. 合理预算。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需求,制定详细合理的项目预算。

2. 严格审核。

项目资金使用需经过财务部门审核确认。

3. 规范报销。

凭有效证明,按规定程序报销。

4. 节约使用。

严格控制支出,避免浪费。

5. 审计监督。

随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资金管理流程1. 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制定详细预算。

2. 提交预算审核:将预算提交财务部门审核确认。

3. 资金拨付:财务部门根据预算拨付资金。

4. 资金使用:项目部门按照预算使用资金。

5. 资金报销:项目部门凭有效证明按规定程序报销。

6. 审核确认:财务部门对报销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七、资金管理制度的监督1. 财务部门每月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2. 定期召开资金管理会议,对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3. 不定期对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八、资金管理违规处理1. 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2. 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于严重违规情况,可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九、总结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执行该制度,保障项目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才能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优质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目标。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文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文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文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水利工程完整,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八条兴建水利工程必须为管理运行创造条件,明确管理体制,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配套建设监测、通讯、动力、交通、房屋等管护基础设施。

[法律法规]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阅读全文】(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四章工程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水利工程完整,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八条兴建水利工程必须为管理运行创造条件,明确管理体制,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配套建设监测、通讯、动力、交通、房屋等管护基础设施。

第九条已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用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该工程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明确边界,树立标志,发给《土地使用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黑政发[2011]9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9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黑发〔2011〕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本级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技工学校收费、未成年人校外特专长培训班学费、老年人大学学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在内的教育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水利类政府性基金,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等林业补偿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入中按3%的比例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的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有重点防洪任务或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以及既有重点防洪任务又属于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的比例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利专项资金审计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利专项资金审计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利专项资金审计情况的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05•【字号】黑政办发[1999]20号•【施行日期】199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利专项资金审计情况的通报的通知(黑政办发(1999)20号1999年5月5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利专项资金审计情况的通报》(国办发【1999】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传达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查找和整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确保水利专项资金安全有效合理使用。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积极筹集和尽快建立水利建设基金。

没有建立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近期必须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1998】2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9】26号)要求,立即建立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切实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资金审批手续,确保水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三边工程”。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立即整改,对性质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近期省直有关部门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到各地市县进行重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利专项资金审计情况的通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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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下达和省级财政统筹现有相关渠道,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后按国家要求和全省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事权清晰、权责匹配;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指标,组织协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含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按规定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协调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建立健全市县资金管理制度。

(四)市县水务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建立健全市县水利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章支出范围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河湖水系连通,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建设及农村河塘整治等。

(七)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用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

(八)山洪灾害防治,用于山洪灾害防治等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九)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用于非经营性水利工程设施、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河湖管护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等。

(十)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用于农村水系连通、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河湖管护等。

(十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水利工作任务及省级安排的必要支出。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县级可按从严从紧的原则,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费用比例不得超过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3%,列支数额由各级水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不足部分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解决。

省、市两级不得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提取上述费用。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和省基建投资重复安排,但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七条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国家印发的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八条省水利厅汇总编制完成的全省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印发实施。

市县水务局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市县财政局意见。

第五章资金分配第九条省级对市县的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个别确需实行省级管理的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十条因素法分配。

因素法主要考虑目标任务、政策倾斜和绩效因素,按照轻重缓急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市县。

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一)目标任务(权重50%),以中央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市县任务量(或投资额)测算。

(二)政策倾斜(权重20%),以耕地面积、农村人口数量、贫困县、革命老区县和少数民族县为依据。

(三)绩效因素(权重30%),以国家和省级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和监督结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预算执行进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成效,体制机制创新和建立情况等为依据。

对于以建设任务为重点的项目资金,可将政策倾斜因素权重并入建设任务权重统筹考虑。

第十一条采取项目法分配。

主要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水利项目、已纳入国家项目规划必须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跨地区跨流域等水利项目,由省水利厅科学设定相关立项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竞争和优中选优”方式,确定项目市县和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标准或比例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二条省水利厅根据国家下达的资金规模和任务清单,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和任务分解意见,商省财政厅联合呈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水利发展资金安排意见,将资金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县,同时下发任务清单。

任务清单由省水利厅确定并提供。

对纳入国家项目库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或试点项目,可明确补助资金额度。

任务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全省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资金安排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六章资金使用第十四条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

对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市县水务局应当会同财政局采取竞争立项、建立健全项目库等方式,及时将水利发展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项目。

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五条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应当会同省水利厅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以及财政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整合。

水利发展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范围,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7〕7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脱贫攻坚政策实施期内,分配给贫困县的水利发展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

对于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水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其他市县应严格按资金使用方向和支出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务部门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应当将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

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一条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水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农垦、林草等行业部门使用水利发展资金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7〕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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