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复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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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来讨论国际私法相关的问题。

当人们接触到国际私法时,他们可能会感到朦胧,因为这是一个汇集多个国际法律系统的领域。

不仅如此,国际私法也包括一系列定义模糊,卷入多个司法系统的条款和条件。

第一个案例展示了国际私法的复杂性:H&L斯坦克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英国的公司,主要经营国际贸易。

H&L斯坦克进行了一项生产设备的交易,其中包括一定的运输协议,该协议在英国法律下生效。

然而,该货物在抵达某个到达港时受到了水渍损失。

收货方就此表示不满并要求赔偿。

H&L斯坦克要求该港口履行其责任,而该港口则要求此行为受到香港港口管理条例的约束。

进一步,港口企图采用美国《担保法》将其责任减至最低限度。

案件最终到达香港高等法院,香港高等法院表示,此案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因此引入了中国的一般性原则,从而解决了投资者问题。

上述案例说明,国际私法可能涉及多个司法系统。

例如,本案中香港高等法院既考虑到了英国法律,也考虑到了中国法律。

有时,这种情况也会引入其他司法系统,以便确定适用法律或解决纠纷。

此外,上述案例也提示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概念的定义是否清晰。

例如,香港高等法院在案中定义了“投资者”的概念,而美国《担保法》中的类似概念又是什么?这些概念的不同定义可能会导致纠纷,因为双方可能对同一个概念有不同的解释。

最后,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考虑:当涉及到国际私法时,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条款和条件是否合理?这一问题的解决可能涉及到国家本身的法律,甚至是国际法律。

在H&L斯坦克的案件中,港口企图采用美国的《担保法》,并将其责任减至最低限度,本身就存在了一个合理性问题:美国的法律是否能够适用到香港港口?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私法是一个涉及多个司法系统、概念定义模糊、合理性受到考量的复杂领域。

然而,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获得有关国际私法的更深刻理解,这对于有关司法系统的普遍理解和实践都至关重要。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四)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四)

20. 1998年初,英国芳薇公司与宁波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世界”。

开发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芳薇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考察,费⽤可由芳薇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

为此,芳薇公司于1998年11⽉15⽇、1999年1⽉6⽇两次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

双⽅经协商,于1999年2⽉5⽇达成《关于开发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

协议约定:(1)开发公司派以王某为⾸的五⼈⼩组赴英国考察,由芳薇公司发邀请函。

(2)在英国期间费⽤暂由芳薇公司⽀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

如不能合资,开发公司以其它形式弥补芳薇公司所垫付的资⾦。

(3)根据市政府意见,开发公司在1999年5⽉动⼯兴建。

(4)由芳薇公司协助办理考察⼿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芳薇公司代理⼈丁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1999年3⽉17⽇,⾼某等⼀⾏5⼈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宿、咨询等费⽤12397英镑。

同年3⽉28⽇,双⽅当事⼈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宁波⼤世界”合同。

考察回国后,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未获批准。

嗣后,双⽅协商,由开发公司以宁波市富锦⼩区⼀套⼆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

因开发公司未兑现,芳薇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民法院起诉称:我⽅与被告开发公司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型游乐设施期间,开发公司要求我⽅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切费⽤,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付,或以其它形式给予补偿。

被告开发公司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由我⽅垫付的费⽤12397英镑,要求被告开发公司履⾏协议,偿付垫付的资⾦。

开发公司答辩称:与芳薇公司签订的合资项⽬合同未批准,应视为⽆效合同,不发⽣违约,赴英国考察费⽤亦不能全部承担。

请问:l)本案的性质是什么? 2)本案应适⽤哪国法律? 答:1)本案双⽅当事⼈为在中国境内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中⽅去英国考察、外⽅提供在英国期间的考察费⽤的协议,并已实际履⾏。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然而,跨国婚姻中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时,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以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为例,解析国际私法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国籍)与被告李某(美国国籍)于2018年在美国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在美国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不久因感情不合,张某回到中国。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面临以下问题:1. 诉讼管辖权: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但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应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由于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院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审理此案。

3. 离婚效力: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离婚的效力可能存在差异。

法院需要判断离婚在中国和美国的效力。

三、法律分析1. 诉讼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律。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

3. 离婚效力美国法律允许离婚,但离婚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根据美国法律,离婚后,双方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在中国,离婚后,双方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最终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双方离婚后,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3. 由于涉及跨国婚姻,法院建议双方在离婚后,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国际私法案例题的步骤识别定性准据法

国际私法案例题的步骤识别定性准据法

国际私法案例题的步骤识别定性准据法
识别步骤:
1. 确定案件事实:对于国际私法案件而言,首先要明确案件的事实,包括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等信息。

2. 确定适用法律:在确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需要对涉案法律进行适用,包括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国际公约、裁判文书等。

3. 确定管辖权:要确定哪个司法机关有审理该案件的管辖权,通常有地域管辖、国籍管辖、特别管辖等原则。

4. 确定准据法:在确定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还需要确定具体的准据法,即哪个国家的法律将成为解决争议的标准。

定性准据法:
定性准据法是指法院对适用在案件中的外国法律的适用结果进行的判断和鉴定。

其中,主要有以下三种定性准据法:
1. 法院自行判断准据法:法院可以根据自己认为合理的标准来判断涉案外国法律的准据力。

2. 当事人选择准据法: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规定涉案行为的适用标准。

3. 法院参考学说观点或专家意见:在涉及到外国法律适用的争议时,法院可以参考相关学说观点或专家意见进行判断分析,以获得更准确可靠的结论。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1-15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1-15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1-15)1、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

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

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了本案。

请问: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参考答案:1.本案适用侵权地准据法,即中国法律.2.《民法通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时,既可以侵权地法,也可以适用依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2、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

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参考答案:间接反致制度。

具体内容见教材。

3、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

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

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

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参考答案:间接反致。

是指对涉及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其本国冲突规则的指定去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而丙国的冲突法规范又规定去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系列规定,最后适用了甲国实体法的情况.4、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案例:Macleod v. United States本案中,原告John Macleod是一名英国人,被控在美国输入了犀牛角制品,违反了美国的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

原告辩称他在英国购买并知晓不合法性,因此应该受到英国法律的保护。

法庭通过分析国际私法原则,做出了决定。

首先,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即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和执行适用于其领土内的法律。

根据这个原则,美国有权制定适用于自己国家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其次,国际私法还有相关的冲突规则,用于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确定适用英国法还是美国法。

一般来说,在涉及物品进出口的案件中,适用原产地法则是常见的冲突规则之一。

根据原产地法则,货物按照出口国法律合法出口,根据进口国法律合法进口。

因此,原告可以主张在购买并出口物品时并没有违反英国法律,因此不应被美国法律约束。

然而,本案中法院判决了美国法律的适用。

原因是,在国际私法中,还有一个原则是有限合理性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不能为了逃避适用国法而寻找法律空洞。

尽管原告声称他在英国购买并知晓不合法性,但美国法律依然具有合理适用性,因为进口的物品在美国境内是违法的。

若法院允许原告的主张,则相当于鼓励他人通过在其他国家购买违禁品来规避美国的法律,这是不合理的。

因此,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冲突规则,法院判决原告违反了美国的法律,并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在跨国案件中的重要性。

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冲突规则帮助法院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避免了法律冲突和法律空洞的产生。

这对于实现国际法律的协调与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国际私法的原则也反映了各个国家主权的尊重和平等原则的实现。

因此,国际私法在全球化时代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意义。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指导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指导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指导案例分析辅导(一)三、冲突规范[案情]1999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

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

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了本案。

[问题]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分析]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

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四、冲突规范的适用[案情]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

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

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

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

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公民王某与乙国公民李某在甲国相识、相恋,并在甲国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移居乙国生活。

在乙国生活期间,王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王某向乙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甲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王某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此案涉及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

二、案情分析1. 约束力和效力问题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的法院判决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判决作出国的法院有管辖权;(2)判决作出国的法院的程序公正;(3)判决不违反判决作出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4)判决作出国的法律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对王某和李某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且程序公正。

然而,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规定,跨国离婚案件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婚姻缔结地为甲国,因此,甲国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本案。

3. 法律冲突解决方法针对本案中的法律冲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法:(1)优先适用甲国法律。

根据跨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如果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可以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乙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3)折衷适用法律。

甲国法院可以在尊重乙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下,对部分争议事项进行审查,以确定乙国法院的判决是否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国际私法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劳动合同案例分析一、合同双方。

甲方:[雇主公司名称]这可是一家超酷的公司哦,在国际上都有不少业务呢。

公司的氛围就像一个大家庭,大家都很友善,而且有各种各样的机会可以让你成长。

乙方:[员工姓名]亲爱的[员工姓名]呀,你可是带着自己的才华和梦想来到这个大家庭的呢。

二、工作内容。

1.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工作。

这个工作可有趣啦,就像一场充满惊喜的冒险。

你会接触到不同的人和事,每天都能学到新东西。

比如说,你可能会参与到一些国际项目当中,和来自不同国家的小伙伴们一起合作,就像参加一场超级有趣的国际大派对。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这一点很重要哦,就像玩游戏要遵守规则一样。

不过别担心,要是遇到什么困难,大家都会互相帮忙的。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

1. 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具体工作时间制度,例如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

这就像一个很合理的生活节奏,有足够的时间工作,也有时间休息和做自己喜欢的事。

当然啦,如果工作上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甲方会按照法律规定给你相应的报酬或者调休哦。

加班的时候虽然会有点累,但是就像冲刺一样,为了达成一个很棒的目标,而且过后就会有补偿,还是很划算的。

2. 休假。

乙方享有带薪年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等法定休假权利。

年假的时候你就可以去自己想去的地方旅游啦,病假是为了让你在身体不舒服的时候好好休息恢复健康。

婚假就更浪漫了,你可以和心爱的人开开心心地享受甜蜜时光。

产假(陪产假)则是为了迎接新生命的到来,多温馨呀。

四、劳动报酬。

1. 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工资为[具体工资数额]元。

这可是你辛苦工作的回报呢,就像收获自己种的果实一样。

工资会按时打到你的账户里,让你可以放心地去购物、享受美食或者存起来实现自己的大计划。

2. 甲方还会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乙方的工作表现,发放奖金。

这就像额外的小惊喜,要是你工作超棒,就会得到更多的奖励,是不是很有动力呢?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国际私法是指处理跨国私事纠纷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私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案例,探讨国际私法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和影响。

案例一,跨国婚姻财产纠纷。

甲国籍的甲先生和乙国籍的乙女士在丙国相识并结婚。

婚后,他们在丙国购置了房产并共同经营生意。

然而,婚后不久,他们因感情破裂而提出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甲先生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而乙女士则主张回归各自国家处理财产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甲、乙、丙三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法院需要考虑婚姻成立地、夫妻共同生活地、财产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同时,还需要考虑国际公序和国际私法冲突的解决方法。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甲、乙、丙三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来确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案。

这需要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有深入的了解,同时也需要对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有清晰的把握。

案例二,跨国商事合同纠纷。

甲国企业与乙国企业签订了一份跨国商事合同,约定在丙国进行合作项目。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因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最终导致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企业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甲、乙、丙三个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法院需要考虑合同订立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纠纷解决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同时,还需要考虑国际公序和国际私法冲突的解决方法。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甲、乙、丙三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来确定合同纠纷的具体解决方案。

这需要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有深入的了解,同时也需要对国际私法的相关原则有清晰的把握。

总结。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在跨国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私法的适用和运用将会更加复杂和重要。

因此,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理解,对于解决跨国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未来能够加强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实践,为跨国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试论我国回绝成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答:我国回绝成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有:〔1〕依被恳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裁决尚未生效;〔3〕诉讼程序不公正,败诉方未得到合法传唤,未出庭或未得到辩护时机;〔4〕被恳求国法院对同一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5〕成认或执行判决有损我国主权或公共秩序。

2、论?成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答:?成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结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1959年6月?日生效。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公约适用于:所有缔.约国成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被申请执行地的程序成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2)公约将“外国仲裁裁决〞定义为:在被申请成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成认和执行所在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但该国不认为是本国的仲裁裁决。

(3)公约规定了成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得回绝成认和执行: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被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时机;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家撤销;裁决的争议按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裁决的内容违背了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

(4)成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依被申请执行地国家的程序规那么,在成认和执行本公约缔约国所作出的裁决时,不得提出比成认和执行本国仲裁裁决过苛刻之附加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3、论国籍冲突的解决。

答: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A.以当事人最后获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国际私法案例精选

国际私法案例精选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复习指导1.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

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

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

2005年2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

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请问: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2.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

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

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

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

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
国际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法律规范之间关系的学科,旨在解决跨国争
议和处理涉外事务。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宗国际私法案例,探讨国际私法的
原则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案例背景
假设一个公司总部位于国家A,其在国家B设有分支机构。

该公司与
国家C的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供应商向分支机构供应商品。

然而,供应商未能按合同交付商品,这给公司的运营造成了重大损失。


司决定向供应商提起诉讼,寻求赔偿。

法律适用
管辖权问题
证据问题
在国际私法案件中,还需要考虑证据的收集和认可的问题。

由于案件
涉及跨国争议,需要确保合法和有效的证据可以在法院审理中使用。

在本案中,公司可能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合同、通信记录和证据证明
供应商未能按时交付商品。

公司还需要确保这些证据符合国家B法院的证
据收集要求。

执行问题
最后,需要考虑任何涉及到判决执行的问题。

在国际私法中,判决的
执行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院和法律体系。

如果判决需要在不同国家执行,可能需要遵守国际执行程序和协议。

在本案中,如果法院判决公司有权获得赔偿,公司可能需要通过国际执行程序在国家C执行判决。

公司需要了解国家C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规定,并可能需要在国家C的法院开始新的执行程序。

结论
国际私法的原则为跨国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框架,但在实践中,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法院的差异,解决争议可能会面临各种挑战。

因此,当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需要仔细研究各国的法律和法规,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和辅导。

国际私法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劳动合同案例分析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甲方公司名称],这可是一家超酷的公司哦,在国际上都小有名气呢。

地址:[具体地址],就像一个温馨的小窝,公司里的小伙伴们每天都在这里忙忙碌碌的。

乙方:[乙方姓名],一个超有才华、超努力的小可爱。

国籍:[国籍],来自远方的一个充满魅力的地方。

地址:[具体地址],那里说不定有着独特的风景和温暖的阳光呢。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咱们这个合同的期限啊,就像是一场有计划的旅行。

从[起始日期]开始,一直到[结束日期]结束。

在这期间,乙方就像是加入了一个超级棒的团队,要和甲方一起去经历好多有趣的事儿呢。

这可不是一段随随便便的时间哦,每一分每一秒都充满了机会和挑战。

三、工作内容。

1. 甲方呢,就像一个大导演,给乙方安排了超有趣的工作内容。

乙方的主要工作就是[详细工作内容]。

比如说,如果是在一家设计公司,可能就是设计超级酷炫的海报啦,或者是打造独一无二的产品包装之类的。

2. 乙方啊,要尽心尽力地去完成这些工作哦。

而且在工作的过程中,还可以发挥自己的小创意,就像在一个大舞台上尽情地跳舞一样。

不过呢,要是甲方根据业务的需要调整一下工作内容,只要是合理的,乙方也要像个小勇士一样接受挑战呢。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 工作时间这事儿啊,咱们可得好好说说。

正常情况下,乙方每周要工作[X]天,每天工作[X]小时。

就像正常的上班族一样,早出晚归的,但是每一天都过得很充实。

2. 休息休假可是非常重要的呢。

乙方每年都有年假哦,就像给自己放个小假去放松放松。

年假的天数按照[具体年假计算方式]来计算。

除了年假,还有病假、事假之类的。

要是生病了,就好好休息,不要硬撑着,甲方也会很人性化地理解的。

而且像一些法定节假日,那是必须要休息的,大家一起庆祝节日,多开心呀。

五、劳动报酬。

2. 工资的支付方式也很方便呢,甲方会在每个月的[具体支付日期],通过[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等]把工资打到乙方的账户上。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在国际私法领域,案例分析是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的关键。

本文将通过一个虚构的案例,分析国际私法中的关键概念,包括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案例背景:假设中国公民李某与美国公民史密斯先生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李某向史密斯先生提供一批中国制造的电子产品。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

后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史密斯先生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1. 管辖权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以及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选择法院条款。

在本案中,由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可能需要依据中国和美国的冲突法规则来确定。

如果中国法院认为有管辖权,那么中国法院将根据中国的法律来审理此案。

2. 法律适用问题接下来,需要确定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争议。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通常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这意味着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体系。

在本案中,由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在中国,且产品也是中国制造,因此中国法律可能被视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然而,如果史密斯先生在美国提起诉讼,美国法院可能会根据其冲突法规则选择适用美国法律。

3. 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假设中国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要求史密斯先生支付货款,那么李某需要在美国执行这一判决。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判决国和执行国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协议或条约。

在本案中,如果中国和美国之间存在相关的双边条约或双方均为某个多边条约的成员国,那么中国法院的判决有可能在美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总结: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在处理跨国法律问题时的复杂性。

管辖权的确定、法律适用的选择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都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议题。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和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公正和效率。

同时,国际私法的发展也在不断适应全球化的需要,以更好地解决跨国法律争议。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二)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二)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二)7.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

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山口同意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白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别的,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按照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8.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

沈某1949年去台湾,1988年加入加拿大国籍。

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

梁某1975年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

1984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

1989年,梁某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沈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

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沈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

曹不听,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

1991年3月,沈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绍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2.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答: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沈某在加拿大法院离婚并获准,沈某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在加拿大解除。

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

国际私法案列例1:两个在苏州设立的新加坡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由于在无锡承包一个建设工程而发生了争议,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新加坡法院解决。

分析:这个案例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承包的工程也在中国境内,法律事实也在中国境内,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解释,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

但是从广义上说此案具有涉外因素,因为外商投资企业虽然属于中国法人,但毕竟是“外商”。

这个实例的确说明,是否涉外不一定仅有三要素。

例如发生争议的地点,解决争议的地点,就不属于三要素了。

例2:卢雪影诉光大银行南宁桃源支行、广西侨恒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案:卢雪影为香港居民,2003年与被告侨恒有限公司等签约,约定卢雪影以贷款方式向侨恒有限公司等支付收购原料的资金共200万元,连续6个月;被告侨恒有限公司等承诺每月支付10万元利息及劳务费给原告,6个月共计60万元;为保证合同履行,根据协议,被告光大银行南宁桃源支行同意为被告侨恒有限公司等提供担保,同时被告侨恒有限公司等向光大银行提供了反担保;之后,被告侨恒有限公司等不履行还款责任,卢雪影起诉,要求:被告侨恒有限公司等还款,并要求光大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庭审中双方都同意适用我国法律,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侨恒有限公司等对原告的还款责任,不支持原告要求光大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的要求。

原告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里的“香港居民”,具有“涉外”因素,因为中国内地与香港属于不同的“法域”。

问题:为何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光大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的要求?参考答案:根据中国法律,银行不得作为担保人,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

问题:香港已经回归,属于我国的一个部分,难道也属于“国际民商事关系”吗?参考答案:这是国际私法领域一个特殊的问题:区际冲突法,以后我们将要讲到。

例3:在英国剑桥大学就读的20岁的中国留学生王某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琳达在伦敦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了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成立了吗?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仅就结婚年龄,就会发生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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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国际私法》典型案例精选案例分析题21假设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l9岁的8国公民乙于B国依8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

l99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生命垂危。

甲在中国E地有个人财产l00万人民币。

甲死后,乙和甲父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提问】1.中国何地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假设甲在死前依中国法规定的方式作了录音遗嘱,把他在 E地的个人财产作了分配,乙和其父丙各得一半。

现乙向中国法院提出:甲的录音遗嘱依8国法是无效的,应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而依中国《民法通则》第l49条的规定应适用B国法,而 B国法规定只有妻子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甲的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

丙则提出: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规定,该遗嘱方式是有效的。

关于该录音遗嘱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答案要点】答:l.由于甲未立遗嘱,故本案为涉外法定继承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甲的财产包括位于8国的住所以及位于中国E地的l00万人民币,甲死亡时住所在B国,故动产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8国法院管辖,中国E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2.丙的主张成立。

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遗嘱处分方式凡符合公约所述各连结点所指向的内国法,均应视为有效。

该公约规定的可供选择的遗嘱方式准据法的多种连结点包括立遗嘱人作出处分或死亡时的国籍所属国,甲是中国公民,因此,该录音遗嘱方式的准据法是中国的有关法律即《继承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和公正遗嘱五种方式,从而肯定了录音遗嘱方式的有效性。

因此,该录音遗嘱有效,分析题22美籍华人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坐落在南堤二马路六号的混凝土楼房一栋,另有座落在吉祥路20号的二层楼房一栋。

朱昂及余杏芳先后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

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旧金山购有住宅一套,、朱、余遗有女儿朱宣琼、朱宣强、朱宣娇和养子朱伯然,他们均为居住于美国的美籍华人。

朱宣琼、朱宣娇已去世,朱宣琼有子女马慕贞、马慕洁、马慕本、马启湘四人,除马启湘为加拿大籍人外,其余均是美籍华人。

上述在广州吉祥路的房屋,已在50年代被征用,由马慕贞领得拆迁款l400元。

在南堤二马路的楼房全部出租,50年代后由马慕贞代管收租修缮。

在美国的住宅,则由业主朱昂及其妻余杏芳、女儿朱宣强同住。

朱昂、余杏芳去世后,由朱宣强及其夫居住。

1988年,朱宣强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南堤二马路的楼房。

【提问】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2.广州的房屋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为什么?【答案要点】答:l.本案属无遗嘱涉外法定继承案。

.我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上也以地域权限的划分为根据,并且与确定国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大体一致。

由于争议的标的在我国广州。

因而可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6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因此,在广州的房屋涉诉应适用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分析题20甲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l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

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

甲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提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分析题19假设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l9岁的8国公民乙于B国依8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

l99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生命垂危。

甲在中国E地有个人财产l00万人民币。

甲死后,乙和甲父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提问】丙向中国法院提出:其子和乙结婚时乙未达到中国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因此其子和乙的婚姻无效,乙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而乙则提出:她与甲结婚时的年龄符合B国法的规定,因而婚姻是有效的。

关于该婚姻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答案要点】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甲与乙于B国依8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因而婚姻是有效的,乙的主张成立。

分析题18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

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

l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

1991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

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夫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

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提问】1.本案当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2.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如有,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答案要点】答:l.在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不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

2.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婚姻法审判。

分析题17李某与白某于l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

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

l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

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

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

经调解,双方于l991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

调解离婚后,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

此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

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白、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

因此,李某、白某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提问】1.中国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2.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答案要点】答:l.人民法院依法应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

因为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规定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并有权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文书,其调解协议最就是一种具有执行效力和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决。

一般理解,法院作出的裁决,除了判决、裁定以外,还应该包括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

我国与波兰、法国等国所缔结的司法协助约定中,都明确规定,协定中所指“裁决”,包括调解书。

2.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都居留在日本,故无论是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还是依照被告原则,我国法院对此离婚案均无管辖权。

分析题16中国公民于某,198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l98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

l99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

婚后不久,于某将在西班牙经商所获部分利润作为投资,回国内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

l995年2月,于某因车祸去世,未留下遗嘱,他的子女与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对于遗产继承发生争执。

田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提问】田其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答案要点】答: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教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分析题151974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居民科库勒夫妇开车(该汽车在维多利亚州登记上牌)去新南威尔士州。

在新南威尔士州境内,由于丈夫的驾驶过失造成了车祸,使妻子受伤。

妻子因此在维多利亚州的法院对其丈夫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根据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妻子不能以此为由起诉丈夫;但根据维多利亚州的法律此诉讼可以成立。

受案的维多利亚州法院的法官判决本案应适用维多利亚州法律,而不适用作为侵权行为地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

最后,原告胜诉。

法官在判决中指出,我们应当接受传统规则,但在接受的同时加以适当的限定也是合理的。

比如,在特殊案件中,出于某特殊情况的需要,同时也是出于正义利益的需要,就应当修改基本规则或不遵守基本规则。

【提问】1.法官在判决中指出的“传统规则”、“基本规则”是指什么?2.对于本案,法官是采用了什么原则来确定准据法的?3.法官采取了上述原则的理由是什么?4.什么叫“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最早是由哪个学者提出来的?【答案要点】答:l.是指侵权行为适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

2.对于本案,法官确定准据法的原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

3.法官采用上述原则的理由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综合多方面的因素,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并且最密切联系地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以避免用一种固定的连结点指引准据法而产生的不切合实际情况和不能公正合理解决案件的结果。

另外,采取传统规则存在以下缺陷:首先,在现代科学技术和交通及通讯条件下,侵权行为地往往有极大的偶然性,用此种带有偶然性的连结点所指引的准据法去判断行为人的责任,显然对个案是缺乏针对性的;其次,侵权行为地到底在何处,也不易确定,何况,如果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公海或公空也无侵权行为地法可以适用;最后,把刑法的不具有域外效力类推及于侵权法这个民事法律也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早在罗马法时代,侵权法已从刑法中逐渐分离出来,至今这二个法是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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