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四章资产使用方式第一节资产自用第二节出租、出借第三节对外投资第五章使用收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
第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管理,明确责任,规范流程,约束有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转发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综 (0 0 2 4号 ) 规 定 , ( 2 1) 0 的 现 就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f 下 以 简 称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 用 管 理 等 有 关 事 宜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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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水 利 厅
皖水财 函[0 0 20号 2 1]8
转 发 关 于 省 直 行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使 用 管理 等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应 当 按 照 省 物 价 局 、 省 财 政 厅 核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 付票据工本 费 。 支 5省 直 垂 直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 . 由其 主 管部 门统一到省财政 厅综合 处办理领购 手续 。
切 实 做 好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启 用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安徽省财政厅文件
财 综[0 0 2 2 1 ]5 1号
关 于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使 用 管 理 等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省直各单位 : 根据省 财政厅 《 发财政 部关 于印发< 转 行
2首 次领 购 资 金往 来 结 算 票据 , 持财 政 票 . 需 据《 准购 证》, 并提 交 领购 申请 函 。申请 函 应详 细 列 明本 单 位 使 用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的 具 体 项 目 和 范 围。 省财 政 厅 按 照规 定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资 对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集中管理,规范收费、使用和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师生员工及校外提供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物价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教育补偿性收费。
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均要按照学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的分成比例、开支范围等规定实施收费与列支。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改变分成比例和开支范围.第四条各部门和各单位,如确需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均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经校有关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上报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如确需改变分成比例、调整开支范围的,要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各项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六条财务处要加强对收费和开支的管理、监督,要及时催收、及时分成、及时分户立帐和返还二级单位入帐。
第七条监审处负责定期审计各部门(单位)的收入与开支。
监审处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错误做法和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财务处和监审处的审查。
第八条学生收费规程(一)每年的本专科新生入学收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任何部门不得借机搭车,擅立收费项目或增减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全体学生公布。
(二)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应及时将新生录取情况转教务处和各系,进行分班及学号生成等工作,然后将新生姓名、专业、班级、学号等有关数据以书面和软盘形式转交财务处,财务处进行数据处理及审核后,进行收费数据的初始化工作。
(三)每年暑假前,财务处将在校学生下学年的收费标准及收费的时间安排通知各系,各系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将学费及住宿费交齐。
(四)对于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费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性收费票据存根管理规定
事业性收费票据存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管票据管理,切实规范统管票据存根核销程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费票据存根核销单位为全市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统管票据核销的种类。
按一般性收费统管票据划分有:“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星收款票据”、“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内部结算)票据”、“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转账专用缴款书(专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专用)”等。
按部门收费专用统管票据划分有:交警部门的“交警收费专用票据”、运管部门的“运管费收费票据”、法院部门的“诉讼费收费票据”、教育系统的“中小学收费票据”等。
第四条票据存根核销的期限。
收费单位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对个别单位用量较大的收费票据存放确实有困难的,经申请报市、县财政部门批准后,保管期限为三年。
第五条票据存根核销的程序。
收费票据已到规定的核销五年期限或用量较大单位申请核销为三年期限的,申请核销单位应由本单位财务本门向当地财政部门(市级向市收费处)提出核销收费票据存根书面申请及“市统管单位收费票据存根汇总审核、监销登记表”(包括明细表)。
财政部门收到各收费单位书面申请书及审核、监销登记表后,派出稽查人员到申请单位会同其财务部门指定的专人共同做好票据审核、监销工作。
同时稽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市统管单位收费票据存根审核、监销登记表”,经对票据核实,凡严格执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经财政部门稽查人员审定检验无误后,准予核销,销毁时由财政部门派人监销。
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制度
第1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单位凡有收费业务的科室,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2条票据由财务机构负责到相应的财政部门领取,实行限量发放,验旧领新制度。
有收费业务的科室要由专人负责购领、保管票据,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财务机构核验,按期限上缴收入。
用票单位应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同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核对。
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
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
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
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3条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严禁随意丢弃。
第4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财务机构负责使用,各科室因业务需要,经领导批准方可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收费票据
使用。
领用新票据前,各科室先将旧票据上缴财务机构,待财务机构到财政部门核销旧票据后,再领取新票据。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其中《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还是银行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
省财政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管工作。
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未经省财政厅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和承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由财务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和管理。
第五条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人出具填开规范的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未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两类。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等,由省财政厅制定。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27•【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施行日期】1998.05.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回良玉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收费单位)根据有权机关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费票据是收费单位和被收费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税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收费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价、审计、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五条收费票据分为通用收费票据和专用收费票据两类。
通用收费票据是指能够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的收费票据。
专用收费票据是指为某一特定的收费项目设立、具有特定格式要求的收费票据。
收费票据的具体种类、联数、内容、式样、规格等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条收费票据适用于不征收营业税并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含专项资金、附加)项目。
凡涉及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均应当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并使用税务发票。
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直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切实保障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预算规范执行、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省直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
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报账制度。
第六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财务公示等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省直行政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将各项收支纳入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八条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
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预算追加。
第九条省直行政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分解细化拨付项目支出预算,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快支出进度。
年终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应予收回的,全部收回省级预算。
第十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大力推进绩效自我评价。
第十一条省直行政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负责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收支管理第十二条省直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各类非税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定期划解国库,不得隐匿、滞留、转移、截留、挪用、私分和坐支。
第十三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细化各项经费支出管理措施,规范经费使用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严禁先支后批。
第十四条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库〔2012〕494号)规定,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切实加强现金使用管理。
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12.01•【文号】[94]财综字第130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8年9月21日实施日期:1998年11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1日(94)财综字第130号)国务院各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的精神,为了有效制止乱收费,加强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法制建设。
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我部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附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计划、税务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国家规定印制、购领、使用、发放、保管及销毁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财政部是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承印收费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核发、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运用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02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资金往来结算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2)作废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的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凭证,是财务核算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两种;专用票据为某一收费项目的专用收据。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用于下列情况的收费:(一)内部发行的各类文件资料等收取的工本费;(二)单位内部往来,冲减经费支出、留存暂付等代收代办的收款;(三)经批准成立的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捐赠款。
收费专业性很强,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收据不能满足需要,可使用专用票据。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编号后分别套印“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章”、“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专用章”。
专用票据原则上由省主管部门拟出式样,经省财政厅审定,统一编号印制,并套印“安徽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确需由各行署、省辖市财政局审定、编号、监制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刷。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票据印刷单位应健全印刷管理制度,按规定的式样、规格和数量组织印刷,不得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和转让。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财综[2010]31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3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印发各地,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有序做好暂行办法实施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实施暂行办法,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是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做好暂行办法的各项实施工作。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现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以下简称往来结算收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往来结算收据清理,对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往来结算收据分别登记造册,按原购领缴销渠道,办理核销手续。
三、为方便市县工作,2010年5月1日后,按现行财政票据购领渠道,市财政部门可到我厅购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向当地市级财政部门购领。
四、各地财政部门对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凡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的,不得供应票据。
第三季度,各地财政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市财政部门要对所属县(市、区)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情况开展督查。
各地实施暂行办法工作总结,由市财政部门于10月31日前汇总报我厅综合处。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05•【字号】财综[2010]204号•【施行日期】2010.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204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据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应使用安徽省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财税法〔2009〕784号文件规定申报并经确认,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接受捐赠时,应使用安徽省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不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其他社会团体等单位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税务发票。
行政事业单位受受赠人委托,代为接受捐赠收入,应使用受赠人提供的相关票据。
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附件:1.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装票)式样(略)2.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票)式样(略)二○一○年三月五日。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_条例_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收费的管理,保护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的管理,保护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收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收费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性收费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对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监督而收取的费用属行政性收费。
第五条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行政性收费标准,应按行政管理行为的合理开支,兼顾社会承受能力核定。
第七条行政机关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所需的费用,应从行政经费中开支。
不得借口经费不足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将正常的行政工作转移到所属事业单位而借机收费。
第三章事业性收费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提供特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属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设立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外,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重要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事业性收费标准,应根据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费用和服务质量、数量核定。
收费单位属全额预算管理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的项目外,不得收费;属差额预算管理的,本着“适当补差”的原则核定;属自收自支的,本着“合理开支,以收抵支”的原则核定。
行政事业性票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日期】 19980921【实施日期】 19981101【章名】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我部对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6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第一节无偿划转第二节对外捐赠第三节转让第四节置换第五节报废第六节损失核销第四章处置收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环保、安全等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四)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政秘(92)254号││ ├──────────┤│批准日期│1992年8月8日│└────┴──────────┘收费日期:19 年月日№──────────┬──────────┬───────────────────交费单位(或个人)│ │收费许可证()价费字第号──────────┼────┬─────┴─────────┬─────────│ │ 金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百│十│万│百│十│元│角│分│──────────┼────┼─┼─┼─┼─┼─┼─┼─┼─┤│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人民币(大写)│支付方法│─────────────────────────┴─────────────收费单位(公章)负责人:经办人:说明:1.此收据一式三联和一式四联两种;其中:三联单第一联为收费单位存根;第二联为收费单位记帐凭依据;第三联为交费单位记帐凭据(发票联)。
四联单:一、二、三联同三联单;第四联为内部核算联(不作发票)。
2.收据尺寸长17cm,宽9cm;“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章为直径2.5cm圆形章。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政秘(92)254号││ ├──────────┤│批准日期│1992年8月8日│└────┴──────────┘收费日期:19 年月日№─────────────┬────┬────┬─────────交费单位(或个人)│ │批准文件│─────────────┼────┼────┤收费项目│计费标准│金额│ 备注─────────────┼────┼────┼─────────内部发行的文件资料工本费│ │ │─────────────┼────┼────┤ 除本票据所列代收代办的收款│ ││项目外,其它收─────────────┼────┼────┤费不得使用本票捐赠款│ │ │据,否则、缴费─────────────┼────┼────┤单位或个人有权社会团体会费│ │ │拒付,财务部门─────────────┼────┼────┤不得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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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2)作废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的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凭证,是财务核算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两种;专用票据为某一收费项目的专用收据。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用于下列情况的收费:(一)内部发行的各类文件资料等收取的工本费;(二)单位内部往来,冲减经费支出、留存暂付等代收代办的收款;(三)经批准成立的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捐赠款。
收费专业性很强,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收据不能满足需要,可使用专用票据。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编号后分别套印“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章”、“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专用章”。
专用票据原则上由省主管部门拟出式样,经省财政厅审定,统一编号印制,并套印“安徽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确需由各行署、省辖市财政局审定、编号、监制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刷。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票据印刷单位应健全印刷管理制度,按规定的式样、规格和数量组织印刷,不得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和转让。
第九条通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发放,各行署、市财政局按季订购。
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单位,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发给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购买本》购买。
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的单位需携带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凭发给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购买本》购买。
专用票据的申领、发放办法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票据印制、购领、登记、验讫、核销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的收费票据必须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在使用票据前,应对票据的品种、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如发现缺份、少联、错号的、应及时整本退回财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仅限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合法项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买卖和用于擅立项目的收费。
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收费单位在使用票据时,应逐项逐栏全组各联—次填写(复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并在发票联加盖收费单位印章。
对填错的废票,各联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通用票据用完后,用票单位需填写“安徽省通用票据缴销单”,向发放票据单位办理缴销手续。
发放票据单位要进行检查或抽查,经审验无误后,在缴销单上盖“验讫”印章,退领用单位一份,予以注销。
对检验有差错的票据,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不同情节予以处理。
各地市财政部门年终需填写缴销单向省财政厅办理缴销手续,并附说明。
专用票据的缴销办法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收费单位财务部门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票据存根。
保存期满方可销毁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收费单位遗失票据,应及时向当地财政部内报告,经核实后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八条收费单位改组、转业、合并、撤销或收费项目终止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票据连同票据购领证件,送财政部门办理缴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收费单位的票据管理人员调离时,必须将经办的票据和收费收入逐笔点交清楚。
第二十条收费单位收取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收费单位,财政部门应停止供应、封存或收回其使用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使用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单位,要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情况季报表》。
财政部门应经常检查收费单位票据管理使用情况,收费单位应主动提供收费票据、票据帐册及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或隐匿不报。
第二十二条收费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票据进行收费,被收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财会部门不予报销,票据管理机关应认真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无票据而收费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一)票据使用超出规定业务范围和收费项目的;(二)转借、转让、代开、买卖票据的;(三)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承印收费票据或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转让的;(四)擅自销毁票据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处以警告和二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票据不交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二)票据存根未妥善保存的;(三)票据遗失不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等式样四件式样一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政秘(92)254号││├──────────┤│批准日期│1992年8月8日│└────┴──────────┘收费日期:19 年月日№──────────┬──────────┬───────────────────交费单位(或个人)││收费许可证()价费字第号──────────┼────┬─────┴─────────┬─────────││金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百│十│万│百│十│元│角│分│──────────┼────┼─┼─┼─┼─┼─┼─┼─┼─┤││││││││││──────────┼────┼─┼─┼─┼─┼─┼─┼─┼─┤││││││││││──────────┴────┼─┼─┼─┼─┼─┼─┼─┼─┤合计│││││││││───────────────┴─┴─┴─┴─┴─┼─┴─┴─┴─────────│人民币(大写)│支付方法│─────────────────────────┴───────────────收费单位(公章)负责人:经办人:说明:1、此收据一式三联和一式四联两种;其中:三联单第一联为收费单位存根;第二联为收费单位记帐凭依据;第三联为交费单位记帐凭据(发票联)。
四联单:一、二、三联同三联单;第四联为内部核算联(不作发票)。
2、收据尺寸长17cm,宽9cm;“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章为直径2.5cm圆形章。
式样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政秘(92)254号││├──────────┤│批准日期│1992年8月8日│└────┴──────────┘收费日期:19 年月日№─────────────┬────┬────┬─────────交费单位(或个人)││批准文件│─────────────┼────┼────┤收费项目│计费标准│金额│备注─────────────┼────┼────┼─────────内部发行的文件资料工本费│││─────────────┼────┼────┤除本票据所列代收代办的收款│││项目外,其它收─────────────┼────┼────┤费不得使用本票捐赠款│││据,否则、缴费─────────────┼────┼────┤单位或个人有权社会团体会费│││拒付,财务部门─────────────┼────┼────┤不得予以报销。
人民币(大写)│││─────────────┴────┴────┴─────────收费单位(公章)负责人:经办人:说明:1、此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收费单位存根;第二联为收费单位记帐凭证依据;第三联为交费单位记帐凭据(发票联)。
2、收据尺寸为长14cm、宽7cm,“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专用章为直径2.5cm的圆形章。
式样三安徽省通用票据缴销单年月日─────┬───────┬────┬────┬───────┬───┬───票据名称│核销数量(本)│起号│止号│收费额(元)│核销人│备注─────┼───────┼────┼────┼───┬───┼───┼───│││││││─────┼───────┼────┼────┼───┼───┼───┼───│││││││─────┼───────┼────┼────┼───┼───┼───┼───│││││││─────┼───────┼────┼────┼───┼───┼───┼───│││││││─────┼───────┼────┼────┼───┼───┼───┼───│││││││─────┴───────┴────┴────┴───┴───┴───┴───申请单位(盖章)经手人:核销单位(盖章)说明:此单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核销单位各留一份如有短缺,申请单位要附原因说明。
式样四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情况季报表年月日┌────┬─────────────────────────────┐│票据名称││├────┼─────────────────────────────┤│规格││├────┼─────────────────────────────┤│起止号码││├────┼────┬────────────────────────┤│上期│本数│││├────┼────────────────────────┤│结存│份数││├────┼────┼────────────────────────┤│本期│本数│││├────┼────────────────────────┤│使用│份数││├────┼────┼────────────────────────┤││本数│││本期结存├────┼────────────────────────┤││份数││├────┼────┼────────────────────────┤││本数│││已缴销├────┼────────────────────────┤││份数││├────┼────┼────────────────────────┤││本数│││短缺├────┼────────────────────────┤││份数││├────┼────┼────────────────────────┤│开出票据│金额│││收入│(元)││└────┴────┴────────────────────────┘填报单位(公章)填报人:电话:注:此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一份,发票单位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