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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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2024版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2024版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管理规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术语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资质2.1 资质要求2.2 资质审查2.3 资质变更与注销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3.1 合同的订立3.2 合同的主要内容3.3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四章:劳动者权益保护4.1 劳动者基本权益4.2 工资支付4.3 社会保险与福利第五章:劳务派遣用工管理5.1 用工范围与条件5.2 用工期限5.3 岗位安排与调整第六章:费用与结算6.1 服务费用6.2 结算方式6.3 费用调整第七章:争议处理7.1 争议解决机制7.2 争议处理程序7.3 法律责任第八章:监督管理8.1 监督检查8.2 违规处理8.3 信息公开第九章:附则9.1 规定解释权9.2 施行日期9.3 其他事项签字栏甲方(劳务派遣单位)代表签字:______ 乙方(用工单位)代表签字:______签订时间:______签订地点:______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管理规定目的为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1.3 定义和术语1.3.1 劳务派遣1.3.2 用工单位1.3.3 劳动者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资质2.1 资质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专业管理人员等。

2.2 资质审查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由______进行审查,并颁发资质证书。

2.3 资质变更与注销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变更或注销,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3.1 合同的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订立,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合同的主要内容3.2.1 合同期限3.2.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2.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3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严格履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按照约定将其所招用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并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单位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用工单位是指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招聘、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实际需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解除第八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工资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务派遣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不得超过两年。

经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享受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待遇,包括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受到损害,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机制,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和机会。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并按时足额支付;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劳务派遣单位保证工资的支付。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一项规定,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共分为十三章,包含了劳务派遣的定义、条件、程序、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的____字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障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约定期限为派遣期限,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指定的岗位工作,并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劳动经济活动。

第三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公平的原则,保障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为用工单位提供就业灵活、用工便利的劳动力资源。

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定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或者是特定行业、特定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协会、人事代理机构、劳动力市场等。

第二章劳务派遣条件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应当依法取得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三)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从业人员和服务设施;(四)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知识,以及必要的技能和能力;(五)拟派遣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审核,具备相关的技能和能力,并符合用工单位的工作要求;(六)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的管理制度,保障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公示下列资料:(一)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地址;(二)注册资本及其来源;(三)劳动能力、从业人员和服务设施;(四)工作服务范围和内容;(五)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终止的方式;(六)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措施;(七)经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特邀顾问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第三章劳务派遣程序第七条用工单位申请派遣劳务人数超过三十人或者工作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整理(适用、权威)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整理(适用、权威)

关于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1、劳务派遣的法律定义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二名称虽有所不同,但性质基本一样,通常表现为劳动者“雇佣”与“使用”的分离。

劳务在当前被广泛使用,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将原来的标准工方式改为劳务,主要是由于劳务存在几个优势,一是降低用工成木;二是可规避用工风险;三是便于用工管理。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就业形式在市场经济国家早已存在,是企业为适应市场变化、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要求的必然结果。

2、劳务派遣的法定操作方式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人员与实际用工单位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3、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性质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从正规的有限公司到个体组织,参差不齐,但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这种混乱的状况将得到规范。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按照规定可以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其他的组织形式将不再允许,个体中介性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将不复存在,4、劳务派遣中的三方法律关系在劳务派遣情形下,存在三个法律美系,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动法律,劳动者与接受单位的劳务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之间的派遣法律关系,前者受劳动法调整,发生争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二者受一般的民事法律调整,发生争议时可能会根据争议产生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向相关部门解决。

5、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在普通的用工方式中,劳动合同的期限除了特别规定外,没有强制性的期限限制,主要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劳务派遣则不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受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派遣用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将自有劳动者派遣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管理和指导,并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灵活用工形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和资格认定第四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资质,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定资金;(二)拥有相应的场所、设施和管理人员;(三)有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信誉;(四)具备与从事劳务派遣相适应的规模;(五)具备为劳派工提供消防、安全教育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劳务派遣机构申请设立时,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并进行资格认定。

第六条劳务派遣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程序与要求第七条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第八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前,详细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并与被派遣劳动者确认。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合理安排,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护,并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约定派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派遣期限届满,派遣双方可协商续签或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第四章派遣期间的权益保障第十一条派遣劳动者参加和享受用工单位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待遇,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享有同等权益。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保护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对待,不得拖欠或减少劳务报酬,不得违法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4年1月24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对于缓解企业短期用工压力、降低用工成本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市场,保护劳动者权益,国家制定了《劳务派遣暂行管理办法》。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2. 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必须依法注册,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3. 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确保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4. 合同管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派遣岗位限制:劳务派遣主要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不得用于主要业务岗位。

6. 派遣期限:劳务派遣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派遣同一劳动者不得超过一年。

7. 用工单位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8.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9. 费用结算: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应当明确费用结算方式和周期。

10. 监督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务派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办法的实施。

11. 违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劳务派遣市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企业用工提供灵活性。

劳务派遣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劳务派遣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及所有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我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服务至上、安全稳定的原则,确保劳务派遣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劳务派遣公司资质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公司形式设立;2.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4.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5.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6.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7. 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劳务派遣公司资质申请流程:1. 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审核合格后,颁发劳务派遣许可证;4. 劳务派遣公司持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六条劳务派遣公司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需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换证。

第七条劳务派遣公司资质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八条劳务派遣公司资质证书变更,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资质监督检查第九条我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劳务派遣业务进行检查,确保资质合规。

第十条我公司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公司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最新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整理(适用、权威)

最新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整理(适用、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规定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规定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法条内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登记事项的规定。

一、增设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背景和主要考虑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用和使用相分离,处于强势地位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容易利用劳务派遣的特性,转移用工风险,规避法律义务。

因此,如何既发挥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的积极作用,又将其限制在可控范围内,是各国劳务派遣监督管理中面临的普遍性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劳务派遣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非法到合法、从禁止到有条件允许的漫长过程。

目前,多数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规范和限制,其中一个共性的做法,就是对营利性劳务派遣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设置许可或者登记等批准程序。

大部分实施许可制度的国家都规定了派遣企业在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基础设施、对经理的品质要求等方面必须满足的最低标准。

如《德国劳务派遣法》规定,从事劳务派遣活动须取得由联邦劳动局颁发的国家许可。

《韩国劳动派遣法》规定,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必须获得许可证。

获得许可的条件是通常要雇用5名以上员工、具有1亿韩元以上资本金,以及拥有专用面积66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室。

国际劳工组织于1997年6月第85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私营就业机构公约》(第181号公约),首次承认了劳务派遣机构的合法性,但主张政府应当对劳务派遣机构等私营就业机构进行适当监管。

劳务派遣机构设置标准

劳务派遣机构设置标准

劳务派遣机构设置标准
一、举办劳务派遣机构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劳务派遣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三、应配备专职人员。

劳务派遣专职管理人员不应少于3人,且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掌握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的工作流程和基本要求;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业资格证书。

四、应制定劳务派遣机构章程,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

建立岗位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保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等相关的规章制度。

六、应具备与开展劳务派遣服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场所办公面积一般不得少于50平方米,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和安全规程。

主要包括接洽会客室、档案室、财务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必要的辅助用房等。

七、有住宿员工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
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宿舍面积应不小于2.5平米/人。

八、应配备可满足业务需要的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档案柜、网络设备等相关设施设备。

九、应配备与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可实现不但限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管理、薪酬管理、业务数据处理分析等信息化管理。

劳动合同法解读之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解读之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解读之【特别规定-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防止资质不够的黑中介的产生,没有资金支持,很难有效的给劳动者发放工资,也需要防止劳务派遣单位卷款的事情发生。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避免前面案例讲到的,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不在使用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动派遣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要区分劳动者过错和用工单位过错的情况,如果是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给用工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则应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工单位辞退劳动者,则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发放。

注明工作岗位,有重要的意义,就是避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发生,也便于下述条款的实施,例如第六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有的劳务派遣单位的操作办法是不给无工作期间的被派遣劳动者薪酬,致使有劳动关系,但是没有薪酬,又无法领取失业救济的情况发生)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标准的做法是三方协议,A派遣方、B劳动者、C用工单位。

1、派遣方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派遣方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3、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有关岗位的协议,要求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

另外,对于工伤发生情况,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责任由谁来承担,如果由派遣方承担,则派遣方收取的管理费应有专门的工伤保险提成基金来处理这种事情。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规定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规定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法定资本,确保能够承担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经济责任;2.注册地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且能正常开展劳务派遣活动;3.人员配置合理,拥有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的管理人员;4.具备设立劳务派遣单位所需的设施和场所,满足劳务派遣活动的需要。

第三章设立程序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程序如下:1.提出设立申请,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2.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3.完善设立申请,修改和补充相关文件和资料;4.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设立决定;5.劳务派遣单位完成设立注册手续,并领取设立证书。

第四章设立责任及权益保障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后,承担以下责任和权益保障:1.遵守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和合法权益的实现;2.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务派遣服务,严禁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3.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制度,并全额缴纳相关费用;4.劳务派遣单位享有合法盈利的权利,但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后,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的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2.按照相关要求配合监督检查;3.接受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条如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甚至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证书。

第七章附则第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若与其他规定相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本合同由设立单位及甲方共同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

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

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反规定的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第五条根据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条件要求,公司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面试、筛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经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并确认后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第六条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后可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进行招聘、面试、筛选,用工单位确定录用名单后,由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三)劳动合同管理第七条公司建立派遣员工名册,并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做好用工备案。

第八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时,用工单位应核实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第九条派遣员工派遣期满、用工单位继续使用的,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

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十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公司后,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规定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规定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一
定的规定。

首先,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单位,
且必须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其次,劳务派遣单位在招募、培训、管理等方面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再次,劳务派遣单位需与被派遣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在设立时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劳务派遣
单位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注册资金,确保经营稳定。

其次,劳务
派遣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和人才队伍,确保能够提供优质的
劳务派遣服务。

再次,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等流程,确保员工能够得到良好的工作
环境和待遇。

总的来说,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规定严格,旨在保护劳务派遣员工
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劳务派遣员工则应了解自
己的权利和义务,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劳
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希望相关单位和员工能共同努力,建立和谐稳定
的劳动关系,实现共赢发展。

劳务派遣合同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特别规定在当今的劳动市场中,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

然而,为了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法律对于劳务派遣合同制定了一系列特别规定。

这些规定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劳务派遣合同中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和责任有着明确的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经营资质,依法登记注册,并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

这是保障劳务派遣业务能够正常、合法开展的基础。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还承担着诸多重要责任。

例如,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无工作期间,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

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也有着特别的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特征。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而且,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确保劳动者能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劳务派遣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问题也是重点关注的内容。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补缴,或者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劳务派遣合同中的派遣期限和退回机制也有严格的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或地区对劳务派遣行业进行监管和管理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差异,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1. 注册和审批:劳务派遣企业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和审批,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执照。

2. 劳务派遣合同:劳动派遣企业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必须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3. 工资支付:劳务派遣企业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及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4. 劳动保护:劳动派遣企业必须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包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工作休息等。

5. 安全管理:劳动派遣企业必须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

6. 劳务派遣备案:劳务派遣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劳动派遣情况进行备案,包括派遣人数、派遣职业、派遣期限等。

7. 行业监管:相关部门会对劳务派遣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并遵守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派遣管理规定会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调整和更新,因此,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动者应
及时了解和遵守最新的规定。

另外,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劳务派遣管理方面的程度和要求也可能存在差异,所以企业和劳动者在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时要遵守相应地区的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建立有什么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建立有什么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建⽴有什么规定
如果就“《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建⽴有什么规定”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建⽴有什么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民币⼆百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政部门依法申请⾏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单位,应当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以及派遣期限、⼯作岗位等情况。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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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办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被派遣人员派往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实际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劳务活动的服务型企业。

单位、个人申办(以下统称申办人)劳务派遣企业,应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证书》,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申办人向其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办劳务派遣企业资质,其申办人应具备从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职业资格,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劳务派遣企业资质申请表;
2、管理人员状况登记表;
3、专职人力资源师或劳动经济师等相关证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办公场所产权证或者租赁协议、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申办劳务派遣企业条件的申办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核发《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证书》。

实际用人单位应使用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资质证书》的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的人员,并与劳务派遣企业约定相关事宜。

劳务派遣企业资质等级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级次。

(一)一级资质等级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
2 、职工人数500 人以上,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3 、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管理人员中有取得国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五人以上,其中管理师以上等级的人员三人以上。

(二)二级资质等级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金50 万元以上;
2、职工人数300-500人,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3 、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比较完善。

管理人员中有取得国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四人以上,其中管理师以上等级的人员二人以上;
(三)三级资质等级应具备的条件:
1 、注册资本金25万元以上;
2 、职工人数100-300 人,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3 、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管理人员中有取得国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三人以上,其中助理管理师以上等级的人员一人以上;
(四)四级资质等级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职工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3、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基本健全。

管理人员中有取得国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二人以上。

申请一、二、三、四级资质等级的劳务派遣企业,其内部应至少设有用工信息、岗位开发、招聘派遣、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障、财务等管理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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