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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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 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事项程序 办理流程图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法律效力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
请。
信息索取号: 030400-04- 公开类型: 主 生成日期:
2008-001019
动公开
2008-09-08
复审时间: 2016-05-24
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 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 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 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 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 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 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 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 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 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 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 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 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设立商事主体,申请人应当向
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 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 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 18:00(节假日除外) 申请受理机关
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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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
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
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
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
商事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证券、银 行、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需要报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 设立登记前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 体成立日期。 依法设立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商事登记机 关发给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 业,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企业 分支机构,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条 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 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 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 构; (六)有公司住所。 申请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六 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 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 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
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我局驻市民中心市 行政服务大厅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 厅23-25号窗 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 12315
时 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 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4.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 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5.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 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
动。
救济权利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指引
事项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事项收费:
不收费
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
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检或年审:
此项许可须年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法律效力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
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
请。
信息索取号: 030400-04- 公开类型: 主 生成日期:
2008-001019
动公开
2008-09-08
复审时间: 2016-05-24
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 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 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 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 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 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 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 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 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 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 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 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 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设立商事主体,申请人应当向
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 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 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 18:00(节假日除外) 申请受理机关
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
wk.baidu.com
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
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
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
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
商事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证券、银 行、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需要报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 设立登记前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 体成立日期。 依法设立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商事登记机 关发给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 业,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企业 分支机构,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条 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 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 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 构; (六)有公司住所。 申请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六 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 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 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
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我局驻市民中心市 行政服务大厅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 厅23-25号窗 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 12315
时 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 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4.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 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5.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 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
动。
救济权利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指引
事项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事项收费:
不收费
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
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检或年审:
此项许可须年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