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不动产登记收费规范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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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用地报批工作,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和服务,现对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赣国土资发[2009]2号)进行了优化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主办部门:征地管理处协办部门:规划处、耕地保护处、地籍处、政策法规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财务处、土地利用处、信访处、执法总队、监察室、信息中心、窗口办一、审查依据及原则建设用地审查工作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有关资料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二、审查内容(一)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经落实。

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征地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被征地农民是否有到部、省上访情况且合理的要求是否已经解决。

(三)供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供地政策,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四)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有偿使用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用地的出让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土地用途、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

(六)是否涉及压覆矿产和地质灾害问题。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第69号令和国土资规〔2016〕16号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第69号令和国土资规〔2016〕16号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第69号令和国土资规〔2016〕16号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7.01.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土地资源
正文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第69号令和国土资规〔2016〕16号文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修改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第68号令)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部第69号令),并下发《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现将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厅将按照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第69号令和国土资规〔2016〕16号文件要求改进相关工作,参照部用地预审和报批系统模式,修改调整全省用地预审和报批系统,并适时进行培训。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月13日。

不动产权籍调查

不动产权籍调查
不动产权籍调查
一、概念
Ø 不动产权籍:记载不动产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 等级和价格等的表卡簿册证、图件和数据的总称。
Ø 不动产权籍调查:指依照不动产权利人的申请和由政府统一组 织,通过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查清不动产的权属、界址、 面积、用途、等级和价格等基本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 等调查资料,为不动产登记、核发证书等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 性工作。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二)多规并行,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稳定。
➢ 协调一致避免现行调查标准间的技术差异。 • 现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在数学基础、精度要求等方面存在差
异,对于不一致的,原则上以《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的 要求为准。 • 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宜采用与地籍图相一致的坐标系统和 投影方法开展调查。 • 同一不动产权籍要素,调查精度要求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精度 要求高的规定为准。
Ø保证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地区能够顺利 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现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 的平稳过渡,实现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序运行。
二、背景与意义
当前现状:
国土部门 地籍调查 宗地 《地籍调查规程》 房产部门 房产测量 幢、户
《房产测量规范》 《城市测量规范》 林业部门 林权调查 林班、小班
❖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时,如宗地界址等未发生变化的,原 有调查结果继续有效。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二)多规并行,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稳定。
Ø继续沿用现行各类标准。 v 继续执行现行的《地籍调查规程》、《海籍调查规范》、《无居民海 岛使用测量规范》、《房产测量规范》、《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 规程》等标准规范。 v涉及土地、海域的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海籍调查规范》 等标准开展;涉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调查,按照《房产测量规范》 等标准实施;其他不动产权籍调查,依据相关标准和规定实施。 v五年过渡期间,涉及耕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籍调查,继续按照农业部门 相关标准规定实施。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2009年5月19日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我委对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就我省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购房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房屋登记费。

房屋登记费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执行。

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包括套内厨房、卫生间、储藏间、车库等附属设施。

独立车库(车位)、储藏(杂货)间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房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

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证书工本费)。

土地登记费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注册登记、发证工作而向国有土地使用者收取的服务费用。

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1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0]8号)的精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权属登记费。

二、涉及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的经营性收费(一)房地产测绘费(勘丈测量费)。

权籍调查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重要性

权籍调查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重要性

权籍调查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重要性发布时间:2021-12-17T06:37:38.860Z 来源:《房地产世界》2021年14期作者:赖志强[导读] 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基础环节,确保权籍调查工作有序、科学地运行,可以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分析当前权籍调查之于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和工作推进原则,并对如何解决当下不动产及其权籍调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思路,希望可以业内人士提供参考意见。

赖志强东莞市道滘镇不动产登记中心摘要: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基础环节,确保权籍调查工作有序、科学地运行,可以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分析当前权籍调查之于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和工作推进原则,并对如何解决当下不动产及其权籍调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思路,希望可以业内人士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重要性引言:不动产作为关系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资产,其统一登记工作的质量引起了各方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权籍调查在不动产登记中起着不容忽略的重要作用,只有通过权籍调查工作取得相关资料,才能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提升整个工作的精准度。

一、不动产及其权籍调查的作用及开展原则不动产的权籍调查工作包含将登记不动产的权属信息、空间界限、不动产位置图、面积等重要资料进行详细记载。

在针对相关不动产进行权籍调查的工作中会由不动产权利拥有者提出申请,再经过当地政府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组织相关人员围绕不动产进行相关调查工作。

其工作内容涵盖:不动产的产权归属、对于不动产的权属以及面积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清楚,最终形成相应不动产数据和表册等文件资料,因此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基础环节[1]。

在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中,应遵循如下相关原则:依据国家或政府的宏观指导进行工作。

在涉及不动产内容进行权籍调查工作中,必须坚持以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政府的指导方案等内容作为基础工作理念,唯有如此才能保障调查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顺利开展。

关于整治企业不动产登记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关于整治企业不动产登记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关于整治企业不动产登记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专门增设4个受理窗口作为企业自助服务区,由经过业务培训的开发企业职员自助受理初始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中心实行严格管控和指导。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整治企业不动产登记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一、目标任务通过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精简登记申请材料,压缩业务办理时限等措施,2018年底前全市实现企业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办结。

二、主要措施(一)开设企业自助服务办公区。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件量大、办理时间集中等特点,做到合理有序安排,提前告知企业,与金融等部门协调沟通,变集中办理、密集办理为分散办理、有序办理。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专门增设4个受理窗口作为企业自助服务区,由经过业务培训的开发企业职员自助受理初始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中心实行严格管控和指导。

(二)权调工作前置。

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勘测规划院、各区分局分工协作,将企业初始登记中的现场查勘环节前置,由勘测规划院和各区分局在进行测绘和权籍调查工作时,一并进行现场查勘,提高办件实效。

(三)再造业务流程。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操作技术规范》要求,重新梳理企业初始登记和抵押登记业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四)完善历史遗留问题会商会审制度。

坚持不动产登记业务会商会审制度,对于因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企业办证难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实际、解决问题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相关审核制度,加大会商力度,尽快尽早解决问题,重大疑难问题要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提交有关会议研究解决。

(五)全面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有关要求,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市国土房产局与市税务局密切配合,共同调整现有窗口设置,计划设立“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努力实现不动产交易、登记和税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六)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

定期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对国土房产窗口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监督,对反映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2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中共江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3〕18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赣发〔2014〕1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江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赣府字〔2014〕20号),为加快我省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步伐,做好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职责整合、机构组建、法规制定和信息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和实施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构建覆盖全省、权界清晰、有序对接、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登记。

切实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准备和衔接,维护不动产统一登记大局,实现全省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赣府厅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五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要求,围绕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水平,推动我省由矿业大省向矿业强省迈进,助力高质量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引领管控(一)优化勘查开发区域布局。

落实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统筹矿产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现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因素,加大钨、锑、锡、钼、铜、金、钒、稀土、锆、铌、钽、锂、金、萤石、晶质石墨等战略性矿产,及地热、矿泉水、硅石等优势矿产勘查开发力度,明确重点勘查开发区域,建设赣北沿江、环鄱阳湖、赣东北、赣西北、赣中南5个各具特色、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矿业经济区。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禀赋、紧缺程度和相关规划,制定年度区块出让计划,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过程中可动态调整,新矿业权出让后应及时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地质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强化三条控制线管控。

坚持底线思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应优先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确实无法避让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差别化管理。

扎实推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战略性和紧缺、优势矿产勘查开发,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允许在办理探矿权登记后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勘查活动,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财产所有权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中的权属确认,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有关法规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事求是处理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以保障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扩大确权登记发证覆盖范围。

(一)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三)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四)农村集体成员建房虽未经批准,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的,经本农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不动产登记收费规范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不动产登记收费规范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不动产登记收费规范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不动产登记收费规范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不动产登记局:为进一步严格全省不动产登记收费,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树立不动产登记机构良好形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收费标准明示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在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和窗口显著位置张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让前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群众知晓不动产登记收费项目、标准。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财税〔2016〕79号文件所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登记费。

严禁不动产登记机构违规乱收落宗费、配图费、测绘费、地籍调查费等费用;严禁超收费,同宗不动产同时办理两种业务时只能收取一次费用。

三、立即叫停“搭车收费”各地要立即开展本地不动产登记及相关收费专项清理,核查是否存在“搭车收费”现象。

对其他部门以“搭车收费”形式收取的配图费、信息服务费、转移评估费、交易备案服务费等,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立即停止提供“搭车收费”便利服务。

加强与政府及物价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取得对取消房管部门配图费、二手房测绘费等收费的支持。

在不动产登记大厅公告上述费用不属于法定不动产登记收费,办理不动产登记无须缴纳。

各地要按照《江西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赣国土资函〔2016〕292号),规范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除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缴纳凭证等缴费凭证外,不得将其他部门或中介机构收费凭据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严禁作为审核登记要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竣工决算书、房屋维修基金或物业维修储备缴纳凭证,以及各类“奇葩证明”。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二、扎实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夯实统一登记工作基础 《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类不 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提交材料、审查要点等内容,规范了登记资料管 理和相关文书格式。这些要求要落实到登记资料移交、业务流程再造、 数据整合和系统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技术准备工作中。各地要投入充 足的技术人员和经费,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要按照《条例》、《实 施细则》的规定,依据《规范》细化的各种登记类型特点,全面梳理, 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登记业务流程。同时,要尽快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 设好,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满足颁发新证和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 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 动产登记和资料查询的前提,只有依据完整的原始资料开展登记,才能 保证登记行为准确高效。《物权法》、《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 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中央编办关于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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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 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 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 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 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 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 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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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 号)规定,要做 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 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 号)要 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国土资源部 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 见》(国土资发〔2015〕90 号)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 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争取党 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簿、权 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 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 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逐步移交纸 质登记资料原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4•【文号】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部先后印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各地依据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权籍调查,有效保障了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地实施。

但随着工作的持续推进,个别地方对权籍调查工作要求把握不准,出现重复测绘、额外收费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成效和行业形象。

为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切实保障不动产登记平稳高效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工作定位,规范开展权籍调查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和基础,各地应以服务和支撑不动产登记为根本出发点,依据《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开展权籍调查,形成完整有效的调查成果,保障不动产登记的需要。

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

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指导做好权属调查工作。

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首次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完成权籍调查工作。

申请人委托开展权籍调查的,应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权籍调查单位,权籍调查费用由委托双方根据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协商确定;由政府出资开展的权籍调查工作,根据政府采购要求选择权籍调查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22〕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22〕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不断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对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少数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性不强、“净地”出让规定执行不到位、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土地价值得不到有效体现,政府土地收益被侵占,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基础(一)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房地产市场供需、存量建设用地、租赁住房供应、在库政府储备土地等情况,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的内容还应包括具体地块位置、面积、规划用途、拟出让时间等信息。

公开路径要统一规范、方便查询,避免层层嵌套。

鼓励各地利用科技手段,借鉴先进做法,实现在线查询地块位置、信息、实景、周边配套、周边成交地价等内容。

厘清不动产权籍调查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

厘清不动产权籍调查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

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不断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这个名词也逐渐进入老百姓的眼帘。

一些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往往告知申请人,必须先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然后才可以办理相应的登记。

然而不动产权籍调查到底是什么?其与不动产登记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本文予以简要分析。

一、什么是不动产权籍调查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对不动产权籍调查进行一个定义,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法律规定必须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

笔者综合国土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将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概念予以界定。

所谓不动产权籍调查,即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以宗地、宗海为单位,通过对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进行调查和测量,以获取宗地、宗海、房屋(建、构筑物)、森林和林木等不动产权籍信息的行为。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由来虽然目前并没有法律层级对不动产权籍调查予以明确规定,但其并不是什么新兴的产物。

早在1993年,国土部就出台了《城镇地籍调查规程》,2012年更新为《地籍调查规程》。

并且其他登记部门均有出具不同的法规对各类权籍调查予以规范。

如《海籍调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房产测量规范》《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等,并且按照国土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的规定,以上的规范在不动产权籍调查时仍然适用。

三、土地权籍调查和房产权属调查的区别虽然在《地籍调查规程》和《房产测量规范》中均有关于调查的规定。

但是其利用的目的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1、土地权籍调查土地权籍调查的上位法除了《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外,还有《土地调查条例》《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规,但从《土地调查条例》第2条:“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根据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在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基础上,开展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全省100个县(市、区)2021年度国土利用全要素变化情况,维护更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下称“三调”)成果,保持国土调查成果现势性。

在“三调”耕地质量分类工作基础上,开展2020年耕地质量分类年度更新和2021年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掌握耕地质量分类变化情况,更新耕地质量分类数据库。

从2022年开始,建立日常变更机制,各县(市、区)对自然资源部和省厅下发的各类监管核实图斑开展日常举证,开展季度或半年度集中举证工作,有效保障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二、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开展调查,发扬“三调”中求真务实、科学严谨、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优良作风,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分级落实责任。

省级科学统筹安排,加强技术培训,对各地调查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与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对经市级复核合格的成果开展全面内业核查、互联网+在线和外业实地抽查,对更新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全省变更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可靠。

市级要对本辖区县(市、区)开展技术指导,加强全过程质量管控,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度和调查质量情况,对县级成果开展复核。

本年度市级重点负责新增建设用地、补充耕地图斑的检查,包括检查国家和省级下发疑似新增、拆除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变化图斑是否全部调查举证,自主新增的建设用地举证照片是否为建设用地,当年度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减挂钩拆旧、工矿废弃地复垦、自主开发等补充耕地图斑是否全部调查举证,上述确属变化的是否按现状据实变更。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实施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社会广泛关注。

坚定不移地落实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要求,逐步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已正式印发,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正按计划推进。

不动产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是条例实施、簿册统一和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支撑,慎重稳妥做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意义重大。

为保证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地区能够顺利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现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平稳过渡,实现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序运行,现通知如下:一、统一基础,做好调查工作的有效衔接(一)坚持地(海)籍调查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基础。

土地(海域)信息是不动产调查登记的重要载体和有机组成部分。

各地应按照继承性、兼容性和统一性的要求,以地(海)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海)为依托,稳妥有序地组织开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日常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避免因调查基础不一而可能导致的权利交叉、重叠、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已有地(海)籍调查成果作为调查衔接的主要依据。

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总体要求,以现有地(海)籍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房屋、林木等各类不动产调查、登记、审批、交易等资料,开展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

权籍调查完成后,要与已有的地籍图、宗地图等地(海)籍成果进行有效对接,核实权籍调查结果,适时更新地(海)籍图,满足不动产登记的需要。

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时,如宗地界址等未发生变化的,原有调查结果继续有效。

权籍调查收费标准

权籍调查收费标准

权籍调查收费标准一、调查范围。

权籍调查是指对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权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工作。

本公司的权籍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权籍调查、房屋权籍调查、林地权籍调查等。

二、收费标准。

1. 土地权籍调查收费标准:(1)土地权籍调查,按照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性质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农用地,每亩X元。

宅基地,每宗X元。

工矿用地,每平方米X元。

商业用地,每平方米X元。

其他用地,每平方米X元。

2. 房屋权籍调查收费标准:(1)房屋权籍调查,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性质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住宅,每平方米X元。

商业用房,每平方米X元。

工业厂房,每平方米X元。

其他房屋,每平方米X元。

3. 林地权籍调查收费标准:(1)林地权籍调查,按照林地面积和林地类型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竹林,每亩X元。

松树林,每亩X元。

杉树林,每亩X元。

其他林地,每亩X元。

三、收费说明。

1. 收费标准中的“X元”为具体数字,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收费标准中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林地面积等计量单位为亩、平方米等。

3. 收费标准中的房屋性质、土地使用性质、林地类型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调整。

4. 收费标准中的费用包括调查费、报告费等,具体费用项目详见合同。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费标准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2. 客户如需进行权籍调查工作,请提前与本公司联系,协商具体的调查范围和收费标准。

3. 本公司保留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具体调整事项将提前告知客户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结语。

通过本文档的详细介绍,相信您对我们公司的权籍调查收费标准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以上为本公司权籍调查收费标准,感谢您的阅读和支持。

聚力权籍调查 助力统一登记——对做好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的思考与建议

聚力权籍调查 助力统一登记——对做好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的思考与建议

聚力权籍调查助力统一登记——对做好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
的思考与建议
岳志强
【期刊名称】《资源导刊》
【年(卷),期】2017(0)1
【摘要】不动产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提和基础,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簿册统一和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支撑,权籍调查成果经不动产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慎重、稳妥地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意义重大。

【总页数】2页(P18-19)
【关键词】不动产;信息平台建设;调查成果;法律效力;产权;
【作者】岳志强
【作者单位】濮阳市国土资源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623.1
【相关文献】
1.多规并行合一调查统一成果——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解读《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J], 李倩
2.多规并行合一调查统一成果——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解读《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J],
3.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与权籍调查常规类型解析 [J], 夏菱
4.不动产统一登记林权类权籍调查浅析 [J], 韩小军;
5.多规并行合一调查统一成果——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解读《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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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不动产登记收费规范权籍
调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8.05.15
【实施日期】2018.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不动产登记收费规范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不动产登记局:
为进一步严格全省不动产登记收费,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树立不动产登记机构良好形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费标准明示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在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和窗口显著位置张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让前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群众知晓不动产登记收费项目、标准。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财税〔2016〕79号文件所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登记费。

严禁不动产登记机构违规乱收落宗费、配图费、测
绘费、地籍调查费等费用;严禁超收费,同宗不动产同时办理两种业务时只能收取一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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