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企业征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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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征信信息查询与使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等法规以及《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指导意见》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征信管理办法》(信联发〔2016〕84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征信工作相关部门、人员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行征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行成立由分管行长任组长,授信评审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征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联社的统一部署,切实规范征信业务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授信评审部是征信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人民银行和省联社关于征信管理的各项要求,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调查评级、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1.制定本行征信系统应用管理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2.按照省联社的有关工作要求,推进本行征信管理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录入数据质量,规范数据应用管理行为,提高异议处理效率,做好客户咨询工作;3.根据省联社下发的应报未报明细数据及征信接口上报系统中内部校验错误清单,督促各业务发生机构及时进行查错纠错;4.受理由客户提出的以及由人民银行、省联社转交的征信异议申请,并向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做书面答复。

对于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在核实问题真实性的基础上,及时向省联社风险管理部报告;5.负责本行内部管理员和用户的创建、维护和管理工作;6.根据系统运行实际情况,及时向省联社反馈改进意见和建议,按季对征信管理工作进行排查并向省联社风险管理部提交书面报告;7.主动与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做好沟通协调,规范征信系统在本行的应用管理工作;8.按季向省联社风险管理部报送征信业务报告,牵头按季开展征信业务排查并做好内外部检查发现征信业务相关违规问题的整改及后续跟踪工作等,相关排查整改情况纳入征信业务报告。

某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最新]

某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最新]

某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ⅩⅩ农商行)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和异议处理管理,提升征信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支《ⅩⅩ省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包括:(一)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加工、校验、报送、维护等工作;(二)合法合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征信中心”(三)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四)查询、告知、答复客户征信相关问题。

(五)人民银行布置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征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的原则,总行评审授信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各支行为征信业务应用部门。

第五条总行授信评审部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行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二)负责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三)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四)负责向征信中心报、省农信社报送与我行发生业务的客户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五)负责本行征信系统机构的检查工作;(六)完成上级与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六条各支行(征信系统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一)落实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制定本机构征信业务操作细则;(二)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管理,逐步提高征信数据报送质量;(三)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四)负责向客户做好征信宣传、疑问解答等工作;(五)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2023企业征信管理规定

2023企业征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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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129号 ,5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400号,、《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8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及《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09]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一级集中式数据结构~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及个人征信管理全面工作.第四条授信管理部为日常工作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及省联社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牵头组织征信业务培训~指导各支行做好数据报送、系统应用及异议处理等工作,,三,负责管理员及普通查询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征信系统的技术支撑~维护征信系统正常运行~负责本行异议处理申请上报省联社等工作.第六条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征信数据录入、维护、日常应用查询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第七条总行授信管理部和科技部分别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全行征信业务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各支行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及与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用户管理,一,用户和权限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体系~用户分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查询用户两种。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征信业务的开展,保护企业信息安全和经济秩序,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相关主体,包括其关联方和代理机构。

第三条企业征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用评估、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查询等业务。

第二章机构要求第四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设立专门的征信管理部门,确保征信业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第五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业务流程,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第六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征信业务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

第七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金融监管机构报送征信业务相关的数据和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第三章信息收集和处理第八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收集企业信息,并建立信息采集和处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第九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企业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征信业务的数据及时更新和准确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

第四章业务规范第十一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信用评估和信用报告的制作和发布。

第十二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信用评估和信用报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故意歪曲企业的信用状况。

第十三条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公布有关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受到处罚的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信息安全情况报告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信息安全情况报告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信息安全情况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客户征信信息安全,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行所有参与征信业务活动的经办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征信信息安全情况是指可能存在对各支行、部门及征信系统、信贷系统等征信载体的征信业务和征信信息安全造成影响的事项。

征信业务风险、舆情行为应报告相关事项。

第四条征信信息安全情况报告实行“一事一报”制,报告要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第五条本行征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征信信息安全情况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

第二章报告的具体要求第六条必须在行为或事件发生2小时内报告的事项:(一)因征信异议、投诉办理不当,或征信谣言等负面舆论导致民众聚集、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二)内部发现征信信息被泄露或非法出售线索的。

第七条必须在行为或事件发生24小时内报告的事项:(一)因泄露或非法出售征信信息等问题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或立案审查的;(二)因征信业务处理不当而被起诉至法院的。

第八条必须在业务发生5个工作日内报告的事项:(一)因信用报告中展示信息有误而引起征信异议或投诉的(包括本行96008投诉或其他媒体形成的投诉);(二)因发生冒名贷款或冒名信用卡被客户投诉的;(三)因违规办理冒名贷款或冒名信用卡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或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立案审查的;(四)其他存在潜在征信信息安全风险的事项。

第九条征信信息安全情况报告原则上应以纸质形式报送。

针对本办法第六条中的紧急事项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并于2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纸质报告。

第十条征信信息安全情况报告要做到要素完整,重点突出。

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事件概况、简要经过、原因背景、后果影响、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及下一步措施等。

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征信信息查询与使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等法规以及《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指导意见》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征信管理办法》(信联发〔2016〕84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征信工作相关部门、人员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行征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本行成立由分管行长任组长,授信评审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征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联社的统一部署,切实规范征信业务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授信评审部是征信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人民银行和省联社关于征信管理的各项要求,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调查评级、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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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农商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农商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农商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的信用风险,规范企业征信业务管理,促进企业信贷业务发展,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业务,是指农商行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报送、维护的活动。

包括:(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授权,建立、完善用户管理体系,查询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二)受理、查询企业客户信用状况及相关信息;(三)受理、核查及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四)与企业征信系统有关的指导及检查;(五)征信分中心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含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经营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往来金融机构等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农商行提供的企业在贷款、担保、保理、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在经济社会管理和经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县联社包括全省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商业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征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障资金安全,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征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企业客户提供风险融资服务时,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企业经营管理信息,评估企业资信状况,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企业征信管理的相关工作,规范商业银行开展企业征信管理的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征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合作,提高信息质量和安全性,不断完善企业征信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企业征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保密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六条企业征信工作应当在企业客户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严格保护客户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七条企业征信工作应当依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企业征信工作中坚持风险导向,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避免信用风险。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依靠科技手段,提高企业征信工作效率,不断更新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提升企业征信管理水平。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征信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设立专门的企业征信部门或工作组,负责企业征信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征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企业征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工作流程和标准;(二)收集、整理、分析企业客户的经营管理信息,评估客户资信状况;(三)编制企业征信报告,提供风险评估和建议,支持信贷决策;(四)开展企业征信信息的维护、更新和追溯工作;(五)开展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六)开展企业征信管理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各部门应当配合企业征信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营管理信息和数据资料,积极配合开展客户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农商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农商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农商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农商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的信用风险,规范企业征信业务管理,促进企业信贷业务发展,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业务,是指农商行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报送、维护的活动。

包括:(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授权,建立、完善用户管理体系,查询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二)受理、查询企业客户信用状况及相关信息;(三)受理、核查及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四)与企业征信系统有关的指导及检查;(五)征信分中心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含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经营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往来金融机构等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农商行提供的企业在贷款、担保、保理、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在经济社会管理和经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县联社包括全省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赣昌农商行)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和异议处理管理,提升征信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支《江西省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包括:(一)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加工、校验、报送、维护等工作;(二)合法合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三)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四)查询、告知、答复客户征信相关问题。

(五)人民银行布臵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征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的原则,总行评审授信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各支行为征信业务应用部门。

第五条总行授信评审部具体职责包括:精品(一)负责本行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二)负责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三)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四)负责向征信中心报、省农信社报送与我行发生业务的客户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五)负责本行征信系统机构的检查工作;(六)完成上级与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规范企业征信业务行为,确保企业征信稳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ⅩⅩ村镇银行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异议处理)、更正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ⅩⅩ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依法合规、真实全面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应当为借款人和担保人信息、密码等商业秘密保密。

第五条概念释义企业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及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供信息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数据是指ⅩⅩ村镇银行提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企业概况等客户基本信息。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借款人、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不同意见。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是指经借款人、担保人申请,ⅩⅩ村镇银行业务经办机构受理、核查、更正、反馈异议的行为。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第六条信贷管理部门是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参与业务部门主要有公司信贷业务部门及科技信息等部门。

第七条企业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本行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数据报送工作;负责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ⅩⅩ村镇银行的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负责对接收到的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负责组织辖内企业征信业务培训;负责对征信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检查等工作。

XX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 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调查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

目的为加强XXXX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和异议处理管理,提高征信服务水平,根据省联社有关文件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内经营和使用信用报告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3。

术语定义3.1 信用参考系统的数据收集、处理、验证、提交和维护;3.2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的)合法合规使用;3.3 接受、检查和处理客户异议信息;3.4 询问、告知和回答与客户信用调查相关的问题; 3.5 中国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信用调查工作等。

4。

职责4.1 各员工分支机构(征信系统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4.1 员工是自我发展的主人,应积极发展自我;落实征信业务相关制度和要求,制定本机构征信业务操作细则;4.1.2建立清晰的自我认知,了解专业兴趣,选择更适合专业兴趣的工作方向;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管理,逐步提高信用报告数据质量;4.1.3主动思考和规划自己的发展目标,积极与上级沟通,就发展达成共识;及时受理和验证,处理客户异议信息;4.1.4积极了解发展资源和信息,有效利用和实践个人职业发展目标负责对客户的信用调查宣传、答疑等工作;4.1.5 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信用调查工作等。

4.2 总行客户部的具体职责包括:4.2.1负责本行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

4.2.2 负责信用报告系统机构和用户的管理和业务培训; 4.2.3顾客异议信息的及时接受、验证和处理;4年2月4日负责向征信中心和省联社报送本行业务的基本客户信息和信用交易信息,及时受理、核对和处理客户异议信息; 4.2.5 负责对我行征信系统机构的检查;4年2月6日完成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安排的其他信贷调查工作。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农商银行)征信业务运行管理,规范征信业务组织、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商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农商银行从事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信用活动相关的业务,包括: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从征信系统获取客户信用信息、使用客户信用信息、处理信息主体异议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系统,是指由征信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建立的,用于采集、保存、加工、整理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商银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人,是指为办理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 ***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农商银行成立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辖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等职能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组成。

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终)【征信业务管理方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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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终)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简称:赣昌农商行〕征信业务管理,标准对个人根底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数据报送、信息和处理管理,提升征信效劳程度,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管理暂行方法》、《个人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方法〔暂行〕》、《个人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誉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个人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支《江西省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征信业务包括:〔一〕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加工、校验、报送、维护等工作;〔二〕合法合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三〕受理、核查及处理异议信息;〔四〕查询、告知、答复客户征信相关问题。

〔五〕人民银行布臵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征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的原那么,总行评审授信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各支行为征信业务应用部门。

第五条总行授信评审部详细职责包括:〔一〕负责本行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效劳,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二〕负责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三〕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四〕负责向征信中心报、省农信社报送与我行发生业务的客户根本信息及信誉交易信息、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五〕负责本行征信系统机构的检查工作;〔六〕完成上级与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企业个人征信管理规定(3篇)

企业个人征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个人征信管理,保护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企业个人征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征信机构”)、企业个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企业个人征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诚信、公正的原则;(二)保护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公开、透明、便捷的原则;(四)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企业个人征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征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人征信管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征信机构管理第五条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征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征信机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从事企业个人征信业务。

第六条征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征信业务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征信信息系统和安全保障措施;(六)符合国家征信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征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开展征信业务,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二)建立健全征信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征信业务的合法、合规、诚信、公正;(三)对收集、存储、使用、提供征信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四)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出售、提供、公开征信信息;(五)不得利用征信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欺诈等违法行为;(六)接受国家征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征信机构应当在征信信息系统中建立企业个人征信数据库,并按照规定进行更新、维护。

第三章征信信息管理第九条征信信息是指征信机构在开展征信业务过程中,依法收集、存储、使用、提供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条征信机构收集征信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的原则;(二)尊重企业个人意愿的原则;(三)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四)及时、有效的原则。

商业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企业征信业务管理,提高商业银行征信机构的管理水平,实施更加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和贷前决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企业征信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征信是指商业银行向第三方提供有关于其客户的信用信息的一项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信用业务行业规范,坚持客户隐私、诚实守信、权利保护、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内部控制,认真落实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征信业务规范运作,保证客户信息的安全和查询权限的合法性。

第六条管理层应当对企业征信业务给予充分重视,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落实管理职责,确保企业征信业务的有效运作。

第二章征信信息采集和管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归集、筛选和管理制度,保证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向其客户充分告知信息采集的目的、方式、范围和信息利用的权利,保障客户的知情权、自主权和选择权。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同意的方式和范围,采集客户的信息,并对其进行分类、整合、核实和存储。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整理、更新、维护和删除的程序,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密管理,严格控制查询权限。

第三章企业征信报告和服务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范企业征信报告的编制程序和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客户信用信息,不得编造、夸大、隐瞒客户信息,尤其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需求和自身能力,提供符合客户实际需要的征信报告和服务。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为客户提供高效、规范的查询服务。

第四章责任和监督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企业征信业务负起主体责任,确保业务的规范运作和信息的及时、准确、安全和保密。

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规定

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规定

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规定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速,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变得至关重要。

在金融市场中,银行企业作为主要渠道,提供贷款和信用额度等产品,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风险。

因此,制定完善的银行企业征信管理规定,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银行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规定目的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银行企业征信机构的行为,确保其合法、规范、安全、高效运营;促进银行企业的风险控制和可持续发展,保障金融市场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银行企业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包括自有业务和合作业务。

三、征信管理机构的职责1. 组织架构:征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对于各职能部门的组织架构或变更需要报经当地的银监会备案。

2. 信息采集:征信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集各类信息资料,并存储到征信数据库中。

3. 信息查询:征信管理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用户合同的规定下提供合法的查询服务。

4. 信息披露:征信管理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用户合同的规定下提供合法的信息披露服务。

5. 安全管理:征信管理机构应建立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征信数据的保密、完整性和可用性。

6. 监管合规:征信管理机构应遵守银行监管机构的要求,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四、征信信息的采集和使用1. 征信信息的采集:征信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采集征信信息;征信信息的采集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2. 征信信息的使用:征信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征信信息。

征信信息应使用于合法、公正、安全和有所用途的范围内。

3. 征信信息的保密:征信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保证征信信息的保密性。

五、客户权益的保护1. 合法征信查询:征信管理机构应对查询予以审核,在查询范围内,对于合法查询应保证及时提供查询信息。

2. 投诉处理:征信管理机构应设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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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企业征信管理
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以下简称)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业务是指为企业客户办理的贷款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企业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名称、注册地、登记注册号、出资人信息、管理人员等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企业在企业贷款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
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行开办企业信贷业务的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支行及分理处,截止目前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支行及分理处仅指联社营业部中小企业贷款管理中心。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成立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业务发展、财务会计、综合管理、风险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业务发展部为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企业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企业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

第十条需要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本行企业征信系统采用两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总行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

总行管理员用户由省联社管理员统一进行设置,总行管理员用户主要负责管理查询用户,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下级机构权限等。

查询用户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目前本行查询用户仅在总行业务部设立,企业征信报告的查询、打印均在总行业务部统一进行。

第十二条企业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

省联社创建总行管理员用户,总行管理员用户创建总行查询用户。

第十三条企业征信系统中已注册用户均不能删除。

总行管理员用户可以对本行的查询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

凡离开企业征信系统使用相关岗位的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

第十四条总行管理员用户应制作用户管理登记册,对用户进行创建、停用、启用、修改权限和信息等操作时,登记有关信息资料。

管理员用户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保持用户的系统内注册信息、登记册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向管理员用户申请修改本企业信息。

管理员用户应根据申请内容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总行应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其备案用户注册信息。

总行管理员用户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向其备案全行查询用户用户的注册信息。

第十六条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用户ID和密码进入企业征信系统进行有关操作。

用户的ID和密码被他人使用进入系统操作的,视为用户本人的操作。

第十七条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

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

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第四章数据报送
第十八条企业征信数据由省联社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统一报送。

第五章查询与使用
第十九条查询用户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向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的信用报告:
(一)审核企业信用业务申请,经被查询企业书面授权的;
(二)办理法人客户信用业务时,有必要考察相关信用情况,经被查询企业书面授权的;
(三)对已发生信用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需要考察相关企业信用情况的。

除非总行另有规定,除上述三种情况外,不得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第二十条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办理新的企业信用业务时,必须取得客户就下列事项对我行的书面授权:
(一)授权我行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客户的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二)授权我行在办理企业信用业务以及相关风险跟踪管理中,通过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企业信息和信用报告。

上述授权可采取申请书、合同及其补充条款,或单独授权书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办理新的企业信用业务时,必须向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企业客户信用报告,作为办理企业信用业务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二条企业客户信用报告,应与相关的企业信用业务申请书、合同和贷后管理文件等档案文件一同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查询用户发现企业信用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通过本行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总行数据上报用户处理或交本行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保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征信数据是本行秘密。

接触企业征信数据的各级机构、部门和人员,在数据生成、传递和报送过程中应遵守本行的有关规定,不得泄密。

通过企业征信系统查询、
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和有关信息是本行企业信用业务的内部资料,除非总行另有规定,不得提供或透露给被查询人知悉。

第二十五条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客户企业信用报告涉及企业客户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和企业信用报告用于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管理员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章之规定,未对用户进行有效管理或未及时登记、报备用户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查询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未得到客户授权即进行查询,或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其他目的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被人民银行处罚的,视情节轻重或人民银行处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其他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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