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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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财产处置方案

破产案件财产处置方案

破产案件财产处置方案随着市场的变化和经济的不景气,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

如果企业面临严重的经营亏损,无法偿还债务,就可能会申请破产。

在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后,该企业的资产和财产就需要进行处置,以便清偿其债务。

下面,我们将介绍破产案件财产处置的方案。

破产案件财产处置的意义破产案件财产处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尽快清偿企业的债务,并保护合法债权人的利益。

处置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如清偿债务的可行性、资产保值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等。

破产案件财产处置的程序破产案件财产处置的程序需要遵循破产法和相应的法律法规。

一般情况下,财产处置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调查与确权在财产处置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调查和确权。

包括清算资产、评估价值、确定产权等工作。

只有在资产的权属和价值等问题得到明确的认定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2.确定处置方式在资产的权属和价值等问题得到明确的认定之后,需要根据企业的资产情况,结合清偿债务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

处置方式一般包括出售、拍卖、租赁、合作、追讨债务等方式。

3.保护资产在进行资产处置时,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资产的价值和权益。

例如加强安全防护、防止资产流失、保护知识产权等。

4.资产处置根据企业资产的实际情况和处置方式,进行资产的处置。

在进行处置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5.清偿债务在资产处置后,需要对企业债务进行清偿。

清偿债务的过程需要根据破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在清偿债务时,需要注意清偿的顺序、清偿的方式和清偿的对象等问题。

破产案件财产处置的注意事项在进行破产案件的财产处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理安排财产处置的时间和方式,避免因为过于急促或不妥当而造成财产价值的损失。

2.对于不同类型的财产,需要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在处置财产时,需要考虑债务的优先级和清偿顺序,避免因为清偿不当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五)放弃债权的。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可撤销行为的规定。
可撤销的行为是指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失去效力;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可以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是指严重偏离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的价格。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在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较之普通债权优先受偿,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意味着本应用于集体清偿的财产变成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标的,从而使普通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够获得的清偿数额减少,这显然是不符合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公平清偿的目标。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个人破产后的法律后果(3篇)

个人破产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因负债过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律规定,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但在《民法典》颁布后,个人破产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细化。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个人破产后的法律后果。

二、个人破产后的财产清算1. 财产申报个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债务人需向法院提交财产申报书,详细列明其财产状况。

法院将根据申报书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

2. 财产保全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以确保债务清偿。

3. 财产分配清算组将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优先偿还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然后按照债权比例对其他债权人进行分配。

三、个人破产后的法律责任1. 限制消费个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将被限制消费,包括禁止乘坐飞机、高铁、购买奢侈品等。

2. 限制高消费债务人破产期间,法院可对其限制高消费,如禁止购买房产、车辆等。

3. 限制出境债务人破产期间,法院可限制其出境,以确保债务清偿。

4. 限制经营债务人破产期间,法院可限制其从事特定行业或经营活动,如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

5. 限制担任公职债务人破产期间,法院可限制其担任公职,如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

四、个人破产后的信用记录1. 破产记录个人破产宣告后,破产记录将被记入债务人的信用记录,影响其信用评级。

2. 信用修复债务人破产期间,若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信用记录有望得到修复。

五、个人破产后的债权处理1. 债权确认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需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将对债权进行确认。

2. 债权清偿清算组将根据债权确认结果,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 债权追偿债务人破产宣告后,债权人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六、个人破产后的其他法律后果1. 破产费用承担债务人破产宣告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 法律责任追究债务人破产宣告后,若存在恶意破产、逃废债务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固定主义以破产案件受理时或破产宣告时(为与有关引文所用概念相一致, 以下两者合并简称为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将来行使的财产 请求权为破产财产。所谓固定,是指破产宣告时破产财产的范围即已确定。 日本、德国、美国等国采用这一立法方式。如《日本破产法》第6条第1 款便规定,于破产宣告时归破产人所有的一切财产,为破产财团;第2款规 定,破产人基于破产宣告前产生的原因而于将来可行使的请求权,属于破 产财团。
破产无效行为制度与撤销权制度虽然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纠正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债务人加害行为,具有相同的功能,但作为不同 法律属性下的实体制度,二者在权利的性质与效力、行使权利的主体与 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1 产生的法学理论基础不同。如前所述,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源于破产 法上破产程序启动效力的溯及主义,撤销权制度则源自不溯及主义。
膨胀主义是指破产财产不仅包括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所有的财产,而 且包括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新取得的财产,破产财产的范围在破产宣 告后仍有所扩大膨胀。
英国、法国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破产法采用这一立法主义。如我国台 湾地区“破产法”第82条规定:“左列财产为破产财团:一、破产宣告时属 于破产人之一切财产,及将来行使之财产请求权。二、破产宣告后,破 产终结前,破产人所取得之财产。专属于破产人本身之权利及禁止扣押 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团”。
(二)我国立法对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规定
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是破产人在何期间拥有的财 产属于破产财产;第二是在破产人的财产中,哪些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新破产法第30条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 财产。据此,我国新破产法采取的是膨胀主义立法模式。

企业破产法之关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之关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之关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规定----833a8c36-7156-11ec-8470-7cb59b590d7d企业破产法之关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规定。

债务人的财产在破产法理论中也称为破产财团或财团财产。

根据本法第107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财产在宣告破产后称为“破产财产”。

可以看出,该法在破产宣告前后的不同阶段赋予债务人财产不同的所有权。

但是,就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的范围而言,它们是一致的。

债务人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程序中的所有实质性权利,包括抵销权、撤销权和债权人的赔偿权,均围绕债务人的财产行使;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和数额,决定了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债权人最终能够得到偿付的数额。

依据本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由以下两部分构成:(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仅包括债务人拥有的厂房、机械、设备等有形财产,还包括债务人拥有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包括无担保权的财产和有担保权的财产;它包括债务人位于中国境内的财产和债务人位于国外的财产。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仅以超过担保债务数额的部分作为破产财产。

本法将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包括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统一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这项规定有利于妥善保管债务人的财产,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因为当破产申请被接受时,会有财产负担保的债权人的债权以及担保物能够变现的价值有可能并不确定,担保物超过担保的债权数额的财产部分也难以确定。

将设定有担保权的财产统一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能够使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顺利接管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避免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滥用担保权利。

从一些国家破产法的规定来看,大多也将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例如,日本破产法规定,破产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具有的一切财产以及破产人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事由具有的、并且可以在将来行使的请求权,属于破产财团。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法律常识: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法律常识: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如下: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2、欠职工的工资、本应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3、所欠的员工社保费用以外由公司负担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4、普通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一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与规则一、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与规则(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1.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破产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被变卖,以清偿债务。

有限公司破产后,首先由破产管委会或者破产管理人组织进行资产清算,出售公司的资产,按照法定顺序优先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2.重整:
重整是指通过对有限公司进行内外部重建和重组,使公司重新运营并清偿债务。

重整需要经过债权人大会和法院的批准,由重整管理员负责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重整计划可能包括债务重组、资产出售、股权转让等方式。

3.协议和谈判: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和谈判,尽量达成债务重组或者还款计划。

协议和谈判需要积极沟通,寻求债权人同意并签署协议书,明确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债务压力,并有助于保持公司的运营。

4.债权转让:
有限公司破产后,债权人有可能将债权出售给第三方,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债权转让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和签署相关协议。

债权转让后,第三方成为新的债权人,有限公司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偿还债务。

5.破产通过合并或收购:
在有限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其他公司可以选择进行合并或收购,从而继承其债务。

这一方式可以通过兼并重组谈判和必要的法律程序来进行。

合并或收购后,新公司承担有限公司的债务。

略论我国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完善(全文)

略论我国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完善(全文)

略论我国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完善(全文)一、破产财产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因此,所谓破产财产就是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因此,就破产清算而言,它的实质就是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问题。

关于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主要见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这就确定了在我国处理破产案件时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即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劳动债权;(二)社会保险和国家税款;(三)普通债权。

另外,《企业破产法》规定设定担保物权的破产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109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关于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关于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法释〔2019〕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四条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五条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作者:陈胤霖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7期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因经济问题容易面临破产。

在此背景下,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其认定,涉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体现了对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视以及合理处置破产主体财产的要求。

鉴于此,本文通过探讨《民法典》背景下的破产财产范围及其认定,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民法典》背景下破产财产的法律定义破产财产在《民法典》及相关破产法律框架中被定义为破产主体在宣告破产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其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权、不动产及其他有形或无形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破产财产还应包括破产程序中产生的财产,如债务人破产后的应收账款、解散分配资产等。

”在确定破产财产范围的过程中,法律对破产财产规定了具体的程序与标准,即要求启动破产程序后,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清查,评估债务人的财产,并形成破产财产清单,向法院申请破产。

该过程不仅需要依据《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还需参照《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破产财产认定的全面性与准确性。

二、破产财产认定程序(一)程序启动阶段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立即指定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清查债务人的财产、编制财产清单、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并在第一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在这一环节中,破产管理人应进行实地调查,查阅债务人的财务记录,全面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为保障企业破产财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与准确性,破产管理人可以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

(二)财产清查阶段破产管理人需将企业破产财产清查和评估结果整理成破产财产清单,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案件流程

破产案件流程

破产案件流程
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因无力偿还债务而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通过清算债务、重组资产等方式来解决债务问题。

破产案件的流程一般包括申请破产、破产清算、破产重组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破产案件的流程。

首先,破产申请。

企业或个人在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债务清单、资产情况、财务报表等。

法院受理申请后,将组织债权人会议,听取债权人意见,并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其次,破产清算。

如果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将组织破产清算程序。

在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将被变卖,所得款项将按照法定顺序优先偿还债务,直至清偿完毕。

接下来是破产重组。

在一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希望通过破产重组来解决债务问题。

破产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重新安排债务偿还计划,以达到债务清偿的目的。

破产重组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结束。

破产程序结束后,法院将裁定破产程序的终结,并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结算。

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将获得债务豁免或者债务重组的效果,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总之,破产案件的流程包括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组和破产程序的结束。

在整个流程中,法院、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破产程序的进行。

希望本文对破产案件流程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破产法 第4-5节

破产法 第4-5节

(三)未申报债权的补充
《企业破产法》 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 企业破产法》 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 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 其进行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 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6、依照破产法解除合同造成损害赔偿的债权申报。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 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 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 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7、受债务人委托的人的债权申报。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 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 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 为了债务人的利益(即全体债权人利益),在无法向管 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 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为共益债务。
(四)对申报债权的确认
债权人申报之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 权利。对债权审查确认的原则是,凡是经过生效法律 裁判确认的债权,原则上不需要再进行审查,可直接 列入债权表中;凡是未经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确认的债 权均应进行审查,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 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 查阅。
特别取回权中出卖人取回权的规定: 特别取回权中出卖人取回权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 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 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 的物。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五)放弃债权的。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可撤销行为的规定。
可撤销的行为是指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失去效力;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可以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依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可撤销的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是以无对价的方式将债务人财产让渡给他人的行为。
例如,直接将债务人财产赠与他人。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包括高价买入和低价卖出两种行为。
高价买入是指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当事人购进产品或者服务;低价卖出则正好相反,是指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当事人卖出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申请人பைடு நூலகம்以上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5)放弃债权。
一般说来,债权可以放弃,债权因债权人的放弃而消灭,法律不能强迫债权人行使自己不愿行使的权利。

201307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07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六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6.财产分配: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财产分配给债权人。
7.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向行职责,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2.债权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共同推进破产程序。
3.债权人有权依法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4.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财产分配过程,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六、财产分配程序
1.财产调查:管理人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编制详细财产清单。
2.债权申报与审核: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管理人负责审核确认。
3.方案制定:管理人根据财产调查和债权审核结果,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并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5.财产变现: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变现。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第1篇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背景
鉴于债务人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为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二、财产分配原则
1.公平原则:确保所有债权人按照法定顺序和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2.顺序原则:按照法律规定,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然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各类债权。
完毕。
2.共益债务: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债务。
3.劳动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税款:债务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5.无财产担保债权:债务人欠缴的普通债权。
6.财产分配:管理人按照分配方案进行财产分配。
7.程序终结: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财产管理

破产财产管理

第三章破产财产管理【导语】破产法的首要目标即在于实现债务人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因此,如何界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如何在破产分配前保护、管理好债务人的财产就成为破产法首先应当予以明确规定的问题。

本章学习重点为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管理人的职权以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第一节破产财产一、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概述债务人财产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与财产权利,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从民法意义上说,破产财产必须是债务人享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

就会计制度而言,债务人的资产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所有者权益包括投资者的投资、留在企业内的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其对应的财产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与负债对应的财产,若为金钱或其他可消耗物的具体形态,则应属于可支配财产。

(二)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此要件包含两层含义:1.以破产申请受理为时间界限,在此之前已经合法处分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也属于破产财产,如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债务人获得的投资收益等。

(三)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此要件也有两层含义:1.这些财产必须是根据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用于清偿的财产。

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的财产,除非担保物权人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2.这些财产依其性质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即可以由法院依法扣押、查封、冻结、变卖。

对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不得强制执行,因而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如枪支弹药等。

三、破产财产的范围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国有企业对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并无所有权,但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由国家授权企业享有处分权的资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后债权人账务处理流程

破产后债权人账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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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破产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简述破产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简述破产财产的概念和范围摘要:一、破产财产的概念二、破产财产的范围三、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四、我国破产财产的处理规定正文: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总称。

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

二、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

这部分财产也可能成为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三、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款项等债权。

这些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转化为现金或其他财产,从而成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

四、债务人的股权、投资权益等。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持有的股权、投资权益等可能被处置,转化为现金或其他财产,纳入破产财产范围。

五、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商誉等无形资产。

这些资产在适当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现金,成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包括破产程序中的诉讼费用、破产财产的管理费用、破产清算人员的报酬等。

2.职工工资和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优先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3.税款:破产企业应缴纳的税款,按照法定顺序清偿。

4.普通破产债权:包括债务人的一般债务、有担保的债务等。

5.出资人权益:如果破产财产在清偿上述费用和债务后仍有剩余,可以按照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分配给出资人。

在我国,破产财产的处理规定如下:1.破产财产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2.破产财产的处置可以通过拍卖、变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处置价格应当遵循市场规律,确保破产财产的最大化利用。

3.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防止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

4.破产财产处置完毕后,破产清算组应当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处置报告,经法院审查批准后,破产程序终结。

总之,破产财产是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总称,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将按照法定顺序用于清偿债务、保障职工权益和纳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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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财产范围及处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及处理
一、债务人财产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具体内容如下:
(1)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
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3)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4)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二、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
(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以上述(一)、(二)方式取得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三、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无效: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以上述方式取得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四、出资人补足认缴的出资: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
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五、企业高管等人员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的财产的追回: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六、质物、留置物的取回: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
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上述所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七、他人财产的取回: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在途标的物的处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货,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九、债务抵销:
(―)、可以抵销的债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二)、但下列情形不得低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
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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