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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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作业人员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炼钢厂厂区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三违”,是指生产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指挥具体包括: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违章作业:主要是指现场操作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人安全守则、安全用电规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通知、决定等作业行为。违章作业具体包括:不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随意爬脚手架和高空支架等。
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的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其他纪律等。
第四条职责与要求
一、生产车间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现场的“三违”作业人员,进行查处和考核。
二、管理科负责对各单位“违反劳动纪律”的查处和考核,落实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设备科负责对各单位“违反《设备操作规程》”的查处和考核,落实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技术科负责对各单位“违反《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的查处和考核,落实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安全科负责对各单位“违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查处和考核,落实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生产科负责对各单位“违章指挥”的查处和考核,落实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各级管理人员依据《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三违”的查处和考核。
第五条“三违“行为检查的具体项目和考核,依据《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违制行为处罚办法(试行)》的第二、三、四、五章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的相关文件有:
《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违制行为处罚办法(试行)》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