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三违行为检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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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3.术语与定义
3.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3.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4.职责
4.1公司安全员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负责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4.2办公室(生产部)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3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生产及工作场所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意识教育。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公司安全员应结合各类安全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为除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细则》等给予处罚。
5.2各部门对日常检查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处罚。
5.3 各级管理人员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向公司安全员报告,公司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
5.4因“三违”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奖惩细则》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5对违反“三违”红线的责任人可以予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者(6个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6部门“三违”行为6个月累计5次以上,取消责任该部门当年评先资格。
5.7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公司办公室负责核实,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或部门加重处罚。
5.8外来施工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发包部门应及时批评教育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如不听从劝告,可立即劝其离开生产区域。
5.9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10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
工按《安全生产奖惩细则》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6.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7.安全记录
7.1《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GFJJ-AQ-2020/01
7.2《安全考核通知单》GFJJ-AQ-2027/01
7.3《三违检查记录表》GFJJ-AQ-2016-01
附件:“三违”行为认定范围
一、“三违”红线
1、因“三违”行为造成重大工伤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者;
2、群体性违章行为的责任者;
3、瞒报、谎报、迟报严重安全事故的责任者;
4、易燃、易爆区吸烟或擅自动用明火的责任者;
5、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人员或责任人;
6、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危险作业未经审批,安全措施未落实进行作业的责任者;
8、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报告、不排除而指挥冒险作业者;
9、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责任者;
10、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者。
二、典型“三违”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
(1)班中睡觉;
(2)班中打架斗殴;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4)酒后上岗;
(5)作业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7)带班(值班)干部无故不按时到岗位;
(8)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9)穿裙子、高跟鞋或露脚趾鞋进入生产现场;
(10)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违章指挥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无有效安全设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强令员工作业;
(3)违反安全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4)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规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的;
(5)管理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6)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7)危险作业未经许可审批环节,而同意或默许员工作业的。
(8)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3、管理违章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责任人;
(2)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建全,造成员工作业无章可循的责任人;
(3)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件失效的责任人;
(4)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组织召开各类安全会议的责任人;
(5)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责任人;
(6)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要求进行
的,内部技改未按照《变更管理制度》执行的;
(7)已运行的设备、作业过程没有安全操作规程;
(8)机构变更、设备变更或工艺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未按“四新”教育培训;
(9)对新入职员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三级安全教育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的;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新入职员工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的;
(10)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未制定应急措施;
(11)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订的预案无可操作性的或不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的;
(12)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汇报的;
(13)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三、其它违章行为
1、电器违章作业
(1)停送电作业未执行监护制度;
(2)停电检修作业时,电源侧未悬挂警示牌;
(3)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电气安全用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品;
(4)电器设备在运转中拆卸修理;
(5)装设接地线不符合标准;
(6)带负荷拉开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
(7)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采取接地(零)保护措施、未安装漏电保护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