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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1.04•【文号】煤安监司办[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2〕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近年来,各地依据《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以下简称《规范》)认真组织开展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及时汇总分析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做好与即将施行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衔接,现就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监局按附件格式填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并对辖区内各类煤矿矿井瓦斯等级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分析报告。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明细表和汇总表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明细表。

各矿井瓦斯等级均按最近一次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填写,资源整合矿井按参与整合矿井的最高瓦斯等级填写(由高到低分别为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低瓦斯);未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的新建矿井,按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填写。

(详见附件1)。

2.矿井瓦斯等级按企业属性分类汇总表。

本表为根据附件1按照矿井属性汇总而成(详见附件2)。

3.矿井瓦斯等级按井型分类汇总表。

本表为根据附件1按照矿井生产能力汇总而成(详见附件3)。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分析报告主要内容1.矿井概况。

全省(区、市)矿井数量;国有重点、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数量及比例;生产、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等矿井数量及比例;小型煤矿(30万吨及以下矿井)、中型煤矿(30至120万吨)、大型煤矿(120万吨及以上矿井)矿井数量和比例。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煤安监司办〔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5〕2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的《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5年10月28日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2号),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全省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煤矿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一)必须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

煤矿必须赋予和落实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调度员等在紧急情况下停电撤人的权力。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停止作业,按照避灾路线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值班调度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其他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置。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的意见⽂号:煤安监监察[2018]32号颁布⽇期:2018-11-29执⾏⽇期:2018-11-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产煤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落实地⽅监管责任,按照“国家监察、地⽅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根据《安全⽣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提出以下意见:⼀、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和⽅式(⼀)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履⾏安全⽣产主体责任,建⽴健全并落实安全⽣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产责任制情况;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产⼯作安排部署情况;安全⽣产费⽤提取和使⽤情况;煤矿各⽣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灾害有效防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情况;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体”的安全⽣产标准化体系,强化“四化”建设和“⼀优三减”⼯作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安全管理⼈员、从业⼈员安全⽣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产条件的煤矿,推动煤炭⾏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情况。

(⼆)实⾏分类监管。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分类,确定不同类别煤矿的监管周期,实施分类监管。

要把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检查频次;对安全保障程度⼀般的B类煤矿,保持⼀定的检查频次,防⽌安全管理滑坡;对安全保障程度较⾼的A类煤矿,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长期停产停⼯的D类煤矿,要安排驻矿盯守或定期巡查。

(三)推⾏分级监管。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煤矿安全⽣产⼯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进⼀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名单,明确每⼀处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3.14•【文号】矿安〔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4〕10号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仓(含溜煤眼、溜矸眼、矸石仓,以下统称煤仓)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实煤矿安全责任(一)严格落实煤矿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安全责任。

煤矿应当明确煤仓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和具体牵头管理部门,明确机电管理、生产技术、安全管理、通防、调度等部门安全责任,明确每个煤仓具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和责任人。

(二)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仓管理制度,包括设计、施工、安全管理、日常巡检、检修维护、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监督检查、防止堵仓溃仓、停复用管理等内容,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二、加快煤仓设计优化和机械化改造(一)创新仓体设计。

煤矿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要求,根据围岩特征、煤仓容量等实际进行合理设计,从煤仓形状、砌筑方式及材料使用、仓壁缓冲装置及耐磨防挂壁材料应用、预留煤仓放水孔、预设清理及疏通装置等方面开展工程设计创新,增强煤仓防堵防溃能力。

(二)改进放仓系统和装备。

严禁将放煤硐室或操作台直接置于煤仓下口处,两者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者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倾斜巷道中放煤硐室或者操作台宜布置在巷道上山方向。

推广应用给煤系统防溃仓闸板等装置。

加快实施煤仓底部给煤机远程操控改造,实现无人值守。

(三)加快研发应用无人化探仓、清仓、疏通技术装备。

加快对煤仓日常巡检、清理和堵仓疏通等方面机器人研发应用,实施机械化、机器人化改造,尽快实现无人化作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9.04.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司函办﹝2019﹞4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承包托管工作,明确各方安全职责,强化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起草了《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说明理由,于4月22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100713);联系人:栾龙龙、郝晓辉;联系电话:************、64464662、64464294(传真);电子邮箱:*********************.cn。

附件: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2019年4月12日附件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托管工作,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

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生产系统(包括为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和所有生产建设活动。

第三条托管煤矿必须是合法生产、建设煤矿。

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承托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建设专业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

(二)具有法人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三)承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必须为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冲击地压矿井产能调研的函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冲击地压矿井产能调研的函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冲击地压矿井产能调研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4.07.04•【文号】煤安监司函办[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冲击地压矿井产能调研的函(煤安监司函办〔2014〕2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炭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重新核定冲击地压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产能,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由行业管理司会同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冲击地压矿井产能调研。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1.冲击地压矿井动力灾害防治技术、防冲装备、防冲队伍、防冲责任体系、防冲措施、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2.典型冲击地压矿井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生产能力、冲击显现、工作面推进速度等。

3. 近5年来典型冲击地压事故,以及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工作面的工程地质资料、地应力测试结果、煤岩冲击倾向性测试结果、采掘作业规程、防冲专项设计、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等。

二、调研范围有冲击地压矿井的地区和煤矿企业。

三、其他事项1. 调研采取座谈交流、发放调查表、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拟于2014年7月至8月开展现场调研,届时请有关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调研内容(详见附件1-4)准备相关材料。

2. 各省可推荐1-2个冲击地压矿井降低产能防治动力灾害的典型案例,并向行业管理司报送相关材料。

行业管理司联系人:肖同社;电话:************,138****1081。

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联系人:欧阳振华;电话:************,186****2595。

附件:1.冲击地压矿井产能调研提纲2.矿井实际产量与冲击显现调查表3.冲击地压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4.典型冲击地压事故情况调查表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2014年7月4日附件1冲击地压矿井产能调研提纲一、开采条件。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小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的经验和作法》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小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的经验和作法》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小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的经验和作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3.10.08•【文号】煤安监司办[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小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的经验和作法》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3〕2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江西省针对小煤矿开采的实际情况,围绕防治瓦斯和水害2个关键致灾因素,采取了一系列源头治理的强制性措施,在小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有效地遏制了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了事故总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现将《江西省小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的经验和作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煤矿瓦斯、水害等防治工作实际学习借鉴,进一步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工作,查明矿井在开采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地质构造、不良地质体及其在采动应力耦合作用下形成的灾变地质体,特别是老窑、采空区等致灾因素,落实防治措施,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2013年10月8日江西省小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的经验和作法受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影响,江西省的市、县所属煤矿和乡镇煤矿都是小煤矿,规模小、数量多,技术管理水平低,事故多发、频发。

“九五”期间,江西省小煤矿数量为5000余处,单井平均产量不足0.2万吨/年。

1997年至2000年4年间,小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109起、死亡679人,其中,瓦斯和水害事故的死亡人数占了近90%;“十五”期间,小煤矿发生事故315起、死亡616人,其中,瓦斯和水害事故的死亡人数仍高达51%。

针对小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江西省围绕防治瓦斯和水害2个关键致灾因素,采取了一系列源头治理的强制性措施,有效地遏制了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了事故总量,取得了良好效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02.28•【文号】安监总煤装[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2007年,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安委办〔2007〕11号),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和区域联网工作。

截至2007年底,全国3452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装备了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安装率达到87.5%,248个产煤县(市)实现区域联网,联网矿井达到9712处,为防范和减少瓦斯事故发挥了一定的预警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煤矿特别是小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形同虚设,没有发挥预警作用;探头数量不足、安装位置不正确、不定期校验的现象普遍存在;部分地区监控系统安装进度缓慢;部分区域网络监控中心管理制度不健全、应急响应滞缓、处置能力差。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巩固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真正发挥好安全监控系统的预警作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紧落实装备计划,明确装备期限,强力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

尚未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限期装备。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9.12.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煤安监司函办〔2019〕149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为进一步规范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聘请专家参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起草了《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说明理由,于2020年1月2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

联系人:蔡稳成;联系电话:************、64464007(带传真);电子邮箱:*********************.cn。

附件: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2019年12月26日附件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我国煤矿灾害和地质条件千差万别,随着采深的增加,各类灾害日趋严重,有的甚至多种灾害风险叠加,安全风险防范难度逐渐增大。

同时一些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在煤矿广泛应用。

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上与面临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相适应,在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查、现场监察执法等监察活动中需要聘请相关技术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此项工作,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9.09.18•【文号】煤安监司办〔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9〕30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结合职业卫生监督职责调整,根据修订后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见附件1、4)及有关表格(见附件2、3、5、6)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有关煤矿企业(电子版可在国家煤矿安监局网站下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9〕9号)和《关于修改增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部分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2.井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格3.露天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格4.××(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5.井工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格6.露天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9年9月18日。

10关于征求《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10关于征求《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关于征求《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局部〕
修改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0〕1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吸取近来发生的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教训,进一步规X煤矿防治水工作,提升水害防治工作水平,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专家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局部〕进展了修改,使其与《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相一致。

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征求意见栏目下载〕,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8月20日前书面〔或以电子文档〕反应到国家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

联系人:赵龙生
联系:8,:7
电子:.
附件:《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局部〕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局部〕修改对照表
〔征求意见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4.01.21•【文号】安监总厅煤装[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装〔2014〕7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其重要性。

近年来,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

2011年9月24日,陕西有色榆林煤业有限公司杭来湾煤矿作业人员乘坐四轮车从副斜井入井200米后,发现车辆不能正常换档、刹车失灵,滑行中撞在左侧巷帮上,造成4人死亡。

2013年6月5日,山西离柳鑫瑞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因无轨胶轮车失控的运输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91万元。

经查,事故车辆是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永恒牌WC20R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存在未严格按照申办矿用产品安标证书时的要求生产,将制动装置由湿式制动更改为气压干式制动等问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已责成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依规注销了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永恒牌WC20R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8月23日,内蒙古西蒙集团电力满都拉煤矿一辆运送喷浆材料的防爆胶轮车搭乘施工人员入井时,行至副斜井井底拐弯处,车辆失控,撞在巷道帮上,造成4人死亡。

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井下用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6.05.25•【文号】安监总煤监〔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5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预防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6年5月25日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十项重大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推动煤矿重大灾害整治,强化风险等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引导煤矿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实施一批安全技防工程,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重点通过深入分析研究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工作对象,确定以下重点:一是灾害类型,以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防治为重点;二是煤矿企业,以小煤矿、国有老矿井、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为重点;三是产煤地区,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省、市)为重点。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3.05.24•【文号】煤安监司办[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3〕11号)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等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近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8家煤与瓦斯突出鉴定(以下简称“突出鉴定”)机构对2011年以来各自突出鉴定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发现涉及97处矿井的鉴定报告存在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部分煤矿企业圈定委托鉴定范围,委托鉴定机构仅对浅部或突出危险性较小的煤层进行鉴定,个别煤矿企业甚至通过故意破坏鉴定机构布置的监测仪器、在测点周围另行打钻降低该测点周围瓦斯压力、对有关区域煤层进行瓦斯预抽等方法人为干预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二、部分突出鉴定机构未严格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布置指标测定或采取煤样地点,测点不能有效代表被鉴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判定矿井(煤层)突出或非突出依据,有的鉴定报告甚至没有对被鉴定矿井给出明确结论。

为防止因突出鉴定结果不实误导、弱化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引发瓦斯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97处矿井(名单附后)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1.重新组织进行突出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2.重新组织鉴定的,鉴定结果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前,一律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3.自本通知印发后超过6个月仍未完成重新鉴定工作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附件: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矿井名单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2013年5月24日附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要求,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所属监察分局深入开展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共抽查煤矿建设项目906处,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3755条,下达执法文书1231份,责令局部停止施工118处,责令停止建设135处,行政罚款2847万元(详见附件)。

通过此次专项监察,发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然存在。

山西、陕西、新疆等省(区)个别煤矿建设项目手续不全,存在未按要求停止施工的现象;部分煤矿建设项目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或者开采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变更安全设施设计;部分建设单位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存在联合试运转超期、违规组织生产等现象。

资源整合技改煤矿受近期煤炭市场波动影响,生产欲望强烈,边技改边生产现象有所抬头,个别煤矿甚至借改扩建之名违法组织生产。

一些建设项目存在“批小建大”问题,如山西省朔州市中煤集团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批准能力为90万吨/年,但2016年11月份出煤40万吨。

二、长期停建项目安全管理滑坡。

部分煤矿建设项目受各类因素影响,投入不到位,工期延长甚至长期停建,停建期间未制定或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甚至存在“一停了之”现象。

全国现有1023处建设项目长期停止建设,河北邢盛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已接近6年。

部分已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方案予以淘汰退出的煤矿建设项目,未实施关闭。

三、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

部分建设单位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协调管理力度不够。

部分施工单位存在资质挂靠问题,且人员流动性大,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不高。

部分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

部分监理单位人员配备不足,对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格,部分煤矿建设项目无监理单位。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制度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制度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12.14•【文号】煤安监司办[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制度的通知有关中央企业:(煤安监司办〔2009〕30号)为及时掌握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经研究,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建立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制度,请各单位按以下内容和要求逐年上报煤矿安全工作报告及报表。

一、报送内容1.煤矿安全工作年度报告。

主要包括: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主要做法与经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及相关建议等;2.生产煤矿、新建煤矿和改扩建煤矿基本情况报表及汇总表(具体内容见附件1-4);3.煤矿事故明细表(具体内容见附件5)。

二、工作要求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制度,将其作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确定具体责任人,确保安全生产情况年度报送工作落到实处。

2.要认真总结归纳文字材料,并按附件规定样式逐项填写报表。

对各类数据要认真核实,确保准确、真实、可靠。

3.请各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将上年相关情况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联系人:肖同社,王素锋联系电话:010-64464294(带传真),010-64464017电子邮箱:**************特此通知。

附件:1.中央企业煤矿基本情况汇总表2.中央企业生产煤矿基本情况报表3.中央企业新建煤矿基本情况报表4.中央企业改扩建煤矿基本情况报表5.中央企业煤矿事故明细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1中央企业煤矿基本情况汇总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填表说明:1.能力:生产煤矿填写核定能力,新建、改扩建煤矿填写设计能力,其中,核定能力以国家煤矿安监局批准的能力为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06.14•【文号】煤安监技装[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7〕2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今年以来,各地继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和联网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设备的现场管理尚有很大差距,部分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存在着装备不到位、数据不准确、断电不可靠、培训有不足等问题,使系统和网络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指导煤矿正确安装、维护、使用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安全检测仪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煤矿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编号AQ1029-2007,以下简称《AQ1029标准》)。

该标准在《煤矿安全规程》通风安全监控相关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传感器装备数量规定,修改了部分报警断电值,对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维护、使用、管理及系统联网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贯彻落实《AQ1029标准》,对于预防瓦斯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做好在用安全监控系统的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的原制造单位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制造并取得新的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后,应负责在用系统的改造工作。

改造的重点:一是采用统一显示格式的系统软件;二是按新的煤矿安全标志证书确认的系统配置安装或更换稳定性为15天以上的传感器或传感元件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煤监〔2011〕237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11年7月12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规范》的宣传学习、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范》的重要意义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矿井建设条件、速度、规模和建井技术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原煤炭工业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印发实施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已远不能适应当前煤矿建设发展要求。

《规范》针对煤矿建设期间工程施工的特殊性,明确了各环节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体现了科学、先进、规范、适用的原则,针对性、操作性强,是一部规范煤矿建设施工生产行为的强制性安全标准。

其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期间的生产行为,遏制煤矿建设安全事故,全面提升煤矿建设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把深入学习、贯彻《规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将其转化为促进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的实际成效,全面推进煤矿建设安全工作。

二、加强对《规范》的宣传学习和培训一是要大力营造宣传学习贯彻《规范》的浓厚氛围。

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媒体等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进行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学习贯彻氛围。

二是要切实强化《规范》的培训工作。

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尤其是煤矿建设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学习培训计划,明确具体要求和目标,采取请进来、派出去等多种形式,强化《规范》的培训和学习,全面覆盖煤矿企业和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相关专业部门各层级人员,引导督促有关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煤矿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取得实效。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降级和撤消等级的通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降级和撤消等级的通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降级
和撤消等级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9.01.22
•【文号】煤安监司办〔2019〕6号
•【施行日期】2019.0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降级和撤消
等级的通报
煤安监司办〔2019〕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
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规定,2018年,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开展动态抽查。

随机抽查了全国各产煤省份的197处一、二、三级达标煤矿,共发现有57处煤矿因管理滑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不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标准(名单见附件),现予通报。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定级办法》中分级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抽查不符合等级标准的煤矿予以降级和撤消等级。

要严把考核关口、强化抽查力度,深入推进煤矿持续动态达标,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有效推动煤矿安全生
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附件:被降低和撤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名单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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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精神,按照核定的能力组织生产;未按规定进行能力核定的要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前,按不超过原生产能力的80%组织生产。实施产能置换核减生产能力的矿井(名单见附件)要在规定时限内将产能核减到位,并按核减后的产能安排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三、严格落实监管监察责任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管监察执法,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认真核查举报线索,做到举报必查,查必有果。对包庇或协助煤矿隐瞒超能力生产、接到超能力生产举报未及时调查处理、未按规定验收和签字擅自同意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恢复生产的,要依法追究地方监管监察部门责任。
附件:产能置换核减生产能力矿井统计表
一、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
煤矿企业不得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要督促下属煤矿严格按照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煤矿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产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1/12。资源整合、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竣工验收批复前,严禁违规组织生产。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的可采期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煤量应符合要求,严禁采用“剃头下山”开采,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不得组织生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严防煤矿超能力生产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煤矿要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
二、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超能力生产日常检查、专项监察与近期部署的煤矿全面安全“体检”相结合,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形式,认真核查煤矿生产能力批复文件、采掘进度、生产报表、矿井用电量、调度台账、煤炭销售报表、财务报表、劳动用工登记等资料。要突出重点,增加对国有大矿,资源整合、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灾害严重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型)、实施产能置换核减能力矿井的检查频次。对存在超能力生产、“三量”不合规定、“剃头下山”开采、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在按上限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其停产整顿不少于1个月,并暂扣相关证照;煤矿恢复生产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落实验收和签字手续。对3个月内发现2次或2次以上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隶属煤矿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曝光。对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经济指标的煤矿企业,要追究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
严防煤2017〕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逾越“红线”的表现行为之一,是企业违背安全生产科学规律、导致产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规行为之一。历史上的教训和近期个别煤矿发生重大事故的原因分析表明,超能力组织生产是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严防超能力生产引发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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