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
银行放款中心授信业务用信审核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用信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授信操作过程风险,对授信操作程序、授信资料以及授信信息采集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授信业务按风险系数大小、操作繁简程度等分阶段逐步纳入总行放款中心审核。
放款中心审核业务范围详见《放款中心用信审核产品清单》(详见附件一),其他业务产品按分级分层管理原则,由分支机构参考放款中心审核职责进行用信审核。
总行放款中心将适时调整审核范围,另行下发通知。
第三条按照对公类用信和个人类放款进行分类,对公业务用信审核嵌入在用信审核流程中,根据业务发起机构不同细分为直属支行、分行本部、分行下属支行三种不同流程;由于个人业务均为单笔单批,个人业务用信审核嵌入在放款审核流程中,根据业务发起机构不同细分为直属支行、分行本部、分行下属支行、乡镇支行四种不同流程,具体流程如下(流程图详见附件二):(一)直属支行:(1)直属支行审核:经办人-支行用信审核岗-支行审批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二)分行本部:(1)分行本部审核:经办人-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审核岗-分行审批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分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三)分行下属支行:分行风险管理部全面上收辖内支行用信放款审核权限,辖内支行经办人报支行行长审批后,上报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放款审核岗审核后方可放款。
(1)分行审核:经办人-分行下设支行审批岗-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审核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分行下设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用信初审岗-总行放款中心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
(四)乡镇支行:(1)直属支行审核:经办人-乡镇支行审批岗-直属支行用信审核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乡镇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规定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授信业务放款管理,明确放款审核范围与流程,降低授信业务操作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款管理系指根据授信批复要求,对客户申请授信额度的提用至其发放到位的全过程管理。
包括:用信申请、合同签订、担保核实、条件落实、放款审核、会计处理和资料归档等环节。
第三条放款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授信业务和类授信业务。
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信用证、保函、押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同业借款、保理和贸易融资等业务品种。
类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理财对接非标项目、基金等有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计划,需直接或间接签订纸质交易合同,由本行承担实质性风险或声誉风险的结构化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放款审核系指本行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设置专门的放款审核岗,对审批结果的有效性和批复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并出具审核意见的操作管理。
批复结果的有效性系指获得最终授信批复意见的审批权是否符合本行授信或转授权规定。
第五条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应遵循“审贷分离、集中管理、专业审核、依据充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职责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行放款管理办法及细则的制定与解释;(二)负责全行放款审核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三)负责全行放款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监督;第七条总行前台业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新型业务放款要求的拟定与解释;(二)负责新型业务合同协议与操作文本的拟定;(三)负责新型业务操作的培训与指导;(四)负责新型业务对接条件的审核把关。
第八条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分行放款工作的培训与指导;(二)负责分行放款业务的审核与审批;(三)负责分行放款资料及权证的保管。
第九条业务经办机构职责。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
附件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化本行放款工作,防范授信业务放款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及合规风险等,根据“三法一指引”及其他授信业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包括法人客户放款、零售业务放款和同业业务的放款申请以及审核等操作;本办法第二章至第七章针对线下业务放款,线上业务遵循“大数据法则、风险匹配”原则,采用“线上操作、自主提款”方式,具体流程遵循第八章。
第三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明确放款操作中要坚守原则性与合规性原则,严守制度底线与安全底线。
第二章放款操作职责与流程第四条授信业务放款的基本操作程序包括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签订、放款审查、授信发放和支付、押品凭证的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业务流程(一)法人及零售业务客户经理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风险管理部放款岗审查(对公法人业务双人复核)→风险管理部有权审批人审批→营业部出账复核。
其中业务部门如存在上级主管机构,由上级主管机构确认其上报风险管理部审查的审批流程;根据不同产品要求,如涉及其他部门参与支用前审批,需完成审批后上报风险管理部。
(二)同业业务客户经理申请→机构部复核人员→风险管理部审查→机构业务部负责人→有权审批人。
风险管理部根据同业业务额度支用管理以行内组织架构及管理要求参与审查。
(三)审批表具体审批表以本行OA放款管理模块为准,风险管理部根据本行组织架构及产品管理办法等调整。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一)受理客户的授信支用需求,收集放款材料清单要求的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如为有条件的授信审批条件,督促客户落实相关要求;(三)填写业务合同,保证填制信息的齐全性、完备性、一致性,符合授信审批要求;并按规定完成合同等法律文书的面签、核保以及抵质押办理等事宜;(四)完成综合授信系统支用放款信息的录入,保证录入要素的齐全性、完备性、一致性,保证符合授信审批要求;(五)向风险管理部提交放款纸质材料及系统,配合审核工作;如为有条件放款,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续要求。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授信业务放款操作,保障公司贷款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及时性,提高放款流程的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是指公司发放贷款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进行放款操作的步骤与程序。
第三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参与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的员工,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正确操作,严守机密,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第五条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的程序第六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放款资料准备: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资料,确认放款所需的各项要求和文件,并保存在公司的电子数据库中。
(二)放款审查:根据公司的授信政策,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三)放款决策:经过放款审查合格后,根据公司的授信政策和借款额度的限制,进行放款决策。
(四)放款合同签订:对放款审查合格的借款人,签订放款合同,确保双方的权益合理保障。
(五)放款操作:按照放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的指定账户。
(六)放款监控:对已放款的贷款进行监控,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催促逾期还款。
第三章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的要求第七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放款资料准备应准确、完整、清晰,并妥善保存。
(二)放款审查应进行充分、细致、客观的评估,确保借款人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
(三)放款决策应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保证客户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
(四)放款合同应明确、具体、合法,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五)放款操作应按照放款合同的约定进行,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及时到账。
(六)放款监控应及时、有效进行,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第四章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的限制第八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存在以下限制:(一)放款资料准备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
XX农商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
附件:XX农商银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及职责第三章放款核准权限规定第四章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第五章支付管理第六章合同审查程序第七章放款核准和支付审核程序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公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业务人员在合同审查、放款核准、支付审核等环节的操作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岗位及职责第二条岗位设置和主要职责(一)分支行(部)在风险管理部或相关职能部室设合同审查岗,主要负责对辖内经办机构提交的授信业务合同在正式签约前根据授信批复书审批意见进行审核,确保合同要素与审批要求一致。
(二)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设放款审核岗,主要负责依据授信批复书审批内容与要求,审核放款先决条件落实情况以及放款资料;审核通过后在CMIS系统打印放款通知书。
(三)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设支付审核岗,主要负责对辖内经办机构提交的需要发放的授信业务进行支付审核,重点是对支付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根据授信业务支付审核要求,根据不同授信产品和不同支付方式的特点,开展支付审核。
(四)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设抵(质)押物管理岗,主要负责抵押登记,落实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担保登记手续;领取他项权利证明,并做好入库移交工作。
上述岗位角色可由相关人员兼任,分支行(部)根据本机构业务规模合理配置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章放款核准权限规定第三条由总行或分支行(部)审批通过的授信业务,放款前先决条件的审核全部由分支行(部)受理。
根据授信金额大小,其中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的授信业务,由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放款审核岗审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进行复核,并由分管风险行长(总经理)审批;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授信业务,由分支行(部)放款审核岗审核,分管风险行长(总经理)可将审批权限授权给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一、前言银行授信是银行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吸引企业客户、增强银行资产质量和扩大银行业务规模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授信业务也越来越普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为了规范银行授信业务的管理,请各位银行业务人员遵循以下管理办法。
二、授信程序2.1 授信申请企业或个人客户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银行业务人员应当认真核实申请材料和客户资质,同时对企业客户要求其提供真实的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银行流水、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2.2 授信审批银行业务部门在核实客户资质和财务状况后,根据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授信政策,对客户提交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客户用途、还款来源和担保情况,确保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
银行与客户达成授信合作意向后,应签订授信合同。
授信合同应明确授信额度、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和担保措施等事项。
签订授信合同前,银行业务人员应当向客户充分解释合同内容并确保客户明确同意。
2.4 放款与追踪管理银行业务部门放款前应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额度分析,并通过合法手段对客户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同时做好借款用途审查工作。
银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客户放款,同时对借款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追踪。
银行应建立客户风险分级制度,根据各客户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授信管理措施。
三、授信管理措施3.1 授信调查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对每位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分析。
在客户申请新的授信时,应重新对客户进行调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控制客户的变化情况和风险点。
3.2 授信监控银行业务部门应定期对所有客户进行还款的监控和跟踪,及时发现逾期、拖欠等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和风险控制。
对于需要提供担保的客户,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做好担保物的管理工作。
银行应及时对担保物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防止担保物抵押价值损失和质量变化。
3.4 风险提示银行应定期向客户提供风险提示和风险评估报告,帮助客户了解授信业务的风险点和风险管理措施,并提醒客户注意风险防范措施。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授信业务放款操作,保证放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放款操作。
第三条授信业务放款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授信额度和贷款需求,将贷款资金划拨到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用于特定项目的专户。
第五条授信业务放款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安全的原则,确保资金用途合理,防范信贷风险。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放款监控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放款中的问题。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七条客户在有授信需求时,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授信申请,包括贷款用途、金额、担保方式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部审批程序,对客户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客户的资信情况、贷款用途的合理性以及担保措施的可行性等。
第九条审核通过的授信申请,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并明确放款金额、放款方式、放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第十条在对客户进行贷款发放之前,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授信额度的冻结操作,确保不超过已批准的授信额度。
第三章放款操作第十一条客户在贷款发放之前,应当提供有效的贷款担保,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核实客户的基本信息和贷款用途,并与客户签订放款申请书。
第十三条放款时,金融机构应当录入相关信息,包括贷款金额、放款账户、放款日期等,并按照相关程序完成放款操作。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放款操作的安全性,防止资金的滥用或侵占。
对于大额放款,应当进行严格的监控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放款后,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提醒客户关注账户余额变动,确保贷款资金用途的合规性。
第四章监测与风险管理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放款监测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放款资金进行检查和核对。
第十七条对于风险较高的放款,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跟踪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问题。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放款中的信贷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公司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行各级机构在办理公司授信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金融政策,执行X X集团公司、X X控股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总行的风险管理政策、信贷政策及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全行遵循审慎授信原则,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公司授信业务,实现银行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全行各级机构限于在总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办理公司授信业务。
第五条我行实行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境内法人机构(非金融)的各类表内和表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业务及客户分类第七条公司授信业务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
低风险业务指符合《X X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附件3 规定的公司授信业务;高风险业务指分行没有—1—审批权限、一律报总行审批的业务;其他公司授信业务为一般风险业务。
第八条根据客户规模的大小,公司授信客户分为小客户和大中型客户。
小客户是指上一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小于500 万元(含)人民币的公司授信客户,或虽然上一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大于500 万元人民币,但上一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小于3000 万元(含)人民币,且资产总额小于3000 万元(含)人民币的公司授信客户。
其他公司授信客户为大中型客户。
对小客户授信应从严控制。
对小客户叙做非低风险授信业务时,应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在满足强担保条件(符合《X X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附件5规定)的同时,重点审查第一还款来源的偿债能力;并且,授信余额(不含低风险授信业务,且扣除一般授信业务中符合低风险授信业务规定的质押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授信客户分为评级客户和非评级客户。
评级客户指主业稳定、具有连续两个以上(含)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并且适用我行授信评估模型的大中型客户。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授信业务管理,保障银行的资产安全,切实防范风险,保持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授信业务。
第三条授信业务指银行向客户提供信贷资金,并按照约定条件回收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第四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贷款、企业贷款、贸易融资、保理业务等。
第五条授信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审批第六条授信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公正。
第七条客户在申请授信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银行应制定详细的授信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客户信息、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审查担保条件等环节。
第九条授信审批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条授信审批应当及时办理,审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说明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科学的授信管理体系,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运行。
第十二条银行应对授信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监测,及时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
第十三条银行应定期审核授信客户的用款情况,确保授信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授信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银行应根据需要,对授信客户进行风险分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授信额度的调整,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十七条授信客户发生违约行为时,银行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保障银行权益。
第十八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追偿部门或委托专业的追偿机构,负责追偿工作。
第十九条银行应对违约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追偿方案,并及时执行。
第二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追偿管理制度,确保追偿工作的规范进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集中放款管理办法(附件1)
附件1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集中放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授信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落实授信审批条件,规范授信业务放款操作流程,防范授信业务操作风险,保障授信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授信业务包括: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保函、票据承兑、国际贸易融资、委托贷款等公司类授信业务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放款是指由总行运营作业部下设的放款中心对各支行(含中心支行、直属支行,下同)已审批拟放款的授信业务集中实施放款审核,并根据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授信业务的账务处理。
楼宇按揭贷款、其他消费性贷款等其他个人类授信业务由个人金融部下设的按揭贷款中心实施放款审核,并办理授信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二章职责及岗位设置第四条各支行在集中放款业务中的具体职责:(一)负责授信条件的具体落实。
(二)负责审批意见未要求但其他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授信条件的具体落实(例如:保险)。
(三)及时补充、完善授信资料,对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
(四)负责抵押及质押有价品的会计核算及实物保管工作。
(五)负责新信贷管理系统的有关操作。
(六)根据总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包括一级档案在内的信贷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放款中心在集中放款业务中的具体职责:(一)根据审批意见对已审批拟放款的授信业务实施放款审核。
(二)负责审核新信贷管理系统的“出账详情”信息。
(三)办理相关授信业务会计核算。
第六条放款中心内部设置放款审核经理岗(或副经理岗)、放款审核岗、放款核算经理岗(或副经理岗)、放款核算岗等岗位,各岗位基本工作职责是:(一)放款审核经理岗:负责放款中心的全面工作;负责一般授信业务及按规定由审核副经理以上(含)的人员进行审核的授信业务的审核或复核工作,负责新信贷管理系统相关业务处理模块信息的审核工作;对授信审批意见要求的放款条件是否落实提出意见;协调放款会计核算工作;协助领导开展放款中心管理工作。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手册模版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手册模版操作手册:授信业务放款1.概述授信业务放款是银行业务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银行在完成授信业务审批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借款人放款。
本操作手册旨在明确授信业务放款的流程和操作方法,确保放款工作的规范和顺利进行。
2.流程(1)收齐放款条件:在放款前,银行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收齐相应的放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保证金、抵押物等)已经到位;借款人提供的业务证件及资料已经审查通过;借款人必须满足与授信业务相关的约定及条件等。
(2)制定放款计划:银行需要根据借款人需要、合同约定以及各项放款条件,制定详细的放款计划,包括放款金额、放款时间、放款方式等。
放款计划应由授信业务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时报备该行领导。
(3)财务复核:按照行内规定,授信业务放款需要经过财务复核,减少错误和漏洞的发生。
财务人员需要核对放款计划中各项费用是否正确,并在财务系统中对放款流程进行审批和登记。
(4)系统登记:银行需要将放款流程和各项费用,在该行系统中进行登记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放款时间、放款方式和放款到账账号等。
登记完成后,相关部门需要在系统中进行流程审批,并将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5)放款到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银行将借款人的资金放款到账。
放款到账后,该行需要在系统中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发送给借款人。
3.操作方法(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办事,遵循授信业务处理规程,确保放款操作的合法、安全和准确。
(2)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各部门责任和工作内容。
(3)尽量采用自动化、电子化的方式进行放款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错误。
(4)采取措施确保管理层对放款流程的监管和审批,并在放款操作和系统登记过程中进行审核和审批,防止业务操作和数据出现错误。
(5)严格保守银行机密,确保客户信息和资产安全。
4.注意事项(1)授信业务负责人要严格把控整个放款流程,确保放款操作合规,流程清晰,信息准确。
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模版客户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背景为规范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放款操作流程,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的放款操作,包括企业、个人和政府机构等所有类型客户。
第三条定义1. 客户:指银行公司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 授信业务:银行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客户借款、担保、保函、信用证、保理、融资租赁等各类融资业务的统称。
3. 放款:银行公司按照授信协议约定向客户划拨贷款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放款准备第四条审核拨款要求1. 就授信业务向审批机构提交的放款申请,需要按照资信情况、业务结构、借款用途、安全性等因素做出判断,并提出拨款申请。
2. 拨款申请需经过内部合规、风险防控、合规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层层审核。
3. 银行公司要求客户在签订授信协议履行各项承诺和保证,如存在爆仓、违约等风险情况,审核拨款时邮件通知客户,并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业务安全。
第五条合同签订银行公司与客户签订授信业务合同后,需在交款前按照相关要求保管原始合同。
第六条合规要求1. 放款前,需要核对客户的资料、授信协议数据和相关材料是否准确无误,核对客户信息与公共法人信息数据库或第三方数据信息的一致性。
2. 公司部门核实客户收入来源、业务流程、合规条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银行公司内部合规要求。
3. 核实客户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授权规则,确保业务合规。
第三章放款流程第七条放款申请1. 客户可以采取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向银行公司提交放款申请。
2. 放款申请内容应包括放款金额、用途、担保、还款计划等申请信息。
3. 申请提交后,银行公司需及时受理申请,按照规定审核通过后,进行放款操作,同时对客户进行提示和告知。
第八条放款操作1. 银行公司可以将贷款资金通过票据、转账等形式划拨到客户账户。
2. 在拨款操作前,必须确定银行账户合法性,资金流向结构正常,并确认拨款事宜无兑付风险和安全隐患。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授信业务放款管理,明确放款审核范围与流程,降低授信业务操作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款管理系指根据授信批复要求,对客户申请授信额度的提用至其发放到位的全过程管理。
包括:用信申请、合同签订、担保核实、条件落实、放款审核、会计处理和资料归档等环节。
第三条放款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授信业务和类授信业务。
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信用证、保函、押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同业借款、保理和贸易融资等业务品种。
类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理财对接非标项目、基金等有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计划,需直接或间接签订纸质交易合同,由本行承担实质性风险或声誉风险的结构化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放款审核系指本行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设置专门的放款审核岗,对审批结果的有效性和批复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并出具审核意见的操作管理。
批复结果的有效性系指获得最终授信批复意见的审批权是否符合本行授信或转授权规定。
第五条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应遵循“审贷分离、集中管理、专业审核、依据充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职责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行放款管理办法及细则的制定与解释;(二)负责全行放款审核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三)负责全行放款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监督;第七条总行前台业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新型业务放款要求的拟定与解释;(二)负责新型业务合同协议与操作文本的拟定;(三)负责新型业务操作的培训与指导;(四)负责新型业务对接条件的审核把关。
第八条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分行放款工作的培训与指导;(二)负责分行放款业务的审核与审批;(三)负责分行放款资料及权证的保管。
第九条业务经办机构职责。
(一)负责用信业务的受理与经办;(二)负责授信批复放款条件的落实;(三)负责放款业务的账务处理。
放款审核管理细则
宁夏银行利通支行授信业务放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贷款新规要求,有效防范放款环节的操作风险,依据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和商业银行内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总行《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指支行审批权限内审批通过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放款”,是指已按照本行授信审查审批流程和相关规定获得审批通过后,经过审核,将符合放款条件的授信业务进行发放和支付的业务环节。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第四条支行设立放款审核岗,负责放款审批权限内已审批授信业务的放款审核审批工作。
放款审核岗由支行风险管理科归口管理。
第五条支行放款审核岗分设A岗和B岗,日常审核工作由A岗负责,A岗外出学习或因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时由B岗负责日常业务审核。
第六条放款审核岗主要工作职责:(一)根据授信审批意见,对支行权限内授信业务是否具备放款条件进行审核和审批;(二)审核借款人资金支付方式及用途与审批意见是否一致;(三)审核合同、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四)审核授信业务资料的完备性与合规性;(五)对审核工作发现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罚意见。
(六)其他工作。
第七条放款审核人员任职条件:(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二)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勤勉尽业;(三)熟悉各项信贷政策、制度,掌握各类授信业务品种风险特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信贷工作2年(含)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且从事信贷工作1年(含)以上。
第三章放款管理工作规则和职责划分第八条工作规则:(一)放款审核人员应按照本行放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核放款业务资料,独立提出审核意见。
(二)放款审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信审批意见开展放款审核工作,无权更改授信审批意见。
对审批意见不明确、批复条款无法落实等情况的,应提取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依据,向支行审贷会征求意见,根据支行审贷会反馈意见进行放款审核。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
附件:**市商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管理,规*授信业务发放程序,防*操作风险,根据我行公司授信业务流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授信业务的放款操作。
第三条总行授信管理部放款中心对全行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放款审查。
第四条经办事业部在落实授信条件前方可提请放款,总行授信管理部放款中心按规定审核放款手续,不得在授信条件未落实前放款。
第五条对授信批复变更的处理。
涉及授信批复中担保方式〔抵押、质押担保〕、授信期限、授信金额、授信品种〔授信流程已规定可相互占用额度的除外〕等的变更,须按照公司业务流程重新报批。
第六条放款操作流程包括落实放款条件、放款审查审批、授信发放、授信结清后释放担保管理四个环节。
第二章岗位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授信管理部放款中心设置放款审核岗、放款复核岗、监视支付岗、档案管理岗、放款主任岗〔根据需要还可增设核保岗、法律审查岗〕。
每笔放款审核业务至少须经放款审核岗和放款复核岗签字确认。
放款复核不在岗的,应由放款主任代行其岗位职责。
第八条放款中心工作职责:一、对所属经营机构的放款工作进展统一管理。
二、根据授信批复文件审核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控客户授信是否超其授信额度和使用期限。
四、按照相关管理方法及规定审核授信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和有效性。
五、负责放款面签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审验授信业务合同填制的完整性、合规性、齐备性。
六、负责按客户建立额度使用台帐,并集中管理职责内的信贷档案。
七、根据总行授信管理相关考核方法对全辖放款操作质量进展监视和考核。
八、建立监视台帐,逐笔登记授信发放及条件落实情况。
第九条放款审核岗岗位职责:一、负责放款面签及实施放款操作工作。
二、审核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审核上报材料〔包括根底资料、审查审批资料、放款审核资料〕齐备性、一致性和合规性。
三、审验授信业务合同填制的要素是否齐备且符合要求。
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行授信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授信业务发放程序,防范授信业务操作风险,提高放款业务的整体效率,实现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四分离”的制约机制,特制定《xx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款中心”,是指银行集中统一办理授信业务发放的职能部门,专门对已获批准的授信业务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包括审查授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集中办理授信发放手续;管理授信业务档案等。
第三条各分行依据此办法设置相应放款中心,原则上应设置放款审核岗、放款复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表内外业务品种,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业务、信贷证明等。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放款”,是指已获批准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实际发放或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六条各分行放款中心由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七条负责放款前审查授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放款中心审核人员不对客户经理送审放款审批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合法性审查: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授信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资格合法性、行为合法性,以及授信业务本身的合法性。
主要内容包括:1.授信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2.授信合同、担保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3.授信及其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的登记、批准手续是否合法、齐备;4.授信、担保文件形式是否合法。
(二)合规性审查:根据我行有关授权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审查授信业务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三)完整性审查:为确保我行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审查授信文件及其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法律文件及有关办理程序是否完备、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有关授信的前提条件是否落实。
(四)有效性审查:审查授信档案中各类文件要素是否一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授信业务放款管理,明确放款审核范围与流程,降低授信业务操作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款管理系指根据授信批复要求,对客户申请授信额度的提用至其发放到位的全过程管理。
包括:用信申请、合同签订、担保核实、条件落实、放款审核、会计处理和资料归档等环节。
第三条放款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授信业务和类授信业务。
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信用证、保函、押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同业借款、保理和贸易融资等业务品种。
类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理财对接非标项目、基金等有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计划,需直接或间接签订纸质交易合同,由本行承担实质性风险或声誉风险的结构化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放款审核系指本行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设置专门的放款审核岗,对审批结果的有效性和批复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并出具审核意见的操作管理。
批复结果的有效性系指获得最终授信批复意见的审批权是否符合本行授信或转授权规定。
第五条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应遵循“审贷分离、集中管理、专业审核、依据充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职责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行放款管理办法及细则的制定与解释;(二)负责全行放款审核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三)负责全行放款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监督;第七条总行前台业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新型业务放款要求的拟定与解释;(二)负责新型业务合同协议与操作文本的拟定;(三)负责新型业务操作的培训与指导;(四)负责新型业务对接条件的审核把关。
第八条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分行放款工作的培训与指导;(二)负责分行放款业务的审核与审批;(三)负责分行放款资料及权证的保管。
第九条业务经办机构职责。
(一)负责用信业务的受理与经办;(二)负责授信批复放款条件的落实;(三)负责放款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十条业务经办岗职责:(一)负责客户用信申请受理与咨询;(二)负责用信申报资料收集与核实;(三)负责具体业务相关合同的解读与面签;(四)负责协助办理抵质押担保登记手续;(五)负责授信批复中放款条件的落实;(六)负责信贷系统中放款信息的录入与核对;(七)负责放款审批流程的跟踪与督办;(八)出具明确经办申报意见。
第十一条业务复核岗职责:负责对业务经办岗相关工作内容进行复核,出具明确的复核意见。
第十二条专业审核岗职责 :(一)负责专业内授信产品的相关要素与条件的审核认定;(二)负责专业产品所涉及的交易背景、资料、单据、合同的审核,及交易结构的合法、合规性审核;(三)负责专业内授信业务合同的条款与要素规范性审查;(四)出具授信产品审核意见书等。
第十三条专业审批岗职责:负责对专业审核岗审查内容进行确认,并在授信产品专业审批意见书上签署最终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放款审核岗职责:(一)负责授信业务批复结果的有效性审核 ;(二)负责放款资料及要素的完整性审核 ;(三)负责放款条件落实情况的审核 ;(四)负责出具通过或否决的放款意见。
第十五条放款审批岗:负责对放款审核岗相关工作进行复核确认,并下达放款通过或否决的放款通知书。
第十六条会计记账岗、平行作业岗、国际业务单证处理岗、押品保管岗和档案管理岗的职责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放款基本程序第一节用信申报第十七条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授信批复要求,通知客户签署用信申请,并准备以下用信资料。
(一)授信业务批复意见书;(二)用信申请书(提款通知书〈附件 1〉或产品申请书原件);(三)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被4 / 21委托人身份证明;(四)授信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原件 ;(五)抵质押物权利证明资料;(六)受托支付证明资料;(七)放款条件落实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其他所需资料。
上述资料的提供视用信时实际情况而定 ; 除国际业务部项下业务品种外,上述资料的原件需按本行规定由经办人员与面签人员共同现场见证签署,复印件需由见证人员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双签认定。
第十八条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对条件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填制《用信申报审批表》(附件 2)和《资料目录清单》(附件 3),同时根据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出具用信申报是否符合批复要求和是否同意办理的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授信业务合同或最高额抵 / 质押合同项下多次用信的,可以不重复提供相应的合同和抵质押权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分行权证登记人员应在取得相应权证后,及时办理用信申报,并将权证交放款审核人员入库保管,无须提供权证登记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在每笔用信申报前,对借款人的工商登记、征信记录、抵质押登记状况、诉讼、行政处罚等内容进行查询,并在用信申报审批表中记载查询结果,其资料作为贷后归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用信申请业务复核人员应对经办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全面性和有效性审核,对合同相关要素、额度有效性、批复条件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经办人员录入信贷系统相关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出具是否同意办理的明确意见第二节专业审核第二十三条依据本行相关规定需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授信业务,由相应业务的主管部门根据授信业务批复意见书的要求,提出授信额度的使用方案,报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复结果实施放款工作。
第二十四条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复的授信业务应由总行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客户的用信申请实施专业审核。
专业审核岗应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交易结构是否符合批复要求;(二)交易相关资料是否完整有效;(三)交易合同及要素是否合法、合规、有效;(四)抵质押担保条件是否落实;(五)交易账户及对接手续是否办妥可控;(六)交易额度是否足额有效;(七)其他应由专业部门审核的条件是否落实。
第二十五条其他不需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新型授信业务,在未出台相应产品制度前,须由总行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审核,审核内容比照上述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行开办的所有国际业务,应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进行专业审核。
专业审核岗应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业务是否符合外汇管理政策要求;(二)单证依据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或国内政策要求;(三)交易合同及交易背景是否符合表面真实性要求;(四)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有效;(五)贸易单据是否经过查询或验证真实有效;(六)境外回款资金汇路是否清晰可控;(七)代理行授信额度是否足额有效;(八)其他应由国际业务部审核的条件是否落实 ; 上述内容视业务品种不同而审核确定。
第二十七条办理票据贴现等专项业务的,应根据相关专项业务制度规定,由各级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审核职责,并出具是否符合制度要求及是否落实的明确意见。
第二十八条专业审核人员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及本行产品制度的规定,逐一落实相应操作要求,出具是否同意办理的明确意见。
对专业审核内容较多且相对复杂的授信业务,可由相关部门单独出具《专业审核意见书》(附件 4); 或对审核内容较小且相对简单的业务,可由审核人员直接在用信申报审批表上签署专业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专业审批人应对专业审核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全面性和有效性审核,对交易结构、合同要素、额度有效性及专业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是否同意办理的明确意见。
第三节放款审核第三十条放款审核人员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经办人提交的用信申请资料进行全面性、逻辑性及合规性审核。
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全面性审核。
1.审核资料目录与资料内容是否完整;2.审核单项资料内容是否完整;3.审核放款条件落实的证明资料是否完整;4.审核用信申报资料核实签字是否完整;5.审核信贷系统录入数据是否完整准确;(二)逻辑性审核。
1.审核合同要素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成立;2.审核放款条件与证明材料的勾稽关系是否成立;3.审核专业审核人与经办人员意见的勾稽关系是否成立;4.审核信贷系统与用信申报资料的勾稽关系是否成立;(三)合规性审核。
1.审核授信审批结果与授权是否一致;2.审核用信申报程序与制度规定是否一致;3.审核授信批复结果与系统审批结果是否一致;4.审核合同操作文本的选择与制度规定是否一致;第三十一条放款审核应以授信批复为审核依据,对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业务,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承担授信批复意见的执行变更责任,放款人员应依据投资决策委员的批复意见进行放款审核。
第三十二条放款审核对授信批复执行情况的审核应以最低要求为限。
如:金额以不超过为限,利率以不低于为限,期限以不延长为限等;对优于批复最低要求的执行行为,原则上由经办机构及业务主管部门自主把握。
第三十三条放款审核应将经办人员和平行作业人员提交的放款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与预留印鉴(公章)和签字样本进行仔细核对,实施交叉验证。
第三十四条放款人员与经办人员对授信批复中放款条件落实结果有争议的,应向批复出具部门或原审批人提出争议裁定,以裁定结果为执行依据。
裁定申请由放款审核人员提出《放款审核工作联系函》(附件 5),放款审核人员与经办人员各自表达意见,交相应有权人进行书面仲裁,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三十五条放款审核人员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核通过后,应出具《放款通知书》,放款通知书内容应包括:用信人、金额、期限、利率(国际业务部项下的相关品种除外)、账号等基本信息,并根据业务品种明确相应关键要素信息。
第三十六条放款审批人员应对放款审核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全面性和有效性审核,对业务资料、合同要素、额度有效性及批复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对《放款通知书》内容进行一致性审核,最终签署批准放款行为。
第四节会计处理第三十七条账务处理人员(含国际业务的记账员、金融市场部的交易员等,下同)应根据《放款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按照账务处理规则,进行账务记账或操作交易。
第三十八条授信资金采取及时受托支付方式的,应提供《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 6)、委托支付协议及其他支付证明资料进行放款审核,账务处理人员须按照《放款通知书》明确的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和支付金额,办理支付记账手续,将授信资金及时转入到指定账户。
第三十九条授信资金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其资金一次到账分期支付用信的,账务处理人员只负责将授信资金划到借款人开立在本行的银行账户,后续使用由管户业务经办人员负责填制资金使用申请表,并附受托支付证明材料,经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后,支付到指定的收款对象。
第五节资料归档第四十条放款审核人员应将放款环节确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用信申请、专业审核和放款审核环节所产生的资料)整理成册,编制清单移交档案管理岗归档保管,其中除国际业务部项下业务资料按本行相关规定归档外,其他专业审核期间已产生的审核资料应由相应专业主管部门编号、装订成册后移交至各级风险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