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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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10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设立,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监事会的工作宗旨:加强对我省律师协会内部工作的监督,促进律师协会工作认真、勤勉、尽责、高效开展。

第三条为了切实履行好监事会职责,根据《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监事

第四条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监事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认真、勤勉、诚信地履行监事职责,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五条监事的职责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监事会决议、决定表决权;

(二)按规定列席律协理事会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

(三)接受和完成监事长、监事会指派或安排的工作,并按规定向监事长或监事会报告;

(四)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律师代表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监督;

(五)其他应由监事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监事在完成监事会指派工作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交由监事署名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监事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协作、紧密团结,共同履行好监事职责。

第八条监事对监事会会议的内容及决议、决定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或基本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主动向律协理事会辞职。否则,可由监事会提请理事会罢免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

第十条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二名。

第十一条监事会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会长办公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四)监督本协会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六)律师代表大会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议或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监事会发现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律师利益的,应向相应的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发出监督意见书。

第十四条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在收悉监督意见书后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告知处理意见。监事会就同一事项两次发出监督意见书后十五日内未收到相应的会长办

公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或监事会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对该监督事项作出是否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报告的监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并自主决定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有权以个人名义对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如需以监事会名义提出的监督意见,应经监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制度。在监事会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建议和意见;有权对表决事项作出赞成、弃权、反对的决定。对监事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监事应予遵守并执行。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监事长可以委托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监事会会议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讨论的事项。

经监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在决定或者提议形成的十五日内召开。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不能出席的应事先请假。如有表决事项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受托监事接受委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一名。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决定应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由监事长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与监事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相关监事应当主动回避。相关监事未能主动回避的,由监事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监事长发生上述应当回避事由的,由监事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监事要求增加讨论事项的,由监事长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有三名以上监事联名要求增加的讨论事项,应当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名。对监事会决议、决定持弃权、反对意见的监事,签名时应注明“弃权”或“反对”。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根据本规则作出的监督意见书、监事会决议、决定,由监事长签发并以监事会名义送达与决议、决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可以邀请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或律师代表列席监事会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的工作情况,经监事长决定,可在《四川律师》、《律师工作动态》或四川省律师协会的网站上公布,便于律师代表和全体律师了解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在省律师代表大会上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监事长

第二十九条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监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决议、决定;

(三)督促和检查监事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监督意见书和其他文件;

(五)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

(六)主持和处理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七)其他应由监事长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监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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