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规范第一版勘误(非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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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规范勘误(整理版)

1. 前言,第1行第3个字,正确的说法应该为“本规范系依据”,缺少个“系”字。

2. 第28页,倒数第8行,正确的说法应该为“...之1款规定的建筑及砌体房屋”。

3. 第38页,倒数第9行,(5.2.3-6公式)耦联系数的正确表达应该是ρjk (k为小写)。

4. 第39页,

5.2.5公式楼层剪力符号中的下标e应该为大写E。

5. 第56页,

6.2.5-1公式中应该是除以柱的净高,原来写的是乘以净高。

6. 第57页,6.2.7的第1条中,应该是“其值可采用1.2,剪力相应调整”,缺少个逗号。

7. 第68页,表6.4.5-3中应该是“一级(7、8度)”

8. 第68页,表6.4.5-3下的注释1最后那句应该为“...查表;端柱有集中荷载时,配筋构造按柱要求;”。

9. 第106页,图8.3.4-1中详图A中应该是r=35,详图B中应该是hw≈6。

10.第176页,吉林省中的长春(南关,...)。

11.第178页,宁波(北仑)。

12.第180页,山东省的临朐。

13.第184页,深圳(龙岗)。

14.第186页,成都(..,龙泉驿)。

15.第199页,公式D.1.4-1中应该为“1.1”,原来写的是“0.1”。

16.第219页,H1.7的第5条,应该是“高度之比不大于4时”。

17.第252页,最后一段中,应为“徐正忠”。

18.第341页,图14中应该为“跨高比大于6的连梁”。

1.(第49页表6.1.2中高度划分缺少24~25m之间的分类,个人认为表中25m 应为24m。)我觉得24m应该是对的,不用改!表中前一栏为小于等于24m,已包含24m。后一栏就从25m开始计算!(个人拙见,敬请指正!)

如你所述,那么高度在24~25m之间的建筑抗震等级如何确定?

2.199页D.2.3条1款“核芯区有效宽度可取梁宽与柱宽之和的平均值”应改为“核芯区有效宽度可取梁宽与柱宽的平均值”或“核芯区有效宽度可取梁宽与柱宽之和的一半”

22页表4.2.3中fak≥300的粘性土,300没给单位。

3.182页湖北武汉的“江厦”应为“江夏”

4.部分第一版第一次印刷,63页倒数第三行(6.3.7-2-2),最后缺字应为“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5.189页第三组:凤县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应为0.10g 印

刷错误

6.p341页图14“高跨比大于6的连梁”中“高跨比”应为跨高比,是跨度与高度的比值

7.P49,表6.1.2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中“7度和8度一列中的25~60应为24~60,25~80应为24~80;9度一列中的25~50应为24~50,25~60应为24~60。”。

8.68页图6.4.5-1里边的翼柱,联系前文以及01版规范来看,应为翼墙9.58页式(6.2.9-1) 、式(6.2.9-2)中fc前漏写了β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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