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贫困学生标准



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国家的专门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指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教财([2007] 8号)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制定的《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等文件精,制定《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一、认定范围

本办法运用于我校全体全日制学生。本办法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坚持学生本人申请,家庭所在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整个认定工作坚持以实际情况为依据的实事求是原则;认定工作要坚持制度严格规范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三、认定机构

1、学校成立“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和组织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院(系)成立以分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工作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的组织和审核。

3、各班级要成立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班委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小组、负责本班级的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其中学生代表应合理配置,应具备广泛代表性,一般不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

四、认定标准

1、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学生本人申请,家庭所在乡镇或县级民政局开出的贫困证明;

(3)具备材料证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学生在校的日常生活,不拥有奢侈生活、学习用品,不铺张浪费,不出入高档消费场合;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认定为特困学生

(1)城镇学生父母双下岗且无再就业;

(2)学生父母双方中有一方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3)学生父母中有长期患病或突发重大疾病;

(4)单亲或孤儿;

(5)烈士子女;

(6)家庭遭遇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致贫;

五、认定程序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校工作

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院(系)以及班级认定小组各司其职,认真行使职能。

1、每学年开学时(9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学校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认定工作。填写《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带《学生及家庭情调查表》)。

2、班级评比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及调查表,启动班级的认定工作实事求是以及民主评议的方式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与特困生的人选。同时整理材料报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3、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议定审核结果,如有异议征得认定小组同意后改正。

4、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公示过的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全校的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及申请表和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将整体情况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批,并及时建立完善特困生信息档案,同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开具证明材料。已经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六、管理与责任

学校和各院(系)每学年应按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并不定期的抽取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专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出现的学生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发现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情况严重、影响较坏的班级,各院(系)应予以减少或免去其受助资格或进行通报批评;直接审核组织或负责人要受批评或处分。学校全体师生或部门对于该项工作予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核实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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