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行政法的性质与形式
《行政法》课程笔记
《行政法》课程笔记第一章:行政法绪论一、行政、公共行政与行政法1. 行政的定义:行政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目标和公共利益,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活动。
行政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目的性:行政活动旨在实现国家目标和公共利益。
- 权力性:行政活动依靠国家行政权力进行。
- 普遍性:行政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 程序性:行政活动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2. 公共行政的概念: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运用公共权力和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公共行政的特点包括:- 公共性:服务于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
- 权威性:公共行政活动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
- 服务性:公共行政的核心在于提供公共服务。
- 效率性:公共行政追求行政效率和效果的最优化。
3. 行政法的基本范畴: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范畴包括:- 行政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组织、编制、活动原则等。
- 行政行为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效力等。
- 行政监督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监督、制约和责任制度。
- 行政救济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二、行政法的概念、渊源、类型、特征1.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旨在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法的基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
-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最新行政法ppt课件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大多数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机构依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应为一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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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强调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开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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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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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促进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和灵魂,指导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行为的种类总结词Fra bibliotek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可分为强制性 行政行为和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可分为独立行政行为和附
属行政行为等。
详细描述
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可以分为强制性行政行为和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的法律行为,如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沟通
02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 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 )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
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的一体性
区别于民事、刑事法律领域。往往一部单 行法律规范中既有实体性内容,也有程序 性规定,甚至同一个法条中既有实体性内 容,也有程序性规定。
没有统一的法典
行政法规范散见于数以十万计的各种法律 规范中。全世界没有哪一个国家成功地制 定并贯彻实施了统一的行政法典,中国也 不例外。
一、行政法的性质及涵义
要了解行政法,必先了解“行政”和 “法”以及两者的关联。行政法的特点在 于行政与法的联系。这种联系的关键之处 在行政权。
因此,我们学习的过程依次是: 行政——行政权——行政法。
(一)行政法中的“行政”是什么
行政是指管理、执行和实施。 私行政(亨利福特:流水线作业)
行政 国家行政(交通管制)
• 应对
• 截至目前,山东省共安排抗旱投入7.28亿元, 投入抗旱水源近30亿方,及时采取一系列 抗旱措施帮助农民抢农时、抗大旱、保春 耕。例如菏泽,抗旱已作为当前工作的头 等大事,在全市统筹一亿元专项资金用作 抗旱经费。截至2月9日,菏泽市已引送 黄河水2.54亿立方米,灌溉农田37 0多万亩。
行政权与公行政
从行政权的概念中可以看出,行政权 是与公行政联系在一起的。即,行政权是 提供给公行政的,不是提供给私行政的。
问题:为什么行政权不提供给私行政? 解答: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是由 特定的政权提供的。后者存在的基础与合 法性的来源正是追求并实现公共利益。
(三)行政法
• 前文提要: 公行政与行政权、行政法三者紧密相联。 私行政被排除在这个圈子之外。 行政权是公行政、行政权、行政法这个圈 子中的核心因素。
行政法
第一讲
行政法是什么
行政法的总体结构:2 1 4 → 2个人、1件事、4个程序
行政法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行政区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五大部分:
1.行政组织法:调整行政权在行政主体之间分配的法律规范。
2.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
设计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运作规则和抽象的法律规范。
3.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和时限的法律规范。
4.行政责任法:规定行政机关因行政违法而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
5.行政救济法:行政机关对行使行政相对方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行政相对方可以寻求的法律保护途径,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的特征
1.从形式上看,难以形成统一完备的实体法法典。
2.从内容上看,行政法具有权则统一性。
试论行政法的性质
试论行政法的性质[摘要]:研究行政法的性质对于科学,准确的理解行政法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笔者试图从性质的概念作为突破口,对于行政法的性质是公法还是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提出自己的拙见。
[关键词]:行政法;性质;本质一、何谓性质?研究一个事物本质的意义在于确定他的种属关系,而研究一个事物的性质,则更多的意义在于找出这一事物与其他同类事物的区别所在。
因此,要想准确定义一个事物,必须认清这一事物的本质与性质。
在法学研究上也是如此。
而对于行政法这一法学概念而言,其本质在于他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是对于他的性质在行政法学界却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
私以为,要想探讨这一问题,首先应从哲学上分析性质与本质的区别。
一种事物与他种事物相互联系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性,就是事物的性质。
而一种事物区别与他种事物的内部的规定性,就是事物的本质。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性质是事物具有的属性,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
是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2性质是事物的外部联系与表面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
3本质是隐藏的,性质是表现在外的,是直观的。
基于以上基础,笔者将着重讨论行政法的性质是控权法还是平衡法,是公法还是私法这两个问题。
因为本人能力所限,行政法性质的其他方面尚未有成熟看法,因此不再发表看法。
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石——行政法的性质是控权法还是平衡法行政法的这个方面的性质关系重大,因为它关系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自从罗豪才教授于1993年发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一文之后,我国行政法学界迅速掀起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热潮。
关于这方面的论文也特别多,以下是两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是平衡论。
平衡论者以“行政权力-公民权利”的关系为核心,重新建立了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
他们认为,传统的学科体系应当有所改进,不能只注重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的研究,也要重视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司法审查法的研究。
行政法最新版全文
行政法准备问题:行政与政府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一、行政:内涵丰富的行政权运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经济调控、市场规制、社会管理、各类公共服务提供、环境保护、风险防范(一)关于行政定义的尝试行政:执行、管理。
行政法讨论“行政”,为“公行政”或“公共行政”。
形式意义上的行政:组织意义上的行政(行政主体)从事的各种活动,而不论是否具有管理执行性质。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处理行政事务的国家活动,不论是否由组织意义的行政为之。
反面、消极或扣除说:由权力分立理论出发,扣除立法、司法之外的国家作用。
行政扣除依照宪法规定,代表国家的进行的高度政治性行为——统治行为、国家行为、外交行为正面、积极说:有学者尝试,如日本学者田中:近代行政,是在法之下,受法规制的同时,现实中具体地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整体上具有统一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批评,行政裁量性,其他国家活动也具有积极性和目的性和统一性,行政未必必然是统一的、具体性或连续的。
行政的形态和手段丰富多样,见教材5-6页。
)行政的范围几乎所有社会活动领域,从摇篮到坟墓,从天上到地下,从过去到未来,从琐碎之事到重大决策……积极的行政不可定义,只可描述。
(二)行政的特征1、对社会产生形成作用。
面向未来,不断持续形成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社会形成。
行政涉及的是社会之共同生活,对社会产生产生各方面的形成作用。
与司法的区别。
2、以追求公益为指向的活动。
行政应代表国家,经过充分的利益衡量,维护公益,其中可能对私益有所限制。
3、行政具有积极性或和前瞻性。
执行抽象的立法,使抽象规定转化为具体行动。
对于法律概括授权,积极主动,发挥创造性和能动性进行活动。
4、行政应受法的支配——合法性和合目的性兼顾5、行政的运作应注重沟通和配合6、行政活动的成果多表现为具体的执行措施比较:行政与立法和司法。
行政法(完整word版)
行政法(完整word版)行政法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法规范的核心,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
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4. 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高效、便民,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5. 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履行承诺,不得欺诈、误导。
6. 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的主体行政法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法的核心主体,负责制定和执行行政法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是行政法的重要主体,享有行政法赋予的权利,承担行政法规定的义务。
三、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等。
2.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3. 行政程序:包括行政程序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4. 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督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5.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6. 行政赔偿:包括行政赔偿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四、行政法的作用1. 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等,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正当性。
2.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法的原则三、行政法律关系四、行政行为五、几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的涵义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的总称。
第一,行政属于国家的范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第二,并不是一切国家权力都是行政权力,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它有别于议会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权和审判权。
第三,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法律的行为2、行政法的含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行政法和行政法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行政法和行政法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3、行政法的基本特征•(1)《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总是有国家行政机关作为一方,行政关系都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之中;•(2)《行政法》不是一部系统的、完整的、统一的法典,而是由大量的分散的具体行政法律、法规组成的。
(3)我国《行政法》实行强制和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法》的各项特征是《行政法》性质的具体体现,是《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的根本所在。
在理解《行政法》的特征时,我们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行政法的制定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
•刑法、民法的制定机关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而行政法的制定机关既可以是国家权力机关,也可以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且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即使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行政法律,其法律草案绝大多数也是由行政机关起草和提交的。
•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新闻出版法等都是由行政机关起草和提交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
至于行政机关每年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数量则更是远远超过权力机关通过的法律。
•(2)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社会关系。
•宪法调整国家基本的政治关系和基本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行政法调整的则是行政社会关系。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2024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 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规范和行政法实践,研究内容包括行政法源、行政法体系、行政法理论等。
2. 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及其机关、组织、公民之间行使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的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导国家机关、组织及公民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的一系列规范。
3. 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是以规定国家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属性、强制性、相对性、公共性、不完全性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1.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律性、自由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监督原则等。
2. 行政法的法律性行政法法律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行政法律性的具体体现包括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行政权力的有法律依据性、行政权力的限制性等。
3. 行政法的自由原则行政法的自由原则是指国家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保障和限制时,应当遵循最大自由原则。
4.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当依法行使,并且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
5. 行政监督原则行政监督原则是指要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监督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民主监督等。
三、行政法的体系1. 行政法的层次结构行政法的层次结构包括宪法层次、法律层次、行政法规层次、行政规章层次、部门规章层次等。
2. 行政法的构成要素行政法的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等。
3. 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包括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等。
四、行政法的行政权力1. 行政权力的概念行政权力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按照法定程序,以规范的方式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调整和处理的权力。
2. 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力的性质是指行政权力的基本属性和特点,包括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法律性、相对性、专属性等。
行政法总结
行政法,就是规定国家公共行政管理活动,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是从行政法规定的内容、调整的对象和表现的形式三个方面予以界定的。
1.内容上:行政法是规定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即关于行政的法2.对象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3.形式上:行政法是各种行政法规范的总称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权能,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力,独立承担相应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
包括中央行政机关(改革开放六次机构改革)和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另有安排。
)行政主体的分类: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当事人,有时还有行政第三人,包括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1)组成以获得有权机关批准;(2)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办公处所已经有权机关的批准;(3)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和职责已经由宪法典、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4)行政机关已经有了自己法定编制并按编制设置了内部机构、配备了人员;(5)行政机关已获得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6)行政机关的成立已在有关公报上公告;行政关系:就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从实质上来看,它是行政主体在集合、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与代表个人利益的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一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即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凡是依法具体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承担行政法上义务的一切当事人,皆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定:相当于德国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则”和我国行政法上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护原则等内容。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即与行政主体相对的,手行政权利作用或行政行为约束的另一方主体。
行政法上的行政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篇一:行政法复习重点行政主体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1、形式行政是以行政机关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职能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他们是制定规则的、处理具体事项的、还是裁决争议的活动。
(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2、实质行政是以国家机关的活动功能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制定规则和裁决争议案件以外的执行性活动都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它们是由哪个国家机关实施的活动。
(所有国家机关的执行活动)形式意义上,只有行政机关才能“行政”。
实质意义上,立法、司法机关也有“行政”。
两者是交叉而非重叠关系行政权的特征1.执行性2.法律性3.强制性4.优益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职务上的优先权和物质上的受益权(如《人民警察法》中的相关规定)5.不可处分性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内容上形式上调整对象的确定性没有统一的法典内容的广泛性形式渊源种类不一、数量繁多内容的相对易变性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管理论——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工具。
控权论——控制行政权平衡论——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应保持平衡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并维护行政管理有效地实施,以达到行政目的;同时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视行政民主、权利补救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P48(1)宪法:全国人大(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自治区、州、县)(6)行政规章:中央政府所属部委及有关地方政府(7)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8)国际条约和协定? 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二)合理行政(三)程序正当(四)高效便民(五)诚实守信(六)权责统一(一)合法行政原则1、行政主体合法、行为权限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优先:指所有的行政活动不能违反现有的法律规定。
(2024年)行政法(PPT)
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标准和特征,可以将其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 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等。
行政行为的原则
行政行为的作出需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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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 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行政法规 、规章等。
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
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采取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方式进行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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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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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的定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 据申请,经依法审查,允 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 行为。
2024/3/26
行政许可的种类
合作与协调的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应当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行政管理 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双方也应当加强沟通与协调,及 时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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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行政行为
2024/3/26
13
行政行为概述
2024/3/26
行政行为的定义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 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调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 可或行政处罚的决定。
送达与执行
行政机关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告 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申 请人应当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否 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
0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完整版)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笔记(最新整理)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一)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的性质与特质
– 規範性
• 須依適用者個人主觀 價值判斷或決察者, 如重大事由、行為不 檢……等。
• 適用與審查
– 適法性 – 合目的性
• 例外
– 判斷餘地
• 高度屬人性或人格條 件的價值判斷
• 高度專業技術性及政 策性
20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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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
• 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 構成要件實現時,得選 擇不同的行為方式。
• 存在理由
– 濟立法之窮 – 追求實質公平正義 – 平衡行政與司法
• 區分
– 決定裁量
• 決定採取措施與否
– 選擇裁量
• 決定採取何種措施
• 裁量拘束
– 應遵守一般法律原則外, 也應符合法令授權之目的, 並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 圍。
– 自治規章
• 自治條例 • 自治規則 • 委辦規則
2019/6/6
• 不成文法源
– 習慣法 – 解釋、判例 – 行政法之一般原則
• 習慣法 • 憲法之具體化 • 現行法規 •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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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位階與法律關係
• 法源位階
– 法律秩序位階理論
• 上位規範>下位規範
– 效力優先原則
• 高位階法規範>低位 階法規範
– 適用優先原則
• 低位階法規範>高位 階法規範
• 法律關係
– 法律秩序的實現內容
• 權利 • 義務
– 行政法法律關係
• 公權力主體(or國家) • 私人(or人民)
20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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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依法律關係的產生程序
– 法律直接創設 – 行政處分 – 行政契約 – 事實行為
• 時間的長短
行政法特点简述
行政法特点简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关于行政法的特点;中国学者们“一般都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内容上的特点;一是形式上的特点”.. 综合分析行政法;可以看出;行政法的概念、对象和范围的深入探讨;能够为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点提供较为直接的根据;而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点;对于科学、合理、适度地界定行政法的概念、对象和范围;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二者的关来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行政法的特点;可以从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在性质上的特点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三方面来考察..这三方面的特点不过是从不同角度对行政法予以考察的结果;它们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只有将其综合起来理解;才是作为整体的行政法的特点..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通常是以多数人为相对一方;单方面地、强制地规定其权利义务;在这一点止一与承认私人自治Privatautonomie原则;将权利义务的分配广泛委任给各当事人的自由决定的私法形成鲜明的对照..行政法现所规范的对象不仅机为广泛、复杂和繁多;而且具有不断变迁的性质..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具有复杂多样性..在这种意义上;行政法规定在形式上具有如下三个特点:1、行政法的成文法性由于行政法不考虑每个具体相对人的意志如何;单方面地、而且是以多数人为相对方;就有关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事项予以整齐划一地平等规定..因此;行政法必须以成文形式明确规定;使相对人能明确而广泛地知晓法规的内容;使相对人能够预刚将来的有关后果;以期法律生活的安定..特别是通过行政权单方面地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或者对公民赋课义务时;从行政权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一角度出发;应基于成文法进行;这与罪刑法定主义是同样的道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成文法主义是行政法的原则..2、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表现为多种多样性行政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在形式上和宪法、民法、刑法等有一部完整的实体法的法典不同;迄今各国尚无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这主要是因为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极为广泛;行政法调整的对家—行政关系极其繁杂;技术性、专业性又比较强..而且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制定一部包罗万象;完整统一的行政法典极为困难..3、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和法律文件的数量居各部门法之首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和法律文件以及行政法规范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这是因为;在立法体制上;行政立法是多级立法;有权的权力机关可以立法;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立法;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其效力级别亦有区别;不象民法、刑法等;在通常情况下;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加以制定;法律形式单一;法律文件数量有限..二、行政法在性质上的特点行政法和私法不同;不承认私友自治原则;而确立了为实现行政目的;以多数人为相对方;统一规定其权利义务并强行实施的原则..因此;行政法所规范的;往往不是注重其对象的主观的、内在的、实质的内容;而是主要着眼于其对象的客观的、外在的、形式的现象..并且;行政法律规范一般都具有为实现一定结果而设置合理手段的技术法规性质..1、行政法的强行性行政法是从公共利益出发;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对权利义务的统一规定;所以;原则土不因当事人的不同意思表示而排除法的适用..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也负有依据行政法规定执行公务的义务;不得以自己的自由意志进行与行政法规定不同的行为..与上述原则相对应;有时也承认一定的例外..因为行政法是为实现一定的公共目的而作出的统一的强行规范;所以;在不姑碍该目的的实现的范围内;也允许根据当事人的同意来规定法律关系..2、行政法的外观和形式性由于行政法通常具有对多数人整齐划一执行的性质;所以一般不个别考虑其规范对象的主观的、内在的、实质的关系;倾向于注重其客观的、外在的、形式的现象而予以统一规定..作为行政法的执行的行政行为;往往要求一定的固定形式;只要欠缺该形式;该行为就成为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往往就难以达到其预期的法律效果;只要具备了该形式;就可以推定该行为有效..3、行政法的技术性和合理性行政法律规范通常规定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为了更加有利于该目的的实现;必须具有技米性和合理性..各个具体行政法的目的各不相同;但作为规定行政主休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法;总起来说都具有一方面以实现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另一方面为维护公民的利益;减少磨擦、冲突和抵抗;公正地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的特点..4、行政法的方针政策性宪法是行政法的基本法源;规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行政法根据宪法而制定..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是实施有关现代国家机关之间关来的宪法规范的主要法律;具有保障和监督对社会有广泛影响的行政管理的作用;同时;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三、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所规范的关系;属于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也是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在这一点上;与私法规范私人相互间的关系没有本质的差异..但是;私法以调整对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目的;而行政法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或者承认行政主休的优越地位;并对基于该地位而进行的发动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承认其种种特殊规则;或者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规定与私人相互关系规范不同的特殊规范..此外;基于行政法本身是以多数人为对象、整齐划一地适用的性质;往往设定以多数人为对象的团体性、平等性的规定..行政法在内容上的这些特点;在成文规定中有时并不一定予以明确而具体的表示;但在行政法的解释上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1、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优越性行政法;主要是对行政权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人民之间的行政关来的调整和规范..行政法对行政权主体行使行政权予以严格的规范和制约;禁止其独断专行;同时承认行政权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不同于对等的私人相互间的行为的优越效力..这是行政法最为显着的特点之一;行政法的这一特点;具休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a、承认行政支配权行政法承认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命令权Befehlsgewalt;形成权Gestaltungsgewalt..命令权和形成权称为支配权..支配权;根据法治行政的原理;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b、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之所以承认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这样的特殊效力;是基于如下考虑的:即这些行为与基于单纯的私人的自由意思的行为不同;是行政主体基于法律作出的行为;暂且推定其合法;不仅构束相对人;而且其他国家机关及第三人都应着重之;这样有利于维护行政法律的确定性;有利于维护政府的权威性;有利于国家行政目的的实现..但是;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并不是否定对该行为提起行政争讼;若争讼的结果该行为被撤销的话;原则上该行为溯及成立时失去效力..c、承认行政的自行强制权行政法赋予一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以依据自己的职权;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或实现行政土的必要状态行政即时强制的权能..私法上的义务强制;只能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而行政法上的义务强制;除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中请人民法院进行以外;一般情况下;一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其职权自行进行;这一点充分体现了行政权的优越性..2、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优先性承认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并不是象纳粹时代那样承认绝对的公共利益优先;而是承认保津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有利于法律生活的安定;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在现代国家中;为达到在兼顾二者利益的同时;优先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相继建立起公用征收、土地征用、公务协助、适当补偿等一系列制度..3、行政法中的整体统一性和个体平等性一般说来;行政法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其规范对象的;并且;在这多数人之间;也必须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行政法所规定的内容;自然呈现出定型化的倾向;一般是就其适用规则统一的准则;以防止实际操作中的不均衡和不平等..4、内容的极为广泛性现代行政活动领域极其广泛;既涉及国家事务的管理;又覆盖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不限于传统的治安、军事、税务、外交;还包括工商、食品、卫生、保健、环晚、劳务、社会福利等;可以说几乎所有社会生活领域都有行政活动的渗透..因此;在各个领域里都雷要有行政法加以调整;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具有极为广泛的内容..5、较为明显的易变性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由于社会经济经常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科技文化不断发展;因而国家行政管理的特点之一是处于不断变化和变动之中;这就要求行政法律规范必须与行政管理的这种变动性相适应;及时对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化的客观形势迅速作出反映;用法律手段推动社会经济及科技文化等的发展和繁荣..6、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一体性实体性行政法规范与程序性行政法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行政法规范常常不易分别程序法与实体法..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不限于行政诉讼法;而且还包括行政程序法;即行政权的行使原则和方法的规范..在行政关系中;由于行政机关作为法律主休的特珠性;国家需要对其规定一定的行使职权的程序..我们不能只强调行政程序法的重要性;而忽略了行政实体法的必要性;甚至可以作出极端的形而上学的命题——“法即程序”..公正的结果有赖于公正的程序保障;但是;公正的程序并不一定产生公正的结果..我们应该一方面致力于行政实体法的完善;另一方面致力于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行政程序法的建立和完善..。
行政法
一、名词解释行政确认:指行政主体对寄存的法律事实和行政关系进行审查、认定并宣示其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主体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制裁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强制:具有法定强制权的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行为以及发生威胁个人或公共利差的危险时,对相对人所采取的强制干预的行为。
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辑,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的活动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项,制定能反复运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行政立法。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简答1、行政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机关权利行政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法律关系义务公民中权利的享有行政相对人法人机关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一般组织法律关系制定行政规范权权利行政处理决权行政主体行政强制权等权利依法行政内容义务适当行政主体享有的义务行政赔偿权利和所承担的权利自由平等权、检举权、控告权、隐私权等义务相对人遵守法律义务接受管理协助管理物法律关系客体行为权利和义务指精神财富向的对象2、行政法的特点内容上:(1)对象的确定性。
虽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复杂、易变,但它的调整对象以及范围是确定的,即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这种调整对象的确定性,决定了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2)内容的广泛性。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1.行政法的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
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
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
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4)内部行政关系。
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
行政法
行政法指以宪政为基础的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羁束性行政行为指法律对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行为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主体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对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行为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只是规定了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原则、幅度、精神、条件等。
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