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有关问题探究

合集下载

民事检察建议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民事检察建议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民事检察建议的质量不高
01
内容缺乏针对性
有些民事检察建议的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不能有效地促进问题的解决。
02
建议缺乏科学性
有些民事检察建议的建议措施缺乏科学依据和充分论证,不能有效地
促进问题的解决。
03
建议缺乏可行性
有些民事检察建议的建议措施缺乏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难
以落实和执行。
民事检察建议的落实不到位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对于民事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 问责机制,导致实践中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
在民事检察建议的提出和落实过程中,存在沟通不畅、 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实践中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
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
对于民事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和 保障措施,导致实践中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从案例分析中提炼出民事检察建议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制度设 计、办案质量、监督效果等方面。
与其他地区的比较分析
数据收集
收集其他地区近年来办 理的民事检察建议案件 数据,包括案件数量、 涉及问题、建议内容、 落实情况等相关信息。
比较分析
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比 较分析,探讨不同地区 之间民事检察建议工作 的差异与特点。
02
在实践中,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不清、制发不规 范、落实不到位等,影响了监督效果和司法公信力。
03
因此,研究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问题,对于完善民事诉讼监督体系、促进司法 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民事检察建议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 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民事诉讼监督体系提供参考。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思路(一)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思路(一)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思路(一)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适当运用,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监督方式,毕竟未经立法认可,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

它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途径,民事诉讼法中无明文规定,两级高院在观念上亦未统一,客观上影响了检察法律监督的效果。

二是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运用,缺乏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至今仍处于一种探索状态,实践中难以把握。

若运用不当,不但未能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而且将有损检察机关形象。

本文拟从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在实践中运用的问题,探究理论与实践的“碰撞”,针砭现行监督立法的体制与观念障碍,思考建议立法确认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以期补充和完善现行民事行政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从而达到既大幅度减少抗诉案件,又保证执法严肃、执法公正的目的,更为有效地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力,并在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

近10年来,民行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探索性地开展了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取得了一定实效,步履艰难地迈向了新时期的发展。

多年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实践证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监督活动中,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或对具体案件处理错误,以书面形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以利于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一种非诉讼形式的检察活动,是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民事检察权的过程中,基于维护司法公正、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其目的在于改善执法状况,深化执法监督力度,改善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有关问题探究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有关问题探究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有关问题探究作者:韦希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第12期[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重要手段,笔者通过论述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面临的法律环境、法律依据、地位作用,意在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运用检察建议提供一些理论帮助。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检察建议;法律依据;地位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监督活动中,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或对处理的具体案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以利于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一种非诉讼形式的检察活动,是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民事检察权的过程中,基于维护司法公正、搞好社会治安等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其目的在于改善执法状况,深化执法监督力度。

它是民事行政检察权的延伸,兼具监督性和指导性,是一种立体的多方位、多元化的民事行政监督方式。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已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其独特的积极作用。

一、检察建议的使用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不断扩大的要求目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力度不够。

一是监督权范围较窄,法律规定,作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裁定,也就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13种情形,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的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破产程序的裁定等检察机关不能抗诉,其直接导致的结果是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判,即使确有错误也不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二是监督方式单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方式只有抗诉一条路。

但是,另一方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近年来,涉诉民商案件大量涌现,民事执行活动也随之增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要求扩大检察机关加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和力度的呼声很高,扩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和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力度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民事检察建议调研报告

民事检察建议调研报告

民事检察建议调研报告民事检察建议调研报告尊敬的领导:经过对民事检察工作进行调研和分析,我结合实际情况撰写了如下该报告。

本次调研主要围绕民事检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展开,旨在提出相应建议以改进目前的工作。

一、调研结果分析1. 目前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1)人员短缺:当前人民检察院的人力资源配置存在问题,导致民事检察人员数量不足,无法满足日常工作需求。

(2)工作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检察院之间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标准存在差异,缺乏统一规范,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3)公众意识不高:部分公民对于民事纠纷的法律保护意识不高,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增加了民事检察工作的难度。

2. 调研发现的亮点(1)程序简化:在多地的民事检察工作中,部分地区采用了简化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

(2)公众宣传:某些地区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民事案件解决途径的认识,促使更多人选择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二、建议鉴于上述调研结果,我提出如下建议:1. 加大人力投入:政府应加大对民事检察工作的人力资源投入,增加民事检察人员数量,提高办案效率。

2. 建立统一标准: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建立统一的民事案件审理标准,确保司法公正和一致性。

3.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政府应加强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增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意愿。

4. 推动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

5. 加强协作合作: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合作,提高民事检察工作的综合效能。

结语:本次调研旨在探讨民事检察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根据调研结果,我们建议加大人力投入、建立统一标准、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推动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以及加强协作合作。

希望这些建议能够为改进民事检察工作提供参考,促进民事司法公正与维护公民权益。

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的问题与对策

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的问题与对策

问题与对策2023-11-08CATALOGUE目录•引言•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的概述•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完善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的对策•案例分析•结论与展望01引言研究背景和意义检察建议在民事执行监督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其监督效果。

研究民事执行监督中的检察建议问题,对于完善司法监督体系、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执行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关乎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信力。

研究目的分析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提高检察建议在民事执行监督中的作用和效果。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民事执行监督中的检察建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研究目的和方法02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的概述民事执行监督是指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及执行中是否存在违法、不当行为进行的监督。

其范围涵盖了执行依据、执行程序、执行结果等方面的监督。

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保障民事执行活动的公正、合法、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执行监督的概念和范围检察建议是民事执行监督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它通过向法院提出建议,促使法院纠正执行中的违法、不当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建议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的特点,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同时避免过度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检察建议在民事执行监督中的作用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和程序适用条件检察机关在审查法院的执行活动时,发现存在违法、不当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建议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说明违法、不当行为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程序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要求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对检察建议的内容进行跟踪和督促,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03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部分检察建议存在内容不规范、表述不准确、逻辑不严谨等问题,导致执行机关难以理解和执行。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思路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思路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思路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适当运用,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监督方式,毕竟未经立法认可,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

它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途径,民事诉讼法中无明文规定,两级高院在观念上亦未统一,客观上影响了检察法律监督的效果。

二是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运用,缺乏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至今仍处于一种探索状态,实践中难以把握。

若运用不当,不但未能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而且将有损检察机关形象。

本文拟从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在实践中运用的问题,探究理论与实践的“碰撞”,针砭现行监督立法的体制与观念障碍,思考建议立法确认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以期补充和完善现行民事行政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从而达到既大幅度减少抗诉案件,又保证执法严肃、执法公正的目的,更为有效地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力,并在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

近10年来,民行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探索性地开展了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取得了一定实效,步履艰难地迈向了新时期的发展。

多年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实践证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监督活动中,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或对具体案件处理错误,以书面形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以利于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一种非诉讼形式的检察活动,是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民事检察权的过程中,基于维护司法公正、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其目的在于改善执法状况,深化执法监督力度,改善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民事检察建议探究

民事检察建议探究
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由于种种原因,民事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有些建议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
完善民事检察建议的对策
扩大监督范围
为了更好地发挥民事检察建议的作用,应该扩大其监督范围,将行 政不作为等纳入监督范围,确保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丰富监督方式
除了传统的向法院发出建议书的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 监督,如公开批评、媒体曝光等。
促进公正司法性检察建议
总结词
指针对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公正现象的问题,提出的促进公正 司法的建议。
详细描述
通过提出可能导致不公正现象的问题,推动法院加强公正司法,保障当事人合 法权益。
03
民事检察建议的实践应用
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民事纠纷案件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纠 纷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检 察建议的方式,向检察机关反映
似问题再次发生。
效果
03
法院接受了检察建议,对判决进行了纠正,并加强了内部监督
和审核,规范了司法行为。
案例二
01
案件背景
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及房屋拆迁的申诉案件,经审查发现行政
机关在拆迁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侵害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02
检察建议内容
建议行政机关对不当行为进行纠正,同时加强行政执法规范性,保护被
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03
效果
行政机关接受了检察建议,对不当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加强了行政执法
规范性,保护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案件背景
某省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及环境保护的申诉案件,经审查发现行政机关在环境监管方 面存在漏洞和不足。
检察建议内容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适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分析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适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分析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适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分析作者:肖景涛来源:《管理观察》2018年第28期摘要: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至此,检察建议在法律上终于有了“名分”。

我国进入新时代以后,在新的历史方位,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越来越高,本文首先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在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全面、系统化的方析,然后探讨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法律定位,最后提出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26.32 文献标识码:A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过程中针对不宜通过诉讼解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目的是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因此曾经被当作是检察机关一般法律监督的具体表现形式。

基于此,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广泛适用于检察机关的工作。

然而,至今从来没有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制度进行过系统性的研究,立法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检查机关往往是因地制宜、因事而宜来进行处理,所以各地做法并不完全相同,由此产生了许多不利因素。

检察建议作为一种创新型检察监督方式,是检察机关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来的。

尤其是在扩大监督范围、提高监督效率方面,检查建议对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意义更加重大。

已经可以看到的是,检查建议这种法律监督方式在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由于基层检察院缺少抗诉权,检查建议这一新的工作方式为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带来了新机遇和新挑战。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篇一: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执法理念调研报告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执法理念调研报告【摘要】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转变民事检察执法理念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创新监督方式,充分履行对民事行政监督职能,使该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民行工作基础薄弱,传统的执法理念已经不能满足基层院面临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研究。

【关键词】民诉法;检察;执法;理念一、基层民行检察在执法理念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固守“重刑轻民”观念基层院对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固守“重刑轻民”观念,民行检察部门地位不够,民行业务被“边缘化”的状况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基层民行业务的边缘化导致民行干警工作主动性不强,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单一抗诉的监督理念长期以来基层院民行检察职能是从原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原则性规定延伸出来,只能是发现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单一抗诉的监督理念和工作思路。

(三)偏重于实体性监督,轻忽程序性监督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等诸多原因,基层民事检察长期以来偏重于实体性监督,而相对轻忽程序性监督。

轻忽程序性监督,使得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走入实体性监督长期陷入的成效差的困境,降低了监督的成功率。

(四)“唯办理抗诉案件论英雄”的传统执法理念基层检察院存在以提请、建议提请抗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被采纳数作为衡量民行工作成绩好坏的唯一标准的“唯办理抗诉案件论英雄”的传统执法观念。

(五)以“以监督者自居”的执法理念基层民行检察在执法监督中相对缺乏一些合作理念,与法院之间缺乏协商、沟通和交流,民行检察监督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更有甚者以监督者自居,居高临下,对法院审判工作动辄指手画脚。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保证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该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目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缺乏独立性。

在司法制度中,检察机关应当独立于司法审判机关,才能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

然而,实际上,我国民事检察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往往受到干预和操纵,导致其监督力度不够强劲,难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其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外部参与度不高。

在现行制度下,主要由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监督,而外部力量往往很难介入。

这样一来,容易导致权力过于集中,监督不到位。

应该鼓励社会各界加入到民事检察监督中,比如允许公众对案件进行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加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责任追究不明确。

在现行制度下,对民事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追责方式不够明确,导致一些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不够尽职尽责。

应当明确规定对监督职能不到位的检察官和机关进行相应责任追究,并制定相应的问责机制,以确保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有效性。

为了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首先,应当加强民事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建立独立于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确保民事检察机关能够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其次,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民事检察监督中,通过举报、舆论监督等方式增强监督力量。

再次,应当明确民事检察机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检察官和机关进行相应的问责。

最后,应当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进一步推动民事检察监督的发展和完善。

总之,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只有建立起独立性强、外部参与度高、责任追究明确的监督制度,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权益。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它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民事检察建议研究

民事检察建议研究

民事检察建议研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检察工作也逐渐成为了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该领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民事检察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实现法律监督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检察建议的研究现状和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论证。

一、民事检察建议的概念和作用民事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具有公共利益性、社会关注度高的民事案件,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特点,通过分析和评议,向有关方面提出具有约束性和引导性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民事案件的合法、公正、公平审理。

在实际工作中,民事检察建议通常涉及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包括诉讼程序的符合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证据的充分审查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等;2. 制定和执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包括对司法解释的正确解读以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等;3. 司法权力的平衡和公正,包括对公证、鉴定、勘验等司法行为的监督,确保程序上和实质上的公平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民事检察建议在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民事检察建议的研究现状和发展方向目前,关于民事检察建议的研究较少,主要缺乏的是对实际工作中的规律性和实用性的深入分析和研究。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 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数量,特别是加强对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2. 加强实践研究,探索创新民事检察建议的形式、内容和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和实用;3. 深化与人民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和沟通,加强民事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和推广,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三个成功的民事检察建议的案例:1. 检察机关对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财产侵权案件,提出了对证据的更为充分审查和对当事人权益的更好保护等方面的建议,促成了案件的成功调解和化解;2. 检察机关在一起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中,提出了对当事人的教育和引导、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正确指导等方面的建议,有效避免了案件的二次诉讼和社会不良影响;3. 检察机关在一起关于房地产交易合同违约的案件中,提出了对司法解释和执行标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检查和建议,使案件得到了更加公正和稳妥的解决。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适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分析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适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分析
Public Management
公共管理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适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分析
肖景涛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东营 257200)
摘要:2012 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明确规定 :“地方各 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 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 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 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至此,检察建议在法律上终于有了“名分”。我国 进入新时代以后,在新的历史方位,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越来越高,本文首先对民事行政检 察建议在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全面、系统化的方析,然后探讨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法律定位,最后提出 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 建议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32 文献标识码:A
议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也没有发挥实 件不在视线之内。
际作用。
2.3 支持起诉、公益诉讼仍需加强
2.1 人员队伍建设不够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法治社
随着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不断增 会建设也有了新的进展,但是也出现了
多,我国民事案件对于检察工作的意识 很多不利于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
不断加强,全国各地纷纷设立相应的检 的情况,这些民事行政案件的出现让法
际工作中,检察建议由检察机关发出后, 不是以往简单的民事案件类型,一个案
法院没有收到任何反馈信息,做出原生 件可能会涉及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而

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科学运用的思考

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科学运用的思考

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科学运用的思考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确有错误,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的一种监督方式。

这种监督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了原民行检察监督方式单一、不全面的劣势,可以简化程序、缩短办案周期、节约司法资源,可以实现同级监督、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也容易被法院所接受。

本次修改后的民诉法对其予以确认,这是对多年实践探索的肯定,对于统一法检两家认识,提升民行检察监督力,维护司法公正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这种监督形式,较之“另一条腿”——抗诉形式,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再审检察建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检察建议的效力、法院的处理方式等制度缺乏规定。

从修订后的民诉法第211条规定看,抗诉权的行使必然产生启动再审这一程序性后果,但是,本次修订后的民诉法并未对检察建议的效力、法院的处理方式等制度性问题作出规定,制度效力的缺位,将直接损害再审检察建议这一新监督方式应然功能的发挥状况。

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建议的效力更是不尽如人意,在收到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后,法院很可能没有任何反馈信息,检察机关也很可能缺少效力依据而不再跟进,致使监督就此止步而未能发挥实效。

2.检察建议与驳回再审申请裁定间的关系不明。

向法院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前置程序,但由于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中,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申请。

此时,当事人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如检察机关支持监督申请并向原终审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则原终审法院将同时面临上级法院的驳回申请裁定和同级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选择,此种情况下,就不能保证原再审法院不受上级法院驳回裁定的影响,由此可能引起检法纷争。

其实,关于此问题规定的缺失或者不合理规定,都可能影响再审检察建议预设功能的发挥。

3.配套监督机制缺乏。

再审检察建议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法院回复的期限和方式,缺乏相应的跟踪制度,遇到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拒不采纳或不予理睬,使再审检察建议难以落到实处,最终导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软化。

论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

02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概述
民事检察建议的定义和性质
民事检察建议的定义
民事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活动中,对 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在司法活动中存在的影响 司法公正、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书面 形式提出纠正违法性的建议。
民事检察建议的性质
民事检察建议是一种监督方式,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 强制执行力。它既不同于抗诉,也不同于纠正违法通知书等 其他监督方式,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 实际而采取的一种民事诉讼监督方式。
民事检察建议的实践价值
01
拓展监督途径
民事检察建议的运用,拓展了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途径,增强了监督的
灵活性和针对性,使检察机关对一些民事审判活动中的问题能够及时提
出监督意见,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02
提高监督效果
通过民事检察建议的运用,可以使被监督单位及时了解并纠正存在的问
题,提高司法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可以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
论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
2023-11-08
目录
• 引言 •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概述 •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问题分析 • 完善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是近年来我国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创新和特 色制度,其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 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完善和发展。因此,本文旨在探 讨如何完善我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为推动我国民事检察事业 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建立民事检察建议的执行机制
对于法院采纳的民事检察建议,应当建立相应的执行机制,确保民事检察建议得到有效执 行。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对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促使法院纠正了一批批错案,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当事人满意,人民群众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的出现。

一、目前民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案源匿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诉要求再审,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虽然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其影响力远远不如基本法,对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知道的当事人甚少,这就造成了一方面是当事人有理无处诉,有冤无处伸,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却案源稀少,无案可办、无案可抗,使民行工作陷入被动。

(二)调查取证难。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查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力,但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还是一个难点问题。

一是调卷难。

调阅法院卷宗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必备环节,少数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民行监督存在着抵触情绪,对检察机关的阅卷,采取“一推二拖三限制”的做法,如有的法院要求检察院办案人员凭法律手续还必须经院长签字后,方可阅卷;有的只准看正卷,不准看副卷;有的只准当场查阅或手抄卷宗内容,但不准复印;更有甚者检察人员三番五次前去调卷,而法院都以领导、科长、内勤不在等各种理由搪塞,阻碍了民事行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取证难。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案件应重证据,用事实说话,用事实判断是非,确保抗诉案件的成功率。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

这主要是因为有的受“和为贵”、“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观念束缚;有的是怕惹火烧身,怕打击报复的畏惧心理作崇;有的则是得到好处躲避作证。

以上种种原因造成证人不作证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当前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

当前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

当前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摘要: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较晚,立法不完善,社会矛盾复杂化,使得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要不断完善民事行政监督的方式,积极探索民事行政监督的途径。

一、现行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案源少一方面,老百姓不了解检察院的职能,很多当事人想不到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时间长,周期长,当事人司法救济成本过高。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诉,只有人民法院未对申诉进行恰当处理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诉。

这些都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减少,从而影响到民行部门办理抗诉案件的数量。

(二)调查取证难一是调卷难,调阅法院卷宗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必备环节,少数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民行监督存在着抵触情绪,对检察机关的阅卷推脱限制。

二是取证难。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案件应重证据,用事实说话,用事实判断是非,确保抗诉案件的成功率。

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了检察机关效率和办案质量。

(三)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力量薄弱,人员素质不适应工作需要一是部分干警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认识不到位,存在重刑事监督轻民事行政监督的思想,加之现行法律法规对民事行政监督的规定不够明确,工作存在畏难情绪。

二是民行部门人员匮乏,难以应对新民诉法赋予民行检察部门新的、多元化的检察职责。

三是民事行政检察现行队伍的知识结构、执法能力和水平,与法律要求、民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

二、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的对策(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知晓率要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检务公开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简报和宣传橱窗等各种载体,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开展法律咨询、巡回接访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介绍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受理案件范围、类型、条件及申诉要求,进一步拓宽民事行政检察的案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有关问题探究
[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重要手段,笔者通过论述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面临的法律环境、法律依据、地位作用,意在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运用检察建议提供一些理论帮助。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检察建议;法律依据;地位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监督活动中,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或对处理的具体案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以利于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一种非诉讼形式的检察活动,是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民事检察权的过程中,基于维护司法公正、搞好社会治安等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其目的在于改善执法状况,深化执法监督力度。

它是民事行政检察权的延伸,兼具监督性和指导性,是一种立体的多方位、多元化的民事行政监督方式。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已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其独特的积极作用。

一、检察建议的使用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不断扩大的要求
目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力度不够。

一是监督权范围较窄,法律规定,作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裁定,也就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13种情形,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的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破产程序的裁定等检察机关不能抗诉,其直接导致的结果是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判,即使确有错误也不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二是监督方式单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方式只有抗诉一条路。

但是,另一方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近年来,涉诉民商案件大量涌现,民事执行活动也随之增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要求扩大检察机关加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和力度的呼声很高,扩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和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力度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目前全国已经有13个省级人大出台决议、决定,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其中都有大力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稳妥推进民行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可以预见,随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将会不断扩大,既监督法院的审判和诉讼活动,也对许多非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甚至包括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所以单凭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已经无法满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需要,检察建议势必会在这个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法理和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当然有权力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
以及其他机关的执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监督方式,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就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所以它应该是不违法理的。

虽然以前,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都有体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1月17日正式下发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该《规定》从检察建议的提出原则、发送对象、内容要求、适用范围、提出程序、制发主体、审批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这对推动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检察建议工作,进一步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也使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有了明确的依据。

特别是201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于制定发布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对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作了相应的规定。

使得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有了更加明确的依据,为使用检察建议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契机。

三、检察建议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的地位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实施抗诉以外的又一种法律监督形式,是对民行监督机制的补充和完善,这是司法实践的产物,也是法制建设的需要。

在当前的民行检察监督中,检察建议已经和抗诉与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一起成为民行检察监督的三种重要方式,它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简化办案程序,适用起来方便灵活,所以近年来检察建议在民行检察监督中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数量越来越多。

对一些领域内的监督几乎完全依靠检察建议的方式,而且通过民行检察人员的不懈努力,大多数的检察建议取得了让人满意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但由于检察建议在立法上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无法替代抗诉而成为主要的监督方式,又因为它不具有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强制权力,也不能成为民行检察监督的保障。

检察建议作为在民行检察监督中的实践产物,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在民行检察监督中的地位:检察建议是民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式,但不能成为民行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在民行检察监督中它主要是起着补充、配合的作用。

四、如何确保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实行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如何发挥和保证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监督效率和效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关系到检察建议在多元化监督格局中地位和作用。

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立足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
提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一定要结合执法办案活动,不能脱离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发出民行检察建议必须与民行检察的职能相关。

在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在办理常规申诉案件中、在违法调查中、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在督促起诉案件中,如果发现有问题或错误的,都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来纠正相关部门或单位的错误。

不属于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通过相关程序,移送相关部门。

(二)要切忌滥发检察建议
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既要做到有错有漏洞必建议,又要做到有的放矢。

不能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一发现有问题,只要不能通过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方式解决的,就一律采取发放检察建议的方式,要区别对待不同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要“筛选、筛滤”,调查了解时要“换位思考”,有时候还要理解法院及其他被监督对象的难处,否则就有可能会造成实践中检察建议发放过滥、过于草率,久而久之这一监督手段就会被质疑,不被重视。

对确有必要发出检察建议的,才依法提出,注意处理好发与不发、多发与少发的矛盾,使每一份检察建议都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努力克服发得过多、过滥会降低检察建议的影响力、不发又起不到监督作用的弊端,真正树立起检察建议的权威性。

(三)要统一和规范检察建议书的格式
在实践中,检察建议书制作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如有的检察建议书篇幅过短,缺乏说理性;有的又篇幅过长,针对性不强;有的内容仿照抗诉书引用条款建议再审等。

这些制作上的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建议的效果,要严格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做到证据分析透彻、法理阐述深入、逻辑论证严密。

首先,检察建议的内容要有理有据,要有的放矢,切忌内容空泛,大道理多,缺乏可操作性。

其次,检察建议所提出问题要准确,并且兼有充分的说理性,也就是俗话说的要对症下药。

并且要“一针见血”,简明扼要,不能含糊不清,要思路清晰,文字简明,且不产生岐义。

(四)提出检察建议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
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针对发案单位在规章、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与不足,直接向该单位提出改进完善的检察建议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

检察建议书应当严格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由检察长审批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不能以检察院内设部门的名义制作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书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五)注意做好跟踪回访工作
为了推动检察建议的落实,保证检察建议发挥应有的作用,发出建议的检察院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回访,要重视跟踪落实。

发出检察建议以后,不能一发了之,要重视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不能只重发出,不重落实。

通过核实检察建议的落实的情况,保证检察建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正确的检察建议但人民法院不采纳的,要坚决提抗,维护法律的公正,以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效力,从而维护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