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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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础与实务企业培训课件PPT(律师精讲)

合同法基础与实务企业培训课件PPT(律师精讲)
部分条款无效 (二)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三)合同效力待定
(一)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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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
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只以口头约定的作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推定形式:当事人不直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直接通过实施 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默示形式:当事人既不用书面形式表示,也不用语言或行为表示,完全以沉默 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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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平等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二)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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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当事人以合同书、或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各种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订立合同。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 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 的合同。
案例三
金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5年12月 份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了溧水区永阳镇中 山路某小区的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2017 年2月15日,张某与杨某(系张某亲戚)签订存量 房交易合同一份,约定由杨某购买张某坐落于溧水 区永阳镇中山路某小区的房屋,房屋转让价款为48 万元。之后,张某和杨某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该 房屋的过户手续,金某对此并不知情。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完整版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完整版
新世纪对人才的要求已不仅仅限于掌握外语、计算机等技能,了解并掌握一定的法学知识也是应具有的素质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将法学选修课作为自己的第一选择,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关注身边的法律事件,学习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生产、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老百姓的日常生计、法人的生产经营、一国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国际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合同法。合同法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维系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合同纠纷也普遍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如何解决纠纷,如何打合同纠纷官司,也成为人们面临的难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确定在丙钢材厂诉商厦违约一案中,商厦的第一次发函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没有拘束力。而丙钢材厂对商厦的发函行为不是承诺而是要约,由于没有得到商厦的承诺,合同并没有成立。因此,商厦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丙钢材厂将500吨钢材送到商厦并不是履行合同,商厦也没有义务接收。至于丙钢材厂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面对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学知识,如何让没有太多法学基础的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合同法以及诉讼法学知识有一个直观、全面的了解呢?我们认为,法律为民众生活的规范,亦应为民众能够掌握运用的工具。因此,学习简单、生动、贴近生活的案例,寓教于乐,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基于以上认识,法学院的几位教师以及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兼职律师,讨论并设计了“以案说法”的教学方式,通过简明、生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案例教学方法,将合同法的原理以及合同案例的司法实务结合起来,使学生在真实生动的案例引导下,逐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及诉讼程序中的必要的法律知识,通过32个学时时间,使学生学到一些有用的法律知识。为此,我们的教学大纲在编写中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完整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完整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完整一、引言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是调整经济交往中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原理和实务两个方面全面探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二、合同法的原理1. 自愿原则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要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能强制、虚假或者违法。

自愿原则保障了合同订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平等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平等地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平等原则是合同法健全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有利于推动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保持诚实和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守信,守信是合同法信用制度的基石,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4. 依法原则合同法的依法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

合同法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办事。

三、合同法的实务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共识,依法设立合同关系。

合同的订立应满足合同法的要求,包括合同的形式、内容、订立方式等。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子等形式进行合同的订立,但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需要满足特定的形式要求。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履行义务包括付款、交付物品、提供服务等。

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合同的履行条件变更或者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条款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满足法律的要求,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在变更和解除过程中,当事人应注重合同精神,保持诚实和信用。

4. 合同纠纷的解决当合同发生争议或者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合同纠纷解决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实现公平公正的结果。

《合同法实务讲座》课件

《合同法实务讲座》课件

国际合同法的统一化趋势
国际合同法的现状
01
目前国际上存在多个合同法体系,各国合同法存在差异,导致
合同争议解决困难。
国际统一合同法的重要性
02
国际统一合同法能够减少法律冲突,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国际统一合同法的进展
03
目前国际社会正在努力推动国际统一合同法的发展,但进展缓
慢,需要各国加强合作。
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交叉融合
有法律效力。
诉讼解决
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向法 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决

合同纠纷的仲裁和诉讼
仲裁的优势
诉讼的权威性
仲裁程序简便、灵活,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可以避免长期诉讼。
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其裁决具有最高 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仲裁和诉讼的选择
仲裁和诉讼的程序
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的性质、标的额大小 、争议程度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指导思 想。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合同法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合同法的历史与发展
详细描述
合同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其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古代合同法、近代合同法、现代合同法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法也在不断完善和进步。
02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合同的成立
01
02
03
合同成立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内容合法且不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
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 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示。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范文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范文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以案说法引言:21世纪是法治的世纪,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高速前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

现实社会关系的发展,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直接推动了法律进步的进程;而全民法律意识、法学素质的提高,对实现法治国家则是更为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

新世纪对人才的要求已不仅仅限于掌握外语、计算机等技能,了解并掌握一定的法学知识也是应具有的素质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将法学选修课作为自己的第一选择,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关注身边的法律事件,学习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生产、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

老百姓的日常生计、法人的生产经营、一国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国际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合同法。

合同法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维系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合同纠纷也普遍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如何解决纠纷,如何打合同纠纷官司,也成为人们面临的难题。

面对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学知识,如何让没有太多法学基础的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合同法以及诉讼法学知识有一个直观、全面的了解呢?我们认为,法律为民众生活的规范,亦应为民众能够掌握运用的工具。

因此,学习简单、生动、贴近生活的案例,寓教于乐,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基于以上认识,法学院的几位教师以及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兼职律师,讨论并设计了“以案说法”的教学方式,通过简明、生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案例教学方法,将合同法的原理以及合同案例的司法实务结合起来,使学生在真实生动的案例引导下,逐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及诉讼程序中的必要的法律知识,通过32个学时时间,使学生学到一些有用的法律知识。

合同法基础知识与实务

合同法基础知识与实务
(3)合同相对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代理权过期。
(4)我方代理人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后 仍进行签约。
•3、规避措施
(1)审查主体
法人:审查营业执照、供货业绩、信誉状况、资质等级等 情况。 非法人单位:审查其是否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其所从属的 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外方当事人:是否合法存在;是否为法人;名称、注册地 等。 自然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其他:特殊行业的当事人,需审查对方的生产许可证、经 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
• 一、违约责任概述 • 二、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 • (一)继续履行合同 • (二)采取补救措施 • (三)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 《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 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 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 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 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 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3.规避措施
• (1)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标的 是否合法,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 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2)审查合同标的相关条款,查明合同标的名 称是否确定。
(3)根据不断变动的现实条件,审查合同标的 是否可能给付,明确合同的效力。
• 四、合同权利义务
• 合同权利义务是对交易内容的具体化和明 确化,当事人双方应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 务,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 二、合同的形式 • 1.口头形式 • 2.书面形式 • 3.推定形式 • 4.沉默形式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培训课件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培训课件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培训课件1. 引言本课程旨在介绍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和实务知识。

合同法是一门重要的民商法学科,对商业活动和民事关系有着重要影响。

本课程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讲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和要素•合同法的签订和解除•合同法的纠纷解决方式2.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1 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自愿订立的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协议。

合同的特点包括自愿性、平等性、相对性和约束力。

在本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并分析其在民商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2.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如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本部分将重点介绍这些原则的内涵和作用,并分析其在合同法适用中的影响。

3.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和要素3.1 合同的订立和内容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的表达、合同的形成和生效等。

在合同的内容方面,合同应当具备明确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等要素。

本部分将详细介绍合同的订立和内容的相关知识。

3.2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

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本部分将介绍合同履行和变更方面的内容,并分析与之相关的问题和实务操作。

3.3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部分将重点介绍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并分析实际案例。

4. 合同法的签订和解除4.1 合同的签订程序和要点合同的签订程序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等环节。

要点是指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关键问题。

本部分将详细介绍合同的签订程序和要点,并给出实务中的案例分析。

4.2 合同的解除方式和程序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商一致解除和法定解除等。

解除程序是指当事人解除合同所需按照的具体法定程序。

本部分将介绍合同的解除方式和程序,并针对解除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给出实务解决方法和建议。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1. 引言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具有约束力、自愿性和法益保护等基本原则。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实务操作,以帮助读者对合同法的理解和应用。

2. 合同法原理2.1 自由原则合同的订立是自愿的行为,各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方式和条款。

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保障了市场交易的平等和自由。

2.2 平等原则合同的订立应该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各方在合同条款的订立过程中应该平等对待,没有一方应占据优势地位。

平等原则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

2.3 公平原则合同应当体现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遵守公平原则,在分配权利和义务时要公正合理。

公平原则是防止合同当事人出现恶意占有或不公平竞争行为的重要原则。

2.4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以欺诈、误导或隐瞒事实的方式导致对方误解或损失。

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合同秩序和商业交往的基本原则。

3. 合同法实务3.1 合同的订立3.1.1 合同的要素•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书面、口头或行为等方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客体要件:包括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数量、质量、价款等。

•附属条款: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合同形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或默示合同。

3.1.2 合同的订立方式•提供招标:当事人通过公告或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他人进行报价或投标,最终确定合同当事人和合同内容。

•协商订立: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讨论等方式达成合同内容的一致意见。

•网络订立: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合同的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视为有效。

3.2 合同的履行3.2.1 合同的履行方式•单方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时,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参与。

•互惠履行:各方当事人在相互履行合同的义务时,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参与。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讲义.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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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 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 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借用合同、悬赏合同、邮电合同、演出合同、旅游合同、服务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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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合同和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附关系分类。 主合同,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例如】甲卖给乙100台电脑,甲要求乙提供担保,于是, 乙找到丙,丙答应提供担保。
案例1
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 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
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 台,每台单价85元。”
一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 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 由起诉于法院。乙单位是否违约?为什么?
(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甲方卖给乙方一卡车草绳,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甲 方给乙方送货时,恰逢阴雨天,乙方很担忧,就对甲方说, 阴雨天怕草绳卖不出去。甲方说,一个礼拜卖不出去的, 全退给我。乙方表示接受甲方的好意。后来,乙方把剩下 的一半草绳退给甲方。甲方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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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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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小王与小李达成一致协议,该协议约定小王将自己的 自行车以60元的价格卖给小李,小李先支付价款,第二天 小王再将自行车交付给小李。小李当时就将车款60元支付 给小王。但是,当天晚上小王的自行车被盗,该损失由谁 来负责?

合同法基础知识与实务解析

合同法基础知识与实务解析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 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的效力与无效合同
合同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 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合同的效力与无效合同
01
02
03
0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法的作用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 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 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 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
当事人
合同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 行为能力,能够明确表达自己 的意愿。
数量
标的的数量必须明确,以便确 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价款或报酬
双方应明确约定标的的价款或 报酬,以及支付方式、时间等 。
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与其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
合同形式
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 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 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
CHAPTER 03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
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 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主体、标的
、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原理跟实务节义

合同法原理跟实务节义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以案说法引言:21世纪是法治的世纪,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高速前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

现实社会关系的发展,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直接推动了法律进步的进程;而全民法律意识、法学素质的提高,对实现法治国家则是更为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

新世纪对人才的要求已不仅仅限于掌握外语、计算机等技能,了解并掌握一定的法学知识也是应具有的素质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将法学选修课作为自己的第一选择,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关注身边的法律事件,学习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生产、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

老百姓的日常生计、法人的生产经营、一国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国际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合同法。

合同法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维系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合同纠纷也普遍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如何解决纠纷,如何打合同纠纷官司,也成为人们面临的难题。

面对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学知识,如何让没有太多法学基础的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合同法以及诉讼法学知识有一个直观、全面的了解呢?我们认为,法律为民众生活的规范,亦应为民众能够掌握运用的工具。

因此,学习简单、生动、贴近生活的案例,寓教于乐,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基于以上认识,法学院的几位教师以及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兼职律师,讨论并设计了“以案说法”的教学方式,通过简明、生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案例教学方法,将合同法的原理以及合同案例的司法实务结合起来,使学生在真实生动的案例引导下,逐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及诉讼程序中的必要的法律知识,通过32个学时时间,使学生学到一些有用的法律知识。

11b合同法原理与实务2

11b合同法原理与实务2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
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哑巴证 人”(如盗窃的物品、凶器等)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
证据是否被法院采信,关键看它是否具备客
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而不是猜测、虚构出来的主观之物。
2、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
如果姚某说给5000元,而岸上的人无动于衷,
有人说“你给1万元,我就来救你”,姚某无 奈,就同意了。救起后,姚某反悔,不想给 钱可以吗?
《 万 元 的 欠 条 》
案例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
11.8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
实情况的事实。
民事诉讼证据既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
(4)乘人之危的合同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
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 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 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举例:
姚某在颐和园游玩,不小心掉进昆明湖里了,
不会游泳,岸边很多人但没人下来救人,姚 某就说“谁救我,我给5000元钱”,有人就 马上跳下水把他救了。上岸后,姚某不想给, 说这是乘人之危,可以吗?
评析:
1、吴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且已经构成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
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 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 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 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案中,吴某连同电站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
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合同法知识及实务培训ppt课件

合同法知识及实务培训ppt课件
案 例三
1主体审查
1主体审查
在合同关系中,首先就要先弄清楚,与你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谁?不能张冠李戴,也不能未审查对方的资信能力就随意签订合同。 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资信能力(履约资格、履约素质)——能否独立签约?有无履约能力?
明确你在和谁交易?
1主体审查
合同相对人不具备相应资信、能力;
1.4小结
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谈不上合同有效与无效的问题。
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其回答的问题是“有没有某一合同存在”。合同成立过程中,合同不具有约束力,除非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 合同成立过程中,过错当事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生效是一个价值判断,回答的问题是“已经存在的某一合同是否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合同一旦生效,就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如果违反合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情形二:后甲公司发现丙公司有该种零件出售,甲就向丙公司采购了一批零部件,但未通知乙公司。乙公司制造了该种零部件后,通知甲公司商谈购买事宜,甲公司以已向丙公司购买为理由拒绝商谈。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成立合同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条解析
1主体审查
1.2 法人职能部门
——不具有法人独立人格,是法人的一个内部组成部分。
签约资格:一般不具有签约资格,以职能部门名义签署的合同无效。
但是,如果职能部门具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实质仍是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则可认定该合同有效。

推荐-08合同法原理与实务2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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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存款风波》
3.商店标错价格将商品售出后, 能否撤销合同?
案情介绍
2003年5月11日下午,华光照相器材商店购进 一批新型数码相机,每部定价为2 998元。售 货员王某在制作标价牌时,由于工作中的疏 忽,误将2 998元标为1 998元,贴完后未予检 查便下班了。
第二天上午,顾客英国人史密斯来到该店购 物时,发现在别处卖近三千元的该款数码相 机在这里只卖1 998元,遂买了两部。事后, 当售货员王某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 部少收了1 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 到史密斯,要求其退货或补足差价。史密斯 称,自己买回的两部相机是按照标价付了钱 的,买卖已成交,岂有商店要求顾客退货或 补足差价之理。商店遂以史密斯为被告诉到 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1999年11月3日拍卖会正式举行,竞买人为C、D、 E,B宣布从15万元起拍,每档以5万或5万的倍数报 价。D先报出20万,E报出25万,D又报出30万,C 报出35万,在B落槌前,E又报出40万,B却装作没 有看见,称法定应答时间已过,落槌敲定,将画卖 给了C,B和C又签订了确认书。
E不服,认为自己是在落槌前举出报价,B视而不见, 而硬将画卖给C是不公平的,要求取消C的买受人 资格。
A、如果当事人行使了变更权,则合同继续 有效,当事人应当履行变更后的合同;
B、如果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则合同自始 无效。
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的,该合同即为有效。
3、在本案中,售货员王某因疏忽将价格标签 贴错并与史密斯订立买卖合同,应属重大误 解的合同。对此,商店可以行使变更权或撤 销权。
公开审判包括: 一是对群众公开 ; 二是对社会公开,即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第三,离婚案件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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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以案说法引言:21世纪是法治的世纪,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高速前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

现实社会关系的发展,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直接推动了法律进步的进程;而全民法律意识、法学素质的提高,对实现法治国家则是更为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

新世纪对人才的要求已不仅仅限于掌握外语、计算机等技能,了解并掌握一定的法学知识也是应具有的素质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将法学选修课作为自己的第一选择,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关注身边的法律事件,学习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生产、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

老百姓的日常生计、法人的生产经营、一国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国际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合同法。

合同法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维系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合同纠纷也普遍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如何解决纠纷,如何打合同纠纷官司,也成为人们面临的难题。

面对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学知识,如何让没有太多法学基础的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合同法以及诉讼法学知识有一个直观、全面的了解呢?我们认为,法律为民众生活的规范,亦应为民众能够掌握运用的工具。

因此,学习简单、生动、贴近生活的案例,寓教于乐,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基于以上认识,法学院的几位教师以及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兼职律师,讨论并设计了“以案说法”的教学方式,通过简明、生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案例教学方法,将合同法的原理以及合同案例的司法实务结合起来,使学生在真实生动的案例引导下,逐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及诉讼程序中的必要的法律知识,通过32个学时时间,使学生学到一些有用的法律知识。

为此,我们的教学大纲在编写中力求做到以下几点:1.在体例设计上,依照合同法和诉讼法的知识结构对相关案例进行体系化排列,使之逻辑鲜明,层次清楚。

2.在内容安排上,各个部分撷取一些关键的术语进行阐释,做到学理与案例的契合,法律分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以帮助没有太多基础的学生了解和理解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

3.在案例选取上,舍弃那种仅仅为某一具体问题设计案例的做法,选择现实中影响较大的、公开的真实案例,使学生可以真实感受现实生活中法律的复杂性。

案例的选择更加贴近生活,文字案例与视频案例相结合,法律问题集中设计在合同法以及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上。

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精心设计的教学大纲体系,使学生在轻松的学习思考中,了解、掌握合同法学以及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以案说法讲义一、合同成立法律问题以及诉讼法基本制度建议学时:6(一)术语解释1、合同2、要约3、承诺4、要约邀请5、民事程序6、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7、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等8、管辖权异议9、起诉与受理(二)课堂案例分析1.要约未经承诺,能否成立合同?案情介绍某商厦因建造大楼,急需钢材,遂向甲钢材厂、乙钢材厂及丙钢材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急需螺纹钢5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钢材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商厦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

丙钢材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商厦送去500吨钢材。

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商厦得知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钢材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愿购买贵厂500吨钢材,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丙钢材厂将500吨钢材送到工地,而商厦却告知丙钢材厂,它已决定购买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收丙钢材厂送来的钢材。

丙钢材厂认为,商厦对其发出的是要约,它发出函电并运送钢材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

商厦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丙钢材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厦履行合同,接收钢材,否则便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什么是民事纠纷?2、发生民事纠纷后,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3、商厦对丙钢材厂的第一次发函行为有无法律拘束力?为什么?4、丙钢材厂对商厦的发函行为有无法律拘束力?为什么?5、合同是否成立?商厦拒收钢材合法吗?为什么?评析:1、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民事纠纷的特点有:第一,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纠纷主体之间不存在服从或隶属的关系,在纠纷中处于平等的当事人的地位;第二,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全部内容,超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一范围,就不再属于民事纠纷;第三,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由于民事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法律赋予了其最大的自由度,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只要不损害到第三者的利益,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本案中,商厦和丙钢材厂作为市场主体,二者并无隶属关系,均属于平等的民事活动参与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当属于民事纠纷。

2、关于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第一,自行协商这是自力救济(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自行协商指纠纷的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从而使事情得到解决。

第二,民间调解这是社会救济的一种方式依靠社会的力量来解决民事纠纷。

即由民间调解组织对民事纠纷进行居间调停,对当事人双方阐明利害关系,从而促进双方和解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

第三,仲裁仲裁是根据争议双方的意愿,将争议提交一定的居中裁决的机构来裁决的解决方式。

第四,民事诉讼指将争议诉诸法律,这是一种将争议交给特定的国家机关来处理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率的解决机制。

以上四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就其优缺点而言,自行协商和民间调解的方式的优点是快捷、成本低,能够彻底解决纠纷,但需要双方的诚意和让步,且达成的结果其履行缺乏保障;仲裁的优点是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也比较快捷高效,仲裁员也多由某些行业的专家担任,有利于处理涉及商业及工业领域专门性问题的民事纠纷,同时也便于保守秘密,缺点是需要以双方自愿为前提,而且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如离婚、亲子、继承等,不得申请仲裁,同时成本相对来说也较高,而且,选择了仲裁的方式就不可以再选择民事诉讼的方式。

对于民事诉讼来说,一方一旦将争议提交给了司法机关,法院就会凭借审判权来确定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动用国家的公权力来确保判决的执行;另一方面,这种解决方式又具有规范性,诉讼的整个过程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进行,可以使纠纷得到最公平和合理的解决,是民事权利的最后的救济机制。

但这种方式耗时长、成本高。

民事纠纷产生以后,并不一定要诉诸法律,纠纷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到要付出的成本,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

3、本案涉及对商厦与三家钢材厂之间的发函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可见,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所谓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因而,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要约须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则难以作出承诺;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要约人的真实意图,这样受要约人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承诺。

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实践中,要约往往与要约邀请相混淆。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其向自己提出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仅是一种提议,目的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同意而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在性质上属于一种事实行为,不会产生法律拘束力,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要约和要约邀请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第一,依法律规定来区分。

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属于要约或要约邀请的,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

例如,《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根据当事人提议的内容来区分。

当事人的提议中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

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受要约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根据交易习惯来区分。

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本案中,存在着三个意思表示:第一个是商厦分别向三家钢材厂发出的函电;第二个是三家钢材厂回复了商厦的函电,称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价格,并且丙钢材厂派车给商厦送去了500吨钢材;第三个是商厦向乙钢材厂发出的第二封函电,表示购买乙的钢材。

从三个意思表示来看,它们具有不同的性质,应区别对待。

第一个意思表示即商厦向三家钢材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因为在该意思表示中,商厦只是表达了一种想购买钢材的意思,这从“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中便可以看出来,并且该意思表示中欠缺合同的有关主要条款。

第二个意思表示中三家钢材厂回函的内容明确具体,包含了订立合同所需的标的物、规格、数量、价格条款,并且有特定的受要约人,因此,三家钢材厂的回函构成了要约,而非对商厦第一次意思表示的承诺。

第三个意思表示即商厦向乙钢材厂发出的第二封函电因符合承诺的要件应属承诺。

从案情可知,这封函件发出第二天乙钢材厂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说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这样商厦与乙钢材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确定在丙钢材厂诉商厦违约一案中,商厦的第一次发函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没有拘束力。

而丙钢材厂对商厦的发函行为不是承诺而是要约,由于没有得到商厦的承诺,合同并没有成立。

因此,商厦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丙钢材厂将500吨钢材送到商厦并不是履行合同,商厦也没有义务接收。

至于丙钢材厂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2.口头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案情介绍张华与李勇是好朋友,二人在同一所大学就读,且住同一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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