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政府会计准则存货
政府会计准则——存货
一、发出存货的会计核算
•2、经批准对外出售[自主出售除外]的库存物品
一、发出存货的会计核算
•3、经批准对外捐赠库存物品
• 6、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摊销: • 一次转销法:在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一次性摊销
• • • •
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经营费用/加工物品等 贷:库存物品 。 五五摊销法: 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的50%摊销计入有关成本 费用,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 等 贷:库存物品; 使用完时,将剩余的账面余额转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 等 贷:库存物品。
二、盘亏、毁损、报废存货的核算
• 关于存货毁损核算: • 第十七条 对于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存货账 • •
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毁损存货处置 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 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 (差额为净损失时)。 即:(1)毁损存货的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 的资产处置费用; (2)毁损存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 的差额:为净收益时,作应缴款项;为净损失 时,计入当期资产处置费用。
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1)
•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 认: • (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 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 (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进行初始计
量。
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1)
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存货核算涉及的主要科目有:
• 1301 在途物品 • 1302 库存物品 • 1303 加工物品 等
(一)在途物品的核算
• 单位应设置“在途物品”科目核算采购材料等 •
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附解读) 【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2016年 7 月 6 日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等 4 项具体准则答记者问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 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建 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近日,财政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
谈会,就反馈意见集中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和论证,来自教育部、科技部、农业
部、水利部等部委,北京市财政局、中科院、农科院、中国人民大学、中科院 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医院等单位和部内相关司局共 20余人参加了本次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座谈会。我们结合本次座谈会的精神对相关准则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草 案。 四是送审和发布阶段。2016年 5 月,经会计司司务会审议并据此进一步修
作继《基本准则》出台后又迈出了坚实一步,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
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保障权责发生制政府 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问:四项具体准则起草发布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基本准则》印发后,我们立即启动了存货等四项具体准则的研究制定 工作。在起草发布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承科学民主决策精神和公开透明的准则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
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4 项具体准则(附解读) 【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4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6]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 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 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政府会计准 则第 2 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 第 4 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 2017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 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2.政府会计准则第 2 号——投资 3.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 4.政府会计准后,形成了四项具体准则送审稿,6 月份经部内相关司局会签后,于 7
会计准则——存货准则
(2)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
❖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 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 成本计量
❖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 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 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3、计提方法 单项、类别、合并
例:假定A公司2005年12月31日库存W型机器12台, 成本(不含增值税)为372万元,单位成本为31万元。
存货准则
一、存货的确认
1、符合存货的定义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 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
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 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满足存货的确认条件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 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二、存货取得的计量(按成本)
(1)不同存货构成不同
❖产成品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
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
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Βιβλιοθήκη 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
值。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
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
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 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 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
(3)注意:
❖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 工和制造费用
❖仓储费用
❖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 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3、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 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价值约定不 公允的除外
三、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
1、一般存货
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 个别计价法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定其可变现净值。
(2)估计售价的选择 合同价格、一般销售价格
2017年继续教育课程《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政府会计准则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2号》讲解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非正常消耗的存货记入()。
A.其他费用B.业务活动费用C.单位管理费用D.库存物品A B C D2.专用固定资产的标准是()元。
A.500B.1000C.1500D.2000A B C D3.投资会计准则的计量属于()。
A.历史成本B.重量成本C.公允价值D.现值A B C D4.古董、名人字画发出时用()方法。
A.先进先出法B.加权平均法C.个别计价法D.后进先出法A B C D5.接受捐赠的存货贷方记入()。
A.营业外收入B.其他费用C.捐赠收入D.其他收入A B C D6.存货计量确认条件的定量条件至少是()。
A.可能B.极小可能C.很可能D.基本确定A B C D7.投资过程中的相关税费记入()。
A.投资成本B.其他费用C.投资收益D.资产损失A B C D8.政府会计准则的出台是贯彻和落实()精神。
A.十八届三中全会B.十八届四中全会C.十八届五中全会D.十八届二中全会A B C D9.名义金额入账是()元。
A.1元B.5元C.10元D.100元A B C D10.政府会计准则核算基础突出了()。
A.权责发生制B.收付实现制C.公允价值D.历史成本A B C D11.一般固定资产的标准是()元。
A.500B.1000C.1500D.2000A B C D12.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标准是()。
A.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或参与的职能B.投资必须达到控制C.投资必须达到重大影响D.投资方必须决定被投资方的财务A B C D13.存货发出不能采用的方法()。
A.先进先出法B.加权平均法C.个别计价法D.后进先出法A B C D14.对外出售的存货通过()科目过度。
A.待处理财产损溢B.其他收入C.其他费用D.单位管理费用A B C D15.可能的概率范围()。
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存货的核算分析
财经纵横227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存货的核算分析成红梅 隆尧县交通运输局摘要:近年来,在政府的带领下,我国经济出现了快速的增长,政府的改革也在不断的深化,政府改革中政府会计制度也在不断的革新,为了全面准确的反映政府的财务情况,财政部颁布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将现行的各项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整合,构建了政府会计新的核算模式,强化了财务会计功能,改进了预算会计的功能,完善了报表体系和结构。
本文通过对新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探讨,对新政府会计制度中的存货核算进行分析,希望可以给相关单位予以借鉴。
关键词:新政府会计制度;存货;会计核算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28-0227-01前言《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在今年实施以来,提升了政府的运行效率,准确的反映了政府的财务情况,有利于政府绩效考核的推进,促进政府会计信息的完整。
在存货的和核算中,将存货核算更加的细化,增设了“在途物品”和“库存商品”科目,这样可以明确的反映存货的状态,提升政府会计核算的效率。
一、政府会计制度的含义政府会计制度是对政府财政的各项支出和收入进行准确完整的记录的方法和手段,可以客观的反映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政府会计制度建立在全责发生制的原则上,并且结合了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本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快政府会计核算效率的宗旨在进行不断的尝试和完善。
二、存货核算包含内容在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中消耗而储存的低价资产,如相关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类用具。
三、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存货的核算以往的政府会计在存货的核算中,行政单位开展的活动中储存的各项物资一并列入“存货”科目进行核算,但是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核算中不能反映是否入库,因此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在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增设了增设了“在途物品”和“库存商品”科目,这样可以明确的反映物资的状态,使核算更加的准确。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第五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政府会计准则-政府储备物资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政府储备物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二)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规范。
政府储备物资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通常情况下由政府会计主体委托承储单位存储。
第三条企业以及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委托收储并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储备物资,不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的存货,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第五条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本准则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主要指提出或拟定收储计划、更新(轮换)计划、动用方案等。
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行使的政府储备物资,由负责提出收储计划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对政府储备物资不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但接受委托具体负责执行其存储保管等工作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作为受托代理资产核算。
第六条政府储备物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政府储备物资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第七条政府储备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政府会计主体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检测费以及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政府储备物资成本的其他支出。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分享政府会计准则第2 号——投资,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对考生把握时事,理解注会政策能有所帮助。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第五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题库-2019会计继续教育《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讲解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讲解课后练习(点此刷新练习不同题目)判断题:1、《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编制的前提和基础是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题号:QHX018492]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见国发[2014]63号文《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
2、接受捐赠的存货,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成本。
[题号:QHX018496]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1条: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3、《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题号:QHX018494]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准则中存货的定义和范围的要点包括:1.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
2.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4、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同样适用于《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题号:QHX018495]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条规定,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5、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包括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同样适用于本准则。
[题号:QHX018491]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基本准则中作出规定,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致同研究之政府会计研究系列(三)——《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提示(上)
致同研究之政府会计研究系列(三)——《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提示(上)引言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
新政府会计下行政事业单位将执行统一的准则制度,不再执行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基本准则》财政部进一步制定发布了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截至目前财政部已经发布了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会计调整、负债8项具体准则、以及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
具体准则在会计处理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同时考虑了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度的协调;以及政府会计核算现状、政府会计人员对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接受程度,在相关会计处理上讲求实务的可操作性。
致同研究之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系列提示,内容包括:中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介绍、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及动态介绍、基本准则及具体会计准则提示、政府会计制度及会计科目介绍、政府会计制度衔接,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影响与实施问题、政府财务报告及政府会计改革进展情况等。
致同政府会计研究系列(三)将分为上下两期,本期为上期内容。
主要解读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的核心要求、新旧变化和影响。
同时,结合财政部印发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及其系列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对存货会计科目设置与具体核算、衔接转换工作等内容进行提示。
一存货准则的适用范围存货准则共计六章二十条,明确了存货的定义,并对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
按照存货准则,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因此,政府会计准则下,存货包括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财政部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财政部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存在不少变化,与税法之间也依然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新准则的变化相对于旧准则,新准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取消了旧准则中的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
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时,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取消的原因主要在于后进先出法下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移动平均法计算相对繁琐且无太大必要。
允许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在满足有关条件时可以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改变了以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
取消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分次摊销法和净值摊销法。
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改变了投资者投入存货入账成本的计量。
除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以外,新准则还针对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作出了例外性规定,这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存货的成本,符合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规定。
新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对投入存货的初始计量不同。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应按公允价值确定。
税法规定,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存货的计价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如果一项交换未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分解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购买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处理,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所得或损失。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部长:楼继伟2015年10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习题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存货最基本的特征是为耗用或出售,而不是自用。
15、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下列选项中不影响其入账成本的是( )。
A、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B、支付的补价
C、收到的补价
D、为换入存货发生的运输费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B、先进先出法
C、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D、移动加权平均法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14、下列关于存货说法错误的是( )。
A、存货最基本的特征是为耗用或出售
B、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C、存货最基本的特征是自用
D、存货是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
AHale Waihona Puke 主营业务收入B、其他业务收入
C、应缴款项
D、营业外收入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对于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存货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毁损存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9、政府存货中,盘亏的库存物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 )。
二、多选题
1、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 )。
A、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
B、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
C、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D、完工入库仓储费
【正确答案】ABC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政府会计库存物资管理制度
政府会计库存物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政府会计库存物资管理,促进政府物资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障政府物资财产的安全,在国务院有关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类库存物资的管理。
三、库存物资管理责任制度1. 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库存物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管理部门负责库存物资的接收、出库、存放、保管和管理。
3. 盘点部门负责库存物资的定期盘点并编制库存清单。
4.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库存物资的资产评估和报废处理。
5. 各部门负责库存物资的使用和保管。
四、库存物资的登记1. 新购或调拨来的库存物资,应及时登记入账,并填写入库单。
2. 库存物资应按规定的分类及编码存放在专门的仓库里,每批物资必须附有明确的编号和标志。
3. 每批库存物资的保管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库存物资台账,并根据物资编号和名称妥善存放。
4. 库存物资的入库记录要经过会计人员核准方为有效。
五、库存物资的存放管理1. 库存物资应按照规定的数量进行顺序存放,并根据存放条件的不同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库存物资的安全和整洁。
2. 库存物资的保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量和位置进行物资的存取,并确认物资的完整和准确。
3. 库存物资存放过程中如发现有明显的损坏、遗漏或者异物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并协调处理。
4. 库存物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卫生和整理。
六、库存物资的使用管理1. 库存物资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
2. 申领人应先填写物资领用单,并经领导审批方可领取。
3. 针对库存物资的使用情况,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整存放位置和数量。
4. 领用完毕后,应及时填写物资领用单和报账单,并报财务部门核定。
七、库存物资的盘点管理1. 库存物资的盘点应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盘点时间,应提前向财务部门报告并获得批准。
2. 盘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并由专门盘点人员进行。
3. 盘点完成后,应及时编制库存清单,交由财务部门核查审批。
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本文“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跟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
希望能帮到您!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12号),《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财政部制定《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体现了积极推动政府会计改革的精神,适应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助于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出台的意义和作用,认真做好宣传培训有关工作,为全面实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奠定扎实的基础。
各市、县财政局要通过印发文件、网站公布、媒体报道、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内容的宣传力度,为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要做好《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内容的培训工作,确保列入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加以落实。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具体准则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政府会计主体主要包括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各政府会计主体要积极组织会计人员学习、熟练掌握《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所称的“存货”,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财政部将在人民大会堂同时发布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其中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下面是中国人才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欢迎阅读与借鉴。
一、商品存货的成本本准则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周转材料的处理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一)可变现净值的特征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政府会计准则第 号—政府储备物资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政府储备物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二)其购入、存储保管、更新(轮换)、动用等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门管理制度规范。
政府储备物资包括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农产品、医药物资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资,通常情况下由政府会计主体委托承储单位存储。
第三条企业以及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委托收储并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储备物资,不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的存货,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第五条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本准则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主要指提出或拟定收储计划、更新(轮换)计划、动用方案等。
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行使的政府储备物资,由负责提出收储计划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对政府储备物资不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但接受委托具体负责执行其存储保管等工作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作为受托代理资产核算。
第六条政府储备物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政府储备物资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第七条政府储备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政府会计主体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检测费以及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政府储备物资成本的其他支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
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
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
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
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第五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
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
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
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
当期费用。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
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存货,按规定经过资产
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
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
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
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价方法确定发出存货
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
或加工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第十五条对于已发出的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
期费用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的存货,应当将其账面余额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
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
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进行摊销,将其成本计入当
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十七条对于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存货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毁损存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第十八条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第十九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存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四)其他有关存货变动的重要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准则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