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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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沪电院教字第126号上海电力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2005年11月修订)
为表彰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我校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深入开展教育创新,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成果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及实施成果。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校风、教风及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评奖标准
根据成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所产生的效果及推广范围的大小,分设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凡符合上款规定的成果,达到以下标准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
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显著贡献,达到上海市先进水平的,可获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明显进展,有良好的人才培养效益,达到全校领先水平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有所创新,取得较好的人才培养效益,达到全校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校级三等奖。
对特别突出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成果,学校将进行扶持,使之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并向上级部门推荐。
三、评奖范围和重点
教学成果的评奖范围是我校从事本科、高职和成人高教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或个人。奖励的重点是在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并取得显著实效的教学成果。
在相同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可优先考虑。
四、申报条件
(一)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集体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得超过三个。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自觉执行学校工作规范,业务水平高,教学效果优良。
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且应是学校的正式在编人员;若与校外人员合作完成,我校人员需为第一完成人。
五、评奖程序
(一)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二)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申报教学成果奖时,须填写并提交《上海电力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表》,同时提交反映成果的相关材料。
(三)院(系)等部门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教学成果进行审核。
(四)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各部门申报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
(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报校领导批准后,对获奖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对成果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提出,并写明个人(联系人)姓名、单位名称、通信地址等。评审委员会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保密。
(七)评审委员会组织核实异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批准后,公布正式获奖名单。
六、评审机构与职责
上海电力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学校聘请相关专家教授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向上级部门的推荐。
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并受理全校各部门的教学成果申报并组织评审。同时负责国家级、省(市)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申报和鉴定组织工作。
七、奖励
对获得上海电力学院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电力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