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自检报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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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
曳引与强制驱动
电梯年度自检报告
使用单位名称
设备代码
设备类别
自检日期
(宁夏联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印制)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号修改单和第2号修改单)、《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制定,适用于电梯定期的自行检验,无机房和有机房电梯请自行对照相应的项目。
2.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整。各项记录内容出现错误时应划改,不可涂擦,以免字迹模糊或消失,并将正确内容填写在其旁边,在正确内容附近加盖更改章或检验人员签字。
3.在自检结果与结论两栏中的“〖〗”内应统一用以下三种符号表示记录内容:
“√”——表示该项记录内容为“符合要求”或“合格”;
“×”——表示该项记录内容为“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格”;
“/”——表示该项记录内容为“无此项”;
4.检验内容与要求中有“实测 mm”的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无此项的也应填写“/”。
5.本报告无自检人员、批准人员签字、维保单位的许可证编号和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
6.本报告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电梯年度自检报告
注C-3:标有★的项目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允许按照GB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中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的项目。其中条文序号为2.10(1)的项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注 C-4:标有☆的项目,已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含第 2 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检验。
附录 A 电梯平衡系数测试记录
30%
40%
45%
50%
60%
电流
上行
下行
载 荷
项
目
附录B 电梯限速器校验记录
附录C (电梯层门与轿门测量记录单位:mm )
注:1.要求自检测量全部层站,页码不够,可自行增加页码。2.对于非贯通门,测量点位置只需标明所在的层站位置,如2层:对于贯通门,则应标明所在层站和对应门的方向位置,如3层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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