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寿险(A款)条款 -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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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职业分类表(2002年10月版)适用个险

六类职业分类表(2002年10月版)适用个险

适用《个人险六类职业分类表》险种目录
个人险六类职业分类表
J001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F001 纺织业及成衣业
M001 牧业Z002 造纸业
N001 农业J003 家具、五金制造业Y005 渔业S002 手工艺品业
L001 林业D003 电线电缆业
K002 矿物、石油、天然气开采业S001 食品饮料加工业
L002 陆运业B001 玻璃制造业
T002 铁路、地铁运输业X001 新闻广告业
H001 航运业Y003 医疗卫生业
K001 空运业Y006 娱乐业
C001 餐旅业W001 文教、图书、出版业J004 建筑工程Z007 宗教机构
T001 铁路、地铁工程Y004 邮政电信业
Z001 造船业S003 水利工程
Z005 装潢业W002 瓦斯
G001 钢铁制造业Y002 一般商业
D001 电子业Z006 自由业
D002 电机业Y001 一般服务业
S005 塑胶橡胶制造业J006 军警系统
S004 水泥制造业(包括水泥、石膏、石灰、陶器)J005 金融服务业(银行、保险、信托、证券)
H002 化工业Z008 资讯业
Z003 炸药业Z004 职业运动Q001 汽车、机车制造业与修理业M002 木材加工业
Q002 其他人员
2002年9月。

平安条款1124-1豁免定期A14

平安条款1124-1豁免定期A14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4.2
宽限期

5.1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 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1 6.2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效力中止 效力恢复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 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 金价值。

8.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 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5(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的规定。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2)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我们在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 您应先补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
身故豁免保险费 等待期
全残豁免保险费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4)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5)机动车(见 9.6)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尊享套餐A款投保说明

尊享套餐A款投保说明

意外医疗最多投保3万元。

意外住院津贴:1-3类最高日津贴额为100元/天,4类最多投保日津贴额为100元/天,5类最多投保日津贴额为50元/天。

◆特别约定:1、我公司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责任;2、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的疾病或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引起的保险事故为除外责任;3、P0445险种保险公司仅承担意外身故责任;4、P0460险种投保综合残疾保障部分;5、每份P0445和P0460险种共用保额;6、P0512险种承担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比例赔付;7、无其它特别约定。

尊享套餐A 款投保说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即保单生效时间):保险合同于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投保对象:投保单位16-60周岁身体健康的在职员工,续保可放宽至64岁且身体健康的在职员工。

主被保险人仅限承保与投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被保险人。

本款套餐可选计划中的定寿型、津贴型或者重疾型,仅适用于投保单位被保险人平均年龄40周岁及40周岁以下的团体,被保险人的平均年龄高于40周岁的团体,必须经核保人单独核价,且不能参加本款套餐产品。

对于以上涉及被保险人平均年龄的套餐,对平均年龄超过40周岁的续保业务,若上一年度赔付率低于40%的,续保时团体平均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但需报核保人逐单审核。

◆投保份数及人数限制:1、基本保障部分1-5类职业最高投保份数为1份。

2、可选计划定寿型、重疾型、津贴型套餐最高可投1份,且可选部分不得超过基本保障部分的投保份数;附加保障计划交通型最高投保3份,且不受基本保障部分投保份数的限制。

附加盈动力意外伤害可选计划,不受基本保障部分投保份数的限制,但附加盈动力意外伤害可选计划与基本保障部分的意外伤害险保额之和:1-3类职业投保以50万元为限,4类投保以30万元为限,5类投保以20万元为限。

华夏福临门(盛世版,A 款)年金保险投保和核保规则

华夏福临门(盛世版,A 款)年金保险投保和核保规则
/医保通(普惠版)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医保通(普惠版)费用补偿医疗 保险+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四者仅可选择其一); 当选医保通(普惠版)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时,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保额只能为 5000 元或 10000 元。 4. 金管家系列(仅可选择其一); 二、核保规则:
交费年期 趸交 3年交 5年交 10年交
最低保费 10万 2万 2万 1万
(四)超过最低保费部分均应为500元的整数倍; (五)本险种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与以下险种中的一个或多个组合销售, 主险和附加险须同时满足各险种投保规则: 1. 爱相随定期寿险; 2. 安心无忧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3. 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3)/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
(一)风险保额算法 1. 被保险人保额:寿险风险保额、重疾险风险保额、意外险风险保额、未 成年人身故责任校验保额、体检契调校验保额、人身险风险保额:均为0; 2. 投保人保额:
投保人年龄<60周岁时,本险种意外险风险保额及人身险风险保额均为本险种的 期交保费*(交费年期-1)*50%;
投保人年龄≥60周岁时,本险种意外险风险保额及人身险风险保额均为0; (二)职业五类及以上不能作为投保人(趸交及投被保人为同一人时除外); (三)投保人意外风险保额达1000万以上,需进行体检项目三,并提交财务资料; (四)单独投保本险种或与金管家系列保险产品搭配时,被保险人可以免体检和契 约调查; (五)本险种无健康加费、职业加费; (六)寿险风险保额、重疾险风险保额、意外险风险保额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
投保人
险别
代码 寿险风 重疾险 意外险 意外险风险保额
险保额 风险保额 风险保额

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条款说明

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条款说明

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条款说明产品提供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简介: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为孩子提供重疾、意外、身故保障以及门诊费、住院费、补充医疗,延长给付等全面保障保险期间:一年/半年产品特色功能强大,保障全面;人性设计,量身定制;网点齐全,服务周到;缴费灵活,处理便捷。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Ⅲ度烧伤赔偿。

门诊费用: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住院费用: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大病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延长给付: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在特定期限内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定额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在一定期限内按住院日数×日定额给付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补充医疗: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扣除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给付门诊、住院医疗及大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十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主险 身故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 人身保障意外伤害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险 意外伤残、烧伤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身故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 费用补偿 住院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医疗保障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住院或门诊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定额给津贴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付疾病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华贵大麦2021定期寿险条款

华贵大麦2021定期寿险条款

条款
见“3.3 合同效力中止”“4.2 保险事故通知”“5.1 犹豫期”“7.4 明确说
明与如实告知”“7.5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等条款中加粗的内容。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如何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 险 费 的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
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
上述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给付 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给付相应保 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
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
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 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 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 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2.2 假日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 4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 5遭受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1.1 基本保险金额
和变更
1.2 保险责任
4.2 保险事故通知

安居无忧定期寿险A款

安居无忧定期寿险A款

中英人寿中英人寿安居无忧安居无忧安居无忧定期寿险定期寿险定期寿险((A 款)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后的10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章第8条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1条 您拥有保单借款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4章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9章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章第6条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2条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 如果您未能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可能将自动垫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第3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第2条 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第4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章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9章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1章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6 保险金的给付1.1保险合同的构成 6.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1.2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6.2保险事故的通知1.3合同的生效日 6.3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1.4保险期间 6.4如何申请保险金1.5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6.5保险金的给付时效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6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1.7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7失踪处理1.8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7 欠款的扣除2 保障范围2.1保险责任8 保险合同的变更2.2责任免除8.1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8.2合同内容的变更3 保险费3.1保险费的缴纳9 合同效力的终止3.2宽限期3.3保险费的自动垫缴10 争议的处理4 保单借款11 名词释义5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中英人寿中英人寿安居无忧安居无忧安居无忧定期寿险定期寿险定期寿险((A 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1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安居无忧定期寿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中国人寿-国寿祥福定期寿险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祥福定期寿险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祥福定期寿险条款中国人寿-国寿祥福定期寿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国寿祥福定期寿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祥福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围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安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场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场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本公司开场承当保险责任的时间。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五年、十年、二十年、三十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五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和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六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以下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成心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成心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失踪,但法院宣告其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死亡〔身故〕。

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购买定期寿险有“两个注意”其二,注意可续保和可转换条款。

可续保条款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时不需要体检,即可续保一个期限和保额与原保单相同的定期寿险,但投保人续保时的年龄与续保次数不能超出保险公司的规定;可转换条款是指投保人可以将定期寿险转换成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以满足更大的风险保障,而且在行使转换权时投保人不必提供被保险人的可保证明。

细节之二是,如果一个保险代理人对自己代理的产品解释不清或者大而化之,也说明其不够专业。

如今的保险条款功能很多,例如保单贷款、减额交清、可转换权益、自动垫交等。

如果保险代理人的专业水平有限,也许有的功能就介绍不清。

优秀的代理人应该精确理解保险条款以及相关法规,引导客户正确理解条款和自身权益。

1、保险犹豫期由于保险条款复杂,涉及知识面较广,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代理人误导客户,保险公司设定了“犹豫期”规定。

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内,如果不同意保险合同的内容,可申请撤销合同。

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同意保人的申请,撤销合同并退还已收的全部保费,除了10元成本费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这10天就是通常所说的“犹豫期”。

黄宜平建议投保人充分利用这一段时间,仔细研究保单,或咨询对该险种比较熟悉的朋友。

如果“犹豫期”过后退保,就要承受比较大的损失。

2、交费宽限期考虑到投保人可能因为手头资金周转不便等种种原因,未能按期交保费,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设定一个延交保费的宽限期,大多为60天。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然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必须先行扣除欠交的当期保费和利息。

3、保单复效期如果投保人因为种种原因,例如忘记交纳保费、不愿再交保费等,使保险合同中止。

在中止保险合同后,又反悔了,希望恢复原有的保单,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中止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与保险公司达成复效、协议,但要补交失效期内的保费和利息。

有的可能需要被保险人体检合格后方能办理复效。

金色朝阳(A款)

金色朝阳(A款)
金色朝阳少儿组合 保险责任
1、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给付保额,合同终止 2、18周岁后身故或全残给付2倍保额,合同终止 3、20周岁且已婚后身故或全残给付3倍保额,合同终止 4、未满4周岁,按比例给付 5、180天内因病身故或全残无息退保费 1、高中教育金: 保额的10%(15、16、17周岁) 2、大学教育金: 保额的20%(18、19、20、21周岁) 3、研究生教育金:保额的20%(22、23、24周岁) 4、创业金: 保额的30%(25周岁) 5、分红金: 3种领取方式 1、因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给付保额 2、180天后初次罹患重大疾病,给付保额 3、未满4周岁,按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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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色朝阳(A款)开发背景
新金色朝阳(A款)条款内容及主要变动
新金色朝阳(A款)费率育返还型产品的偏好
1、储备教育金的最佳方式,返还比例高,返还集中
2、交费期短,无交费压力 3、随着宝宝的成长,保障随之增高 4、关注宝宝的健康,19种重大疾病全面保障, 5、保费豁免,人性关爱 6、有分红,能抵御一定的通货膨胀
不足睡眠、过重的作业负担以及越来越令人担忧的生活环境, 使原本属于成年人专利的大病有低龄化的趋势,为了孩子的健
康成长,您需要提早为小孩的健康医疗保障作好准备!”
理由六:降低孩子未来的负担
“虽然我们很疼爱自己的孩子,但必须承认无论是谁都不能
陪伴一辈子。为了让孩子未来的道路走得更稳,降低孩子未来 的负担,何不现在就为孩子储备一笔钱呢?”
基本保额
10万 130 10万 11500 10万 260元
保险期间
至25周岁 至45周岁 至25周岁 至45周岁 至25周岁 至45周岁
缴费年期
至15周岁 15年 至15周岁 15年 至15周岁 15年

大学学生平安保险基本条款

大学学生平安保险基本条款

大学学生平安保险基本条款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人身保险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因意外、疾病就医,使本人或家长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特开办此保险。

一、险种名称(一)、《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二)、《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三)、《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四)、《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五)、《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二、保险期限入学投保之日起,至毕业离校止,生效日以保险单生效日为准。

三、保险责任(一)、《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或首次投保在约定等待期90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等待期9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国保监会发布,保监发[1999]237号)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报备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利益条款利益条款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和续保和续保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第五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三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被保险人斗殴、、醉酒醉酒,,服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机动交通工具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参加参加参加潜水潜水潜水、、跳伞跳伞、、攀岩攀岩、、探险探险、、武术比赛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特技表演、、赛马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车等高风险运动;;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含剖腹产))、避孕避孕、、绝育手术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被保险人的遗传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性疾病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一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二十二十二、、战争战争、、军事冲突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十三、、核爆炸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辐射或核污染。

寿险投保规则(201205版)

寿险投保规则(201205版)

运营中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文件编号:SLOC-0402-05版本:B/1生效日期:2011年6月10日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205版)编制:滕善奎日期:2011年6月10日审核:张海鸥日期:2011年6月10日批准:任秀红日期:2011年6月10日次数版本变更修改单号修改部门生效日期1 A/1 2011-HB-01 核保处腾善奎2011年9月19日2 B/0 2012-HB-02 核保处庄国栋2012年6月1日1 目的规范投保要求,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机构的新契约、保全、理赔、续期业务模块的核保风险管控及新产品开发风险评估,是我公司核保工作开展的基本依据。

3 术语定义3.1核保是指保险公司在掌握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的基础上,对可保风险进行评估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何种条件承保的过程。

3.2 投保规则:包括一般投保规则和特殊投保规则。

是由本公司根据精算产品设计要求和渠道/业务特点以及风险控制目标和手段制定的,符合当前政策法规要求的投保准则,对于每一个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论投保一个或多个险种,均应符合该规则。

3.3一般投保规则:指投保个人寿险业务的一般性要求和规则。

对于每一个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论投保一个或多个险种,均应符合该规则。

未特别指明的规则,均针对被保险人。

3.4特殊投保规则:指投保个人寿险业务的特别规则和准则,是对具体险种和特殊人群投保的规则和规定。

一般投保规则和特殊投保规则应同时符合(特殊规则有说明者除外)。

3.5新契约核保:是指总部核保岗对客户提交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并赋予适当的承保条件的过程,包括标准件、问题件和高额件的核保。

3.6保全核保:是指总部核保岗对客户在保单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有关投保事项进行重新审核的过程。

3.7理赔核保:是指总部核保岗对客户附加短期险出险或理赔发现客户告知不实而进行重新审核的过程。

3.8续期核保:指在保单进入下一保单年度前进行的核保审核,续保多发生在下列情况下:1)被保险人年龄达到核保规则所要求的规定年龄;2)在上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健康情况发生了变化;3)在上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了公司规定需要审核的事项(比如理赔事故等)。

74401幸福A04

74401幸福A04

身故保险金
2.3
责任免除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 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 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 “平安幸福定期寿险( A , 2004 )合同” 内 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 . . . . . . ....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7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2-人寿保险介绍PPT

2-人寿保险介绍PPT
金额也相应降低。
10
减额定期保险图示
11
家庭收入保险
它提供家庭收入保障 被保险人死亡,配偶按期领取收入保险金,至
约定年龄,或至保单签发后的固定期限(10, 15,20年)末。 通常适合正在抚养子女的年轻家庭,保证家庭 必要的收入。
12
递增定期寿险
按约定金额或比例递增 按生活费用指数递增 COLA( “可乐”保单) 可以抵消通货膨胀的不利影响
17
可转换条款 -评价
可转换选择相当于一个“买入期权”,含 有可转换条款的保单保费略高于同类不可 转换的保单。
18
条款示例
某公司定期保险 第十七条 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 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 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 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 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
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
—分类
连续缴费终身寿险(普通寿险 Ordinary Life) 限期缴费终身寿险(Limited-Pay) 限定缴费期限(期限多种选择,如5年、10年、
20年等;或限定最高缴费年龄) 趸缴终身寿险(Single-Premium)
13
定期寿险
—特有条款
可续保条款(Renewability) 可转换条款(Convertibility)
14
可续保条款 -含义与限制
含义: 在定期寿险期限届满前可以选择续保 续保时无须提供可保证明 续保保费逐期递增,但并非针对个体,且
事先确定费率上限。 限制: 对续保通常有年龄限制 续保保险金额和期限等于或少于原有保单

人身保险产品练习题 (4)

人身保险产品练习题 (4)

人身保险产品练习题(1)第四章1.以下关于定期寿险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A.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间可以短至一个航程,也可长达30、40年B.可续保定期寿险保单给予保单持有人在保险期间结束时的续保权,而无需提供可保证明C.在很多情况下,续保条款也会对保单持有人的续保权作出一些限制D.可转换的定期寿险保单包含一个转换条款,允许保单持有人将定期寿险转为终身寿险,但必须提供额外可保性证明(答案:D.可转换的定期寿险……但必须提供额外可保性证明;P110)2.定期寿险可以承保的责任包括()。

A.意外身故责任 B.疾病身故责任C.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责任 D.意外身故、疾病身故以及意外医疗责任(答案:C.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责任;P109)3. 2009年12月29日,债务人秦某向债权人李某借了10万元,约定10年还清,即每年的12月29日归还本金1万元和相应利息。

借款当天李某就为秦某投保了一份10年期定期寿险,初始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额随着债权减少而减少,保费分6年缴清,每年初缴纳保费200元,受益人为李某。

2012年1月25日,秦某不幸死亡。

李某投保的定期寿险属于()。

A.趸缴保费定期寿险 B.定额定期寿险C.非定额定期寿险 D.保费不确定定期寿险(答案:C.非定额定期寿险;P114)4. 2008年1月1日李某为其丈夫张某在A寿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缴费方式为10年年缴,年缴保险费为800元。

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保险,约定张某如因意外伤害而身故,则受益人可以获得双倍保险金额的赔付,张某指定儿子为受益人。

2009年8月25日,张某在工作途中发生车祸,幸运的是张某只受了轻伤,但是在送医院途中,张某因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身故。

李某所投的终身寿险属于()。

A.趸缴保费终身寿险 B.限期缴费终身寿险C.非定额终身寿险 D.保费不确定的终身寿险(答案:B.限期缴费终身寿险;P118)5.2008年1月1日李某为其丈夫张某在A寿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缴费方式为10年年缴,年缴保险费为800元。

史上最全保险知识问答(收藏版)

史上最全保险知识问答(收藏版)

史上最全保险知识问答(收藏版)保险到底保什么?有哪些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很多时候消费者并不知道保险条款的细节,常常落入保险陷阱。

这些保险握在手中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就像生病了一样。

这时如果有家专门为保险进行诊断的医院就好啦,提供专业公正的服务,消费者就再也不怕买到有病的保险。

日前,一个名为“蜗牛保险医院”的app上线(微信公众号叫“Dr蜗牛保险”),帮助消费者诊断各大保险的条纹细节,分析各大保险公司险种,不收保费,有偿诊断。

我们浏览下其内容,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其中关于家庭保险的知识堪称世上大全啊,而且不乏一些奇葩的问题,比如:受益人写爸妈老婆会不会跟我拼命啊?我可以借了钱不还吗?男性癌症能赔多少呢?如果我去韩国整形,这份保险也能赔吗?我有社保,还需要买商业疾病保险吗?我开别人的车可以赔钱吗?……根据蜗牛保险医院用户咨询的记录,小编迅速整理如下,一篇《世上最全家庭保险知识问题》出炉,看完小编已成为半个砖家。

供大家参考。

【特定产品测评与PK】1、平安智能星怎么样?答:平安的智能星就是一款理财产品,不怎么样。

收益一般,基本没有保障。

主打少儿教育金。

想要给孩子买教育金或做其他投资理财的,大陆的可以考虑华夏的【福临门】,香港可以考虑保诚的【隽升】。

都是理财型的保险产品,这类型产品就是看投入相同的钱,看收益谁高,产品灵活性谁好2、能不能介绍下香港保险靠谱公司或产品?答:香港的保险公司有超过1000家,平常我们买的以前十名的公司为主,友邦,保诚,安盛,富卫,富通,大都会,衷利等,产品各家的特点不同,友邦、保诚和富卫的重疾是最常用的,分别覆盖了高中低三个档次的价位,保诚的教育金是最好的,友邦的养老也不错,大都会和衷利的定期寿险非常好。

3、定期寿险是哪种?答:定期寿险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比如20年或30年),被保险人身故了,就会有保额赔付。

这种产品保障杠杆高,保费便宜。

适合家庭经济支柱投保,留钱给家人,确保家人不会因自己的离开而影响生活水平。

100_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

100_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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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寿险(A 款)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您有选择减额交清的权利…………………………………………………第3.5条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 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 二十四时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 ,本公 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金额的 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 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责任

3.1
您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 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 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 日(详见释义)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 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 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5
减额交清

4.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保险金受益人 的指定和变更 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 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 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 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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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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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寿险(A 款)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或有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 再办理相关手续。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减额交清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 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 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地址变更 5.5 失踪处理 5.6 争议处理 6.释义 6.1 周岁 6.2 现金价值 6.3 身体全残 6.4 意外伤害 6.5 毒品 6.6 酒后驾驶 6.7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6.8 无有效行驶证 6.9 机动车 6.10 保单生效对应日 6.11 指定鉴定机构
4.5
欠交保险费及 未还款项的扣 除

5.1
基本条款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 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 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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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寿险(A 款)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4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 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且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您在宽限期满前书面 同意,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一 次交清保险费,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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