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爱相随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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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爱相随定期寿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失踪处理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如实告知

8.2 年龄性别错误

8.3 未还款项

8.4 合同内容变更

8.5 联系方式变更

8.6 争议处理

8.7 保险事故鉴定

9. 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3 周岁

9.4 有效身份证件

9.5 意外伤害

9.6 毒品

9.7 酒后驾驶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9 无有效行驶证

9.10 机动车

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12 手续费

9.13 不可抗力

9.14 利息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爱相随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2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爱相随定期寿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电子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2)均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3)计算。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9.4)。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 时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见 9.5)导致身故,我们按投保人累计所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6);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9)的机动车(见9.10);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1);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因上述第(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 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 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9.12)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电子保险单上批注,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中载明的为准。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或被保险人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推定或视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我们。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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