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有住房租金集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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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有住房租金集缴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政发[1993]4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3.06.29

【实施日期】199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大连市公有住房租金集缴暂行办法

(大政发[1993]41号1993年6月29日)

第一条为了方便单位和住户、保证租金及时回收和专款专用,根据《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租集缴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发放承担公房职工工资时,代扣其房租并解入房屋经营管理单位。

第三条凡是大连市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和单位自管公有房屋承担户,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租集缴站和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代办单位),分别负责全市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房租的缴交和管理。

第五条发薪单位(以下简称代扣单位)根据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和自管公房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代办单位提供的职工住房租金情况,按月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扣房租。

第六条代办单位在办理公房租金集缴业务时,应与委托单位和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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