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主观题通用材料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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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主观题观点展示(背诵版)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主观题观点展示(背诵版)

法考刑法主观题观点展示(背诵版)1、事前故意答:甲以为是故意杀人行为导致乙死亡,但乙实际上死于之后的毁尸灭迹行为,这种情形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

观点一认为: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甲的杀人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性,与乙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之后介入甲的毁尸灭迹行为具有通常性,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没有中断因果关系,虽然客观上的因果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样,这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

观点二认为: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甲的毁尸灭迹行为中断了因果关系,是毁尸灭迹行为导致乙的死亡,应将乙的死亡归属于甲的毁尸灭迹行为,所以甲的前面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后面的毁尸灭迹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

2、打击错误答: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将旁边的丙打死,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甲将丙打死的行为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方法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将丙打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将丙打死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与针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3、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答:乙意图杀害小某,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行为,但导致李某和小某同时死亡,乙主观上存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一方面针对李某的死亡,乙属于对象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另一面,针对小某的死亡,乙属于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乙的行为成立故意人罪既遂,与针对李本某的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按照具体符合说,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针对李某的故人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偶然防卫答:观点一认为:如果坚持防卫意识必要说,甲对乙的行为没有防卫意识,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违法行为。

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对乙的死亡存在犯罪故意,但乙正在实施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或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考主观题背诵模板答题金句

法考主观题背诵模板答题金句

法考主观题背诵模板答题金句1. “法律乃公正之天平,主观题答题中,‘公平正义’这一理念需贯穿始终。

”- 小片段例子:我有个他在处理邻里纠纷的案子里特纠结。

一边是多年的老邻居,一边是确实受了委屈的另一方。

他就跟我说啊,这时候就想起法考主观题那会学的,法律是公正的天平啊。

要是不按公平正义来衡量,偏向谁都不对。

不管是老关系还是啥,都得让这杆秤平平稳稳的。

这不就像咱们分蛋糕,每人都该得到自己应得的那一块嘛。

所以啊,在法考主观题里,抓住公平正义这个核心准没错,这就是法律的灵魂所在。

2. “以事实为依据,是主观题作答的坚固基石。

如同大厦建于磐石之上,不可动摇。

”- 小片段例子:我曾经看过一个模拟法庭的比赛。

有个选手啊,讲得那叫一个天花乱坠,各种理论一套一套的。

可对手一下子就指出他脱离了事实。

就像盖房子,你光想着那些漂亮的装饰,地基都没打稳呢。

没有事实依据,说得再好听也是白搭。

在法考主观题里也一样,别整那些虚头巴脑的,先把事实弄清楚,稳稳地把答案建立在事实这块磐石上,才能立得住。

3. “法律条文是主观题解答的指南针,精准把握条文方能不迷失方向。

”- 小片段例子:我表弟学法的时候就跟我抱怨,说主观题太难了,不知道从哪儿下手。

我就跟他说,你看那些条文啊,就像指南针似的。

有次我去山里徒步,迷路了,多亏有指南针。

在法考主观题里,你要是不熟悉条文,就跟在山里没指南针一样瞎转。

你得好好研究条文,知道哪个条文对应哪种情况,这样就不会在答题的时候迷失方向啦。

4. “逻辑严密如铁链环环相扣,主观题答案才更具说服力。

”- 小片段例子:我们宿舍几个人讨论一个法考案例。

有个舍友讲完他的答案,我们都觉得有点乱。

另一个舍友就说了,你这就像一串散掉的珠子,看着都是珠子,但不成串啊。

答案得像铁链子一样,一环扣一环的才有劲儿。

就好比推理小说,每个线索都要紧密相连,这样才能让读者相信你的结论。

法考主观题的答案也要这样,逻辑严密了,说服力自然就强了。

法考主观题民法必背知识点

法考主观题民法必背知识点

第一讲法人一法人的特征1)财产独立2)人格独立3)责任独立二法人人格否认民法典83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要件:1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表现为人格混同、孤独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2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后果3滥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滥用者主观上为故意。

法律效果:滥用行为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全面否认、彻底、永久的否认,而是个案否认一案一否认,只对本案当事人有既判力,不当然适用涉及公司的其他诉讼,可以作为后案的证据使用。

诉讼结构:1)债权已经经过生效判决的,另行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与人格否认一并提起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3)债权尚未生效判决,直接提起法人人格否认的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拒绝追加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人格混同的认定指公司人格事实上不独立,持续缺乏公司独立意志,公司沦为执行个人意志的工具。

一般随同财产混同。

存在人格混同,往往同时存在业务混同、员工混同、住所混同,关键是审查是否人格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混同的补强。

4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是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

是否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5资本显著不足指公司设立后,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匹配。

以较少的资本从事力不能及的经营,表明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际上为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应当综合因素综合判断。

法制史主观题背诵题纲

法制史主观题背诵题纲
79. 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特点(16简答) P473-474
80.《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的内容P474
81.《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的特点/与《临时约法》的区别P474
82.《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的特点P475
8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到北洋政府的政体变迁
第六章南京国民政府及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68.礼法之争的内容/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P468
69.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P469-470
70.清末修律活动的影响/历史意义(14简答) P470
7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制度(10简答) P470
72.清末司法机关的调整/清末司法组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11简答) P470
61.唐朝至清朝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第五章清末民初的法律制度
62.《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P465
63.《十九信条》的内容和影响P466
64.《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变化P467
65.《大清新刑律》的特点(06简答)P467
66.《大清民律草案》的立法原则与特点P467
67.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P468
84.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原则P476
85.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经历的阶段P477
86.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09简答) P477
87.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11简答) P477-478
88.《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的主要内容和意义P478
89.《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主要内容(14简答) P478
法制史主观题背诵题纲
1.参考2/3均认定的标""
2.参考3/3均认定的标""很重要

民法必考主观题背诵

民法必考主观题背诵

1.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用益物权追求使用价值;担保物权追求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3)用益物权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担保物权以债权存在为前提(4)用益物权先占有标的物;担保物权除留置权和质押权外不得占有(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没有*************************************************************************************************** 2. 简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1)权利性质不同。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2)权利客体不同。

物权客体为物;债权客体为给付(3)义务主体不同。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4)效力不同。

物权具有排他力、优先力、追及力;债权不具有(5)权利设定不同。

物权设立采取法定主义;债权设立为合同自由原则(6)公示方法不同。

物权是公开权利,债权具有非公开性(7)保护方法不同。

物权是返还、排除妨害等;赔偿是补充方法;债权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3.简述抵押权和质权的异同相同点:二者都是担保物权不同点:(1)抵押权不要求标的物的占有;质押必须转移占有(2)抵押一般需要登记;质押一般不用登记(3)抵押权人对标的物不能直接占有、使用和受益;质押权人可对质押物行使占有,并可以收取孳息*************************************************************************************************** 4.试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第一,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和改变物权内容第二,公示公信原则。

2020年法考___行政法主观题考前必背40句复习资料

2020年法考___行政法主观题考前必背40句复习资料

2020年法考___行政法主观题考前必背40句复习资料1.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合目的性,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其次,适当性,即所选择的措施和手段必须为法律所必需,且与结果之间存在正当性。

最后,损害最小,即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比如,在处罚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其次,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如果提出的陈述申辩成立,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考虑、采纳。

最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3.行政权力的行使需要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和制约,这是现代法治的主张。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他们的义务。

4.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赖以产生信任的授益行政行为,且相对人因为信赖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因此产生了可评估的利益或承受了相应的负担,并且信赖的发生出于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错。

如果能够不撤销或废止,则不应该撤销或废止,但如果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变更,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18.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内部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和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但如果内部行为直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并通过送达等途径外化,就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19.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的条件包括:只能附带性地提出审查要求;附带性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只能一并审查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一并审查请求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但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司法考试速记(完整版大全)

司法考试速记(完整版大全)

司法考试速记(完整版大全)司法考试民法口诀【完整版】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司法考试第四卷主观题背诵精要

司法考试第四卷主观题背诵精要

【司考!!!】司考四卷主观论述题·背诵压缩版(整理不易欢迎转载谢绝盗用)来源:费炼的日志【司考!!!】司考四卷主观论述题·背诵压缩版(整理不易欢迎转载谢绝盗用)根据邹建章等几位老师的录音和讲义等自己整理、编排和删减资料有风险,使用需谨慎四卷主观论述题·压缩版第一节:行政法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1、概念:所有行政行为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2、地位: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扩展与延伸,处于其从属、补充的地位。

3、内容: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主体合法和行为合法)1所谓法律保留,指所有行政活动均只能在宪法规定的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

(1)法无授权皆禁止: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2)不得随意增设公民义务和限制自由:在没有立法文件规定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2所谓法律优先,指所有行政活动均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

(1)实体合法: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2)程序合法: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3)作为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二)合理行政原则1、概念: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做出的活动,都必须合乎最基本的、最起码的理性,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

2、内容:1公平公正对待原则.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做出同等的或者相近的处理,不得出现明显的偏差或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与该事件有关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3符合适当比例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

行政机关为实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应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

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精华背诵版

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精华背诵版

司法考试民法精髓背诵版第一节法律事实体系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旳辨别(图1)1.自愿与她人发生性关系旳不能主张“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旳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损害补偿。

2.有关结婚旳彩礼,合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旳规定,即当事人祈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旳彩礼旳,如果查明属于如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旳;(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旳;(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旳。

前款第(二)、(三)项旳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单独以违背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旳“夫妻忠实义务”起诉旳,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如下四种状况下旳诉讼祈求不能获得法院旳支持:①谈恋爱期间以对方违背“忠实义务”起诉②婚姻期间,不主张离婚,单独以对方违背“忠实义务”起诉③婚姻期间,主张离婚,规定对方承当婚姻法46条旳补偿责任,但对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旳法定情形④双方都违背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旳补偿祈求这意味着,如果以对方违背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补偿旳,须满足如下三个条件:①严重违背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旳法定情形②无过错方起诉过错方③在提起离婚诉讼旳同步提起4.违背公序良俗旳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商定分手后不得再嫁她人等。

(二)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旳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旳道德风尚实行旳使另一方受恩惠旳关系。

其旨在增进友谊旳行为。

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免费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2.共饮者需承当责任旳四种情形: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逼迫性劝酒;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3.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不能合用合同法,只能主张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事先商定“轻过错免责”无效。

司法考试主观题通用材料背诵版

司法考试主观题通用材料背诵版

主观题通用材料背诵版邹建章根据司法考试大纲规定,卷四涉及九个学科,七道大题,六种题型。

其中允许有一定自由发挥的试题共两道。

一道是卷四第一题:简答题(又称政治题,考察的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道是卷四最后一题:论述题(考察的内容学科不确定)。

这些试题一般被称为主观题。

在讲授和研究这些允许一定程度自由发挥的主观题时,我发现,有一些材料是使用频率很高,甚至有时这些材料直接就是考点。

所以我把这些材料从教材中筛选整理出来,供大家备考参考。

1、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的发展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从广义上讲,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等多方面的和谐;也包括党与各种社会组织的关系和谐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3、法理与情理我国法律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盖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

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背诵版】主观题考前锦囊背诵版商法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背诵版】主观题考前锦囊背诵版商法

主观题考前锦囊——商法考点一:公司担保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1)首先判断是对内担保还是对外担保,判断作出此决议的机构,分析题干中作出决议的机构是否对应。

(2)其次判断担保合同效力,结合题干,以作出决议机构是否合法、决议是否经过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等因素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由此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

考点二:股东出资与出资责任命题角度1:股东出资是否有效?股东XX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为什么?如何评价XX出资及法律效果?XX可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出资?(2012年第4问;2013年第2问;2014年第5问;2016年第1问)(1)首先判断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

货币出资判断是否出资到位,对于违法货币所得出资有效。

若是非货币出资,依据总原则:可评估、可转让。

常见非货币出资为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回答中应判断属于出资违约、出资不实、还是抽逃出资,注意对于抽逃出资应判断出属于何种类型。

(2)其次判断出资责任。

出资责任区分为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对内责任中区分出资违约、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不同责任形式。

对外责任即对债权人责任。

回答中对于责任形式应明确,补、连带还是相应责任。

(3)最后结合出资瑕疵判断对股东有何影响。

(限制股东“新剩利”、解除股东资格)(4)股东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命题角度2:未届出资期限,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股东XX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5年第6问、2018年第6问)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共有三种类型:①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②出现股东破产、被强制清算等新的法律事实;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其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

故此本题中未出现此三种情况,应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即未届出资期限,公司不得要求股东提前缴付出资,债权人也不得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考点三:股东资格命题角度1:结合股东出资进行股东资格的考察,常见表述:仅向公司出资能否成为股东?与董事长达成入股协议能否成为股东?命题角度2: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效力?针对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实际股东如何救济?(2014年第3、4问;2018年第5问)(1)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效力XX转让股权行为有效。

司法考试主观题万能模板

司法考试主观题万能模板

司法考试主观题万能模板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万能模板——押题?押答案!【万能模板2.0】【材料】2014年10月23日北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习总书记提出三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路该怎么走?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长期执政?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三个深刻、凝重的发问,是中华民族复兴之路上必须作出正确解答的重大考题。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这三道重大考题给出了坚定而明晰的答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报告鲜明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014年的金秋十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大幕拉开。

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以法治为议题的中央全会。

至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全面展现在世人眼前。

这是一份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面向未来建设法治中国的任务书和路线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大原则构成一个有机整体,规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进方向。

【定概念】大国治理,机杼万端。

而法者,治之端也。

法治,就是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

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治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

【说联系】【范本】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礼法并施,德法兼容,是中华民族长期以来探索形成的社会治理之道。

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英雄的名誉,既是道德对法律的引导,也是法律对道德的支撑。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背诵版】主观题考前锦囊背诵版刑法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背诵版】主观题考前锦囊背诵版刑法

主观考前必考点——刑法1.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涉及法条: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例:精神病人甲持刀砍人,乙为了阻止甲将其打伤。

(1)观点一:按照传统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不法侵害是指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故意、过失心里支配下实施的侵害行为。

按照该观点,只要侵害者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就不属于不法侵害,对其就不允许正当防卫,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而且防卫者只有在明知不法侵害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时,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2)观点二:按照不法与有责二分的犯罪论,无论侵害者是否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只要侵害者的行为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益(结果无价值论),或者侵害者故意或者过失实施该侵害行为(行为无价值论),其行为都属于不法行为,对其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换言之,即使侵害者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没有责任能力,也无论防卫者对此是否具有认识,防卫者的行为都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的认定是否要求侵害者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责任心理例:聋哑人甲误将狩猎动物区的丙当做野兽而瞄准,乙为了保护丙而向甲开枪打中其胳膊。

(1)观点一:按照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故意、过失属于违法要素,即只有具有故意、过失心理的行为才可能属于违法行为,而意外事件不属于不法侵害行为,故对属于意外事件的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但可能进行紧急避险。

(2)观点二:按照法益侵害说的立场,故意、过失只是责任要素,而非违法要素,只要客观行为可能侵犯法益,就属于违法行为;意外事件的行为只要可能侵犯法益,就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对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最终版宋光明20主观题背诵版讲义1117

最终版宋光明20主观题背诵版讲义1117

宋光明20法考论述题精华背诵版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新增)(一)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

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

(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第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的重大问题。

第二,新时代谋划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轴。

第三,我们要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

(三)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

(一)指导思想必须坚持以马列毛邓三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制度,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

(三)总体目标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是,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二〇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

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求是最新文章)1、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夯实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

民诉主观题必背60条

民诉主观题必背60条

民诉主观题必背60条(实用版)目录1.民诉主观题的重要性2.民诉主观题的类型及特点3.民诉主观题的解题技巧4.民诉主观题的背诵方法正文一、民诉主观题的重要性民诉主观题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题型,主要考察考生对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民诉主观题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对于备考者来说,掌握民诉主观题的答题技巧和知识点至关重要。

二、民诉主观题的类型及特点民诉主观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判断题:要求考生根据所学知识对某个观点或论述进行判断,并说明理由。

2.简答题:要求考生简要回答某个问题,涉及的知识点较为具体。

3.论述题:要求考生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述,通常需要运用多个知识点。

4.案例分析题:给出一个或多个案例,要求考生结合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解答。

民诉主观题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知识点覆盖面广:涉及民事诉讼法的各个方面,如诉讼程序、诉讼参与人、证据、裁判等。

2.题目灵活性高:题目设置灵活多变,要求考生对知识点有较为深入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3.分析能力要求高:考生需要对题目进行深入分析,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

三、民诉主观题的解题技巧1.认真审题:仔细阅读题目,明确题目要求,抓住关键词,确定答题方向。

2.梳理知识点:根据题目要求,将所学知识点进行梳理,确保答题内容全面、准确。

3.逻辑清晰:答题时,要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尽量使用法律术语,表达准确、简练。

4.注意答题技巧:针对不同类型的题目,运用不同的答题技巧,如判断题要明确判断依据,简答题要突出重点,论述题要充分展开论述,案例分析题要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四、民诉主观题的背诵方法1.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制定学习计划,确保对所有知识点进行系统学习。

2.归纳整理:将所学知识点进行归纳整理,制作学习笔记和知识图谱,便于记忆和复习。

3.实战演练:通过模拟题、历年真题等进行实战演练,提高答题能力和应试技巧。

4.及时复习:学习新知识的同时,要注意及时复习已学过的知识点,巩固记忆。

2022法考主观题背诵四页纸

2022法考主观题背诵四页纸

2022法考XJP法治思想背诵四页纸(新大纲修订)1.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地位☆。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只要题目中出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就可以写)2.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逻辑。

(1)从历史逻辑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标志着我们党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新境界。

(2)从理论逻辑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3)从实践逻辑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之中完善形成的,并会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

(党对法治的探索,直接体现的是“历史逻辑”)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色【口诀:原始人实习】☆。

(1)原创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

(2)系统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科学思想体系。

(3)时代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性问题,开启了法治中国新篇章。

(4)人民性。

法治建设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5)实践性:以破解法治实践难题为着力点,并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

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口诀:成果科学,思想根本】☆。

(1)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2)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

(3)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

(4)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只要题目中出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就可以写这一段)5.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这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之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司法考试主观题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主观题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主观题必背知识点
1. 法律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公益性原则、自愿性原则等。

2. 法律归属原则:属地原则、国别原则、全球性原则、等级原则等。

3. 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国家法原则、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原则、优先适用专门法律原则、优先适用国际公共秩序原则等。

4. 法律权益保护原则:人权优先原则、当事人权益平衡原则、最低损害原则、瑕疵法律利益原则等。

5. 合同法:要约、承诺、接受、陈述、保证、免除、违约、撤销、解除、修改、履行、事后条款等。

6. 侵权法:人身权利侵害、财产权利侵害、名誉权利侵害等。

7. 婚姻法: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成立、离婚、夫妻财产、夫妻债务等。

8. 继承法:法定继承、依法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等。

9.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10. 刑法:罪、刑、犯罪构成、犯罪责任、刑罚、减刑、免刑、
累犯等。

11. 民事诉讼法:诉讼的主体、诉讼的标的、诉讼的程序、诉讼的费用等。

12. 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起诉、审判程序、量刑等。

13. 行政法:行政行为、行政协助、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等。

14. 宪法:国家制度、人民权利、国家机关等。

15. 劳动法: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

这只是一些主观题可能会涉及到的知识点,需要根据具体考试的要求进行适当的准备和复习。

主观题法条重点强记忆专题

主观题法条重点强记忆专题

主观题法条重点强记忆专题【记忆原则】一天一个条,日积月累,成功记住,马到成功,恭喜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民法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决议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3: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条【意思表示的种类和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法考主观题背诵素材

法考主观题背诵素材

法考主观题背诵素材《法考主观题背诵素材素材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记忆小妙招》刑法里的因果关系就像一团乱麻,不过只要掌握了些小技巧就好很多。

就好比我上次看侦探剧,剧中一个人把另一个人给推到了马路上,结果正好有辆车疾驰而来,被推的那个人就被撞了受了重伤。

这就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因为推这个行为导致了被推者出现在马路上然后被撞的结果。

从法律角度看,我们要判断行为和结果之间是不是存在必然的联系。

简单的情况是一因一果,像我刚刚说的侦探剧里那样。

但是还有多因一果的情况呢。

比如说,要是这个人本身身体就很弱,推他那一下可能在正常健康人身上不至于被车撞重伤,可因为他的体弱加上被推才导致重伤,那推他这个行为依然和重伤结果有因果关系。

还有介入因素的情况。

如果被推到马路上之后,旁边有个医护人员不小心打针失误导致伤者病情加重,这种介入因素就比较复杂了。

我们得看介入因素是不是异常的,如果是正常情况下不会有的,那原来的推人者对于病情加重这部分结果可能就不负刑事责任了。

记住这些情况的小案例,对于背诵刑法因果关系这块素材就很有帮助啦。

素材二《民法中合同的效力记忆秘诀》民法里合同的效力可有意思了。

我想起我邻居家的事儿,他家老人把房子卖给了一个年轻人,那合同就涉及到合同效力的问题。

首先有有效合同,就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

他家老人意识清醒,也想要卖房换点钱养老,年轻人想买来自己住,这就是真实意思表示,要是手续也都全乎,那合同就是有效的。

可是还有无效合同呢。

要是那年轻人是骗老人把房子签下合同的,骗老人说什么签了这个就是交个朋友之类的鬼话,等老人签了就说房子归他了,这种欺诈下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还有一种就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比如买卖法律禁止交易的药品,那合同肯定没效力。

另外还有可撤销合同。

像我邻居家老人如果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有点犯糊涂,被那个年轻人稍微一蛊惑就签了,那老人的子女发现这个事儿之后就可以申请撤销这个合同,因为老人签订的时候可能不是完全的真实意思表示。

2021年法考民法主观题必背答题模板蒋四金民法主观题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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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向相对人(XX)第472 条。

XX)的意思表示旨在希望他人(XX)第473 条第1 款。

XX)XX)因此该条款无效。

间签订的合同条款,属于由当事人(XX)与当事人(XX)XX)XX)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496 条、第497 条。

某合同(XX)的当事人(XX)143 条。

XX)的内容(XX)某合同(XX)的内容(XX)某合同(XX)系当事人(XX)为了某目的(XX)某合同(XX)的当事人(XX)典》第153 条、154 条、146 条、144 条。

XX)因对行为(XX)性质、对方当事人(XX)、标的物(XX)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致使合同的内容与自己的意思不一致,并造成较大当事人 1(XX)或第三人(XX)故意告知当事人2(XX)虚假事实(XX)或故意隐瞒真实事实(XX),使当事人2(XX)因此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而作出不真实的当事人1(XX)或第三人(XX)故意预告实施危害(XX),使当事人2(XX)当事人1(XX)利用当事人2(XX)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XX),第 147 条、148 条、149 条、150 条、151 条。

XX)的当事人(XX)第145 条。

XX)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与相对人(XX)订立合同转移标的物,第597 条。

XX)XX)订立XX)XX)订立虽然第三人(XX)XX)与第三人(XX)权益,不属于恶意串通,故合同有效。

微信搜索:sikao411,关注并回复【资料包】,免费拿更多主观题冲刺资料第209 条。

/行为(XX)XX)作为误解方/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受损害方,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XX)可以主张行使撤销权。

/行为(XX)XX)作为误解方/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受损害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或未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合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XX)不可主张行使撤销权。

第147 条/148 条/149 条/151 条/1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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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通用材料背诵版邹建章根据司法考试大纲规定,卷四涉及九个学科,七道大题,六种题型。

其中允许有一定自由发挥的试题共两道。

一道是卷四第一题:简答题(又称政治题,考察的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道是卷四最后一题:论述题(考察的内容学科不确定)。

这些试题一般被称为主观题。

在讲授和研究这些允许一定程度自由发挥的主观题时,我发现,有一些材料是使用频率很高,甚至有时这些材料直接就是考点。

所以我把这些材料从教材中筛选整理出来,供大家备考参考。

1、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的发展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从广义上讲,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等多方面的和谐;也包括党与各种社会组织的关系和谐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3、法理与情理我国法律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盖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

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4、程序与实体程序与实体是法治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法治的公正也分别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得以体现。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在法治实践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做法。

5、公正与效率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

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

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如果执法者在法治活动中拖延推诿,贻误怠慢,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或实现,同样是对人民群众的不公正。

6、普遍与特殊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维护法律及其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

为此,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体现对法律这种普遍性的尊重。

同时,又必须从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问发展很不平衡,社会成员所处社会环境、所具有的社会条件差异较大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在法律制定及其适用中,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7、司法救济与社会救济我国司法和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都担负着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但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要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地发挥司法的功能,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外国人入境,必须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B.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C.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可以免办签证,搭乘邮轮过境的则不可以D.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试题: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选项中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说法正确的有() A.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均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B.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C.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D.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试题: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选项中关于“经常居所地”的说法正确的有() A.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指自然人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B.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C.法人的经常居所地是指法人的设立登记地D.法人的经常居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营业地4.试题:当事人意思自治强调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允许当事人基于协议选择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意思自治原则说法不正确的有?() A.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有效B.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D.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不能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5.试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 A.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B.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涉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C.存在信用证欺诈时,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D.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 6.试题:中国 A 公司在勘探阶段需要引进一些机器、设备和零部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在中国购买,构成了当地成分要求,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B.如果 A 公司的投资大部分来自于银团贷款,由 A 公司直接和牵头银行签订协议,再由牵头银行与各参与银行分别签合同,让渡其在贷款协议中的份额的做法,叫做间接式银团贷款1 C.如果中国向 A 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的营业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甲国又将 A 公司分支机构的全部所得纳入 A 公司全球收入的一部分按照甲国的税率进行征税时,就构成了重叠征税 D.如果中国依据与甲国的双边税收协定,要求甲国将中国给予A公司税收减免而未缴纳的税款,视为已缴税款而给予抵免的制度,叫税收饶让抵免甲国、乙国和中国都是 WTO 成员国。

据此,请回答以下 7~10 题。

7. 2012 年,甲国、乙国和中国达成了《自由贸易协定》,相互给予贸易方面的高于 WTO 协定的特殊优惠,成立了“中甲乙自由贸易区”。

该协定包含以下内容:(1)若本协定与三国参加的任何其他协定不一致,三国应当立即进行磋商,以期达成三国满意的解决方案;(2)该协定须经三国各自批准之后方能发生法律拘束力。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A.该条约须由全国人大决定批准B.该条约应在中国优先直接适用,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C.根据后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如果该协定的内容与 WTO 规则相冲突,三国应适用该协定的规定D.既然甲中两国都是 WTO 成员,他们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背离了 GATT 最惠国待遇原则 8. 甲国 A 公司与中国 B 公司签订在中国投资设立C 公司的合资协议,双方因该合资协议争议诉诸中国法院。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该两公司并未约定争议适用的法律,在庭审中均援引甲国法且对之没有提出异议,可以推断他们选择了甲国法 B.因为对该合资争议中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故该两公司就其争议的解决自始不能选择仲裁 C.如果 A 公司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其分支机构送达司法文书 D.如果 A 公司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则关于 A 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适用乙国法 9. 中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营业地在中国的 D公司和营业地在乙国的 E 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机器设备的合同,合同约定Incoterms®2010CIF 上海,货物投保的是平安险。

由 F 公司承运,运输合同约定适用《海牙规则》。

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了台风的影响,船舱进水。

货物到港后 B 公司发现了一部分机械设备受损是由于海水浸泡,另一部分机械设备有锈损被鉴定为装船前就有。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本案中货物风险是在装运港货物被装上船后转移给买方B. 本案中应由E公司负责安排运输和投保C. 海水浸泡导致的机械设备损失,保险公司应予理赔D. 如果货物投保的是一切险,保险公司对题中锈损应予理赔10. 根据上题的案情,如果D公司欲向E公司和 F 公司提起诉讼,你作为律师可以提出的正确建议是() A.承运人 F 公司无须对本案的货物损失负责B.D公司有权向E公司索赔海水浸泡导致的机械设备损失C.因为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D公司无权向卖方E公司索赔锈损责任D.D公司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答案及解析】1. 【答案】BD2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可见,一般情况,外国人进入中国要在中国驻外机关办理入境中国的签证,特殊情况可以在口岸签证机关办理签证。

另外,满足条件还存在免办签证的情况,故 A、C项说法不正确;第 21 条第 2 款规定:“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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