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学习特优生选拔和培养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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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2006】2号

华中科技大学学习特优生选拔和培养的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在保证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选拔部分思想政治素质好、学科基础扎实、学业成绩优异、具有学习潜力、身体健康的本科生,进行重点培养,为他们脱颖而出创造环境和条件,造就一批拔尖创新人才,是学校一项具有战略性的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学习特优生的选拔

第二条学习特优生的选拔范围为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一年级和毕业班学生不参加学习特优生的评选。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学习特优生的评选对象:

(一)在各类竞赛中,获国家级奖励或省级一等奖(不含在本学科范围外或在文艺类方面获奖);

(二)各门必修课的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且有较大的学习潜力,艺术类学习特优生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在本学科的课外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专业实习中成绩特别突出。

第四条学习特优生的选拔比例为各院(系)二年级和三年级学生总数的百分之一,提高班选拔比例为百分之五。教务处下达的特优生名额由院(系)根据年级人数自主分解到各专业班。

第五条申请及考核程序:

(一)学生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均可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于每年9月15日前交院(系)学生工作组;

(二)院(系)学生工作组负责学习特优生的初评工作。院(系)学生工作组对填写申报表的学生进行品行甄别。凡品行端正者,均可列为特优生候选人,于每年9月20日前上报院(系)教学负责人;

(三)院(系)教学负责人和院(系)教学委员会负责对学习特优生的考核工作。院(系)教学负责人组织院(系)教学委员会,按照"宁缺勿滥"与"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把关,对本院(系)学习特优生候选人进行全面审查考核,必要时可组织面试或下班级调查;

(四)各院(系)将推荐的学习特优生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培养实施计划表一式四份提交教务处。

第六条复审及批准程序:

(一)教务处对各院(系)选拔的学习特优生的申报材料与培养实施计划表组织复审,确定全校学习特优生名单,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二)经主管校长批准的学习特优生名单以校文件形式向全校公布。

第七条学习特优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学年度第一学期,具体时间及工作安排由教务处届时通知。

三、学习特优生的培养

第八条学习特优生培养期限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第九条学习特优生具体培养措施:

(一)导师制。由院(系)教学委员会推荐或学生提出导师人选,聘请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治学严谨的教师(副教授以上职称),经特优生与导师双向选择,确立特优生与导师关系;

(二)特殊培养计划。学习特优生的导师在充分了解学习特优生的学习基础、特长、志趣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出具有针对性的特殊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包括学习特优生参与科研训练的内容与具体安排以及修读的课程。

第十条特优生导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指导1名学习特优生的导师的工作量按每学期30~50标准学时计算;

(二)院(系)根据特优生发表论文水平或科研成果质量或获奖级别,发给特优生导师或参与者200~1000元奖金。

第十一条学习特优生导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特优生特殊培养计划经院(系)审批后,导师负责督促实施,关心学习特优生的学习与生活;

(二)每学期导师应与所指导的学习特优生交流3~5次;

(三)积极引导特优生参与科研训练,至少参与一个项目;

(四)指导学习特优生在培养期间内至少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取得一项成果。

第十二条学习特优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习特优生优先推荐、免试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或毕业时在毕业生推荐表上注明学习特优生,优先推荐就业;

(二)学习特优生可以跨专业、跨院(系)、跨校选修有关课程、辅修有关专业、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在校内辅修、攻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可按收费标准的50%缴纳费用;

(三)学习特优生在我校图书馆享有

与硕士研究生相同的借书、阅览待遇;

(四)各专业的实验室对学习特优生开放;

(五)每学期学习特优生享有50小时的上机票;

(六)在同等情况下,学习特优生申报课外科技活动基金项目可以优先资助;

(七)当选修课程与正常课程在时间上产生矛盾时,经申请批准,学习特优生可以采取自学方式学习。除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其他实践性环节外,可以不随班听课,可以有选择地做作业,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评定;

(八)学习特优生可以选修研究生课程。经申请批准选修的研究生课程若成绩合格,在被录取为本校硕士研究生后,学校将承认该课程成绩并计入研究生课程学分;

(九)鼓励高年级学习特优生自选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或提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十)院(系)根据学习特优生发表论文水平或科研成果质量,给予学生相应的奖励或奖金。

第十三条学习特优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特优生应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

(二)学习特优生在培养期间内至少应以独撰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取得一项成果,或至少获奖(国家级、省部级或校级)一次。

四、学习特优生的管理

第十四条学习特优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

第十五条各院(系)要专设学习特优生学籍管理档案,导师每学期要对学习特优生的身体状况、思想表现、学业成绩、科研活动等进行全面的书面小结,并上交院(系)。院(系)每学期对学习特优生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组织一次检查,检查结果要指定专人记载归档,并将结果报送教务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习特优生资格,各项待遇一并失效:

(一)在申报学习特优生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在获得学习特优生称号后,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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