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增值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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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T,IMS平台增值业务运营合作协议

××××××公司

宇宙之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签署日期:

甲方:宇宙之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硅谷亮城2A-303

邮编:100084

电话:(+86)10-82349387

传真: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

帐号:11001079900053004609乙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开户行:帐号:

陈述与保证

甲方陈述、声明并保证如下:

甲方系由国家批准成立的法人,具有健全的法律地位和良好的声誉,并拥有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公司权力和权限。

乙方陈述、声明并保证如下:

乙方系由国家批准成立的法人,具有健全的法律地位和良好的声誉,并拥有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公司权力和权限。

双方保证:双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政策以及该方的有关章程,也没有同对该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合同或协议)发生抵触之处。双方进一步陈述和保证,其在签订本协议时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出现资不抵债,并且也没有任何可能使其债权人有权指定接管人或申请其破产、或对其资产行使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双方应当就上述陈述、声明或保证的虚假或错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签名则表示对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条款细节的认同。

1、定义:

1.1 电信增值业务通道

甲方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下称“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网关所接入的各种电信增值业务运营通道,拥有特服号码。

1.2 电信增值业务通道服务

甲方向乙方提供自己的电信增值业务通道,乙方通过甲方的电信增值业务通道为其用户提供电信增值业务服务。

1.3 服务

由甲方提供的,在有关电信增值业务通道使用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中明确的服务。

1.4 甲乙双方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合作内容:通道合作(此合作内容为概括内容,具体细节可以根据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共同协商进行改变,任何一方无权在私自在无任何特殊情况前提下改变合作内容)

2、合作范围:

2.1 甲方为乙方提供技术实现规范、技术支持或技术接口程序,以帮助乙方实现业务功能。

2.2 使用许可

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并履行本协议期间,甲方许可乙方就甲方技术享有充分的使用权,但不可转让任何第三方。

2.3 乙方通过甲方所提供的电信增值业务电子商务平台为乙方的用户(特指乙方服务范围内的手机用户)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乙方资讯信息服务;包括乙方在宣传推广中向手机用户承诺的其他服务,例如网上服务等。甲方提供通讯通道以及必要的客服支持,乙方负责市场推广及全部费用。

2.4 提高乙方品牌知名度和服务质量,增强广大用户对乙方的注意力,作为甲方的合作方,利用甲方的电信增值业务息电子商务平台达到双方良好的经济及社会效益;

2.5 甲方向乙方提供电信增值业务信息电子商务平台,包括MO,MT功能,提供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电信增值业务服务;

2.6 电信增值业务信息内容由乙方负责。如发现乙方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例如含有封建迷信、色情、赌博、反动;虚假宣传,诱骗用户消费;设置消费陷阱;中奖环节不公开透明等)的、有恶意透支消费套取收益或套取国有财产、公私财产行为的、有不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合作业务类型改变的、有擅自将业务通道用作非乙方业务范围的、有擅自将业务通道进行第三方合作的行为的,甲方都有权单方面停止合作,严肃处理违约行为,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停止一切结算,追讨乙方所有非法所得,并保留追索相关经济责任、刑事责任、连带责任的权利。

2.7 甲方分配

移动短信代码:资费:

联通短信代码:资费:

以供乙方独家使用,同时也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3、服务费和付款方式:

3.1 电信增值业务通道使用费

3.1.1代收费劳务费

按照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规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要向各SP收取电信增值业务代收费劳务费。甲乙双方同意代收劳务费用按照收费总额的15%(中国移动短信)、30%(中国联通短信)计算,由甲方负责与运营商结算。如果在合作期间,运营商代收费劳务费的标准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同意此项费用按变化后的标准进行更改。诸如彩信、彩铃、彩E、IVR等电信增值业务的具体代收劳务费比例并不统一,如果此合同涉及到除短信外的其他电信增值业务,则甲乙双方以附件形式具体体现相应的业务运营商代收劳务费标准和分成比例。

3.1.2电信增值业务服务费用分配

3.1.2.1 由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代收的由乙方用户发送电信增值业务所产生的信息服务费,

扣除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代收费劳务费、不均衡信息费(移动短信0.08元/条、联通短信0.05分/条、移动彩信0.2元/条)、停机销号用户费用、沉默用户费用后,(具体的停机销号用户费用和沉默用户费用以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具体结算数据为准,由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运营商结算造成的误差,均以运营商最终的结算数据为准,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数据)为甲乙双方共同利益,甲乙双方同意,分成比例按照甲方为乙方每月发送的短信利润计算。

利润分配方式:

3.1.2.2在合同期内中止合作,双方的分帐不受影响,分帐核算日期为中止合作日。

3.1.2.3 联通短信2元/条结算方式:8万每月为结算门槛(单月按0.82每条结算,已满8万流水,下月补结0.03元;单月按0.82每条结算,未满8万流水,单月0.03元弃结)。

3.2 付款方法和结算程序

甲方每与乙方进行一次移动收入分成结算,甲方每与乙方进行一次联通收入分成结算,非运营商正常周期内进行结算的合作方实行多退少补结算形式,即待运营商真实结算数据出来之时进行数据核对,进行多退少补。双方合作乙方的结算金额少于一千元,公司按照累计方式,下次结算同时打到乙方帐号,乙方在产品上线时由甲方进行业务测试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在统计总收入中扣除。

3.2.1 核减收入费用

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发生非正常坏帐范围内的核减将由乙方承担,实行按实际数据核减补差的结算形式,以发生异常核减费用抵扣结算数据的方式进行长效共赢合作。严正禁止任何恶意套取公私财产的非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甲方将停止合作与结算,并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连带责任。核减范围为透支、欠费停机属性产生的核减款项。此项执行条款甲方须提供相关数据,方可顺应核减。

3.2.2电信增值业务数量核对时间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核对时间

按自然月统计电信增值业务发送数据。

3.2.3运营商正常结算周期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结算周期。

按条计费的业务以用户成功接收为依据,包月计费的业务以用户真实定制并且当月成功使用业务为依据。

甲方提供话费清单的数据给乙方,并依据清单给乙方开据转帐支票。之前,结算单应经双方共同认可。

3.3 税费

甲方和乙方应各自负责其与本合同相关的税费,如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扣除比例为6%)后,支付乙方税后款项。

3.4 法律法规变更

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决议、政策、命令发生变化,根本改变了提供服务的条件或改变了提供服务的成本,甲方和乙方同意将协商新的价格以反映该种变化。由此导致的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5 电信增值业务通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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