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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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公布日期】2011.07.20

•【字号】厦财企[2011]44号

•【施行日期】2011.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厦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11〕4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市技术改造资金的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有效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我市企业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是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参与项目审查,会同市经发局开展拟扶持项目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部门预算审查、批复等工作;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市经发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项目审查,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拟扶持项目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要求,坚持公正透明、规范运作、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符合国家、我省及我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项目,按照择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扶持有利于促进我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做大做强,有利于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群集聚,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重大项目。主要扶持范围为:

(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提高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构建网络化、协同化工业研发设计体系,促进生产装备数字化和生产过程智能化、企业管理网络化的项目。

(三)重点企业主导产品及关键配套件升级改造项目。扶持主业突出、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主导产品做大做强,提升与主导产品配套关键件的工艺技术水平的项目。

(四)产品结构优化升级项目。改进工艺、增加品种、提升质量、提高附加值和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节能减排增效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减排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项目。

(六)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完善高危作业现场监测监控报警、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连锁保护装置等安全技术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环境和管理手段,提升安全水平的项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推动企业产品检测装备自主化,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项目。

(七)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扶持并要求地方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有关项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安排专项资金扶持:

(一)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被行政处罚后未逾两年的;

(二)近三年内在承办各级政府财政补助项目中有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

(三)以往年度享受各级技术改造资金扶持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验收的。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补助方式安排使用:

(一)对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技改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贴息年限(按两年);

(二)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技改项目,采取项目补助的扶持方式,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

(三)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或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但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项目确定和预算编制

第九条每年8月份前,市经发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下一年度经济发展目标和技术改造工作重点,发布技改项目申报指南,进行拟扶持项目征集。

第十条企业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认真填写《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向市经发局上报项目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银行的贷款承诺函(限于申请贴息的项目);

(三)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六)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七)项目报批文件中须附有设备采购清单;

(八)企业出具的开工证明材料;

(九)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每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均为一次性安排;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各种财政性资金扶持的不再安排;同一项目已获取上级财政性资金扶持的应统筹考虑。

第十二条建立科学论证评审机制。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从市经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及以上(单数)。

第十三条市经发局、市财政局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联合对申请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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