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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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2020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2020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厦府〔20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厦府〔2020〕2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切实保障民法典全面有效实施,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市政府文件清理工作。

经研究,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替代、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和适用期已过的62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62件)》予以公布。

凡已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5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62件)一、废止文件(29件)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96〕综139号)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厦府〔2009〕170号)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2011〕171号)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15〕306号)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意见(厦府〔2016〕293号)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若干意见(厦府〔2016〕295号)7.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厦府〔2016〕303号)8.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8〕322号)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1990〕124号)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1〕88号)1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口岸办关于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2〕156号)1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192号)1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发展局市工商局关于厦门市展览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4〕115号)1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43号)1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推进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93号)1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排查隐患确保学生安全的紧急通知(厦府办〔2007〕153号)1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厦府办〔2008〕160号)1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关于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规划的通知(厦府办〔2008〕225号)1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242号)2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厦门市中小学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0〕263号)2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厦府办〔2010〕292号)2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祖祠和家庙重建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厦府办〔2012〕252号)2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3〕182号)2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厦府办〔2015〕181号)2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6〕151号)2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审批服务促进工业企业灾后重建的意见(厦府办〔2016〕155号)2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外商投资管理权限的通知(厦府办〔2016〕215号)2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名优地产工业品推荐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厦府办〔2017〕6号)2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209号)二、宣布失效文件(33件)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厦府〔2013〕330号)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38号)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4〕108号)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114号)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128号)7.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厦府〔2014〕151号)8.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商事登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厦府〔2014〕152号)9.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4〕329号)10.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6号)1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101号)1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121号)1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意见(厦府〔2015〕143号)1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厦府〔2015〕164号)1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快递行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5〕165号)1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厦府〔2015〕173号)17.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府〔2015〕203号)18.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厦府〔2015〕213号)19.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卫浴产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266号)20.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267号)2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5〕307号)2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厦府〔2018〕87号)2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3〕56号)2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竞买人资格条件设置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148号)2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4〕176号)2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溪流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34号)2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5〕59号)2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80号)2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和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57号)3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3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82号)3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5〕186号)3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运用行动实施意见(2015-2018年)的通知(厦府办〔2015〕22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2011)-厦府[2011]7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2011)-厦府[2011]7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2011)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3.04施行日期2011.03.04文号厦府[2011]71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厦府〔201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因人事变动,市政府领导成员的工作分工作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一、刘可清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主管财政、监察、审计、编制、发展改革和国资等工作。

二、丁国炎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市长外出时,主持市政府工作。

协助分管计划、财税、金融、国资、物价、统计、审计、人事、编制、监察、体制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联系湖里区。

分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税务局、信息化局、审计局、统计局、物价局、公务员局、机构编制办公室、监察局。

联系单位: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银监会厦门监管局、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保监会厦门监管局,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各民主党派厦门市委员会、市工商联(总商会)。

三、詹沧洲副市长:协助分管市政府办公厅、“三农”工作、公安、安全、司法、信访、计生、民族宗教、外事(港、澳)侨务、应急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和驻外单位等工作。

联系同安区。

分管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农业与林业局、水利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局、司法局、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访局、市政府接待办公室、海防委员会办公室、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市政府驻福州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厦门仲裁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厦财企[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1〕6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厦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我市传统商贸向现代商贸转型步伐,提升我市商贸发展水平,增强我市商贸企业竞争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07〕57号)及财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企业实施挖潜、改造、提升项目,创新经营业态,提高商贸流通管理水平和促进消费、构建区域性消费购物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联审;会同市商务局开展拟支持项目的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部门预算审查和批复等工作;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组织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联审;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拟支持项目的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执行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发展现代商贸服务业,提升我市流通业现代化水平,形成区域商贸中心;(二)有利于促进我市商贸企业调整经营结构;(三)重点保证已建项目、在建项目;(四)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五)市区联动,共同支持发展。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厦资源规划规〔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4号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思明区、湖里区市政园林局: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林业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厦门市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财政局2021年1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第四章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第五章资金管理监督第六章附则厦门市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林业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7〕4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森林资源管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筹集、分配、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其他应按照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厦商务规财[2012]505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商务规财[2012]50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有关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厦门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2012年12月17日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53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下达2012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1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以及市级预算财政安排的统筹用于支持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列入试点的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回收站点、回收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等项目,支持建设行业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形成多渠道回收、集中高效分拣、安全环保运输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专项资金扶持采用直接补贴方式。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1.30•【字号】厦经企[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经企〔2007〕3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二○○七年一月三十日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调动银行和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偿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后出现损失时,相应承担本金部分最终损失10%的资金。

第三条本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由厦门市财政局、经发局监督管理,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金的主要来源第四条资金的主要来源:1、市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铺底资金。

2、市财政每年根据需求的增加而增补。

3、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的银行利息收入。

4、其他资金(上级补助或拨款,资金投资收益等)。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五条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项目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偿资金:1、由担保机构承担100%风险、银行不承担风险,且担保综合费率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50%、银行利率维持基准利率或下浮的贷款项目。

2、由担保机构承担90%风险、银行承担10%风险,且担保综合费率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40%、银行利率上浮不超过10%的贷款项目。

3、由担保机构承担80%风险、银行承担20%风险,且担保综合费率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30%、银行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贷款项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调配【发文字号】厦府办[2015]1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1.21【实施日期】2015.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1日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 11号),设立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原市信息化局的职责。

同时,将原市经济发展局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市场整顿职责划给市商务局;将原市经济发展局承担的受理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的市场准入审批及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将原市信息化局有关软件园行政管理职责划给市火炬管委会。

(三)加强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调度,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煤、电、油、气、运的保障和应急调度。

(四)加强能源行业监测和管理,指导能源结构调整。

(五)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引导以及行业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六)促进装备产业、都市产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结构优化,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

(七)加强全市节能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工作。

数控铣实训报告

数控铣实训报告

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数控实习报告院系:机械工程系专业:机械设计班级:机械设计(3)班姓名:吴洋学号: 0901103033 指导老师:2012年9月10日目录一、实习目的·································二、实习要求·································三、实习单位介绍·····························四、实习安排·································五、实习过程·································六、实习总结·································一、前言数控机床是人类进行生产劳动的重要工具,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03•【字号】厦府[1996]综139号•【施行日期】1996.07.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3日厦府〔1996〕综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防止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保证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范围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专项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市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由市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预算审查、标底审定、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工前审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

第四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以市计委为主;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审核、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质量监督、施工监理以市建委为主;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标底的审定、建设资金的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的审核以市财政局及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为主;开工前的项目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市审计局为主。

第二章立项文件审定第五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含全额拨款和部分补助)的立项文件,必须由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审批,市计委应在收到报审文件、材料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引导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21年5月28日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厦门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144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加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力度,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创造生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社会力量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和共享。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预付费式消费是怎么样的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预付费式消费是怎么样的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预付费式消费是怎么样的预付费式消费也称提前消费,指消费者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向经营者预先交付⼀定的费⽤,从经营者处获取会员卡(内部成员卡),并依会员(内部成员)资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务的⼀种新型消费⽅式。

⼀起跟着店铺⼩编来了解⼀下的有关内容吧。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预付费式消费是怎么样的关于预付费式消费的管理规划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只有⼀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付的合理费⽤。

如果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卡(券),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则构成欺诈⾏为,应当返还消费者购买卡(券)的费⽤,并⽀付消费者购买卡(券)费⽤⼀倍的赔偿⾦,经营者承诺赔偿的⾦额⾼于⼀倍的,从其承诺。

”然⽽,这仅有的⼀条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操作性差,只能起到事后救济的作⽤,不具有事前预防的功能。

2010年6⽉21⽇,中国⼈民银⾏颁布了《⾮⾦融机构⽀付服务管理办法》,对“⽀付宝”这类开放式的预付费式消费模式实施监管。

但这⼀规定并未将百货零售、美容美发、休闲健⾝等商户发⾏的单项消费卡纳⼊管理。

这使得消费者维权变得困难重重。

还有⼀些地⽅性的规范性⽂件对预付费式消费进⾏了规制。

如2008年10⽉27⽇,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商⾏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零售业购物券(卡)管理的通知》;上海市推出的《上海市美容美发预付费消费卡发售企业⾃律公约》及《售卡保证⾦交纳、使⽤、管理细则》等。

这些规定对预付费式消费的法律规制进⾏了有益的探索,但是由于适⽤范围和领域单⼀,并且缺乏强制性,很难起到作⽤。

规范预付费式消费的对策对于预付费式消费⽽⾔,最⼤问题不是预付费式消费的存废问题,⽽是如何保证消费者资⾦的安全性,以及如何维护预付费式消费合同的公平性。

厦门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经发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海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关于印发《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0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原《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厦经技[2002]235号),市经发局牵头组织制定了《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本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厦经技[2002]23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0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厦经能[2010]354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经能〔2010〕354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二○一○年九月二日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第三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四)项目为2010年6月3日财建〔2010〕249号文实施以后完工的。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厦财农[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农〔2013〕2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2013年12月31日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海洋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重点用于扶持我市海洋经济发展以及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南方中心”)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应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筹集渠道:(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海洋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含南方中心项目经费);(二)上级财政下达的可用于海洋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参与项目审查,会同市海洋渔业局确定拟支持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等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查,组织对各项目进行评审、验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支持项目、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厦工信企业〔2019〕160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工信企业〔2019〕16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2019年8月26日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1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划分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应重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订、发布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下达扶持资金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0年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0年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0年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厦府办[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0年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厦府办〔2011〕29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刚刚过去的2010年,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岛内外一体化、二三产共推进、内外需齐拓展、惠民生促和谐”的战略目标,集中力量,突出主题,创新思路,完善网络,不断提升政务信息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全市政府系统从事信息工作的同志以满腔的热情和高度负责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全面、及时、准确地报送了厦门经济特区建设的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和新成就,为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宣扬典型,激励先进,进一步提升政务信息工作的水平和服务实效,促进厦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经研究决定,授予厦门市国家安全局等19个单位为2010年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授予江显波等27人为2010年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授予陈耿等10位同志为2010年支持政务信息工作组织领导奖,同时对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等21个单位、陈振超等29名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希望各级、各部门从事政务信息工作的同志向先进学习,进一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大局,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掌握情况和指导工作提供更优质的信息服务,进一步开创政务信息工作新局面,为把厦门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旅游城市和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作出应有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厦门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厦门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

1.厦门为了清理筼筜湖也是花了很多钱, 但是每次过一段时间又变差了 2.总理来了那几天,水清澈的我以为在太平洋的 小岛上。不是不治理,是不作为,或治理好了就 没。 1
3.筼筜湖街道办的办事效率。 4.城市发展排污量5年内翻了一番。 5.资金去向不明引民众担忧。 6.原有的污水截流系统已经不能满 足需求,急需新建、扩建新的系 统。而厦门市政府虽然每年基础 设施投资的10~15%用于水污染治 理上,但仍不能满足资金的需要, 故影响了二期工程的实施。 7.管理手段需进一步完善,执法力 度要加强,特别是提高全民环保 意识,养成人人爱护环境、自觉 抵制污染行为的好风气。
风坞内,这样的渔船共计141艘。其中,本地船舶
83 艘(有证船舶 75艘,无证船舶 8艘),异地船 舶 58 艘。这些本地有证渔船中,有 55 艘长期停靠 港内未出海,另外20艘也只是偶尔出海。
THANK YOU
• 谢谢大家
改革开放以来厦门思明区的经济社 会发展新变化
2014级光信
毛江冰
02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全党工作重心转移,经济体制改革拉开序 幕。中央高度重视厦门的区位优势,赋予厦门经济发展的先机,从此,厦门在全国率先 拉开了改革开放、经济腾飞的序幕。改革开放30年来,历届厦门市委市政府在党中央、 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按照邓小平同志“把经济特区办得更快些、更好些”的重要指示精神,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改革开放政策,较好地运用中央赋予的特殊政策,抓住机遇,积极开 拓进取,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探索出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把厦门从昔日落后的、封闭的海防前线小城建设成为颇具规 模的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旅游城市和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
三组数字,勾勒出厦门的巨大变化。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经能[2009]241号【发布部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发布日期】2009.06.23【实施日期】2009.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经能〔2009〕241号)各区经贸局、有关单位: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为:(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点(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点)。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向机动车、船除外的终端用户零售柴油的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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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公布日期】2011.07.20
•【字号】厦财企[2011]44号
•【施行日期】2011.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厦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11〕4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市技术改造资金的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有效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我市企业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是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参与项目审查,会同市经发局开展拟扶持项目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部门预算审查、批复等工作;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市经发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项目审查,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拟扶持项目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要求,坚持公正透明、规范运作、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符合国家、我省及我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项目,按照择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扶持有利于促进我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做大做强,有利于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群集聚,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重大项目。

主要扶持范围为:
(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项目。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提高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构建网络化、协同化工业研发设计体系,促进生产装备数字化和生产过程智能化、企业管理网络化的项目。

(三)重点企业主导产品及关键配套件升级改造项目。

扶持主业突出、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主导产品做大做强,提升与主导产品配套关键件的工艺技术水平的项目。

(四)产品结构优化升级项目。

改进工艺、增加品种、提升质量、提高附加值和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节能减排增效技术改造项目。

节能减排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项目。

(六)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完善高危作业现场监测监控报警、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连锁保护装置等安全技术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环境和管理手段,提升安全水平的项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推动企业产品检测装备自主化,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项目。

(七)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扶持并要求地方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有关项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安排专项资金扶持:
(一)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被行政处罚后未逾两年的;
(二)近三年内在承办各级政府财政补助项目中有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
(三)以往年度享受各级技术改造资金扶持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验收的。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补助方式安排使用:
(一)对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技改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贴息年限(按两年);
(二)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技改项目,采取项目补助的扶持方式,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
(三)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或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但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项目确定和预算编制
第九条每年8月份前,市经发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下一年度经济发展目标和技术改造工作重点,发布技改项目申报指南,进行拟扶持项目征集。

第十条企业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认真填写《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向市经发局上报项目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银行的贷款承诺函(限于申请贴息的项目);
(三)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六)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七)项目报批文件中须附有设备采购清单;
(八)企业出具的开工证明材料;
(九)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每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均为一次性安排;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各种财政性资金扶持的不再安排;同一项目已获取上级财政性资金扶持的应统筹考虑。

第十二条建立科学论证评审机制。

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专家从市经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及以上(单数)。

第十三条市经发局、市财政局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联合对申请扶持项目
进行审定,审定后的项目按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入市经发局部门预算,经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批复下达。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拨付前,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当前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通过的项目在市工业经济网、技术创新网等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资金;对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导致项目建设停滞不前或撤销的,不予拨付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经发局、市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十六条在技改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监督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单独编列,由市财政局具体核定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标准,严格按相关财政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应在每年6月份向市经发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每年12月份向市经发局、市财政局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应认真抓紧项目的实施,项目完成后应在3个月内向市经发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由市经发局组织项目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估。

企业无故拒绝验收,或项目验收不合格且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财政局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按照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企业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企业应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照原渠道缴回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二)挪用、截留、侵占专项资金;
(三)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四)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市财政局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厦财企〔2003〕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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