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有工业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土地处置及资金筹措实施办法-厦府办[20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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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0.14•【字号】厦府办[1993]245号•【施行日期】199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办(1993)245号1993年10月14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92〕12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国办发〔1992〕15号)文件精神,我市对1986~1991年期间市政府颁发或批准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2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

对废止的22件规范性文件,即日起停止执行。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表----------------------------------------|序||||||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号|废止原因||号|||||---|-----------|--------|-------------|||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厦府〔1991〕|程序变化较大,应||1||||||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综006号|重新拟订||---|-----------|--------|-------------|||厦门市组建股份有限|厦府〔1991〕|国家已颁布这一方||2||||||公司试点办法|综145号|面的政策法规||---|-----------|--------|-------------|||关于鼓励工业企业供|厦府〔1986〕|厦府〔1990〕综120||3||||||销经营的补充规定|综255号|号已对此作出修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营|厦府〔1986〕|厦府〔1992〕综163||4|工业企业活动的暂行|||||规定|综343号|号已修定||---|-----------|--------|-------------|||厦门市工业产品实行|厦府〔1986〕|有关条文已被国||5|||家、省有关文件重|||“五不准”的暂行规定|综419号|新规定||---|-----------|--------|-------------|||关于工业企业经营补|厦府〔1987〕|厦府〔1990〕综120||6||||||贴费用的若干规定|综227号|号已修定||---|-----------|--------|-------------|||||1.有价证券包括股|||||票,而股票目前国|||关于厦门市有价证券|厦府〔1987〕|务院暂不准柜台交||7|柜台交易试行办法||易。

厦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厦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厦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厦财企[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1〕4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市技术改造资金的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有效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我市企业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是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参与项目审查,会同市经发局开展拟扶持项目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部门预算审查、批复等工作;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市经发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项目审查,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拟扶持项目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要求,坚持公正透明、规范运作、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扶持范围和扶持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符合国家、我省及我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项目,按照择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扶持有利于促进我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做大做强,有利于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群集聚,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重大项目。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厦资源规划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局制定并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2月15日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中的工业及仓储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前述功能的混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申请对原用地及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

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存量工业厂房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本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存量工业用地保持原批准的工业用途不变、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的,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研究。

第三条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方式包括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两种。

土地用途变更是指经批准变更土地用途,并按照新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进行使用的行为,原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变。

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是指在保持原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不变的前提下, 利用存量工业及仓储房产发展本办法规定的产业、行业的行为。

第四条工业及仓储用地不得改造为商品住宅项目,可按市政府明确的规划用途,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方式进行改造,鼓励改造为教育、医疗、养老托幼、体育4类补民生短板项目;位于市级(含)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软件研发、文创专业园区的,可以分别改造为软件研发、文创类项目;经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可按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进行再开发,改造为商业、办公、酒店等经营性项目,低效用地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厦府办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26日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除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信、商务部门,以及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为项目备案机关。

具体分工为:(一)新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二)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工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工信部门备案;(三)外商投资项目(含新建及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商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商务部门备案;(四)属于管委会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00]综14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00]综14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00]综140号2000年12月21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继续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改善特区投资软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精神,促进我市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01年继续执行厦府(2000)综00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有关政策,即:一、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继续按规定一律以最低收费标准征收;二、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生产性企业(指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能源、建安企业)的所有省立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土地收益金、租赁收益金、厦门大桥和海沧大桥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仍然一律按现行已降低50%的收费标准征收;三、继续停止对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和三资企业“就业调节费”;四、对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对部分困难企业予以减征照顾的批复》(厦府[1998]综062号)所规定的减征条件的企业,继续执行减征照顾;五、通过申请,继续对亏损、困难企业的义务植树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减免。

六、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出台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或向企业强行摊派钱物、或拒不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及收费主管部门明文公布的取消、降低、暂停的收费项目的有关规定。

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部门单位领导责任,并严肃处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厦府办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规〔202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第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0日厦门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福建省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措施,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机制,确保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与现行工业用地供应、审批制度改革、项目施工建设、权证核发等有效衔接,提高工业用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工业项目早开工、早落地,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措施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原则,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形成“7+X”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强化区域统一评估,推进“用地清单制”改革,推动有条件的工业用地项目在土地成交确认后,土地竞得人实现“交地即交证”的改革目标。

工业用地“标准地”是指: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准入要求,在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及土地征收、“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符合“净地”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地均税收、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并实施全程监管的可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厦府办〔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充分发挥市区积极性体制机制,科学划分自然资源领域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市与区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支出体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贡献厦门力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9•【字号】厦府办规〔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已经第14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9日厦门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49号),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称“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其中,涉及房地产交易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住宅、商业、办公等房产的分套、分层交易、城镇私房交易、政府储备用地临时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交易,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7〕2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7〕2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7〕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0日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工业、商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厦门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和管理监督。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我市经信系统单位参加各种展会、行业产品对接会等年度计划及专项资金预决算编报以及具体项目资金审核和使用;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开展地产工业品开拓市场工作。

厦门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我市商贸系统单位参加各种展会、等年度计划及专项资金预决算编报以及具体项目资金的审核和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类型、范围及要求:(一)支持的展会类型1.政府主导的展会:包括按工信部、商务部、省经信委、省商务厅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组织参加政府主导举办的综合性展会。

2.行业专业展会:经过市经信局或市商务局筛选确定的具有知名度较高、效果较好、专业性较强、企业参加意愿较强的展会。

3.行业产品对接会:政府部门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举办的地产品推介、供需对接和协作配套等专场活动。

厦门市国有工业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土地处置及资金筹措实施办法

厦门市国有工业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土地处置及资金筹措实施办法

厦门市国有工业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土地处置及资金筹措实施
办法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1]211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9.11
【实施日期】2001.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国有工业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土地处置
及资金筹措实施办法
(厦府办[2001]211号2001年9月11日)
第一条为推动岛内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易地搬迁技术改造,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步伐,帮助企业筹措易地搬迁技术改造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工业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投资主体应按“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对所属国有工业企业的易地搬迁技术改造工作统筹考虑,认真编制所属企业易地技术改造的年度计划,并于前一
年的第三季度报市经发委、市财政局和市土地房产局。

市经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土房局对年度计划初审后,根据上报的计划项目,做好下一年度的资金计划安排。

经过初审的企业必须根据市场导向的原则,认真做好易地改造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由企业投资主体签署。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1•【字号】厦府[2000]综097号•【施行日期】200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意见的通知(厦府[2000]综097号2000年10月11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关于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关于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厦门市委厦委发[2000]001号文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主要通过企业产权制度的深化改革,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加快国有中小企业(简称“企业”,下同)从一般的竞争性领域退出,以优化国有资本结构,营造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02年底,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得到明显优化,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中小型企业的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有序退出,基本实现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放开搞活,基本建成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三、适用范围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对国有企业类型划分标准,应划分为中小型企业的,均属本意见的改制范围(包括工业、建安、交通、商贸等类企业)。

要特别注意包括以下两类企业:1、从国有企业分离出来的生产、生活辅助企业及非主营业务的企业;2、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即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与资产经营一体化集团公司,下同)之外的企业及其下属非公司制企业。

四、改制形式改制企业应从实际出发,主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公司制、出售和破产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特别要加大国有资本的退出力度,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一厂一策”,不搞一个模式,对于不同的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办法:1、属科技型的企业,要支持其创造条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27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27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2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31日厦门市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实施“美丽厦门”战略规划,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坚持集约高效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提升工业用地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目标,优化工业用地布局和结构,促使工业经济增长与土地利用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加强工业用地的批前、批中和批后管理以及有效盘活低效、闲置用地等措施,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规划管理(三)根据《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对全市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要求,市规划部门会同市经信、发改、国土房产等部门及各区政府编制《厦门市工业园区布局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增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厦门市工业园区布局规划》确定的各专业化工业园区。

(四)《厦门市工业园区布局规划》确定的各工业园区应划定不少于5%的土地用于统建通用标准厂房,统筹安排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入驻,采取租赁方式或先租后让的方式提供,租让期限不超过20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8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8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市属国有企业:《厦门市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扎实推进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2日厦门市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提质增效的工作部署,推动我市国有企业积极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全力以赴打好提质增效攻坚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关于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工作的指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降成本、提质量、增效益”为中心,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加快供给侧改革挖掘市场需求,实施精益管理控制成本,优化资源配置转型升级,加大开放融合拓展市场,加强创新补齐短板,深化改革激发活力,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切实提升国有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努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促进国有企业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发展区域经济、提供民生保障,引领加快厦门“三个转型”发展,努力为“美丽厦门”共同缔造作出更大贡献。

二、重点任务㈠推进供给侧改革,挖掘市场需求⒈充分挖掘市场需求。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提质增效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指导国有企业立足自身资源禀赋,主动适应市场和消费变化,深入研究细分市场演化趋势,强化对目标市场的分析,紧盯客户、紧跟项目、抢抓订单,抢抓各类市场变化机遇,深挖内需潜力,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厦府[2012]399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2]3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356号)精神,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联合编制了我市《关于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的实施意见》。

经市土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15日关于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356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利用效率,调整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的实施意见。

二、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政策区的确定原则(一)《厦门市工业园区布局规划》中确定保留的工业园区以外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

(二)政府计划近期收储或由政府统一实施改造以外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

三、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政策区的确定程序(一)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收储情况确定自行改造政策区初步方案。

(二)在征求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各区政府意见后,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修改汇总形成方案上报市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5-07-30 字体显示:大中小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市国土房产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各区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一)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全市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547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各区应按下列原则制定标准:1、农用地(除林地外)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计算;2、林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0倍计算;3、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计算;(三)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应扣减历次征地已计领安置补助费的人口)计算。

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l、农用地(除林地外)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2、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

(三)水利设施摊销费农用地(除林地外)水利设施摊销费为每亩300元,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含育苗池、孵化池)为该地类征地补偿总额扣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水利设施摊销费的余额。

《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2021)

《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2021)

《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2021)一、政策背景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增资扩产,规范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审核、兑现,优化提升资金执行效益,根据市政府优化企业技术改造奖补政策要求,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重新修订了《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厦工信投资规〔2021〕3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依据(一)《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二)市委、市政府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增资扩产有关文件;(三)《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经信办〔2018〕575号)。

三、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安排的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含技改补助、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拨付、市区结算和监管工作。

(二)技改项目范畴根据省工信厅《关于做好工业投资数据纳统和加强投资情况分析的通知》精神,除我市新引进企业的初始投资项目外,现有企业的改扩建、迁建等增资扩产均属技改投资范畴(项目实施地需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

新引进企业初始投资项目完工投产后的再投资项目(项目已核准(或备案)为技改项目)可认定为技改投资项目(可由企业提供项目投产的有关佐证材料)。

(三)职责分工建立“市统一政策制定、区受理审核兑现”的技改专项资金兑现工作机制。

市工信局主要负责制定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申报指南或通知;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并安排年度预算、进行市区资金结算。

各区(管委会)工信部门主要负责申报受理、审核、资金拨付,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协助工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有关工作。

(四)支持方向技改专项资金支持工业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条件、生产环境等进行改造提升,促进企业产品结构升级、主导产品及关键配套件升级、技术装备水平升级。

厦门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厦府办[2001]133号

厦门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厦府办[2001]133号

厦门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正文:---------------------------------------------------------------------------------------------------------------------------------------------------- 厦门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厦府办[2001]133号2001年6月8日)第一条为了盘活存量国有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有效调控土地供求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集美区、杏林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作为政府国有土地储备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土地储备机构”),行使储备土地的职能,并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

市土地房产、计划、建设、经发、交通、规划、财政、市政、公路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土地储备机构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厦门市依法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制度。

下列国有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土地使用期限已满依法收回的土地;(二)依法没收的土地;(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土地;(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六)市人民政府收购的土地;(七)新建、改建道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八)旧城改造置换出的土地;(九)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五条土地储备机构每年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计划部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计划、交通、规划、财政、土地房产、公路等管理部门会审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道路沿线两侧以及新建、改建桥梁两岸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已明确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除外)作为预留用地,由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控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8•【字号】厦府办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8日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市资源规划局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市、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项目也可由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其他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或市属各重大片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前期工作函)、建设项目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函)及附图等书面材料,组织市发改、资源规划、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论证,确定征收范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6•【字号】厦府〔2017〕341号•【施行日期】201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7〕3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6日厦门市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工业用地管理,保障制造业发展空间,有序引导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功能更新,现就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市发改、经信、国土房产等部门和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全市工业空间载体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提出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工业用地控制线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按原批准程序动态调整。

第三条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禁止变更用地性质或临时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

在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保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支持工业用地控制线外的工业企业按工业用途继续生产经营。

第四条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不涉及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保和园区产业定位的前提下,支持用地单位开展技术改造或升级改造。

鼓励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既有工业厂房及原有土地增资扩产、产业升级、生产工艺流程优化等。

原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被政府认定为低效用地需处置的,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或拆除重建的,按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要求,经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审核、市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产业政策,取得项目所在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经贸或投资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增资扩产的备案或核准文件,经环保部门同意后,规划部门对项目平面布局、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批复,重新出具项目用地的规划设计指标。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1•【字号】厦府[2003]209号•【施行日期】200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府[2003]209号2003年8月21日)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闽政〔200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现结合厦门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工业用地为保证符合我市产业布局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等工业用地,对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依法及时局部调整。

二、保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工业项目(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区)用地不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限制;对工业项目用地需求量大且指标不足的岛外各区,可向市国土房产局申请调剂解决或者由市国土房产局统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追加用地指标。

三、切实降低工业用地成本1、工业开发用地(开发红线)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省级20%的部分可以缓交3年外,市级留成10%部分和区级留成40%部分可以缓交3年。

2、为鼓励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市政府在财力上支持各区、各开发区进行大型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各开发区可以根据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出让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由各区、开发区管委会集体研究确定;企业与开发区主体协商,可以按年租赁或根据需要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缴纳第一期土地出让金后,给予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低于出让底价出让的自用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无正当理由不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动工的,开发区应报请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市政府届时实行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补交出让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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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有工业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土地处置及资金筹措实施办法
正文:
---------------------------------------------------------------------------------------------------------------------------------------------------- 厦门市国有工业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土地处置
及资金筹措实施办法
(厦府办[2001]211号2001年9月11日)
第一条为推动岛内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易地搬迁技术改造,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步伐,帮助企业筹措易地搬迁技术改造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工业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投资主体应按“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对所属国有工业企业的易地搬迁技术改造工作统筹考虑,认真编制所属企业易地技术改造的年度计划,并于前一年的第三季度报市经发委、市财政局和市土地房产局。

市经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土房局对年度计划初审后,根据上报的计划项目,做好下一年度的资金计划安排。

经过初审的企业必须根据市场导向的原则,认真做好易地改造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由企业投资主体签署意见,经市经发委会同市财政局、土地房产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对经批准实行易地改造的企业,企业原有用地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代表政府收回储备,市财政局按不同地段和该用地城市规划用途及规定的出让底价,对在B、C区的企业原有用地按2000-2500元/平方米、岛内其他地区(枋湖工业区除外)的企业原有用地按1000-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拨付,全额用于企业易地搬迁。

第四条企业投资主体应根据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工程进度,每半年提出土地处置资金需求计划报市财
政局核准,市财政局于计划核准后通过土地开发总公司拨付,其中:资金总量的90%按照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拨付,其余10%部分待企业投资主体将土地移交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后拨付。

第五条市财政拨付的上述资金,转增企业国家资本金;与易地技术改造相关的企业资产处置,应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审批。

第六条企业投资主体对市财政局拨付的土地处置资金,必须设立专户,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企业易地改造,并接受市审计局、市经发委、市财政局的管理监督。

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到户后,企业投资主体应于一周内将资金全额拨付企业,确保易地技术改造工程进度。

第七条企业投资主体负责企业搬迁后企业原有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网的拆除和平整工作,所需资金从土地处置资金列支。

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按《厦门市国有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企业原有用地的收回储备和处置工作。

企业投资主体应与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签订土地交接协议书,土地交接协议书应包括土地交接方式和土地交接的最终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企业投资主体应分别与市经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易地搬迁技术改造的企业签订责任书(与企业法人代表的年薪制等挂钩),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易地技术改造计划,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并按“土地交接协议书”的最终期限规定如期向市土总移交土地。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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