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凤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修订) .doc

合集下载

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最新制度)

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最新制度)

XX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扶贫、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站办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依法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

第二章集体资产的范围与权属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农业机械、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和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七)按规定提取的生产性积累、折旧所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产权变更所获得的收入;(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变。

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和利益,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集体资产的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体资产交易是指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售、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形式处置集体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政策法规,依法行使权利,防范风险,维护经济秩序。

第六条集体资产交易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程序,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第七条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由乡、镇、村委员会选聘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具体操作和监督。

第三章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程序第九条集体资产的出售、转让、租赁等行为,应当由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发起,经乡、镇、村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对待交易资产进行核实评估,确定合理市场价值,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集体资产交易中,对买方的资格和资金来源等进行审查,确保交易合法、安全。

第十二条集体资产交易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十三条集体资产交易应当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进行,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四条集体资产交易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四章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措施第十五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确保交易规范有序。

第十六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集体资产交易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管交易资料和合同等材料,确保查看和备档。

第十八条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查处违规行为,防范风险。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保护集体资产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各类产权的有效流转,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条例》、xx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府办[2012]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县各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等的交易行为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有偿出让、转让、发包、出租给本集体组织成员或组织以外的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必须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集体资产资源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水库、水、土、沙、石、矿藏、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承包权、使用权、经营权;(二)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及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三)集体所有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四)农村集体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等,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五)集体依法拥有或控制的无形资产;(六)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三章交易机构第七条镇成立资产资源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中介服务、交易管理和监督机构.第八条镇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提供各种服务,具体包括:(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所需的场所和设施;(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交易活动;(六)提供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业务指导;(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八)为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提供平台;(九)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系统.第九条镇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工作资源的基础上设置镇交易中心,并妥善解决交易中心人员编制问题,保障镇交易中心长期有效运作.镇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应列入镇财政预算.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市场实行“六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镇交易中心以及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要统一使用电脑软件,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高效运行,实时监管.第四章分级交易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交易;二是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三是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交易.标的物的交易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第十三条根据交易资产资源的性质类别、标的金额、面积大小、期限长短等的不同分级进场交易,具体如下:(一)应进入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交易的包括:1.集体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2.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3.合同标的总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使用权的转让;4.根据县的政策文件要求应进入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资产.(二)应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包括:1.合同标的总额3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宗房产物业使用权的转让;2.合同期标的总额3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3.合同期标的物建筑面积100㎡(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4.单宗连片面积30亩(含)以上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5.根据需要可以进入镇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资产.(三)可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包括:除符合(一)(二)的规定,需进入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或镇交易中心交易外的其他资产交易,农村集体组织可自行组织交易.第十四条对未达到相应规模或条件可以进入交易机构(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和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但出让方(出租方)认为确需进入的,可向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该交易机构同意后可进场交易.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挂牌、拍卖、招标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第五章交易程序第十六条进入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应严格按照县现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第十七条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立项预审实施公开交易前,出让方(出租方)应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向所属镇的交易中心提出申请.镇交易中心按申请表所提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分派给相关职能部门加具意见,并根据职能部门意见核实预审结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的交易项目,应准予公开交易.(二)民主表决农村集体组织应对已通过预审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提出交易价格估算(有条件的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资源价值评估),并就交易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书》.表决的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开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名称;(2)交易性质(出让/转让/出租)及交易对象范围;(3)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4)合同期限;(5)交易保证金数额;.(6)违约责任.(三)交易申请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出让方(出租方)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60日内向镇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及相应的资料.民主表决通过后60日内未向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的,原已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日后向镇交易中心提出资产公开交易申请时需提供的佐证资料.(四)审核受理镇交易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应进行受理登记,并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中标注“同意发布”;对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并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中标注“不同意发布”及说明理由,交易中心保留申请表复印件备查后,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位(五)信息发布对受理的交易申请,镇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出让方(出租方)提供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县人民政府网和镇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同时发布信息;出让方(出租方)也应同时在本农村集体组织范围内公布.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日.信息发布期间,未经镇交易中心同意,出让方(出租方)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应有合理的理由,并在交易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镇交易中心书面提出申请,镇交易中心应在收到申请的次日作出处理决定.(六)组织交易镇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在本机构场所内组织交易.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有2家或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竟投的方式交易,一般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使用方)的,出让方(出租方)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除此以外的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经出让方(出租方)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新提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后另行组织交易.(七)交易确认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现场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并相互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完成交易确认后,镇交易中心应及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和镇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同时发布交易结果,出让方(出租方)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农村集体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八)合同签订交易双方应自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前的约定到镇交易中心现场进行合同签订.若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的原因,没有与出让方(出租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九)归档备查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镇交易中心应对每一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第十八条按本制度规定,可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在镇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参照第十七条的交易程序和要求进行.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必须按规定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由本农村集体组织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加盖印章后报镇交易中心备案;同时将相关交易计划信息在本农村集体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第二十条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的资产交易,除农用地发包(出租)的交易可选择在标的物的现场进行交易外,其他资产资源交易应在本农村集体组织办公场所内进行.第六章资料提交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的出让方(出租方)或者受让意向人,可以直接向镇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进行资产交易.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入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应当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一)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1.《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2.《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书》;4.《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二)出让方(出租方)的农村集体组织登记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件,以及其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四)交易合同样本及竞投须知;(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布的出让(出租)交易信息,有受让意向的法人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二)受让意向人的资信证明;(三)竞投报价表;(四)缴存交易保证金;(五)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交易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0%.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交易日当天提供缴款凭证进行核对.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对未能成功竞得的受让意向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第七章交易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县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检查、协调和监督工作;各镇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农村集体组织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履行职责,负责本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见证和监督职责.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公开交易时,应有部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代表到场见证监督.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应根据已发布的交易日,提前3日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参与见证和监督;如已告知但不到场见证监督的,视为其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第二十八条在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镇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组织有权作出延期交易、终止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第二十九条在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所属镇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第八章有关责任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组织有关人员在组织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教育、通报批评、扣减年度绩效奖励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讨经济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标的金额、面积、年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二)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资产资源交易的;(三)不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徇私舞弊发包、折价、出租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第三十一条交易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影响了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视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纪律教育、通报批评、转岗、纪律处分或辞退等处理;对交易一方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且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检举揭发资产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范本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范本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范本尊敬的读者,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范本》,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行政村地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农村合作社等。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林地、草地、林木、鱼塘、养殖场等各类固定资产,以及股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资产。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公约,合理利用、保护、增值。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成立村集体经济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委员会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委员会成员由委员会成员自行选举产生。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 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计划和发展方案;2. 负责资产评估、资产使用权管理等工作;3. 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的合法使用和保护;4. 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的产业经营活动;5. 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创新发展。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与登记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公开透明。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周期为三年,评估结果应当通过公告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确保资产权属的明晰。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权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出租、转让、入股等方式实现。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权出租应当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租金要按市场化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确保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的入股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确保农民利益最大化。

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的保护与增值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要加强保护,禁止擅自侵占、破坏、挪用等行为,对违法侵害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要加强维修和管理,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保护集体资产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各类产权的有效流转,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条例》、xx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府办[2012]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县各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等的交易行为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有偿出让、转让、发包、出租给本集体组织成员或组织以外的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必须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集体资产资源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水库、水、土、沙、石、矿藏、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承包权、使用权、经营权;(二)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及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三)集体所有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四)农村集体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等,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五)集体依法拥有或控制的无形资产;(六)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三章交易机构第七条镇成立资产资源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中介服务、交易管理和监督机构.第八条镇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提供各种服务,具体包括:(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所需的场所和设施;(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交易活动;(六)提供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业务指导;(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八)为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提供平台;(九)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系统.第九条镇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工作资源的基础上设置镇交易中心,并妥善解决交易中心人员编制问题,保障镇交易中心长期有效运作.镇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应列入镇财政预算.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市场实行“六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镇交易中心以及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要统一使用电脑软件,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高效运行,实时监管.第四章分级交易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交易;二是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三是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交易.标的物的交易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第十三条根据交易资产资源的性质类别、标的金额、面积大小、期限长短等的不同分级进场交易,具体如下:(一)应进入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交易的包括:1.集体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2.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3.合同标的总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使用权的转让;4.根据县的政策文件要求应进入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资产.(二)应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包括:1.合同标的总额3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宗房产物业使用权的转让;2.合同期标的总额3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3.合同期标的物建筑面积100㎡(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4.单宗连片面积30亩(含)以上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5.根据需要可以进入镇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资产.(三)可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包括:除符合(一)(二)的规定,需进入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或镇交易中心交易外的其他资产交易,农村集体组织可自行组织交易.第十四条对未达到相应规模或条件可以进入交易机构(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和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但出让方(出租方)认为确需进入的,可向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该交易机构同意后可进场交易.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挂牌、拍卖、招标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第五章交易程序第十六条进入县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应严格按照县现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第十七条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立项预审实施公开交易前,出让方(出租方)应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向所属镇的交易中心提出申请.镇交易中心按申请表所提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分派给相关职能部门加具意见,并根据职能部门意见核实预审结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的交易项目,应准予公开交易.(二)民主表决农村集体组织应对已通过预审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提出交易价格估算(有条件的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资源价值评估),并就交易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书》.表决的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开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名称;(2)交易性质(出让/转让/出租)及交易对象范围;(3)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4)合同期限;(5)交易保证金数额;.(6)违约责任.(三)交易申请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出让方(出租方)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60日内向镇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及相应的资料.民主表决通过后60日内未向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的,原已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日后向镇交易中心提出资产公开交易申请时需提供的佐证资料.(四)审核受理镇交易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应进行受理登记,并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中标注“同意发布”;对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并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中标注“不同意发布”及说明理由,交易中心保留申请表复印件备查后,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位(五)信息发布对受理的交易申请,镇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出让方(出租方)提供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县人民政府网和镇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同时发布信息;出让方(出租方)也应同时在本农村集体组织范围内公布.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日.信息发布期间,未经镇交易中心同意,出让方(出租方)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应有合理的理由,并在交易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镇交易中心书面提出申请,镇交易中心应在收到申请的次日作出处理决定.(六)组织交易镇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在本机构场所内组织交易.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有2家或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竟投的方式交易,一般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使用方)的,出让方(出租方)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除此以外的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经出让方(出租方)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新提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后另行组织交易.(七)交易确认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现场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并相互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完成交易确认后,镇交易中心应及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和镇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同时发布交易结果,出让方(出租方)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农村集体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八)合同签订交易双方应自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前的约定到镇交易中心现场进行合同签订.若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的原因,没有与出让方(出租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九)归档备查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镇交易中心应对每一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第十八条按本制度规定,可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在镇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参照第十七条的交易程序和要求进行.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必须按规定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由本农村集体组织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加盖印章后报镇交易中心备案;同时将相关交易计划信息在本农村集体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第二十条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组织的资产交易,除农用地发包(出租)的交易可选择在标的物的现场进行交易外,其他资产资源交易应在本农村集体组织办公场所内进行.第六章资料提交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的出让方(出租方)或者受让意向人,可以直接向镇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进行资产交易.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入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应当向镇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一)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1.《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2.《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书》;4.《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二)出让方(出租方)的农村集体组织登记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件,以及其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四)交易合同样本及竞投须知;(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布的出让(出租)交易信息,有受让意向的法人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二)受让意向人的资信证明;(三)竞投报价表;(四)缴存交易保证金;(五)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交易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0%.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交易日当天提供缴款凭证进行核对.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对未能成功竞得的受让意向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第七章交易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县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检查、协调和监督工作;各镇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农村集体组织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监事会履行职责,负责本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见证和监督职责.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公开交易时,应有部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代表到场见证监督.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出让方(出租方)应根据已发布的交易日,提前3日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参与见证和监督;如已告知但不到场见证监督的,视为其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第二十八条在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镇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组织有权作出延期交易、终止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第二十九条在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所属镇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第八章有关责任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组织有关人员在组织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教育、通报批评、扣减年度绩效奖励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讨经济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标的金额、面积、年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二)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资产资源交易的;(三)不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徇私舞弊发包、折价、出租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第三十一条交易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影响了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视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纪律教育、通报批评、转岗、纪律处分或辞退等处理;对交易一方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且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检举揭发资产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保障村民共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庄集体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农田、公共设施等所有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财产。

第三条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村民和村干部,必须遵守。

第二章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组织第四条村民大会是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村庄集体资产的出让、租赁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五条村委会是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管理资产,执行大会决定。

第六条村监会是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资产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村民代表、村委会负责人、监会代表等组成,负责协调各方合作,保障资产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八条村庄集体资产采取统一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村庄集体资产的出让、转让、租赁等操作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公开透明,村民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村庄集体资产的利益分配原则是公平、公正、合理,不得损害村民的共同利益。

第十一条村民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破坏村庄集体资产,如有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程序第十二条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程序包括资产调查、资产登记、资产保护、资产处置等程序。

第十三条资产调查是指对村庄集体资产的种类、规模、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综合调查,建立资产档案。

第十四条资产登记是指对村庄集体资产的权属、面积、位置等进行详细记录,确保资产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资产保护是指对村庄集体资产进行有效保护,防止被侵占、被破坏,保障资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资产处置是指对村庄集体资产的出让、转让、租赁等进行程序性操作,确保合法合规。

第五章村庄集体资产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加强村庄集体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十八条完善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资产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加强资产监督机制建设,确保资产监督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村集体资产规范化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产规范化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产规范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保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村民的收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村级集体资产是指由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林地、水面等自然资源,以及因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设施、设备、资金等各类财产。

第三条村级集体资产规范化管理制度,是指村级集体为了维护集体财产、保障村民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制度措施。

第四条村级集体资产规范化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的稳步发展。

第二章村级集体资产的保护和维护第五条村级集体资产的保护和维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利益平衡、稳健经营、风险防范。

第六条村级集体资产的保护,包括保证权属合法、完整和不受侵害;保证资产的安全、稳定、有效和良性运行;保证资产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和增值。

第七条村级集体资产的维护,包括依法维权、责任落实、监督检查和法律纠纷化解等。

第八条村级集体资产保护和维护,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档案,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并定期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章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第九条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资产审批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资产变动管理制度、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资产清查制度等。

第十条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稳健运营、综合利用、效益优先。

第十一条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应当按照财产权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进行,不得有强拆、侵占、挪用、变卖或其他侵犯集体财产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公开透明,村委会应当向村民以及社会公众公开资产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村级集体资产的使用第十三条村级集体资产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目的,合理合法开发利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和增值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村级集体资产的使用应当优先用于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农村集体公益事业、村民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

东凤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修订)

东凤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修订)

东凤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阳光化,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 4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及《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交易方进行的农业土地发包、经营性土地出租、集体各种经营性物业的租赁、拍卖、出让、转让等资产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和资源,在依法核实相关资料、做好资料登记和档案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立项审批等程序,有偿出租、发包、转让、出让给本集体组织成员或组织外的法人、公民从事生产经营,并订立经济合同以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全过程行为。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有偿等价、有序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必须接受镇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设立机构第六条镇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下称三资办),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和交易行为的指导和监管,提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的政策指导、立项审批、见证交易等服务。

镇三资办的职能:(一)制定和完善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二)负责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的审批、政策把关;(三)指导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四)协助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信息的发布,提供咨询服务;(五)对村(社区)集体在资产交易过程产生的纠纷、投诉进行调处;(六)协助村(社区)集体做好经济合同签订工作;(七)指导村(社区)集体做好集体资产交易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Word最新版)

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Word最新版)

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通过整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________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的管理,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夫群众的合法权益;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开展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加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亲密党群干群关系是的须要。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进一步推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决策重大“三资”事项,使农村集体决策“三资”事项,要经村支部提议、“两委”协商、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能过发放“入户明白卡”公开会议决议状况、公开实施结果,由村民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

使农村产权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爱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嘉奖、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运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确定的时限内刚好、足额上缴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入帐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嘉奖、补助、补偿资金等须干脆拨入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帐户,实行一个漏斗向下。

4、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觉问题刚好订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亮。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酬劳、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给、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资产处置办法

资产处置办法

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索引号HY70-C0000-2008-005发布日2008-03-28 00:00:00.0期发布机前锋镇构文件编2008005号内容概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述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各村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规范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售、拍卖等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现就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处置范围1、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田、水面、滩涂、林地、树木、圩堤(埂)等;2、村组有权对外招标建设的排涝站、自来水设施、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3、房屋、校舍、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租赁、出售、投资、入股等;4、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5、油田开采征地;6、其它应该纳入集体处置(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项目。

二、招标程序1、村委会拟定处置方案。

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由村委会集体研究,拿出初步处置意见,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会议讨论决定。

对村委会提出的处置意见,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并由参会的代表签字认可。

参会的村民代表总数必须达到村民总数或村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人数占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获得通过。

3、镇招投标代理中心审查。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处置方案要及时报镇招投标代理中心审查:一是对所要处置的资产资源现状进行调查、登记;二是对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的申报材料尤其是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进行审查;三是审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四是审查其他相关事宜。

方案经审查通过后报镇纪委审核、镇政府批准。

4、发布招标公告。

审查通过的处置方案,必须经过广播、张贴告示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处置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还必须提前通过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天。

5、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人民政府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洁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 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 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三) 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 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五) 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六) 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七) 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八) 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九)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农村集体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台账,并进行年度盘点。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村集体资产公司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产公司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产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规范公司运作,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障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村集体资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由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经过村民讨论决定设立的,依法独立承担民族受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法人。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是:维护村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增值,促进全体村民共同致富,实现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公司在履行职责、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村民的选择和意见,保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公司的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每三年进行一次选举产生。

第六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公司运作合法、公正、合规,并向村民委员会、村民大会汇报工作。

第七条公司设立经理层,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实现公司目标。

第八条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收购、合作等活动,应当明确公司资产来源、用途以及经验于批准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公开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状况及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条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村民大会,制定公司的重大决策、审批公司大额投资、承担重大债务等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合理规划、部署资金、人员、物资等资源,保障公司的安全运营。

第十二条公司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置、薪酬结构应当合理、公正,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传承和弘扬村集体的良好传统文化,树立优秀企业形象。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年度计划、重大投资等决策。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由村民代表、党组织代表、专业人士等组成,任期为三年,逾期可连任一次。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公司的重大事项,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村级组织的不断完善,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逐渐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村集体资产管理目标、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和管理措施等方面,对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村集体资产管理目标村集体资产管理目标是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村级组织的利益最大化。

村集体资产通过有效管理,能够为村民提供公共福利设施、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等,进一步提升村民的生活品质和福利水平。

二、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1. 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是农村基层组织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政策和规划,审议和批准相关管理措施。

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产生,代表村民的利益,履行管理职责。

2. 村委会村委会是村级组织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村集体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村委会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策,起草管理办法,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推动村集体资产的科学管理和运作。

三、村集体资产管理程序1. 流程制定村委会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制定村集体资产管理流程。

流程应清晰明确,包括资产评估、登记备案、使用规划、经营管理等环节。

流程的确定需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确保管理程序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审批程序村集体资产的使用、转让、抵押等事项,需通过正式审批程序。

村委会成立资产审批小组,对相关申请进行评审,并形成审批意见和决议。

审批程序应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杜绝任性批准和滥用职权。

3. 监督和考核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管理程序的有效执行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监督机构可以由村民代表大会、村民监察委员会等组织组成,进行定期巡查、抽查核实,并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

四、村集体资产管理措施1. 资产登记与清查村集体资产管理首先需要对资产进行登记与清查。

登记工作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权属证书等信息的录入,以及资产现状的详细记录。

清查工作则是对已登记资产的实地核实,确保资产清晰、真实、有效。

镇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

镇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

XX镇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包括资金、资产和资源)和财务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XX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XX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XX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XX县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XX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范围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损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资产。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必须坚持民主公开、规范管理、便民利民、成员受益的原则,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乡村组织实施、上下齐抓共管的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机制。

镇财政所(经管站)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核算的指导、检查和审计监督,负责村集体财务人员(含代理会计)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镇民政办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指导、监督财务公开工作。

镇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镇成立由乡镇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农办、财政(经管)、民政、纪委、司法、国土、林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日常工作由镇财政所(经管站)承担。

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镇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二)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并监督执行。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券等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水面、绿化地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有依法保护、经营、管理集体“三资”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镇经管站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二)负责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做到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制度、有经费、有平台;(三)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评估、界定等工作,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四)接受有关业务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五)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农村集体“三资”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镇财政、审计、民政、国土、林业、教育、科技、文体、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

依托镇经管站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委托代理服务。

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评估、界定等工作,根据政府安排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三)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经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四)按照程序和协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财务公开等服务;(五)指导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记账报账,健全账簿设置,规范财务凭证,严格财务流程,搞好收支核算;(六)组织搞好农村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

东凤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东凤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东凤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实行彻底型村一级核算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二级模式村级核算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暂未实行村级核算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各村(居)民委员会、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小区(原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障村民(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预(决)算制度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保障运转、促进发展”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

具体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经营管理运作费用、福利费用、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开发使用、收益分配、筹资或投资等各项财务收支。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财务预算前,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和充分论证,由村“两委”会讨论并制定初步方案,经村董事会、监事会、村民(股东)代表联席会议共同讨论通过后,向村民(股东)公布,报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镇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执行。

预算一经通过,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追加、修改或超预算开支。

如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或追加,超出本年预算规定限额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决策制度,提交给董事会、监事会和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镇财政部门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年终决算时,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年初的预算进行比较,查找节支、超支或计划外开支的原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凤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阳光化,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及《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交易方进行的农业土地发包、经营性土地出租、集体各种经营性物业的租赁、拍卖、出让、转让等资产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和资源,在依法核实相关资料、做好资料登记和档案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立项审批等程序,有偿出租、发包、转让、出让给本集体组织成员—2 —或组织外的法人、公民从事生产经营,并订立经济合同以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全过程行为。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有偿等价、有序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必须接受镇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设立机构第六条镇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下称三资办),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和交易行为的指导和监管,提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的政策指导、立项审批、见证交易等服务。

镇三资办的职能:(一)制定和完善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二)负责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的审批、政策把关;(三)指导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四)协助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信息的发布,提供咨询服务;(五)对村(社区)集体在资产交易过程产生的纠纷、投诉进行调处;(六)协助村(社区)集体做好经济合同签订工作;(七)指导村(社区)集体做好集体资产交易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村(社区)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站(下简称交易站)。

交易站是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和交易的机构,为村(社区)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提供合适的场所,实施规范的管理。

交易站的职能:(一)执行镇政府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资料的核实和录入工作,建立规范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履行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接受镇主管部门监管;(三)审查村(社区)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是否按照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要求,按规定的立项、审核、审批、公示、交易、存档等程序执行;(四)及时将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的相关资料报送镇主管部门审批;(五)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回答村民有关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咨询;(六)为村(社区)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组织开展资产交易工作;(七)做好集体资产交易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4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资产交易第八条通过交易站进行管理和交易的集体资产包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厂房、仓库、员工宿舍、市场、商铺等,以及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村办公楼、学校、幼(托)儿园、老人活动中心、卫生服务站等,及其他公益性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一是农用地,包括耕地、鱼塘、交通用地(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用地等;二是未利用地,包括滩涂、河流水面等其它土地;三是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空闲地、特殊用地、公共服务用地等其它土地。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资产台账、经济合同台账,详细记录资产增加、减少、变更、日常使用、维修保养、报废及经济合同执行等情况,与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衔接,实行集体资产运作的全程动态跟踪与管理。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集体资产交易根据资产处置性质要求及资产标的额的不同,分为市级公开交易、镇级监督交易、交易站公开交易和自行组织交易等四种方式。

凡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让等交易项目,交易标的额较大,根据相关要求需经市级交易中心交易的业务,其立项报批和审批程序不变,须通过市级土地交易机构完成。

其余以交易站为主要交易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除市级公开交易和自行组织交易外,均须在交易站公开交易。

其中符合以下其中之一条件的,应有镇区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交易:(一)村(社区)集体面积在1亩(含1亩)以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二)单宗合同土地面积50亩(含50亩)以上,或出租年限超过5年的耕地、鱼塘、滩涂等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三)单宗合同年标的额50万元(含50万)以上,或出租年限超过5年、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商业楼宇等物业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四)单宗合同期限超过5年,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仓库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五)其他在镇内影响较大的集体资产的交易。

第十二条村(社区)自行组织交易集体资产,应根据该项资产以往的交易价格,参照周边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制定交易底价。

严禁擅自将集体资产标的金额、面积或期限分拆,规避进入交易站交易。

同时,必须制定资产交易方案,按照相关民主决策—6 —程序进行表决、公示,并报送镇“三资”办备案,接受镇的指导和监督。

以下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交易:(一)租期在一年以内,租赁人员变动比较频繁的员工宿舍、商铺的出租;(二)经镇同意的具有明确合作伙伴的建设项目;(三)其他经镇同意的适合由村(社区)自行组织交易的集体资产项目。

村(社区)集体应实行每年定期的民主议事表决制度,议定宿舍、商铺的租赁方案,并将议决的租赁方案送交镇“三资”办备案。

第四章交易过程要求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资产经营新租交易包括:预立项、民主决策、信息发布、组织交易、成交确认、交易结果公示、审批签订合同、交易资料存档等八个步骤,交易过程的具体要求如下:(一)预立项集体经济组织对即将到期的经济合同进行梳理,村两委与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或协管员一起商议相关资产交易合同续签(新签)的交易方案和合同样本,填写《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并将议定的《交易方案》《合同样本》《立项申请表》报送镇“三资”办审批。

其中,《东凤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修订)》规定须提交镇预审的项目,仍须按制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预审。

镇“三资”办收到村(社区)提交的《村(社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结合当地的用地、规划、产业准入、环保、集体建设用地政策、民主议事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资产交易的级别、方式和发布的范围,将审批结果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反馈,并在资产交易平台系统中如实登记反映。

(二)民主决策预立项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资产交易的规模、方式、范围等要素,将交易方案按照《东凤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民主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进行讨论、表决。

(三)信息发布集体经济组织将《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和《村两委或村民(股东)户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等相关资料,在村(社区)务公开栏上进行公开;涉及村(社区)重大的集体资产交易项目,需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相关网页(站)上公开发布招投标公告,在公开栏和网页(站)上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其中不少5个工作日);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让等资产交易项目,必须在市级土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信息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

—8 —(四)组织交易1、报名登记。

在公告期限内,交易站接受有意进行资产交易的个人、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等申请人的报名登记。

资产交易项目实行招投标交易方式的,经交易站初步审查符合竞投条件的申请人,应及时通知其参加资产交易的竞投活动,并按相关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

2、资料准备。

交易双方进行交易须提交必要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村(社区)集体(发包、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包括:(1)准予交易的批准资料,包括《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方案》《村两委或村民(股东)户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2)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4)交易合同样本;(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交易站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资产交易受让意向人(方)提交的资料包括:(1)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交易保证金:资产交易项目实行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受让意向人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发包、转让)方依据资产交易的规模、额度大小等因素制定,并在公开栏或信息公布窗口发布;(3)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开展交易。

在信息发布到期后,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站应在交易日按照既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1)符合竞投资格者签名报到;(2)对受让意向人资格条件审查,在场民主监督小组成员代表签名确认;(3)村(社区)集体介绍竞投资产的基本情况;(4)宣布竞投规则,按价高者得的原则或交易文件设定的规则确定竞得人。

(五)成交确认交易成功后,资产交易竞得人必须在交易现场与交易站签订《成交确认书》,各竞投人签订《公开竞投现场记录表》。

(六)交易结果公示村(社区)成功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网站上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村(社区)集体则同步将交易结果在村政务财务公开栏、LED电子屏幕等窗口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审批签订合同1、审批合同。

公示期间若无人表示异议,从公示期届满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易站按照“一项目一档案”要求,参照《XX 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XX小区XX租赁新租项目综合资料》(详—10 —见附件2)将资产交易合同文本、成交确认书和相关资料(纸质版及电子文档),送交镇“三资”办审批。

2、签订合同。

整套交易资料经镇“三资”办审批后,交易双方须及时签订书面经济合同;资产交易竞得人(方)未按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八)交易资料存档资产交易完成后,交易站对交易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存档保管,按《东凤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报送镇(区)“三资”管理机构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