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
终结执行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终结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执行依据被撤销等原因,无法继续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是执行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法律后果涉及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及执行程序本身。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终结执行后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终结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执行依据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部分履行或者全部履行后,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三、终结执行后的法律后果1.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1)免除执行债务: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再承担执行债务,其财产不再受到强制执行。
(2)恢复民事权利: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如参加诉讼、签订合同等。
(3)消除信用污点: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的信用污点将消除,有利于其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2.申请执行人的法律后果(1)权益得到保障: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其债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
(2)损失得到弥补:在终结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能因执行费用、诉讼费用等产生损失,终结执行后,其损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
(3)消除诉讼风险: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再承担诉讼风险,如因执行程序错误而导致的损失。
3.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1)执行程序终止:终结执行后,执行程序终止,执行依据不再具有执行力。
(2)执行依据失效:在终结执行过程中,如果执行依据被撤销,执行依据将失效。
(3)执行程序档案归档:终结执行后,执行程序档案应当归档保存。
四、终结执行后的救济措施1.被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终结执行裁定。
2.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执行依据的有效性。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执行程序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核实,并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是执行程序的具体操作规范,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核实,并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执行程序进行了细化,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核实,并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首要条件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这包括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财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但无法变现等情况。
2.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执行人同意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必要条件。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后,如认为符合条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3.人民法院审查核实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人终结执行程序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审查核实的内容包括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执行依据的效力等。
只有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浅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利弊
调研文章浅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利弊内邱法院执行局付风海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等情形的案件,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依职权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将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并将案件作结案处理的一种结案方式。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情形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经过穷尽执行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明和申请执行人的笔录或书面申请)。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有中止裁定和查询无财产的证明)(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有查封裁定及清单、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管理以及无法交付的证明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应有和解协议或和解笔录)。
执行案件终结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案件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执行行为已经达到预期目的,从而终止执行程序的行为。
执行案件终结的法律后果,是指执行案件终结后对当事人、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执行案件终结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执行案件终结的情形1. 执行行为达到预期目的: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债务,执行法院认为执行行为已经达到预期目的,裁定终结执行。
2.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财产无法查实: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财产无法查实,经执行法院调查核实后,裁定终结执行。
3. 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其遗产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放弃继承或权利的,裁定终结执行。
4.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经执行法院审查同意后,裁定终结执行。
5. 执行依据被撤销或变更: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依据被撤销或变更,导致执行行为无法继续进行,裁定终结执行。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执行行为已经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形。
三、执行案件终结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权益保护(1)申请执行人权益:执行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实现,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被执行人权益:执行案件终结后,被执行人不再承担执行义务,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执行标的处理(1)执行标的物归还原主:执行案件终结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执行标的物归还原主。
(2)执行标的物无法归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物因各种原因无法归还,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无法查实等,执行法院可依法拍卖、变卖执行标的物,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3. 执行程序终结(1)执行法院终止执行活动:执行案件终结后,执行法院终止执行活动,不再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2)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案件终结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恢复执行的,可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在哪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在哪中止执行是指过程中,应出现某些情况,而导致程序暂时中止,等这些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过程中,应出现某些情况,而导致程序无法进行,程序终结。
那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在哪?接下来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在哪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1、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执行终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案件执行中,当事人容易对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适用产生误解,影响自身权利的维护,还不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是案件执行的完全结束,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消灭。
二者适用的情况是不同的,根据我国2007年修改的第2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新执行法草案第83条解读:并非欠钱5年后就可以不还
最新执行法草案第83条解读:并非欠钱5年后就可以不还自从2022年6月21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好多人就在问,是不是以后欠款五年后钱就可以不还了,且债权人不能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了,法院也不管了?一、执行新规相关内容2022年6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其中第83条第8种情形规定为: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这里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失信、限高、冻结等一切强制措施。
我们都知道,以往老赖不还钱,我们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手段,只要对方有还钱的能力,无论多少年,我们都可以采取申请恢复执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是,根据此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3条规定,自终结本次执行起满五年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债权人慌了,老赖们笑了。
有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
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执行新规呢?律师届普遍认为,该条方案的初衷,目的是让被执行人有翻身的机会。
我们一直都知道执行非常困难,执行不来钱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也容易让被执行人永远翻不了身。
该条方案的初衷,目的是能够让被执行人有翻身的机会。
然而,其中应该包含一个前提,就是被执行人的确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能力,而且之前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是完全合规合法的。
二、终结执行满足条件但是,对于终极执行,其中有几个点,大家要清楚。
首先,这只是一个草案,只是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一个草案,并非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条文,本身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在正式通过颁布施行之前,都随时有可能修改、修订的。
其次,此草案即便真的通过了,也并非再过5年就不用还钱了这么简单。
终结执行需要同时满足的几个条件:1、案件之前进入了执行程序,并且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进行程序。
2、终结本次进行程序以后,经过了5年的时间。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格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格式格式及依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号:请求事项: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由于被申请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2009年3月19日法发[2009]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已执结了一大批积案,清积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清积力度不大,执结率不高;有的地方理解慎用强制措施有误区,不敢依法执行,不敢碰硬,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有的地方结案标准存在偏差,存在不当中止、不当终结等问题;有的地方基础数据不准确,存在瞒报、漏报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有的地方案件卷宗质量不高,内容缺损。
为实现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的结案标准通知如下:一、坚决依法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切实提高执行到位率。
1、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生活费用或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法院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的执行措施,并依法采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直接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法院或者其他执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或该财产上存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优先权正在审理或审查之中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案件终本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终本,即案件终结并终止执行,是指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但最终因各种原因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或执行,从而做出终结案件的决定。
在我国,案件终本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这些法律法规,对案件终本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终本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案件终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需要审理的,可以裁定终结诉讼:1)被告承认诉讼请求,原告申请撤诉的;2)被告提出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的;3)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4)其他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
(2)第一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第一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案件终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执行结案的六种方式
执行结案的六种方式执行结案的六种方式1. 传票法:即由人民法院出具独立的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调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支持原告的起诉,最终达到结案的目的。
2. 和解法:当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之外就案件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时,可以采取和解法来实现结案。
和解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在相关文件中登记,成为可执行的法律文件。
3. 审判监督:即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被告案件进行判决,以实现最终的结案。
4. 调解法:当原告和被告在法庭调解达成一致时,可以采取调解法来实现结案。
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应签订调解书,并在相关文件中登记,成为可执行的法律文件。
5. 违约撤诉法:此方法适用于原告发现被告未能按照法庭的裁决履行其义务,原告可以向法院撤回诉讼,以达到结案的目的。
6. 撤销裁定: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重大变故,达成撤销裁定的一致意见,可以在不影响原告权利的前提下,达成撤销裁定,以达到结案的目的。
传票法是一种依据立案、审理和判决程序,最终通过强制执行履行以达到结案的目的的方式。
传票法的效果主要是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作出必要的强制措施,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外,传票法还可以用于审理案件,以确保双方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
和解法是一种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以此达成结案的方式。
和解协议是双方经过商谈认可的协议,可以由双方签字,并在相关文件中登记,成为可执行的法律文件。
此外,和解法还可以用于减少诉讼费用,以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审判监督法是一种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最终通过审理和判决,以实现最终的结案的方式。
审判监督法的效果主要是规范双方的行为,以便确保双方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
此外,审判监督法还可以用于减少诉讼费用,以及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调解法是一种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以此达成结案的方式。
调解法的效果主要是规范双方的行为,以便确保双方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调解法还可以用于减少诉讼费用,以及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
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行政案件结案的五种情形
行政案件结案的五种情形一、行政案件结案的五种情形行政案件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案件。
行政案件的结案有五种情形,分别是撤销、终结、调解、和解和裁决。
下面将对这五种情形进行详细阐述。
一、撤销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决定终止对该案件的处理。
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1. 法律依据发生变化:当某项法律依据被废止、修订或被裁定无效时,行政机关可能会撤销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以避免违法行为。
2. 被撤销的处罚无效:当行政机关对某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后,发现该处罚决定存在错误或不当的情况,可以撤销该处罚决定,重新进行处理。
3. 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处理:例如,当行政机关发现某个案件涉及的事实不真实或证据不充分时,可以撤销该案件,重新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终结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决定不再继续对该案件进行处理。
终结的情形主要包括:1. 案件事实不清:当行政机关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某个违法行为存在时,可以决定终结该案件,不再继续追究责任。
2. 案件已过期:当某个违法行为发生后,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时,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终结该案件,不再追究责任。
3. 案件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当行政机关发现某个案件不属于其职权范围时,可以决定终结该案件,将其移交给有关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通过调解双方的利益冲突,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情形主要包括:1. 双方愿意接受调解:当双方对于解决争议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行政机关可以决定通过调解解决该案件。
2. 调解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当行政机关通过调解解决案件时,需要确保调解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四、和解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通过双方的协商和谈判,达成和解协议,终止争议。
和解的情形主要包括:1. 双方均愿意接受和解:和解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当双方都愿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时,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终结该案件。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阐述:一、规定背景;二、具体内容解读;三、司法解释的影响。
一、规定背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一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环节,涉及当事人权益保障的核心问题。
为了加强执行程序的规范化和统一,最高人民法院积极研究,制定出了《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该规定的发布旨在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为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指导。
二、具体内容解读1. 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根据规定,当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或者因其他原因终结的,应当进行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
具体的终结程序包括:(1)执行案卷归档:执行案卷归档是指将本次执行案件的所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分类并存档;(2)法院发布终结公告: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发布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终结的案件信息和结果;(3)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标的履行完毕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终结;(4)法院裁定终结: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人的终结申请后,应当尽快进行审查,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2. 具体案件情形该规定还针对一些具体的案件情形进行了细化,具体包括:(1)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金额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2)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执行的情形;(3)执行案件涉及多个被执行人,其中一部分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情况。
三、司法解释的影响《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发布对我国执行程序的规范化和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它对于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要实现该规定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 加强执行标的的确权工作:要确保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明确无误,避免因标的金额不明确或争议而影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进行;2. 强化异议申请审查:要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确保异议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避免滥用异议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终结;3. 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完善法院发布终结公告的机制,确保公告信息准确、及时地传达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终结本次执行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终结本次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依法作出的终止执行程序的行为。
终结本次执行涉及到法律后果的认定,对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都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终结本次执行的概念、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概念终结本次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死亡等原因,无法继续执行或者继续执行将导致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终止执行程序的行为。
三、终结本次执行适用条件1.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导致无法执行。
3. 被执行人死亡:被执行人死亡,继承人无力偿还债务,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4. 执行将导致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在执行过程中,继续执行将导致申请执行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四、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1. 对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1)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仍然需要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在以后的生活中,如果被执行人重新拥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2)终结本次执行不影响被执行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被执行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对申请执行人的法律后果(1)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但是,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如果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2)终结本次执行不影响申请执行人向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例如,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3. 对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1)终结本次执行后,执行程序终止。
但是,执行程序终止并不意味着执行案件结束,执行案件仍然处于待决状态。
(2)终结本次执行不影响执行程序的中断、中止。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断、中止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特殊情况,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此时,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本文旨在探讨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
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1.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2.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 执行标的物已灭失的;4. 执行标的物无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实现的;5. 执行标的物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未受领的;6. 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7.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8.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9. 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1. 执行程序的终止终结本次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在当前阶段终止。
在此期间,法院不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也不再对执行标的物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理。
2. 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保护虽然执行程序终止,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并未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仍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执行依据的效力终结本次执行不影响执行依据的效力。
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向其他有权机关提出申请。
4. 执行费用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已收取的执行费用不予退还。
5. 被执行人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仍需履行其义务。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6.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仍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终结执行裁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执行程序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是维护法律权威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执行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执行方式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执行裁定可能会出现终结执行的情形。
本文将探讨终结执行裁定的法律后果。
二、终结执行裁定的概念及类型1. 概念终结执行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些特殊情况作出的停止执行或者解除执行的决定。
2. 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终结执行裁定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因执行标的物灭失或者无法执行而终结执行;(2)被执行人死亡或者终止,无遗产可供执行或者遗产已经分配完毕而终结执行;(3)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4)被执行人自愿履行债务而终结执行;(5)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三、终结执行裁定的法律后果1. 执行程序的终结终结执行裁定一旦作出,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这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再对执行标的物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也不再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2. 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更(1)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变更: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其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被执行人追索债权,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因执行程序终结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2)被执行人义务的变更: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的债务并未消除。
被执行人仍需依法履行债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执行标的物的处理(1)因执行标的物灭失或者无法执行而终结执行: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标的物的价值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依法处理执行标的物。
(2)被执行人死亡或者终止,无遗产可供执行或者遗产已经分配完毕而终结执行: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标的物的价值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依法处理执行标的物。
4. 执行费用的承担(1)执行程序终结后,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终结本案执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执行程序是保障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终结本案执行便成为了一种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终结本案执行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终结本案执行的情形1.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终结本案执行的一种常见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撤回执行申请。
一旦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2. 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3.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遗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遗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4. 执行标的物灭失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执行标的物灭失,且无法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情形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终结执行的情形,如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执行标的物涉及国家利益等。
三、终结本案执行的法律后果1. 执行程序的结束终结本案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正式结束。
法院不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也不再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处置。
2. 执行力的丧失一旦执行程序终结,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失去执行力。
债权人不得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其履行债务。
3. 法律责任的免除在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不再承担因执行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但若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执行费用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法院应当依法退还申请执行人已缴纳的执行费用。
最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规定是怎样的?
Make yourself happy every day, happiness is given to your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最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规定是怎样的?导读:根据最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诸如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的条件。
一、最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规定是怎样的?最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规定具体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终结执⾏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执⾏是因为有法律的约束,法院判决的东西就应该执⾏,⽽有些情况是⽆法执⾏的,那么,终结执⾏的法定情形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终结执⾏的法定情形”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终结执⾏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申请执⾏⼈撤销申请;
⼆、据以执⾏的法律⽂书被撤销;
三、作为被执⾏⼈的公民死亡,⽆遗产可供执⾏,⼜⽆义务承担⼈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死亡;
五、作为被执⾏⼈的公民因⽣活困难⽆⼒偿还借款,⽆收⼊来源,⼜丧失劳动能⼒;
六、在执⾏中,被执⾏⼈被⼈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七、⼈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执⾏:
(⼀)申请⼈表⽰可以延期执⾏的;
(⼆)案外⼈对执⾏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当事⼈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当事⼈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终⽌,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的;
(五)⼈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执⾏的其他情形。
中⽌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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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诉终结执行的情形
法考刑诉终结执行的情形一、刑事诉讼的终结执行刑事诉讼的终结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对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刑罚、赔偿等内容进行执行的过程。
刑事诉讼的终结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
二、终结执行的情形1. 刑罚执行情形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终结执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监禁、缓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刑罚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监禁执行:被判处监禁的罪犯在刑罚生效后,将被关押在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狱中,按照法定期限执行刑罚。
(2)缓刑执行: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刑罚生效后,将暂缓执行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法律法规,不再犯罪,可以免于刑罚的执行。
(3)罚金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在刑罚生效后,需要按照判决书规定的金额缴纳罚金。
(4)剥夺政治权利执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刑罚生效后,将被限制其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
2. 赔偿执行情形刑事诉讼中,一旦判决或裁定认定被告人需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就需要进行赔偿执行。
赔偿执行的情形包括:(1)财产赔偿执行:被判决需要对被害人进行财产赔偿的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需要按照判决书规定的金额进行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执行:被判决需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需要按照判决书规定的金额进行赔偿。
3. 其他执行情形除了刑罚执行和赔偿执行,刑事诉讼的终结执行还包括其他一些情形,如:(1)没收执行:对于判决或裁定中涉及的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等,需要进行没收执行,将其返还给国家。
(2)驱逐出境:对于非中国籍的犯罪分子,如被判处驱逐出境的刑罚,需要进行执行,将其送回原籍国。
(3)强制隔离戒毒:对于吸毒成瘾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强制隔离戒毒的刑罚,需要进行执行,将其送入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治疗。
三、终结执行的程序刑事诉讼的终结执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刑罚执行环节(1)监狱执行:被判处监禁的罪犯在刑罚生效后,将被送入监狱执行,按照法定期限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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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
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下去,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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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结的程序与效力
程序
终结执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和中止执行一样,都必须制作裁定书。
裁定书应写明终结执行的原因,执行员和书记员必须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和中止执行相同,终结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应送达当事
人,并且送达后立即生效,有协助执行人的,也应予以送达或者以一定方式告知。
执行终结的裁定既有程序效力,又有实体效力。
程序效力是指执行程序不再继续进行;实体效力是指法院不再以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强制性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执行终结的效力
人民法院制作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程序上的效力。
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第二,实体上的效力。
执行终结后,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