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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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改房政策

北京房改房政策

北京房改房政策国家出台的政策在每个地区都会根据当地的情况衍⽣出适合本地的政策法规,北京的房改房⼜有哪些不太⼀样的政策法规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的决定》出台前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这类出售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

1999年《建设部关于进⼀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的通知》中对此有过解释“对职⼯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励职⼯在⾃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房价款及利息。

职⼯按成本价补⾜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个⼈所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既然房主现在是你,你就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与其他⼈⽆关。

房改房是参加房改的产权房,来源有的是单位的,有的是使⽤权的,在购买是若是产权的就要交⼟地出让⾦,这个多少根据原产权的百分⽐不同,若是使⽤权的就要按⼯龄去买取.福利房多半是产权房,是单位分配给个⼈的福利⽤房。

所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单位将公房以⼯资性货币分配⽅式出售给职⼯,职⼯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我国现⾏政策⿎励职⼯购买住宅,承认福利房归购买者个⼈所有。

1994年7⽉《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的决定》第21条规定,“职⼯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所有,⼀般住⽤5年后可以依法进⼊市场,在补交⼟地使⽤权出让⾦或所含⼟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归个⼈所有。

职⼯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

产权⽐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重确定”。

1999年2⽉10⽇,建设部《关于进⼀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对已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地要制定切实可⾏的措施办法,⿎励购房职⼯在⾃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房价款及利息后,产权归个⼈所有”。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致的了解。

军队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问答

军队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问答

军队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问答总后基建营房部与本报网络部联合推出“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专题后,引起了全军官兵的极大关注。

不少官兵和离退休干部来信来电,表达了希望详尽了解房改政策的愿望。

本报记者何文光就广大官兵普遍关注的一些房改政策问题,采访了全军房改办的有关负责同志,以下是采访实录。

记者:王部长,军委房改《方案》出台之后,军队房改取得了哪些新进展?⑴王守业(全军房改办主任,总后基建营房部部长):1999年10月以来,全军部队认真贯彻中央军委颁发的《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全军第四次房改会议精神,热情支持、积极参与房改,使房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总部拟制下发了8个主要配套文件,使房改工作更具有操作性;二是完成了家属住房普查,建立了住房档案,核发了住房证,为推进房改奠定了基础;三是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正在建立,2000年退役的干部、士官能领到补贴;四是组织开展了公寓区与售房区划分工作,为开展售房创造了条件;五是部署了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工作,2000年完成了第四批收尾,加快第五批住房建设,并同时做好第六批建房安置规划;六是编印下发了《房改政策问答》,组织了房改骨干培训班,并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使房改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另一方面,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也取得了很好成绩。

加大了旅团部队公寓住房建设投资,到2000年已累计安排了近700个旅团,使基层干部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每年XXX万平方米的规模进行建设,干休所售房工作已经完成80%,住房保障社会化改革工作也在积极稳妥地推进。

房改是关系全军官兵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好事,也是一件难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我们坚信,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正确领导下,有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有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经过全军官兵的不懈努力,改革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记者:这次深化房改的核心就是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有关房屋契税政策解答

有关房屋契税政策解答

---- 转载于网络1、什么是契税?契税是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对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2、契税的纳税人是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个人,外国人及其他个人。

3、契税的课税对象是什么?契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

土地权属转移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赠与和土地使用权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房屋权属转移是指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契税的征税对象应具备三个条件:(1)转移的客体,一是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所有权;二是房屋所有权。

(2)权属必须发生转移。

首先是土地、房屋权属必须发生转移,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

其次是土地、房屋权属人关系发生变化,由一个权属人变更为另一权属人。

(3)必须有经济利益关系。

除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外,权属转移时,承受方必须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4、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或者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具体有:(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纳税人以分期付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按全额成交价格一次性征收契税。

变卖抵押的土地、房屋按变卖价或者拍卖价作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因为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属于特殊的转移形式,不需要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在计算计税依据时参照市场上同类土地、房屋的价格计算征税。

(3)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精品】温州市区人才住房政策解答

【精品】温州市区人才住房政策解答

【关键字】精品温州市区人才住房政策解答1、问:政策规定的优惠及补贴如何执行?答:各政策优惠按文件规定,分类执行(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号):享受专项销售住房的(1)类人才直接予以住房奖励;(2)(3)类人才购房时直接享受价格优惠。

享受购房补贴的申请前购房。

自具备相应高端人才资格的年度起算在温州市区工作已累计满10年的,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满5年的发放50%购房补贴,满10年后发放剩余50%购房补贴。

申请后购房。

按年度发放购房补贴,从申请东西购房起计算,第1年发放补贴总额的40%,第2-5年每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

申请前购房和申请后购房,以资格核准登记时间为界。

享受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的自行向市场承租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市场租金先行全额缴纳,租赁合同报经辖区街道(乡、镇)备案后,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温州市区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签订后的每季度末,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问:哪些奖项获得者才能被认定为人才购房补贴中的(3)类人才?答:下列领域内的奖项获得者或完成人才能被认定为(3)类人才:科技类主要有: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

文化类主要有: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长江韬奋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子项2个:文华奖、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3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以及其他经市文化人才评审小组认定的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新闻传媒、文学创作和理论研究等领域的国家级或国际最高奖项,以上奖项属个人的由获奖人享受购房补贴政策,属团体或作品的由起主要作用的1名负责人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国管局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答

国管局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答

国管局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答展开全文1.如何界定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适用范围?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职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⑴所购住房是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且投入分配使用的;⑵购房职工是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无房或住房未达标,且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⑶职工与拟购住房在1999年底前已建立承租关系。

2.怎样计算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房价?依据《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房改办字〔94〕第054号),成本价购房的计算公式为:[(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之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

其中,2000年前职工购买现住房,售房单位可给予现住房折扣。

每建筑平方米现住房折扣额为负担价乘以现住房折扣率。

2000年后取消现住房折扣。

在计算过程中还涉及到的主要文件依据分别是:《关于2003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政策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20号);《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696号);以及《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

3.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如何进行超标处理?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职工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

军队住房最新政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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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住房最新政策大全军队住房最新政策大全据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部门最新消息,军队安置住房统建由北京地区选取建设用地试点正式向全军推开,已在广州、昆明、杭州、武汉、成都、南京、西安、青岛、济南、沈阳等10个城市遴选18块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统一调配、经费统一筹措、工程统一建设、房源统一配售、资金统一管理”的模式,正式启动首批京外安置住房区域统建试点项目。

目前,相关前期工作已经启动,工程建设即将展开。

此举标志着军队安置住房保障由各单位分散自建向区域统筹统建全面转轨是创新住房保障机制、解决部队实际困难回应官兵期盼的一项重大利军惠兵暖心工程对于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也给出了解答1驻地那么多,为何独选这十城?此次列入首批统建试点的地块,是在科学测算“十三五”期间全军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在驻军集中、住房需求量大、房价较高的一二线城市中遴选的。

2不在试点区,怎么办?别着急,试点已经启动,全面铺开还会远吗?据了解,下一步还将以试点项目为纽带,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扩大统建范围,不断增大受益面。

3京内试点已经开始了吗?是的,军队安置住房区域统建试点工作于2014年开始筹划,去年年初已在北京地区实质展开。

试点工作由京内拓展到京外,是安置住房区域统建工作推向全军迈出的关键一步。

4所谓“统建”,究竟好在哪?简单说有这么4条,大家感受下:一是统住了地。

征地统一归口,军用土地统筹使用,打破单位壁垒,充分发挥土地的集约保障效益。

二是把住了房。

统筹区域需求,统一参建资格,统筹房源配售,解决单位之间不平衡的问题。

三是管住了钱。

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统一筹措启动经费,不再占用单位经费。

四是聚合了力量。

整合专业人才队伍,把部队领导从建房管房的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谋打仗。

总之,从此前试点成效看,军队安置住房保障由各单位分散自建向区域统筹统建全面转轨,是创新住房保障机制、解决部队实际困难、回应官兵期盼关切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力纠治过去军队住房建设管理中各自为政、苦乐不均等问题。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解答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解答

答: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多数职工家庭购买或者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合用住房,保障新职工和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主要内容是:住手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 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 号)的规定: 1998 年 12 月 31 日(含)前参加工作,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⑴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⑵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者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者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⑶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者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⑷未以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⑸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⑹未领取过国家或者单位的住房津贴(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⑺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答:标准价是指 1999 年 1 月 1 日以前,对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府价格,于 1999 年 1 月 1 日起取销。

按标准价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只拥有部份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答: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 号)的规定,下列住房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⑴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⑵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造面积;⑷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⑸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份。

蚌埠市出售公有住房问题解答

蚌埠市出售公有住房问题解答

蚌埠市出售公有住房问题解答(一)一、出售公有住房的地段如何划分?答:公有住房出售的价格因地段不同而有差别。

我市各类地段的划分仍按《蚌埠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调整方案》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类地段:西至纬四路;东至交通路、火车站候车室沿铁路至胜利路和水泵厂北墙;北至治淮路并沿淮河路交纬四路;南至水泵厂北墙及兴华街以西,含机场内地方住户,接红旗三路。

二类地段:西至长江路;东至珠江路及拖附厂东货场围墙,接解放四路;北至淮河;南至风怀路接一机部设计院南围墙。

三类地段:西至八里桥沿江淮路交涂山路延伸至大庆路;东至环湖路;北至淮河;南至燕山路交老虎山东路接风环路。

四类地段:三类区界外的地区。

二、在职职工购房,其工龄如何计算?购房职工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工龄按市人事部门规定的工作年限计算;购房职工为企业单位的,其工龄按市劳动部门规定的边疆工和年限计算。

这次售房中不作重新调查认定。

三、几种特殊人员购房时工龄如何计算?答:对离退休职工、夫妻双方中一方已死亡、离异职工等特殊人员的工龄按下面办法计算;(一)现已离退休的职工,其工龄按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计算。

工龄计算时间,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止。

(二)职工的配偶已死亡的,其家庭在购房时,应把死亡职工的工龄作为其家庭购房工龄计算。

(三)离异职工购房,其工龄折扣只按购房人本人工龄计算。

(四)年龄在40岁以下未婚男女职工不享受优惠购房。

四、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或夫妻双方都不在房屋产权单位工作,其工龄如何确定?答:其工龄确定,应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出具证明,并须由所在单位的人事劳动部门加盖公章,对没有设置人事劳动部门的单位,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的人事劳动部门盖章。

五、我市公有住房出售的价格如何计算?实际售价=[(成本价或标准价)-2.77*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2%*房屋使用年限)-(成本价或标准价*5%)]*综合因素增减率*(1-20%)*本套住房建筑面积六、我市出售公有住房还有哪些优惠?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除按省政府规定的给予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房屋成新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外,我市还有以下两项优惠:一是按建筑面积,每户给予5平方米的折扣;二是从实际应付总房款中,返还需要10%,作为购房者房屋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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