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交基〔2015〕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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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交基〔2015〕634号

关于广东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交基〔2015〕634号

关于广东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交基〔2015〕634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5月15日以粤交基〔2015〕634号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理管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发包人。

第九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页脚内容1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处 理 表
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基11058
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交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函〔2011〕25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文编号无拟办杨雷审核夏振军、袁登平电话 83730700
粤交基函〔2011〕2593 号
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
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号)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主题词:交通公路建设办法通知
抄送: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公路学会。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范本一(正式、规范风格):尊敬的各相关单位、施工组织:根据《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提高分包施工质量和效率,现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通知如下: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促进施工分包工作的顺利开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活动。

1.3 分包模式:施工单位可以采用总分包模式或单个工程分包模式。

1.4 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需明确分包工作内容、责任、价格和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1.5 施工资质: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章分包审核与备案2.1 分包审核:施工单位应提交分包申请,分包申请需包含施工计划、安全措施和施工人员组织等内容。

2.2 备案材料:已审核通过的分包合同需提供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相关技术人员证书等备案材料。

2.3 备案程序:分包合同备案由主体施工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分包施工管理3.1 分包协调:主体施工单位应与分包单位建立良好的工作沟通机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3.2 施工监理:施工单位应安排专门的监理人员进行施工现场监管,确保施工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3.3 资金管理:分包单位应按时按量完成工程,并按照合同要求结算款项。

第四章分包质量控制4.1 质量要求:分包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4.2 质量监督:主体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分包安全管理5.1 安全责任:分包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5.2 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

附件:1.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附表12.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备案申请表》附表2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路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粤建市[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0]15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本计价依据),本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5号)、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6号)、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7号)、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8号)、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9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计价依据是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凡在2010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本计价依据计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改扩建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改扩建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改扩建的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交规[2015]35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5.03.23
【实施日期】2015.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改扩建的管理办法(试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3月23日以粤交规〔2015〕359号发布
自2015年3月23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改扩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正义,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是指为满足交通量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在原有高速公路基础上主要通过加宽路基(桥隧),包括局部新建分离式路基、
桥隧,以扩大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公路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省境内所有已批准收费的高速公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扩建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2004年11月1日前在建或已投入运营的收费高速公路的全线改扩建工程;
(二)。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X月X日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范工程分包行为,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经XXX部门审议,现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正式印发,使各方有据可循,共同推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具体办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完成,保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本办法适合于所有公路工程的分包管理。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指公路工程总包企业将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分包商承担的行为。

...第二章分包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分包的工程范围应明确,分包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经济和设备条件;(二)具备良好的工程信誉和社会信誉;(三)具备相关施工经验和技术水平,并具备类似工程的施工能力;(四)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计划;(五)具备履约能力,保证按时按质完成份包工程。

...第三章施工分包管理流程第六条施工分包管理流程主要包括招标选包、合同签订、质量监督和成果验收等环节。

(一)招标选包:公路工程总包企业应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分包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确保分包商的选择公平、公正;(二)合同签订:招标选定分包商后,应与分包商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和责任;(三)质量监督:公路工程总包企业应加强对分包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四)成果验收:分包工程完工后,应进行成果验收,确认施工结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附件:附件一: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申请表格...附件二: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路工程:指经国家批准或者委托,由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投资修筑或者改建的道路工程。

2. 分包商:指公路工程总包企业将工程中的一部份工作交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承担的组织或者个体。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施工分包的前期准备工作1.工程招标: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进行工程招标,并确定分包工程的招标范围及细则。

2.分包商资质评估:对拟参与分包的商家进行资质评估,包括经营状况、技术实力、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考察。

3.分包商选择:通过评审,根据技术实力、经验、信誉等因素,确定合适的分包商,并签订相关合同。

三、施工分包的管理机制1.工程进度管理:分包商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施工,并及时汇报工程进度。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分包施工进展,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2.质量管理:分包商需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负责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提出必要的整改要求。

3.安全管理:分包商需遵守相关施工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监理单位负责对分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纠正安全隐患。

4.财务管理:分包商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间进行款项结算,并提供相关财务凭证。

业主单位及时支付合理的施工款项,确保分包商的合法权益。

5.文件管理:分包商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技术文件和施工记录,并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施工分包的监督检查1.监理单位负责对分包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在检查后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检查结果。

2.业主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分包施工进行独立监督,并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监督结果。

3.分包商应配合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并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施工分包的风险控制1.分包商应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和施工能力,避免施工期间出现资金链断裂和施工质量问题。

2.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分包商库,对分包商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

3.分包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责义务,确保在施工分包过程中能够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六、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1.若分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工期延误等情况,业主单位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促进施工标准化和专业化分工,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独立的特大公路桥梁、独立的公路隧道工程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合约方式交由他人实施的行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专项工程分包,但不包括劳务合作。

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公路交通工程中的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综合系统等工程。

—1—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有关分部、分项工程。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应当依法进行。

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竞争择优,鼓励专业化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

规制分包行为,禁止违法分包。

第五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以劳代包等违法违规及腐败行为。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分包市场的行业监管工作,制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工程类别与资格条件,制定统一的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

对违法分包行为进行查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2—第七条涉及施工分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按照本办法实施分包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对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分包行为加强管理,对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廉洁从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广东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文件编制办法

广东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文件编制办法

附件1广东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文件编制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公路工程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文件的编制和管理,建立公路工程概、预算与工程量清单造价的对应关系,规范工程计量与支付、设计变更和工程结算等造价管理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部2009范本》)、《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以下简称“2007概预算办法")、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以下简称“2007概预算补充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量清单文件编制、计量与支付、设计变更、造价台账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广东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文件编制办法(以下简称“清单编制办法”)。

一、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文件(以下简称《清单文件》)是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工程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清单、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相应编制说明、清单报价费用分析表等文件共同组成。

(一)工程量清单按《部2009范本》规定的规则生成,由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工程量清单表(第100章~第900章清单子目)、计日工表、暂估价表、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组成,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对招标工程进行投标报价的依据文件.1。

投标人须以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及清单所包含的设计工程量细目进行综合分析,结合自身情况,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2。

本清单编制办法结合我省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际,对《部2009范本》中工程量清单各章节的子目进行了增补、调整和细化。

考虑通过计算机技术实现固化清单的要求,工程量清单各章节增加“备注”栏,以说明清单子目号的编码规则,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原则上应按约定规则确定新增子目的编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粤交基函[2011]2366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粤交基函〔2011〕2366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局、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加快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重要意义。

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多种模式的实际,重点要强化对社会投资、政府委托代建等模式下建设单位的监管力度,高度重视建设单位管理水平,健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管理机构,加强技术管理投入,完善技术人员管理,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加快推行现代工程管理。

二、严格我省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资格管理(一)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机构(项目公司、业主、管理处)设置应不低于《若干意见》的资格条件要求;一、二级公路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资格要求应参照执行。

二级以下等级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资格要求另行制定。

(二)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时,须先将建设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报厅审查核备。

三、目前在建高速公路项目要按照《若干意见》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整改到位,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交通集团等单位组织检查,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厅。

厅将组织对部分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予以通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交基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交基

文件处理表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安15041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5]5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6月10日经办人刘琦审核张家慧、郝丽电话 29005977粤交基〔2015〕500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公路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州港务局,珠海、汕头、惠州、潮州市港口(务)局,省公路局、航道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交通集团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作,保障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国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1—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3月10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和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费用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4月23日—2—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下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条件所需的资金。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2.18•【文号】交公路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修订后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4年2月18日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路工程养护项目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鼓励公路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制度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的示范格式文本等。

第六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本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除承包人设定的现场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件处理表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基15027直属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粤交基[2015]460 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今后各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需要突破原合同约定的,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4月27日经办人许继华审核兰恒水、郝丽电话 29006062粤交基〔2015〕460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 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近年来,我省交通建设材料供应价格受市场经济和国家政策影响较大,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1—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和《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8〕563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材料价差调整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4年以来,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特别是高速公路在建项目中有多个项目未能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性意见,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2〕245号),结合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有关意见(粤交造价〔2014〕183号),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及施工合同管理等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关于广东省工程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关于广东省工程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基〔2007〕1241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集团: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我厅。

广东省交通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0.19•【字号】粤交基〔2022〕488号•【施行日期】2022.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22〕488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务中心,省公路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进过程结算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参建各方行为,促进公路建设项目的造价与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工作协同推进,推动全过程造价管理落实见效,从根本上扭转工程结算和决算不及时的难题,努力实现工完账清,为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竣工验收工作按期完成打好基础,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执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事务中心、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业务指导,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要结合项目实际,按《指导意见》开展过程结算工作。

《指导意见》自12月1日起施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请径向厅基建管理处、省造价事务中心反馈,以便修订时研用。

联系人:基建管理处,蔚三艳,电话:************省造价事务中心,黄燕琴,电话:************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0月19日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为促进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与质量、安全、进度等工作协同管理,进一步压实各参建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造价管理责任、规范工作程序,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推进过程结算工作,解决变更报批慢、结(决)算工作滞后等难题,以扎实的过程造价工作实现全过程管理,推动公路建设管理水平高质量发展。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11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部令2016年第6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现就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宣贯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宣贯
宣 贯 人 XXXX
部 门 / 单 位 一公司法经部
引言
关于公路工程实施分包管 理的实施细则,由广东省 交通运输厅于2019年8月 22日发布,自2019年10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1.广东省内;2.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级公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强调:省交通运输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发包人(业主)、监理,进 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注意:要求分包人设立项目部,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注意:1.不得再分包;2.分包方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六章 行为管理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章 附 则
说明:此处的施工分包系指专项工程按综合单价计价的分包模式,即通常所说的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套用后面的劳务合作合同。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五章 劳务合作管理
注意:文件中的附件6有误,《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台账表》应采用附件4《公 路工程分包人管理台账》的格式。
第五章 劳务合作管理
说明:此处的劳务合作系指按工序劳务费用计价,并且甲方提供主要材料、大型 施工机械及设备的分包模式。
第五章 劳务合作管理
第六章 行为管理

关于广东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交基

关于广东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交基

关于广东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交基广东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一项规章,该规定旨在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该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施工分包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施工分包必须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公开透明:分包选择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保分包企业的技术能力和信誉状况。

3.紧密配合:施工总包与分包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共同完成工程任务。

4.监督检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将加强对施工分包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施工分包的程序和条件1.分包选择:施工总包必须按照招标程序选择分包企业,要求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

2.分包合同:施工总包与分包企业必须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分包报备:施工总包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三日内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报备分包情况。

三、施工分包的管理要求1.技术要求:施工总包必须指导和监督分包企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2.安全要求:施工总包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计划,并加强对分包企业的安全管理。

3.进度要求:施工总包必须与分包企业共同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并定期进行进度检查。

4.质量检查:施工总包必须加强对分包企业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5.合同管理:施工总包必须依法依规履行与分包企业之间的合同义务。

四、施工分包的监督和处罚1.监督检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将定期对施工分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分包企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暂停分包资格、罚款等。

广东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分包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希望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能够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分包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路工程的顺利进行。

广东省公路工程分包制度

广东省公路工程分包制度

广东省公路工程分包制度一、引言公路工程是城市建设与交通运输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提高公路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广东省对公路工程分包制度进行了不断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广东省公路工程分包制度的背景、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探讨和分析。

二、背景随着广东省交通运输事业的不断发展,公路工程建设规模和投资逐年增加,工程项目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和庞大。

为了有效管理和实施这些工程项目,公路工程分包制度应运而生。

分包制度是指主承包商将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个较小的工程单元,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分包商承揽执行。

三、现状广东省公路工程分包制度的实施效果良好,有力地推动了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

但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 分包商质量参差不齐,存在一些不良分包商,导致工程质量无法保证;2. 分包商之间存在恶性竞争,价格战激烈,导致工程成本增加;3. 分包合同缺乏约束力,分包商违约现象较为普遍;4. 分包制度下的工程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存在一些管理盲区和漏洞;5. 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合作机制不够紧密,沟通协调不畅。

以上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的进展和发展,亟需加强管理和规范化。

四、存在问题分析1. 分包商质量参差不齐:这主要是由于分包商准入门槛较低、监管不严等原因造成的,导致了一些不具备专业技术和资质的分包商混迹其中,影响了工程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分包商恶性竞争: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为了降低价格,一些分包商不惜采取恶性竞争手段,从而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和质量的下降。

3. 分包合同缺乏约束力:目前的分包合同制度较为简单和模糊,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导致一些分包商存在违约现象,严重损害了主承包商的利益和声誉。

4. 工程管理体系不完善:当前的分包制度下,工程管理体系还存在一些盲区和漏洞,导致了工程进度控制和质量管控不到位,给公路工程建设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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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5月15日以粤交基〔2015〕634号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理管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发包人。

第九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分包项目的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试验室应当由合同段承包人设立并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第十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和类似工程经验的单位。

对不得分包的关键工程和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许分包的关键工程至少一项以上。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十一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资格条件:(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注册资金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施工业绩、管理与技术人员;(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五)具有其他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二条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分包行为管理,合法专业分包分为一类分包和二类分包两个类别,分类原则和有关要求如下:(一)一类分包:对于综合、复杂公路的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单座中桥、大桥、中隧道、长隧道和其他质量、安全风险较高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分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以及分包费用总额超过承包人施工合同额30%以上的分包均属于一类分包。

一类分包的分包人资质和类似工程业绩应当满足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对分包专业工程对应的专业资质和专业施工业绩的强制性要求。

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制作安装、斜拉索制作安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时,还应当同时符合相应资质等规定要求。

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特大断面隧道不得分包。

(二)二类分包:除一类分包以外的其他合法分包为二类分包(见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

第十三条承包人拟分包的专项工程的范围和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

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照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以及工程实施中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认为对特定专项工程实行专项分包,有利于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分包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条件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标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配套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第十六条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对分包人的资质、业绩、拟派驻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

在报请监理人审查时,同时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提供给监理人审查。

第十七条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审查、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备案申请。

承包人将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见附件3),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

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核、备案。

(四)建立分包管理台账。

发包人应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明确管理部门,建立《公路工程分包人管理台账》(见附件4),指定具体责任人和联系人,掌握分包人履约情况,并每季度报上级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九条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

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承包人的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管理,导致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分包项目应当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专业施工分包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据此拨付动员预付款。

在进场初期,承包人项目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5),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五章劳务合作管理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劳务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任务,应当参照《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6)与劳务合作人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建立劳务合作合同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合同中应当附加劳务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一)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劳务合作单位的管理,编制台账。

监理人、发包人每季度对劳务合作情况开展一次检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做好劳务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坚持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劳务作业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人应当按照合同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生产安全。

第六章行为管理第二十三条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三)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五)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六)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七)分包合同未经监理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备案的;(八)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劳务合作的行为:(一)承包人未对其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合作人违规作业的;(二)劳务合作人自带施工机械设备的(指承包人合同承诺到位的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分项、分部工程的;(三)劳务合作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四)劳务合作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

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

承包人、分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承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九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质量、安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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