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交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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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交通管理案例
【案例】客运合同自购票生效乘客对产应保障安全
2003年7月23日,游客李某乘坐一辆大巴车到秦皇岛旅游,当车快行至秦皇岛市区时,李某发现自己的手机被窃贼用刀片割开手机套后偷走了,便告诉开车司机:“我的手机被偷了,请你把车开至派出所”。司机不予理睬。乘务员说:“没有办法,这么多人要上下车”。李某随即向“i10”报警,要求协助调查。然而该车司机及乘务员却不顾李某的要求,打开车门把乘客放下车去,等“110”赶到时,乘客已经基本走光,给寻找手机的调查取证工作造成困难。
思考题
本案例中,大巴车司乘人员的做法是否合法游客李某可否得到赔偿
案例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例中,自李某购票乘车之时起,便与大巴车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大巴车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并承担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包括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大巴车司乘人员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而李某在接受大巴车服务的过程中,属于消费者,其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也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得到相应的赔偿。
【案例】变更运输合同需有相关凭证
2002年5月12日,广州市某旅行社与某火车站订立了一份铁路货运合同,向湘潭市某批发市场发运一批旅游工艺品。合同订立后,铁路部门即按要求运货。其间,该旅行社根据市场需要,意欲将这批工艺品由原到站改为怀化火车站,收货人由某批发市场改为某百货商场。经铁路部门同意,由某百货商场于7月16日接货。7月25日,某批发市场持原领货凭证反复向货物始发站查询,得知该货已改发至怀化市。于是,该批发市场有关人员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领回原定的旅游工艺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思考题
结合相关法规,你认为批发市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解析
本案例是一起铁路货运合同变更引起的纠纷。铁路货运合同的变更,是指铁路部门承运货物后,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且得到铁路部门同意的行为。这种变更有以下特点:第一,发货人变更合同的要求是向中途货物所在站或到站提出;第二,由于该种合同的收货人可以是发货人以外的人,他虽未参加订立合同,但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第三,铁路货运合同的变更,不仅要提出货物变更要求书,还应提出领货凭证。按照法律规定,发货人和铁路部门提不出领货凭证或没有领货凭证,也提不出其他相关有效的证明文件,则不能变更到货地点和收货人。本案例中,该旅行社在变更了运输合同的情况下,未及时与某批发市场取得联系和沟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批发市场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因此,法院应该支持原领货人(某批发市场)的诉讼请求。
【案例】安全运输人为本,火车伤客应负责
2000年,游客杨某乘火车从嵩山少林寺返回,列车停靠站台后,当杨某携带行李沿步梯下车时,列车突然启动前行,致使杨某落入列车和站台间的夹缝中。列车员急忙阻止其他旅客下车,拉下紧急掣动,列车在行驶了100余米后停下,尾车末端距离乘客杨某坠车地点已有十几米。杨某左腿膝盖10厘米以下被轧断,右脚也严重受伤。事后医院为其实施了左小腿及右脚掌截肢手术。杨某因此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路运输部门对其给予经济赔偿。
思考题
本案例中,铁路运输部门对杨某的伤残有无责任,为什么
案例解析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铁路法》第十条规定,铁路承运人在运送旅客过程中应当保证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旅客列车的运行安全。本案例中,杨某持有效客票乘车,与承运人构成合同关系,承运人有义务将其安全运达目的地。杨某下车时因列车突然启动被轧伤致残,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理由有三:一是伤害发生在杨某下车过程中,符合铁路部门有关赔偿范围(旅客自剪票进站直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的规定;二是承运人有过错。在乘客下车时列车突然启动,显然是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责任完全应当由承运人承担;三是杨某属正常下车,致其伤残并非本人过失或故意。
【案例】飞机颠簸致死亡航空公司来赔偿
刘大妈今年喜逢60大寿。儿女们为给母亲庆祝生日,带刘大妈乘飞机到桂林旅游。刘大妈平时非常注意锻炼身体,生活也比较有规律,所以身体一向很好。可谁料想飞机在飞行中突然发生了剧烈的颠簸,刘大妈顿时感到气短,发虚汗,胸闷。她刚要叫坐在身边的女儿,却眼前一黑,摔倒在机舱里,不省人事了。刘大妈的儿女急忙喊来医务人员帮助抢救。由于刘大妈患的是突发性心脏病,病情比较急,抢救无效而死亡。刘大妈的儿女悲痛欲绝。他们认为飞机在飞行中突然发生剧烈颠簸是导致母亲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人民币20万元。
思考题
刘大妈在飞机上死亡与航空公司是否有关本案例中,刘大妈的儿女能拿到航空公司20万元的赔偿金吗
案例解析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及疾病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与航空运输操作或者与航空运输服务有关的,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任何事情,如飞机坠毁、空中颠簸及被劫机者伤害、承运人所雇人员行为不当引起的旅客受伤,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旅游要有大发展安全问题为首要
1994年的3月31日傍晚,在浙江淳安千岛湖风景游览区,有3名歹徒洗劫了一艘游船,抢走了游客的钱物,然后放火烧毁了游船,船上24名台湾游客、2名大陆导游员、6名船员全部遇难,这就是震惊中外的千岛湖事件。此后,千岛湖风景区的台湾游客骤减,来大陆旅游观光的外国客人也一度降到最低点,中国旅游业遭受重大损失。
思考题
1.安全问题对旅游业的作用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