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校依法依规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月22日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主动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坚持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进行系统设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有机衔接,促进普职融通。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和指导,坚持试点先行,按照更高标准,严格规范程序,积极稳慎推进。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育部年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60 /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61 / 48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发〔200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臵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臵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臵暂行规定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设臵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臵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臵的学院和大学)的设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臵标准(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模板】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推进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同)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六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
第八条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所在地区现设专业及人才供求状况统筹考虑。
第九条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学院专业建设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专业建设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提高专业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与评估机制,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教高厅(2011)2号)以及《学院“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二条主动适应国家和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期、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依托已有学科基础,加强整合,尤其要密切与产业(行业)的联系,扶持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专业方向),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吻合度,强化发展特色,形成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的结构布局合理、特色明显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四条新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规定;(二)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S)以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四)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五)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六)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七)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五条对下列专业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一)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二)社会需求不大、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S)学校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扎实的专业;(四)经2、3次校内专业评估均不合格的专业;(五)云南省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六)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特制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0年12月24日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负责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统筹组织和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
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负责军队系统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第二章评议要素和重点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学科门类分别制定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评议要素。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云政办发[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2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中央驻滇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一)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牵动着千家万户。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工作。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健全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逐步探索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大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和工作力度,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基本稳定,就业人数稳中有升,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自主择业人数明显增加。
同时,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得到较好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并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二、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三)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将《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结合本校实际,修订相关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修订文件请于2021年12月30日前报省学位办备案。
为保证平稳过渡,在2022年前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仍然按照《云南省本科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学位〔2018〕19号)开展审核。
2022年前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全部完成审核后,云学位〔2018〕19号文件自动废止。
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结合云南省学士学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审核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
云南2025年高校选考科目要求最新公布
云南2025年高校选考科目要求最新公布云南2025年高校选考科目要求公布按照《云南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求,2022年启动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从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2025年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模式,建立体现公平公正、全面发展、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体制机制。
目前,各高校2025年拟在滇招生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已编制完成,并经教育部统一分发至云南省。
近日,云南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公布2025年拟在滇招生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的通知》(云教发〔2023〕44号),对2025年拟在滇招生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以下简称《要求》)予以集中公布,供参加云南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的学生选择选考科目时参考使用,并对《要求》作出以下说明:一、云南省高考综合改革实行“3+1+2”模式。
其中,“3”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科目;“1”为首选科目,考生须在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选择1门作为首选考试科目;“2”为再选科目,考生可在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地理4门科目中选择2门作为再选考试科目。
考生可根据自身兴趣爱好及特长,结合拟报考普通高校及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合理确定选考科目。
二、为保证不同省份学生在高校进行专业学习时,拥有共同的必备知识基础,同一高校相同专业(类)在所有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需相同。
但受跨省招生计划数等因素限制,此次高校公布的部分专业(类)2025年可能不在云南省安排招生计划。
该专业(类)2025年是否在云南省招生,应以2025年各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各高校在滇招生专业(类)如有新增,将对选考科目要求进行补充公布。
三、本《要求》公布的仅为高校拟跨省招生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不是最终的专业计划安排,对其中不提科目要求或没有提出首选科目要求的专业(类),2025年该专业会安排在首选科目为物理类还是历史类,应以2025年各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5•【字号】云政办发[2009]232号•【施行日期】2009.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教育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中共云南省委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与云南省教育厅合署。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教育部下放的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深化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改进并创新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直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
(六)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一)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起草或拟订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本规定为《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的附件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教学立校”战略,加强对学校专业建设和管理,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专业建设水平,提升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全面深化教学改革,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切实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注重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形成专业建设的亮点与改革特色。
提升传统专业,做强优势专业,突出特色专业,扶持新兴专业,科学合理地调整专业结构与布局,全面推进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发展工作,推动学校专业建设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二章专业建设的原则第三条需求导向原则。
落实学校“扎根丽江,服务滇西北,立足XX,面向全国,融入一带一路”办学定位,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人才市场的需求,合理规划专业建设的发展,力求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
第四条条件保障原则。
充分保证专业建设发展对师资、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实训基地以及教学用房、教学经费等条件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结构优化原则。
对照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通知,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学校可持续发展,加强整合与调整,优化专业,避免专业同质化,以形成布局合理、适应性强的专业结构。
第六条规模适度原则。
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及发展规划,坚持专业建设与学校总体发展相结合、需求预测与办学实际相结合、建设专业与开展专业综合改革相结合、合理规划专业建设与促进规模效益协调发展。
第七条突出特色原则。
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和发展定位,不断加强对各专业的改造与提升,优化专业结构,突出专业特色,坚持调整与改造,淘汰与增设相结合,促使特色专业、重点专业和一般专业互相促进、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以办学特色为主线的专业群,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引导高等职业学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更加吻合,我部组织对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以下简称《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同时废止。
现将《办法》和《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拟招生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按《办法》和《目录》执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的招生和统计等工作从2016年起按《目录》执行,现在校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二、各高等职业学校要依照《目录》,对现设专业进行调整更新。
与《目录》相配套的专业简介将于近期出版发行,各高等职业学校要依据《目录》和专业简介对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全面修订。
三、《办法》《目录》的印发实施,是关系我国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一项带有全局性的重要举措,对于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针对性和适用性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职业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工作,确保《办法》《目录》的顺利实施。
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
附件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暂行)为进一步完善专业设置与调整机制,实现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专业设置紧密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工作局面,进一步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 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 号)及河南省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学院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及相关产业发展需求,结合学院办学定位和优势,做好专业建设规划,提升面向社会依法合规自主办学水平。
第二条坚持提质增效与整体发展并重。
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在学院内部形成多个紧密对接产业链(或岗位群)、内部逻辑关系紧密、资源共建共享的专业集群;正确处理扩大专业规模与提高办学质量的关系,在现有专业规模基本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实现教学工作重心向提质增效、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上的转变;正确处理专业个体与专业群整体的关系,以传统优势专业为主导,强化专业群内各类教育教学资源整合和共建共享,形成专业集群效应和建设合力,为行业企业提供基于产业链(或岗位群)的打包式、一揽子服务,增加合作企业粘性和参与办学积极性,提高专业群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三条坚持服务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及产业融合发展兼顾。
坚持从学院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实际办学条件出发,以传统优势专业为重点,以相关产业升级发展带来的技术变革和岗位迭代为主要依据,深化教育供给侧改革、提升服务质量,主动淘汰过剩和落后产能对应专业,设置新技术和新岗位(群)对应专业,构建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专业集群;以新兴产业和产业融合发展为导向,逐步培育与新兴产业及产业融合发展相适应的专业集群。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定
(四)教学与科研水平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对申办学院的学校是指高职高专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学院更名为大学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称为大学的学校应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社会学科经济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法学教育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称为学院的应拥有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33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3以上的专业
各校都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5.实习、实训场所。普通本科学校必须拥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以理学、工学、农林等科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和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以师范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以医学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3.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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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教高[2007]17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形成政府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厅高等教育处。
附件:1.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2.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报表
3.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新增本科专业备案表
4.年度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核定数执行情况表
云南省教育厅
二○○七年三月六日
附件1: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扩大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加快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步伐,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要服从和服务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以及高等教育整体发展的要求,要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总体效益,确保教育质量;有利于学校形成专业优势,办出特色;有利于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
第五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
学校新设或调整专业时,须认真搞好人才需求预测,要充分论证新设或调整的专业对本校、本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可持续发展。
(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教室等办学基本条件。
(五)新设专业一般应有已设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第六条符合省教育厅核定的学校专业发展规划,每年专业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外国语类、体育类专业除外);
第七条高等学校的本科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
本科院校年度增设专业不超过4个。
近3年新设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民办普通高校年度增设本科专业数不超过6个。
连续3年毕业生平均就业率低的院校,其新增专业数要实行严格限制。
同时,有关院校要对本校就业率偏低的专业进行调整、停办、甚至撤销。
为发挥各校专业结构效益,学校每自动撤销一个专业,可在年新增专业中多增设一个专业。
属于社会需要且紧缺的冷门专业、面向艰苦行业的专业、服务“三农”的专业,在专业设置上给予扶持和倾斜。
第八条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属性分类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
根据需要与可能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
高职高专院校不得开办本科专业。
第九条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未能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三章专业设置权限
第十条专业设置的权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高等学校、省教育厅和教育部行使。
(一)高等学校在教育部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内设置、调整专业,报省教育厅并经教育厅组织专家评议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二)高等学校设置、调整本科目录外的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控制的其它专业,由省教育厅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评议并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
(三)省教育厅负责所属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以及现设学科专业特点确定各所属高等学校优先发展的学科专业范围;根据全省专业布点等情况公布限设专业名称。
第四章专业设置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专业评议和审核每年进行一次。
各校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年度新设专业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高教处。
省教育厅将在接到教育部正式公布决定一周内转发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由省教育厅审核、评议的专业和教育部审批的专业,学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专业申请报告;
(二)需备案及审批专业的申请表(见附件2);
(三)备案表(见附件3);
(四)对申请表栏目中教师基本情况和办学条件等的补充说明材料;
(五)需审批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六)增设专业数超过4个的理由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目录外新专业的论证应着重对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学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拟设专业名称的科学性、规范性分析;
(二)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四)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比较分析;
(五)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主要课程、修业年限、授予学位;
(六)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第五章专业设置和管理
第十四条省教育厅成立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评议专家组织由有关部门、高等学校及其他相关单位专家、学者组成。
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是省教育厅的咨询、评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接受省教育厅的委托,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所属高等学校申报设置本科专业进行评议、实地考察,提出评议意见;协助省教育厅对高等学校新设专业检查和评估,监督检查各高校执行情况。
研究学科专业发展、咨询学科专业结构与布局、调整。
第十五条学校要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专业设置管理评估机制,开展对专业设置、调整的评审,促进专业建设的健康发展。
学校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由学校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审议本校专业建设规划、新增专业以及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
学校新增专业,须经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论证,其中校外同行专家应不少于2人。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对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工作实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各高等学校要建立专业申报材料的存档备查制。
第十七条省教育厅将加大对高等学校所设专业的检查评估力度,对已开始招生的新设或调整专业,将适时进行抽查、评估。
对个别管理混乱、教学条件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质量无法保证的专业,省教育厅将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整顿、暂停招生、或撤销该专业。
第十八条省教育厅及高等学校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学校专业设置信息。
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包括独立学院、民办高校。
成人高校本科教育设置本科专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备案和评议工作,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归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2
高等学校增设普通本科专业申报表
学校名称年月日
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附件3
年度高等学校新增普通本科专业备案表
学校名称:(盖章)填表时期:年月日
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注:师范专业须在“师范专业标识”栏中说明。
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S”,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J”。
附件4
__________年度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核定数执行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