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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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
(试行)
为确保大楼安全、高效运行,提高管理水平,加快物业管理收费的规范化进程,结合我台实际,对物业管理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物业管理费的测算依据
(一)广电大楼于1998年动工,2000年5月投入使用。建筑面积30000 m2,其中主楼24000m2。计费面积是各办公室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走廊、厕所、电梯间、楼梯间等公共设施的面积。
(二)物业管理费主要包括:房屋折旧、房租,办公用水电费、取暖费、制冷费,大院绿化、保洁费、垃圾清运费,空调、配电等公共设施维护费用。
(三)根据2010年的实际发生额测算,当年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为1.9491元/m2.天,其中:房屋折旧费0.5157元/m2.天(房屋折旧按建筑规范50年计算),大楼运行费1.0047元/m2.天,物业维修保洁服务费0.4287元/m2.天,考虑到各部门经济承受能力实际情况,将大楼物业管理费标准确定为1.4元/m2.
天。近几年,虽然物业成本有所提高,但是仍旧沿用此收费标准执行。
(四)经营单位自行维修房屋内各种设施、设备,合同有单独约定的除外。
二、收费办法:
(一)全台所有使用大楼主楼及附属房屋的单位和部门均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主楼物业管理费按1.4元/m2.天标准执行,大功率机房用电费用按0.75元/度计费。
(三)大楼主楼以外的经营单位物业费的收取
根据目前裙楼及占房经营部门的现状,可以按房屋租金与实际发生的水、电、暖气等分别计费的形式收费。经营单位的房屋租金,按主楼物业费用的50%计费,其他费用(包括水电费、取暖制冷费)按实际发生数额计费单独交纳。经营单位单独有合同约定的以合同为主。
(四)如遇到人员变动、房屋调整,随时按实际情况测算计费。
三、收费结算方式及时间
(一)物业管理费结算时间:每月25日。
(二)结算方式:
1.凡属于台财务结算的单位和部门,由物业中心按部门制作物业管理费及相关其他费用明细表,经领导审批后上报台财务,由台财务代扣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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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自行经营管理的台属单位(有合同约定的除外),依据本规定采取现金的收费方式。由物业中心按月结算,出据结算费用清单,并缴纳台财务。房租费计入经营部门利润,水、电、暖等费用冲抵台水电暖支出。
四、保障措施
(一)每年年底确定次年各部门使用房屋面积,按面积实际用量计费。
(二)一般每月按规定时限结清本部门所用物业管理费及相关其他费用。凡一周内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费用的部门,由物业中心下发催缴单,限期缴纳,超出一周再不缴纳,将对其做出停止使用水、电处理。
(三)物业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定期巡视检查,对损坏部位要及时修理,防止漏电跑水等现象发生,努力降低费用,为各部门提供优质服务。
五、自行经营管理单位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产生的水、电、暖、冷等费用按此标准收取。相关问题由物业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