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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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充分发挥企业资质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保障公司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和经营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资质管理包括因工程经营等工作需要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配套使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规费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荣誉证书、企业人员资格证书等(以下简称相关证照)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现有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第四条凡使用公司资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质和相关证照的申请、升级、变更和年检第五条企业资质和相关证照是企业进行合法经营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参与建设工程投标的必要依据。加强企业资质和相关证照的管理,保证证件的及时性、连续性、有效性,及时办理申请、变更、升级、年检、换证等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企业资质和相关证照的申请、升级、变更和年检,由各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具体负责(见下表),负责各种证照的申报、登记、变更、年检、注销,在办理证照过程中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承办全部或部分事项。

第七条证件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而调动岗位时,应填制“证件移交清册”,移交人和接交人在与证件清单核对数目后,二人均在“证件移交清册”上签字。企业证件责任部门责任人因工作需要而调动岗位时责任部门应重新明确责任人。

第八条未能及时年检造成后果的由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承担全部年检费用和损失费用(如罚款等),并视责任轻重处罚2000 ~10000元。

第九条各种证件如发生丢失,除承担全部补办费用和损失费用外,处罚1000~5000元。

第三章资质和相关证照使用

第十条企业资质和相关证照的使用应本着严格管理、有利经营、奖优罚劣、促进发展的原则。公司依据经营信息跟踪和资源配置情况进行法人授权委托,从严控制使用企业资质和相关证照。

第十一条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保证企业资质和相关证照的严肃性、时效性,对使用企业资质的分公司实行工程信息登记制度,工程信息未进行登记的项目不予使用企业资质。因联系工程、工程投标和其它事项使用企业资质原件,必须提前申请,并填写投标报名审批表,详细说明使用用途、投标工程名称、业主名称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使用企业资质与相关证照时,实行限时使用制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使用企业资质和相关证照:

对公司信誉造成损害的;

不具备相应施工管理和经营能力的;

不服从公司监管和协调的;

出借、丢失、毁坏公司资质或以资质谋取私利的;

公司认为不适合使用的。

第十四条因证书变更、年检、换证或其他特殊事项调取资质证书或相关证照的,使用分公司应在指定期限内派专人送达。

第四章投标项目管理班子的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各类人员证件包括建造师证、上岗证、职称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

第十六条投标用建造师及技术负责人由市场开发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第十七条投标用建造师及技术负责人使用采用有偿收费制度,如果建造师、技术负责人需要参加开标会议,收费标准见下表:

如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不参加开标会议则无须支付上述费用。仅收取各类证件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第十八条除此之外,按照工程规模收取建造师储备基金,具体收

费标准如下:

第十九条对于工程投标时,注册造价师章的使用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收费标准为:200元/次。

第二十条如投标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为自己分公司的员工,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费用。对于部分不在岗的建造师(房建外其它专业),如需参加开标会,按1000元/次支付,建造师储备基金按上述标准缴纳。以上所有需要收取的费用均由市场开发中心开具缴款单(后附),公司资金中心负责收取。被使用证件本人凭市场开发中心开具的领款单(后附)到公司资金中心领取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使用企业资质从事工程经营活动,应对公司负责,维护公司信誉,保守企业机密;资审文件和标书文件中凡涉及公司经济技术数据的,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注意保密。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使用资质创誉的行为实行奖励,对损害行为实行处罚;对危及和影响企业整体信誉和利益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使用企业资质中标的工程,分公司应对该工程项目从中标通知书办理、签订合同、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清收、工程保修全面负责,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使用企业资质承揽并实施的工程,因管理和经营行为违规,造成企业资质经营受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情况下资质证书和相关证照的使用必须由企业内部人员保管和递送,严禁交与他人管理,严禁将资质证书和相关证照留置、出借、出租、涂改、抵押。违反以上规定的,一经查实,严格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资质证书和相关证照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现违规和遗失等可能引起影响资质安全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资质证书和相关证照使用管理不当,在地区内、系统内、区域内乃至全国造成不良影响的,使用管理责任人应负责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八条从事资质证书和相关证照管理的人员,应严格管理,服务经营;因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市场开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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