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数据对比与说明
《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数据对比与说明序号项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北京市特殊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是否相同备注1 办学规模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均为:9班、18班、27班盲校、聋校、培智学校、综合学校均为: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十二年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12-24班相同《北京市特殊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下称《条件标准》)的总办学规模与《建标156-2011》相符,在此基础上更具体地考虑了学制和规模的弹性。
《条件标准》也考虑到了包括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特殊儿童教育的综合特殊教育学校的情况。
2 班额盲校:12人/班聋校:12人/班培智学校:8人/班盲校:6-8人/班多重残疾≤6人/班聋校:8-10人/班培智学校:轻中度≤8人/班重度≤6人/班综合学校:根据三类校确定不同《条件标准》的班额略小于《建标156-2011》,主要是考虑到北京市各特殊教育学校的实际招生情况。
目前北京市各特殊教育学校所招收的特殊学生残疾程度比较重,其多合并其他不利于教育的健康状况,例如自闭症、儿童精神病等。
因此,《条件标准》将班额标准适当降低,以期保证每个学生得到最适宜的教育资源。
3 学校建筑容积率不大于0.8 不宜大于0.8 相同参照《建标156-2011》的二级指标制定。
4 体育活动用地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各设1片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
聋校、培智学校:9班加设1片篮球场,18班加设2片篮球场,27班加设39-12班,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及5-6股的100m直跑道的运动场;18-24班,应增设1-2个球类场地不同参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考虑了盲校学生体育活动的需求。
和北京市中小学校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致序号项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北京市特殊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是否相同备注片篮球场5 集中绿化用地不应少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0%不应少于校园用地面积的10% 相同参照《建标156-2011》的二级指标制定。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常用软件课程设计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三章建设用地…………………………………………………()(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第四章校舍建筑……………………………………………()(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建筑标准…………………………………………………()第五章教育装备…………………………………………………()(一)教育装备组成…………………………………………………()(二)室内固定设施设备…………………………………………()(三)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五)图书馆设备……………………………………………………()(六)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常用软件课程设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说明了制定本标准的基本目的。
本标准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特殊教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需要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校舍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的几点意见-沪教委基[2010]4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的几点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的几点意见(沪教委基〔2010〕43号)各区县教育局: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教委等八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以下简称“特教三年行动计划”)确定了“优化特殊教育办学条件”的目标,为落实特教三年行动计划提出的这一目标,2008年各区县制定了本地区优化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工作规划,于2009年开始实施,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加大了特教专项经费投入力度,相当部分特殊教育校舍面貌得到较大改善,特教学校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达标率有所提高,取得了初步成效。
2009年全市共投入经费9470万元,其中市级层面投入3500万元,区县层面投入5970万元。
用于基建的经费6469万元,占总数的68.3%,用于设施设备配置的经费3001万元,占总数的31.7%。
全市18个区县共有21所特殊教育学校、1所特教幼儿园、9个学前特教点、4所职业教育学校,8个特教康复指导中心、2个设在普通中小学的资源教室的办学条件得到改善,其中3所聋校和5所辅读学校的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已经基本达标。
但是,特殊教育办学条件的优化还存在较多困难与问题,一是部分区县特殊教育办学条件优化工作规划尚未得到全面落实,个别建筑面积过小、设施设备简陋的特教学校尚未列入本地区的学校建设规划。
二是有些区县未将学前特教建设纳入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的范围。
三是特教学校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配置达标率偏低,忽视教、学具配置。
四是无障碍设施建设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市29所特教学校中仅有9所学校配置了电梯。
辽宁省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
《辽宁省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试行)》一、总则1、为推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深化特殊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建设一批规范化特殊教育学校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2、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要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模范地履行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各项义务。
3.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智力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及康复训练,有效地补偿其身心和适应行为的缺陷,使他们残而不废,自强自立,促进他们与健全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促进全民族素质的提高。
二、办学条件(一)基本设施4、学校建设要符合原国家教委颁发的《特教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校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活动的需要。
学校规模:在校生应达到50人以上。
生均用地面积:盲、聋校80平方米以上,弱智学校70平方米以上。
在环形跑道、直跑道和活动室,校园绿化用地生均2平方米以上。
5、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家属住房和校办企业用房):盲、聋校平均每生30平方米以上,弱智学校平均每生25平方米以上。
学校除标准的普通教室、办公用房外,还应设置劳动(职业)教育用房、音乐(律动)室、实验室、仪器室、图书阅览室、微机室、团队活动室、卫生室、体育康复室。
此外,聋校还应有语训室、听力检测室;耳膜制作室、书法绘画室;盲校还应设有推拿室;弱智学校应设置家政室、智商测试室。
教学设备按原国家教委《全日制盲、聋、弱智学校教学仪器配备目录》配备,此外,聋校还应配有听力检测设备、语言训练设备、耳膜制作设备、设备仪器维修设备。
6.有充足的图书、音像资料,生均图书:盲、聋校40册以上,弱智学校25册以上;教师用书人均40册以上。
7、宿舍、食堂、浴室、卫生间等设施要满足师生生活需要,符合卫生要求,冬季要有必要的取暖设施。
《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数据对比与说明
页眉内容页脚内容《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数据对比与说明序号项目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 156-2011) 北京市特殊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是否 相同备注1办学规模 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均为:9班、18班、27班盲校、聋校、培智学校、综合学校均为: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十二年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12-24班相同 《北京市特殊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下称《条件标准》)的总办学规模与《建标 156-2011》相符,在此基础上更具体地考虑了学制和规模的弹性。
《条件标准》也考虑到了包括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特殊儿童教育的综合特殊教育学校的情况。
2班额盲校:12人/班 聋校:12人/班 培智学校:8人/班盲校:6-8人/班 多重残疾≤6人/班聋校:8-10人/班培智学校:轻中度≤8人/班 重度≤6人/班综合学校:根据三类校确定 不同《条件标准》的班额略小于《建标 156-2011》,主要是考虑到北京市各特殊教育学校的实际招生情况。
目前北京市各特殊教育学校所招收的特殊学生残疾程度比较重,其多合并其他不利于教育的健康状况,例如自闭症、儿童精神病等。
因此,《条件标准》将班额标准适当降低,以期保证每个学生得到最适宜的教育资源。
3学校建筑容积率 不大于0.8 不宜大于0.8相同参照《建标 156-2011》的二级指标制定。
4体育活动用地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各设1片200m 环形跑道田径场。
聋校、培智学校:9班加设1片篮球场,18班加设2片篮球场,27班加设39-12班,应设置200m 环形跑道及5-6股的100m 直跑道的运动场;18-24班,应增设1-2个球类场地不同参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考虑了盲校学生体育活动的需求。
和北京市中小学校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致序号项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北京市特殊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是否相同备注片篮球场5 集中绿化用地不应少于校园建设用地面积的10%不应少于校园用地面积的10% 相同参照《建标156-2011》的二级指标制定。
自查报告:特殊教育学校的规范办学
自查报告:特教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一、自查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特教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残疾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特制定本自查报告。
本次自查主要针对特教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育教学、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以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自查内容1. 办学条件自查(1)学校基础设施:特教学校应具备符合残疾学生学习、生活需求的校园环境,包括教学楼、宿舍楼、食堂、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等基础设施。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基础设施完善,能满足残疾学生的基本需求。
(2)教学设备:特教学校应配备符合教学需求的各类设备,如多媒体教学设备、特殊教育辅助工具等。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教学设备齐全,能满足教育教学需求。
(3)师资队伍:特教学校应具备一支专业素质高、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现有专任教师均具备相关职业资格,且具备一定的特殊教育经验。
2. 教育教学自查(1)课程设置:特教学校应根据残疾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课程,注重学生个性化发展。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课程设置较为合理,能满足残疾学生的学习需求。
(2)教学方法:特教学校应采用适合残疾学生的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启发式教学,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
(3)康复训练:特教学校应重视残疾学生的康复训练,提高其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设有专门的康复训练课程,定期开展各类康复活动。
3. 管理体制自查(1)组织架构:特教学校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组织架构完善,各部门职责明确。
(2)管理制度:特教学校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管理制度较为健全,能够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规范化运行。
(3)师资培训:特教学校应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
自查结果显示,我校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升教师能力。
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
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保证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作为首善之区的首都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发展特殊教育是贯彻教育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
现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主要依托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特殊需要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制定、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在实施中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委制定细则,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特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市级相关行政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
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办学条件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改建学校应达到《标准》要求。
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中小学,应结合学校和残疾学生实际需求,以本《标准》作为办学参考。
二、学校选址、用地与建筑设施(一)学校选址1.新建、改建学校应注重安全因素,选址应避开地震地段、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没有栏杆的河湖边以及水坝泄洪区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和不安全地段。
特殊教育学校等级评价标准7.28
A等:各类体育场地均达到《标准》要求,为塑胶跑道,设施完善。体育器材室面积、设施达标。
B等:基本达到A等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跑道长度不足,但环道不低于150米,直跑道不低于60米2.跑道为标准炉渣跑道;2.篮球场不足,但不少于1片;3.体育器材室面积不足,但能满足器材分类摆放需要。
2.地板为水泥或瓷砖等;
3.其他设施设置不能满足有关活动需要。
D等:无多功能室,或面积达不到B等的80%,或达不到C等标准的。
C12生活与劳动教室(家政室):可进行生活自理能力与劳动能力培养的专用教室,配备相关器材,满足学校生活指导和劳动课程的需要;使用面积不小于122㎡。
A等:生活与劳动教室(家政室)面积达到《标准》要求,设施完善。
A等:学校独立设置;规模、班额符合要求;班均占地面积、绿地面积达到标准。
B等:基本达到A等条件,但有下列情况的:
1.规模不符合要求;
2.班均占地面积、绿地面积不达标,但不低于标准的70%。
C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班额超过标准班额;2.班均占地面积、绿地面积为标准的60-70%。
D等:学校未独立设置,或班均占地面积、绿地面积达不到C等标准。
A等:计算机教室面积、设施和计算机数量均符合要求。
B等:基本达到A等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计算机教室面积偏小,但不低于44㎡,或能满足班级教学需要;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1—前言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根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鲁政办发〔2014〕25号)和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修订工作坚持有利于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和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依据国家《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和《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 2003),参照外地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分析,形成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设置与规划,建设用地,校舍建筑,教育装备,经费保障和附则。
—2—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三章建设用地…………………………………………………()(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第四章校舍建筑…………………………………………………()(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建筑标准…………………………………………………()第五章教育装备…………………………………………………()(一)教育装备组成…………………………………………………()(二)室内固定设施设备…………………………………………()(三)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四)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五)图书馆设备……………………………………………………()(六)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3—附录一、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表…………………()附录二、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育装备配备目录(部分)……………()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附件:条文说明…………………………………………………………()—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基本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特制订本标准。
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
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富民惠民安民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特殊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浙江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工作要求,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提升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依据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基本标准,编制《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评估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本《细则》所列的评估标准主要依据以下有关基本标准、规程及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11〕156号),《教育部关于发布<义务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三个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教基二〔201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发特殊教育(聋人、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的通知》(浙教办基〔2012〕172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特殊教育卫星班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办基〔2017〕5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残疾人高中段教育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21号),- 1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前残疾儿童教育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110号)等。
二、《细则》适用范围、评估重点(一)本《细则》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评估。
向高中、学前两头延伸的特殊教育学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评估重点是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标情况,评估指向突显政府履行职责、改善办学条件的内容,并确保每个评估指标政府能做、数据可测、目标可实现。
三、评估标准主要内容及分值权重(一)《细则》所列评估标准分为基本保障项目和特色项目两部分,满分为1100分。
其中,基本保障项目1000分,特色项目100分。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附件: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二○一一年七月目录一、总则二、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与规模(二)学校选址(三)学校规划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二)学校用地面积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用房面积(四)校舍建筑标准五、装备条件标准(一)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三)图书馆设备(四)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一)基本建设要求(二)设施设备配备要求七、师资配备标准八、经费保障附件:1.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面积表2.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一、总则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试行)》,按照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实施特殊教育。
特制定《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的资源教室建设。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贵州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范(试行)(未商省建设厅)为规范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教育部2004年颁布)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育部1994年颁布,试行)》,结合我省现阶段以建综合类学校为主的实际,制定本建设规范(试行)。
一、校址选择学校所在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校址选择应避免自然灾害的影响;2、校址应选择在卫生、无污染的地区,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3、学校应选择在交通较为便利、公用设施较为完备的地区;4、校园周边不应有无防护设施的河流、池沼、断崖及陡坡等地带;5、校园用地不应有架空变压输电线及城市热力管等管线穿越校区。
二、班额盲学校每班按14人、聋学校每班14人、启智学校每班12人计算。
三、学校用地特殊教育学校用地按功能来分,应按教学区、运动活动区、植物种植绿化区、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区、生活服务区等功能关系进行合理布置。
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占地面积按下表执行(单位:㎡)综合类学校生均占地面积按不低于65㎡/生执行。
1、运动场地应根据学校规模设置:9—12班,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及4—6股的100m直跑道的运动场;18—24班规模时,尚需增设1—2个球类场地。
2、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场地应包括:体能训练、盲学校定向行走训练、职业训练场等,其场地面积应为4㎡/人,但总面积不应小于400㎡。
3、学校绿地应包括校园绿地及植物种植园地等成片绿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
四、学校校舍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的组成,根据学校类型、规模、教学活动的要求和条件,为残疾学生的学习、生活、活动提供不同数量、不同尺寸、不同设施设备的用房,一般包括各类教学用房(普通教室、专用教学及公用学习用房)、生活训练用房、劳动技术用房、康复训练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房等,其使用面积最低指标见附表。
(一)、每所学校宜分别设置上述各类用房,综合类学校还必须具备以下专用教室:律动室、智商测验室、听力测验室、语训室、美术教室等,其他专用教室按附表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为保障残疾⼈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建⽴了许多特殊教育学校,那么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是什么,关于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学校选址、⽤地与建筑设施(⼀)学校选址1.新建、改建学校应注重安全因素,选址应避开地震地段、近污染源处、⼭丘滑坡段、悬崖旁、泥⽯流地区、没有栏杆的河湖边以及⽔坝泄洪区等可能发⽣地质灾害的地段和不安全地段。
学校校门不能直接设置在交通繁忙的城市主⼲道和公路两侧。
2.学校选址应避开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噪声源等不利于学⽣学习、⾝⼼健康及学⽣安全的场所。
⾼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选址要充分照顾学⽣就学便利,选择交通便利,相对繁华、不闭塞的区域设置学校,⽅便学⽣接触社会。
4.学校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利⽤总体规划的要求,以⽅便学⽣就近⼊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地利⽤为原则,并结合残疾学⽣⽣活、教育的需要,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选址尽量符合社区化原则,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调整。
(⼆)学校规模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特殊教育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数规模)应控制在⼀定范围以内。
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
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规划建设。
表1学校适宜规模学校类型学制适宜规模班额盲校九年⼀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12⼈聋校九年⼀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12⼈培智学校九年⼀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8⼈综合学校九年⼀贯制学校每年级1-2班,合计9-18班根据三类校确定(三)校地⾯积与规划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执⾏。
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
附件1: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为加快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提高全省特殊教育水平,为残疾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依据原国家教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教计〔1994〕62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学校设置1.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应设立1所接收听障和智障儿童就读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
较大的城市可以单独设立聋校、盲校或者培智学校。
市(行署)所辖的县没能力独立建校的,要以市(行署)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办一所或几所特教学校,为当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就学条件和服务。
2.特殊教育学校的位置应选择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比较完善、交通利于三残儿童出行、地势较高、平坦开阔的地段和环境。
公共设施配套比较完善,远离噪声和空气等污染源,避开较大的市场、工矿企业和娱乐场所。
3.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4.学校布局合理,区域划分清晰,校舍设计符合残疾学生特点,生均用地面积85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生均绿化面积10平方米以上。
学生活动区楼房一般不超过4层。
学校要预留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空间。
5.单独设置的特教学校必须符合原国家教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
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考虑听障和智障适龄儿童的比例和两类儿童数量的未来走向,合理确定教职工、教室、活动室、设施器材等比例。
6.在校学生不少于80人,人口较少县(市、区)的特教学校可适当下浮。
班额不大于12人。
二、办学理念7.坚持特殊教育的教育性、公益性、服务性,体现人道主义和时代要求,学校办学特色鲜明。
8.坚持以残疾儿童为本,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坚持教育教学和缺陷补偿、康复训练相结合,重视残疾儿童的特性及差异,分类教学,因人施教。
9.突出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注重学生的养成教育,坚持学校教育与学生现实生活和未来生存相联系,为学生依法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奠定基础。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鲁教基字[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鲁教基字〔2012〕26号)各市教育局: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我厅依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有关要求和国家新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是关爱弱势群体、建设和谐山东、促进教育公平的需要;是贯彻《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缩小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提高特殊教育办学水平的有效途径。
各地要切实将特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高度,努力办好每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二、本《标准》是特殊教育学校完成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应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是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并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特殊教育办学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
对办学条件未达到基本办学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要制定改造计划,加快改造进程,争取用5年时间,使全省特殊教育学校达到《标准》要求。
三、各地要将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与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以及布局调整、薄弱学校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结合起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教基二[2013]287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的通知(教基二〔2013〕287号)各省辖市教育局,各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第四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和全省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我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促进我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我厅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以下发,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本《标准》是根据我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提出的针对所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全面规范和基本要求,既是对我省所有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全面考核评价的依据,又是今后对特殊教育学校改造和建设的基本标准。
各地要加强领导,结合实际,统一部署,组织相关人员和特殊教育学校认真学习《标准》,理解和掌握《标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加强对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领导、组织和实施。
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
各地要把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纳入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总体规划,将其与学校布局调整、薄弱学校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结合起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使其更好地满足学生的教育需要。
三、认真组织,限期达标。
各地要按照《标准》要求,对所属特殊教育学校进行认真梳理调查,对办学条件未达到基本办学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切行的改造计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争取在五年的时间里,使所有特殊教育学校达到《标准》要求。
同时在落实的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总结,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给我厅基础教育二处。
河南省教育厅2013年4月7日河南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为加快我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提高全省特殊教育水平,依据国家住建部、发改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国家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以及其它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细则(修订)》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教基二〔2016〕348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细则(修订)》的通知教基二〔2016〕34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精神,促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加强特殊教育骨干体系建设,做好全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的评估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对《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评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全省各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
二、工作程序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认定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
评估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参照《关于开展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基二〔2013〕288号)的相关要求。
(一)自评、复评阶段1.有关特殊教育学校对照“评估细则”进行自查自评,符合条件的,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和“评估细则”对提出申报要求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复评,提出推荐意见,与《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申报表》一并上报省教育厅。
每个省辖市(直管县)推荐的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申报指标,辖区内特殊教育学校数在10个以上(含10个)的推荐2所;10个以下的推荐1所。
(二)省级评估阶段1.省教育厅组织评估专家组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2.专家组听取各地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申报情况汇报,并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考察。
3.专家组对照“评估细则”进行量化打分,满分为800分。
(三)研究确定阶段根据专家组评估结果,对综合评估排名居前的特殊教育学校,经省教育厅研究确认,并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授予“河南省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称号,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条⽂说明)⼀九九四年七⽉北京⽬录第⼀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第⼆篇盲校建设标准第⼀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章校园⽤地⾯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筑⾯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第三篇聋校建设标准第⼀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章校园⽤地⾯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筑⾯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第四篇弱智学校建设标准第⼀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章校园⽤地⾯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筑⾯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第⼀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第⼀条《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地⽅各级⼈民政府为视⼒、听⼒、语⾔和智⼒残疾⼉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狡。
《中华⼈民共和国残疾⼈保障法》指出国家保障残疾⼈受教育的权利。
为了加速特殊教育的发展步伐,必须科学地、合理地制定校舍建设标准,以便能够创造适合视⼒、听⼒、语⾔和智⼒残疾⼉童和少年需要的、有利于补偿其⽣理缺陷,便他们受到全⾯的基础教育,并在德智体诸⽅⾯得到⽣动、活泼、主动地发展的校园环境,同时也使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中有所遵循,这是制订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的。
第⼆条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的经济发展也极不平衡,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建设必须⽴⾜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乎,充分考虑残疾⼉童和少年的特点,创造适宜的教学环境,配备必要的教学、⾏政办公和⽣活⽤房及场地设施。
并在规划中预留必要的职业技术教育⽤房和勤⼯俭学⽤房的基地。
各地在新、扩、改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时均应按本标准做好校舍建设规划。
并可根据经济条件⼀次建成或分期分批建设。
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尚可根据需要,报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增加部分⽤房和⽤地。
第三条国家教委规定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学制为九年。
班级学额:盲校、聋校每班为12-14⼈,弱智学校为12⼈。
本标准根据课程计划的要求,配置各种教学⽤房、设施和场地。
并根据国家经济建设中的有关规范和法规制定学校选址与规划及建筑标准等有关条⽂。
第四条本标准是新建、扩建、建改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盲校,聋校和弱智学校的建设标准,不作为评估现有学校办学条件使⽤。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达标参考指标
B16.思想道德
C29.学生了解党史国情,珍视国家荣誉,热
D62.落实《中小学德育指南》《中小学幼儿园推进全环境立德树人工作方案》,
重点内容
关键指标
考查内容
监测要点
宜发展
素质
爱祖国;热爱学校和班集体,有一定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
德育工作体系完善,德育工作扎实有效。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四史教育等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C11.探索适应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共同成长的融合教育模式。
D18.学校纳入本地普通教育集团化办学机制,并与一所以上随班就读普通教育学校结成协作共建关系。
D19.结合区域、学校实际,积极开发融合教育课程资源。
B7.校园环境创设与优化
C12.优化校园无障碍环境。
D20.校园无障碍设施设备齐全,管理规范,符合学生学习生活要求和身心健康发展需求,为学生的学习、康复和生活辅导提供有效支持。
D16.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资源中心教师,明确资源中心教师职责和配备要求,资源中心教师应为特殊教育专业、融合教育专业毕业,或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丰富的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经验。
D17.规范开展巡回指导工作,制定学期巡回指导工作计划,做好巡回指导工作记泵。
C32.学生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形成良好的锻炼习惯,具有健康向上的审美趣味,掌握适合的休闲娱乐方式。
D66.学校积极开展特色社团活动,丰富学生校园生活,每学期组织一次全员参与的运动会、艺术节。
C30.学生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具有积极的心理品质和乐观的生活态度。
D63.将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深入到课内外教学活动中,积极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志愿服务等活动,学生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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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范(试行)
(未商省建设厅)
为规范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教育部2004年颁布)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育部1994年颁布,试行)》,结合我省现阶段以建综合类学校为主的实际,制定本建设规范(试行)。
一、校址选择
学校所在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校址选择应避免自然灾害的影响;
2、校址应选择在卫生、无污染的地区,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学校应选择在交通较为便利、公用设施较为完备的地区;
4、校园周边不应有无防护设施的河流、池沼、断崖及陡坡等地带;
5、校园用地不应有架空变压输电线及城市热力管等管线穿越校区。
二、班额
盲学校每班按14人、聋学校每班14人、启智学校每班12人计算。
三、学校用地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按功能来分,应按教学区、运动活动区、植物种植绿化区、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区、生活服务区等功能关系进行合理布置。
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占地面积按下表执行(单位:㎡)
综合类学校生均占地面积按不低于65㎡/生执行。
1、运动场地应根据学校规模设置:9—12班,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及4—6股的100m直跑道的运动场;18—24班规模时,尚需增设1—2个球类场地。
2、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场地应包括:体能训练、盲学校定向行走训练、职业训练场等,其场地面积应为4㎡/人,但总面积不应小于400㎡。
3、学校绿地应包括校园绿地及植物种植园地等成片绿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
四、学校校舍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的组成,根据学校类型、规模、教学活动的要求和条件,为残疾学生的学习、生活、活动提供不同数量、不同尺寸、不同设施设备的用房,一般包括各类教学用房(普通教室、专用教学及公用学习用房)、生活训练用房、劳动技术用房、康复训练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房等,其使用面积最低指标见附表。
(一)、每所学校宜分别设置上述各类用房,综合类学校还必须具备以下专用教室:律动室、智商测验室、听力测验室、语训室、美术教室等,其他专用教室按附表执行。
校舍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紧凑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
2、必须利于安全疏散;
3、盲学校、启智学校校舍的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
4、盲学校、启智学校的主要建筑物之间应用廊道或建筑体联系。
5、校园、教学与生活用房应为无障碍通行环境,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确保平时的安全顺畅及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按下表执行(单位:㎡)
综合类学校生均建筑面积按不低于30㎡/生执行。
(三)、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盲学校、启智学校应按每床6㎡计算,聋学校应按3㎡计算;综合类学校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4.5㎡计算。
(四)、层数
教学及生活用房在无电梯情况下,盲学校学生用房不应设置在四层以上;聋学校学生用房不应设置在五层以上;启智学生用房不应设置在三层以上。
食堂、厨房、多功能活动室等用房宜为单层建筑。
五、室外空间
特殊教育学校校园的室外空间应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室外运动设施:运动场、球类场地,有条件的学校宜设备游泳池等;
2、室外教育设施:室外学习活动园地、游戏场地、动植物园地、康复训练场地等;
3、绿地设施;
4、其他室外设施:校门、前庭广场、道路等。
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由贵州省教育厅解释
附件: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说明:“”标准内容是结合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现阶段建设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其余部分均属国家标准。
附表:
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注:本标准不包括有关辅助用房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