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济性裁员的6个棘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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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裁员下员工疑难36问应对(二)

裁员-裁员下员工疑难36问应对(二)
Q3劳动合同解除后员工可以拿到失业保险吗? A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详细信息可以参考当地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相应规定或到相关部门咨询。
解除前的待遇和福利员工疑难问题应对
Q1如何处理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的报销? A1公司要求员工在年月日前根据公司的报销制度提交年月日及之前发生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的报销 申请及相关单据和凭证。后续发生的费用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提交申请。公司将推进报销审批程序, 并向员工支付相应的报销款项。
《企业裁员实务--合规与违规》
《操作复盘:裁员下员工疑难36问应对(二)》
三期及医疗期、工伤员工疑难问题应对
Q1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或医疗期员工的经济补偿方案如何? A1除了提供给普通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方案外,公司将针对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或医疗期员 工的特殊情况提供额外补偿。具体方案将与员工协商沟通时决定。
解除前的待遇和福利员工疑难问题应对
Q1如果我有应休未休的年假,如何处理? A1员工有权在约定的解除日前根据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享受未休的年假(包括法定年休假以及公司补 充年假)。如劳动关系解除时员工还有未休的法定年假,公司将额外支付日工资收入的200%作为对 未休法定年休假的补偿。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 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此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 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对于未休的公司补充年假,公司将不支付任何补偿。
Q2应休未休的法定年假及公司补充年假天数如何计算? A2您的年应休法定年休假及公司补充年假天数根据实际离职日期进行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 分不享受年休假。

企业变相裁员“十大狠招”的应对与拆解

企业变相裁员“十大狠招”的应对与拆解

企业变相裁员“十大狠招”的应对与拆解招数一:无薪长假,无薪调休。

律师拆招: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非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给员工放无薪长假,实际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工资利益,让劳动者受到了工资损失。

关于“无薪调休”,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进行调休;而对于法定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同等时间补休;未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招数二:无薪教育训练,无偿占用员工时间,如军训、做操、开早会等。

律师拆招:《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企业应付加班工资。

因此,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受用人单位统一安排进行活动,如军训、做操、开早会等,均应视为工作,应予以支付劳动报酬;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遭受意外伤害的,还应按照工伤处理。

招数三:试用员工无论绩效如何,全部辞退。

律师拆招: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企业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第二,劳动者在入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明确告知了“录用条件”。

招数四:将员工调离熟悉的环境,迫使员工自己辞职。

律师拆招: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将劳动者调离,改变工作地点,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

经济型裁员要点

经济型裁员要点

一、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事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才可以启动裁员程序,否则,最终的结果就很可能会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根据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由此可知,当企业濒临破产,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企业一旦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企业确因经营需要裁减员工的,可以进行裁员,但需要企业提供受理法院依法出具的企业进行重整民事裁定书,并依照相关法定裁员程序进行裁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界定企业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散见于各个地方性的规定。

比如:《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规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上海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一)已采取以下措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但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已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不再降低工资;因企业困难有拖欠职工社会保险现象。

(二)上述措施实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裁员,需承担举证责任。

如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证明年度、季度连续亏损表。

如果企业所在地没有制定认定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的标准或程序,用人单位要慎用本项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变化和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及人员结构的优化,将会面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况的发生,必然会导致企业内部部分岗位的变动或消失,但这种调整未必最终会导致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企业可对员工进行调岗或培训,以适应调整后企业战略发展的需要。

裁员-裁员下员工疑难36问应对(一)

裁员-裁员下员工疑难36问应对(一)
Q1每一位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否一致? A1是的。公司提供经济补偿方案是通过高层管理团队慎重考量后决定,是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 标准的。公司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的经济补偿方案,是经过多次认真的分析,并已彻底检视 过其它可行的办法而作出的,一般情况下,每一位员工的经济补偿标准都是一致的。
Q2如何计算法定经济补偿金标准? A2法定经济补偿金将按照员工的服务年限乘以员工月平均工资发放。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服务年限,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部分按半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2008年1 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Q2如果我不同意协商解除,将有什么后果?公司会开除我吗? A2公司将保留您继续工作一段时间,再考虑进一步的安排。但是鉴于您的工作岗位已不存在,公司 内部也确实没有适合您的其他工作岗位,公司可能联系,看是否可能提供工作机会,但如果没有或 您不接受,公司可能会考虑相关法律措施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等。
经济补偿金发放下员工疑难问题应对
经济补偿金发放下员工疑难问题应对
Q1经济补偿的方案是如何得出的? A1关于经济补偿的方案,公司已经与全部相关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调研,包括对法律要求的研究、 市场实践的了解、工会和员工的反馈以及公司之前实践的考虑。在方案的具体设计上,每一个方案 都可能根据不同的考量而产生差异,包括完成奖励金的计算标准也并未完全参照其他实体的做法。 公司事先咨询了工会,并确信该补偿方案是公平的、有竞争力的,并且已经高于了法定标准。
Q2为何有其他员工被留用、调岗了而我不能? A2公司是基于市场情况、整个业务发展的需求以及员工本人的情况来整体安排的。公司经过深思熟 虑并进行整体讨论后,仍然未能在公司内部为您找到适合您的工作岗位,所以公司无法向您提供调 岗的机会。

经济型裁员要点

经济型裁员要点

一、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事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才可以启动裁员程序,否则,最终的结果就很可能会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根据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由此可知,当企业濒临破产,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企业一旦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企业确因经营需要裁减员工的,可以进行裁员,但需要企业提供受理法院依法出具的企业进行重整民事裁定书,并依照相关法定裁员程序进行裁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界定企业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散见于各个地方性的规定。

比如:《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规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上海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一)已采取以下措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但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已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不再降低工资;因企业困难有拖欠职工社会保险现象。

(二)上述措施实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裁员,需承担举证责任。

如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证明年度、季度连续亏损表。

如果企业所在地没有制定认定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的标准或程序,用人单位要慎用本项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变化和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及人员结构的优化,将会面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况的发生,必然会导致企业内部部分岗位的变动或消失,但这种调整未必最终会导致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企业可对员工进行调岗或培训,以适应调整后企业战略发展的需要。

裁员应该注意的问题

裁员应该注意的问题

裁员应该注意的问题裁员是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在面临经济困难、市场变化或者业务调整等情况下,企业可能不得不进行裁员以保障经营的持续和健康发展。

裁员过程中涉及到许多法律、道德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必须慎重对待。

裁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过程,如果不得当处理,可能会导致负面影响,损害员工和企业的利益。

因此,在进行裁员时,企业需要注意一系列问题,包括法律规定、员工合法权益、沟通与协商、激励措施,以及企业声誉等方面的影响。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裁员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以帮助企业在裁员过程中避免风险,维护员工和企业的利益。

一、法律规定在进行裁员时,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规定了裁员的程序和条件,企业必须在裁员过程中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裁员行为发生。

在裁员前,企业应当仔细了解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裁员的规定,在裁员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要求。

1.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裁员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进行裁员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有正当的裁员原因;b)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裁员程序,包括提前通知、与员工协商等;c)向被裁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d)保障被裁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等。

企业在进行裁员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得随意裁员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裁员。

否则,企业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劳动合同法外,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裁员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企业破产法》、《个体工商户破产条例》等。

在进行裁员时,企业应当仔细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裁员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建议:企业在进行裁员前,应当及时向法律顾问咨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裁员程序的合法性。

对于不清楚的问题,应当主动向劳动局或者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以避免法律风险。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操作要点与风险控制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操作要点与风险控制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操作要点与风险控制裁员,这个无论企业还是员工都惟恐避之不及的话题,尤其是面临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窘境,企业一直把裁员的问题藏在口袋里,员工则更是把裁员的话题埋在心底。

不论在什么时间、什么场合,提到裁员的问题,总会让企业领导感到烦恼,让员工感到忧虑。

然而,裁员又是企业和员工都必须正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那么,用人单位什么时候可以裁员?或者说,在发生什么情况下,企业才可以理直气壮地裁员呢?就像一个人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们称之为“辞职”,如果多名员工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我们就要称其为“集体辞职”或者“集体跳槽”;反过来,对于企业来说,也存在这种因人数及特定原因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企业对一个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我们通常称之为“解约”、“解聘”、“解雇”,当企业要对多名员工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时,我们则会习惯上把这种情况下的解除合同称之为“裁员”。

因此,企业裁员,从实质上来讲就是企业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就法律后果来言,在裁员与解除合同中,企业担负的法律责任近乎是一样的。

只不过,对于因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以及操作程序,前者比后者更为严格。

案例某印刷公司,成立于2005年,现有员工300人左右,主要业务范围为商务印刷及包装。

近年来,由于公司主要客户在中国的业务持续下滑并逐步转移部分产能到东南亚国家,加上日益增加的人工成本,公司订单急剧减少,近四年来持续出现经营性亏损。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此外,随着北京市基于疏解非首都功能定位要求,对于生产性企业的日益限制以及对企业环保的要求逐年提高,印刷行业在北京已经被视为限制投资的行业之一。

随着今年《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实施办法收费政策》的施行,包装印刷行业将作为试点收费的两大高污染行业之一进行收费,这使得公司的经营愈加困难。

在此情况下,为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同时为配合国家的环保政策,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公司决定实施转型升级战略,为尽快改变公司目前经营严重困难的局面,将涉及到生产、商务和后台运营人员约150余人岗位予以削减。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律风险防范作者:周洪波来源:《上海企业》2018年第07期周律师,您好!我于2012年8月进入一家网络公司工作,成为该公司的技术工程师,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3月,我突然接到公司人事部的通知,因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所以决定采取经济性裁员措施,故通知我公司到2014年3月底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会相应的给予我经济补偿,但是我心有不甘,我觉得自己平时表现并不差,不应该被裁员。

请问律师,我们公司做法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权?章先生章先生:根据你的上述描述,你们公司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济性裁员作为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条件和四种情形可裁员的实体性条件,企业只有同时具备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

根据该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履行一套法定程序,该法定程序是有顺序的,必须全部履行,首先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其次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根据你的描述,你们公司并未提前三十天向你提出解约情况的说明,也并未征求你们全体员工的意见,含糊其词,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建议你依法先与公司进行交涉,若协商不成你可以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不服裁决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何为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以渡难关。

经济性裁员与其他裁员方式的不同点之一在于涉及人数众多,《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性裁员的人数为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裁减人员不足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

如何规避企业裁员风险

如何规避企业裁员风险

如何规避企业裁员风险
课程描述:
裁员,是一个企业和员工都避之不及的话题。

长期以来,企业一直把裁员这个话题藏在口袋里,员工则把对裁员的顾虑埋在心底。

用人单位什么时候可以裁员?裁员时应该留住人才?如何裁员才合法?如何才能以最低的成本完成裁员工作?这些,都很少有人会展开讨论。

本课程将从实务出发,通过生动的案例,为你详细阐述规避企业裁员风险的方法和技巧。

解决方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虽然不同的企业在裁员时,会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裁员目的,采取不同的做法,但万变不离其宗。

下面我们从多年的工作经验中给大家总结一些方法流程,以便大家参考借鉴!
一般来讲,我们要规避三方面的裁员风险。

1.规避法律风险。

2.规避裁员成本风险。

3.防止人才流失。

规避法律风险,主要注意六种人不能裁,而面对另三种人时,应谨慎裁员。

同时,企业应做好裁员成本的控制,防止裁员成本过高,得不偿失。

最后,裁员时要注意,千万不能错误的裁撤人员,导致企业损失人才。

最后,我们把这几个步骤串起来,就形成了“规避裁员风险”的完整流程。

或许文字的话大家并不是很清楚,我们可以看下面的思维导图,能让你更加形象的理解和明白该如何规避裁员风险。

(思维导图可以下载后放大看,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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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裁员需要注意什么

用人单位裁员需要注意什么

⽤⼈单位裁员需要注意什么⽤⼈单位有时候会因为⼀些原因选择裁员,⽐如破产进⾏重整、⽣产经营困难降低成本、企业转产等等原因。

那么单位裁员需要满⾜哪些条件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店铺⼩编整理了关于这⽅⾯的相关法律知识来为⼤家答疑解惑。

⽤⼈单位裁员需要注意什么当员⼯遭遇经济性裁员时,应注意以下事项:第⼀,看⾃⼰是否属于可以被裁员的范围。

依照《劳动法》,有四类对象是不得裁员的,包括患职业病或者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如果你属于其中⼀类情况,单位就不应将你列⼊裁员名单。

第⼆,公司应提前30⽇通知被裁员⼯,如果不提前通知,就要多⽀付⼀个⽉的⼯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

第三,你有被⽼单位优先录⽤的权利。

如果你在被裁员以后的半年内,⼀直没有找到⼯作,或者已有⼯作了,但不满意。

这时,你发现⽼单位(裁减你的单位)⼜在招⼈了,可以重新报名应聘,⽽单位有优先录⽤你的义务。

当然,劳动合同要重新签订。

第四,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作为⽤⼈单位单⽅解除劳动合同的⼀种⽅式,必须满⾜法定条件。

这些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实体性条件之⼀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

(⼀)实体性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四种情形下⽤⼈单位可以进⾏经济性裁员: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重整。

企业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重整。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债务⼈或者债权⼈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对债务⼈进⾏重整:⼀是企业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是企业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的;三是企业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可能的。

裁员应该注意的问题

裁员应该注意的问题

裁员应该注意的问题裁员是企业管理中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因为它涉及到员工的生计和企业的发展。

裁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企业对员工进行公平合理的安置和补偿,以减少员工的不满情绪和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在裁员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很多问题,以下是裁员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法律合规裁员是一项涉及到劳动法律的重大决策,企业在裁员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

在裁员前,企业应当了解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于员工权益保护和裁员程序的规定,要符合法律的程序和规定进行裁员。

在裁员程序中,企业应当咨询劳动法律专家的意见,确保裁员过程的合规性。

裁员涉及到员工的权益和利益,如果企业在裁员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会引发员工的维权诉讼,对企业造成不良的影响。

因此,企业在裁员前要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确保裁员过程的合法合规。

二、员工权益保障在裁员过程中,企业要注意保障员工的权益,不能因为裁员而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在裁员前应当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明确裁员的原因和程序,让员工能够理解并接受裁员的决定。

在裁员过程中,企业要与员工协商,尽量减少裁员对员工的不利影响,给予员工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

裁员过程中,企业要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比如给予员工较长的通知期和合理的补偿金,确保员工在失业后能够顺利过渡,减少员工的就业压力。

此外,企业还要给予员工必要的帮助和支持,比如提供再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机会,帮助员工尽快重新就业。

三、沟通和信息披露在裁员过程中,企业要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让员工了解裁员的原因和程序,避免造成员工的恐慌和不满情绪。

裁员是一件会引起员工不安的事情,企业要及时向员工披露裁员的相关信息,对员工进行解释和沟通,让员工能够理解和接受裁员的决定。

在裁员决定后,企业要及时向员工发布裁员的公告,并进行员工大会或个别沟通,详细说明裁员的原因和程序,回答员工的疑问,减少员工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同时,企业要加强内部沟通,与员工建立良好的关系,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和认可,减少裁员带来的负面影响。

公司无过错解雇的9个棘手问题

公司无过错解雇的9个棘手问题

公司无过错解雇的9个棘手问题(一)抑郁症有24个月医疗期吗? (1)(二)医疗期会“归零”,循环计算吗? (3)(三)医疗期满继续请病假能立即解除吗? (6)(四)医疗期解除必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吗? (6)(五)“不胜任工作”如何证明? (8)(六)不胜任“调岗”如何保证“合理性” (10)(七)第二次不胜任如何证明? (12)(八)公司搬迁一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 (14)(九)岗位撤销、部门撤销属于“重大变化”吗? (18)(一)抑郁症有24个月医疗期吗?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对于患特殊疾病职工的医疗期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职工患有特殊疾病,无论其工作时间长短,均至少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24个月仍不能痊愈的,可申请延长医疗期,但是否延长需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部规定中“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是对疾病的描述,而并非对医疗期时间的规定。

另外,24个月不能痊愈并不一定是24个月都在病休治疗,24个月只是疾病持续的状态,因此不能理解为24个月的医疗期。

此种情况下,职工的医疗期时间仍与其工作时间长短相联系,职工虽有权申请延长医疗期,但是否延长需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

另外,对于特殊疾病的范围劳动部的规定也过于笼统。

如在日常生活中患有抑郁症的职工日益增多,抑郁症也属于一种精神疾病。

有些抑郁症职工病情较为轻微,但却很难治愈,此种情况是否应当按照特殊疾病处理则值得商榷。

【案情简介】并不是所有的抑郁症都可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2002年8月1日,郭伟入职移动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7月31日。

2012年5月28日,移动公司向郭伟送达《医疗期协议》及《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

企业裁员时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企业裁员时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企业裁员时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为了应对各种挑战和变化,有时不得不采取裁员措施来优化组织结构、降低成本或调整业务方向。

然而,裁员并非一项简单的决策,它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害。

那么,企业在裁员时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首先,企业必须明确裁员的合法性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裁员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情形,如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果企业无法证明其裁员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之一,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企业在决定裁员之前,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

这包括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在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时,企业应当提供详细的裁员理由、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等信息。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可能会对企业的裁员方案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存在问题,可能会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在确定裁减人员名单时,企业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避免出现歧视性裁员。

例如,不能基于员工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年龄、残疾等因素来决定是否裁减。

同时,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企业应当优先留用。

此外,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裁员时也需要谨慎考虑,不能轻易将其列入裁减人员名单。

在裁员过程中,企业还需要妥善处理员工的经济补偿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裁减人员时,应当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主动与被动辞职及经济性裁员的棘手问题(55页)

员工主动与被动辞职及经济性裁员的棘手问题(55页)

员工主动辞职的7个棘手问题(一)员工辞职,单位能延期批准吗? (2)(二)员工辞职,单位能否决定最后工作日吗? (5)(三)辞职后发现怀孕,发生工伤能否撤销辞职? (6)(四)邮件辞职、口头辞职、微信辞职有效吗? (11)(五)管理人员能否约定超过30日的辞职预告期? (19)(六)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 (21)(七)员工辞职能否约定“代通金”? (25)员工被迫辞职的7个棘手问题(一)单位通知员工长期休假属不提供劳动条件吗? (28)(二)单位单方变更岗位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吗? (30)(三)单位欠付加班费能否索要离职补偿金? (31)(四)工资连续多个月晚发能否索要离职补偿金? (33)(五)规章制度轻微违法也能索要补偿金吗? (34)(六)公司基数不合法能辞职要求补偿金吗? (35)(七)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37)公司经济性裁员的6个棘手问题(一)20个人以下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吗? (41)(二)协商解除导致裁员人数不足20人怎么办? (42)(三)经济性裁员方案必须职代会通过吗? (42)(四)什么是“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44)(五)批量协商解除属于“经济性裁员”吗? (49)(六)无固定合同员工是否必须留用? (50)(一)员工辞职,单位能延期批准吗?【案情简介】古某,男,53岁,原系上海某机器设备生产厂的职工,自1996年6月起待岗,按月领取生活费。

2000年4月,该厂被上海另一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为机械公司)兼并,古某的劳动关系也随之转移,仍保持待岗状态,由机械公司发放古某的生活费。

2012年3月20日,古某向机械公司发送书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机械公司不认可古某的解除通知,未为古某办理退工手续,并继续向古某发了4个月的生活费。

2013年2月经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3月20日解除。

同年3月15日,机械公司为古某办理退工手续。

古某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为20年。

企业裁员讨论

企业裁员讨论

企业裁员讨论第一篇:企业裁员讨论辞退员工时应该注意哪些细节?转职辅导专家刘卓权先生针对记者所提出的“怎样避免告知时的尴尬场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一、最好不提员工的表现特别那些与员工表现无关的裁员,只需强调基于经济不景(或公司并购,或结构调整)的客观原因才裁员,请员工不要怀疑自己的能力和表现,帮助他们正面面对;即使是因表现不好,也不要在这时候打击他,尽量宽容地说,不是你不行,而是这岗位不适合你而已。

二、不要承诺做不到的事比如我帮你找一份新工作啦,争取额外赔偿啦等等,如果到时兑现不了则引起更大的矛盾。

三、不要过分安慰比如,你还年轻,出去很容易找到工作等等,当事人听来会觉得是风凉话。

四、不要过分辩护不要一味强调这个裁员决定的正确性,这很容易引起争论。

五、不要说自己的个人看法比如说“其实我也觉得这个决定不妥的”、“我也不想你走的”之类的话,记住你是代表公司宣布这决定的。

说这话出来既帮不了他,反而让他心存让企业收回成命的幻想,这不利于他坦然接受被裁员的现实。

六、不要谈及其它员工比如说这次裁员谁谁其实也受影响等等,这容易流言散播,动摇军心。

七、宣布和面谈时间不要过长控制在15-20分钟之内,把辞退的原因解释清楚,时间拖得过长、话多必失,反而容易情绪失控。

让员工心平气和地离开对话动机年终岁末,许多企业都暗暗酝酿着裁员的计划。

年终辞退员工究竟利弊如何?如果年终或平常的裁员是不可避免,又如何在管理上让离职员工心平气和地离开、让留下的员工怎样不受消极影响?记者分别采访了几位知名中外企业的资深人力资源管理者,愿这样的对话能对正在为裁员工作为难的HR经理人有所启发。

嘉宾:饶俊安利(中国)人力资源部总监徐佩欣名盛集团董事副总裁张广忠奥园集团副总裁黄永东新太集团人力资源部常务副总经理许勤 广州分公司HR经理要点一:年终“敏感期”,成熟企业避免年终裁员记者:每到年终的时候,许多上班族便人心惶惶起来,因为许多企业都在这个时候解聘一部分员工,你们公司是否也会在一年将结束的时候让部分认为不符合企业要求的员工离开?饶俊:年终是一个很敏感的时期,安利一般都不会在这个时候让员工走人,今年一个都没有,相反我们还会发很多奖金来鼓励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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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济性裁员的6个棘手问题(一) 20个人以下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吗?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适当放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的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是必须发生了法定情形,确实需要裁减人员。

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它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必须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3、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它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单位在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协商解除导致裁员人数不足20人怎么办?裁减人数有两个相对的标准: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同时,经济性裁员的时间标准就是一次性裁员。

用人单位如果裁减人员人数不足法定标准,就不能以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为由成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单个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的权衡,决定了用人单位不会一味地规避经济性裁员。

(三)经济性裁员方案必须职代会通过吗?什么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

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规定(1)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以及苏政发[2001]157号文规定,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组织实施。

在三十日内,与占全部职工人数10%以上或三十名以上的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裁减人员的有关手续。

(2)企业裁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①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实施裁员计划的原因,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②制定裁员实施方案,提出被裁减人员名单,确定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明确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③将裁员方案提前30天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根据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④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报告表》,报告裁员方案,并提供企业财务审计表、劳动工资报表、法院裁定书或企业主管部门确认意见。

听取劳动行政部门意见后,企业向全体职工正式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3)企业应给予被裁减人员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

其标准是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平均工资支付。

(4)企业经济性裁员应接受工会监督,听取工会的合理意见。

如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5)企业与劳动者因裁减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什么是“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实践中,由于股东之间纠纷等原因,造成股东会、董事会出现严重分歧,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很有可能造成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这种情况下,公司法规定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纠纷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但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法律、法规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该条法律在实践操作中争议较大。

公司法规定: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注:2013年修订公司法时,该条文已修改为182条)。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着述观点:最高法院民二庭在其编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观点因为公司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法人结构,其实际管理和经营主要依靠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意思机构和执行机构的有效运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机构就像公司的大脑和四肢,如果这些大脑和四肢发生了瘫痪,公司这个组织体的经营管理往往就会出现严重困难,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的这种经营管理困难状况,在学理上被称之为“公司僵局”,即公司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两种情形。

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一)、(二)、(三)款分别就股东(大)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的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

【案情简介】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原告林方清诉称: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莱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解散凯莱公司。

被告凯莱公司及戴小明辩称:凯莱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戴小明与林方清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方清与戴小明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方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

凯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006年起,林方清与戴小明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同年5月9日,林方清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戴小明认为林方清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

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0月10日、10月17日,林方清委托律师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林方清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凯莱公司的决议,要求戴小明提供凯莱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凯莱公司进行清算。

同年6月17日、9月7日、10月13日,戴小明回函称,林方清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戴小明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林方清交出公司财务资料。

同年11月15日、25日,林方清再次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发函,要求凯莱公司和戴小明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

江苏常熟服装城管理委员会(简称服装城管委会)证明凯莱公司目前经营尚正常,且愿意组织林方清和戴小明进行调解。

另查明,凯莱公司章程载明监事行使下列权利:(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从2006年6月1日至今,凯莱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

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5日、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裁判结果】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以(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277号民事判决,驳回林方清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林方清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以(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解散凯莱公司。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本案中,凯莱公司仅有戴小明与林方清两名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凯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

因此,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

凯莱公司已持续4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

执行董事戴小明作为互有矛盾的两名股东之一,其管理公司的行为,已无法贯彻股东会的决议。

林方清作为公司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

其次,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林方清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凯莱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凯莱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

《公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本案中,林方清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试图化解与戴小明之间的矛盾,服装城管委会也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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