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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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明确提出强化节地标准建设。为了落实中央要求,充分发挥土地使用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作用,规范超标准、无标准建设项目节约合理用地,国土资源部将《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起草列为2015年度重点工作。

在尚无标准或确需突破标准的情形下,有必要展开项目节地评价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号令)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单独选址项目的审查报批阶段,均需要依据土地使用标准,对建设项目的用地总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进行审核把关,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用地审批。

然而,在实践中,一是土地使用标准不能全覆盖。由于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多,新兴产业不断涌现,土地使用标准很难覆盖全部行业和产业,从而出现某类行业或产业的项目在申请用地时没有用地标准作为审查依据;二是项目用地超过土地

使用标准控制性要求,一些项目尽管国家已经发布了土地使用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用地标准的控制性要求。针对上述情况,有必要实施项目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国土部门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集体决策,确定项目用地规模。

国土资源部对展开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早有明确要求

2012年,国土资源部先后发布《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和《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要求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或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要开展项目节地评价论证,依据节地评价结果供地。

2014年9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进一步提出:“加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制度,明确节地评价的范围、原则和实施程序,通过制度规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多层次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考核

评价土地利用是否节约集约,需要从区域到项目,开展多层次的节地评价考核。近年来,国土资源部主要开展了开发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单位GDP建设用地下降目标考核、城市建设用地节约利用评价等3个方面的工作。在上述评价考核工作开展过程中,研究制定了《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等行业标准和《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等标准规范,初步形成土地利用评价体系。但是,从评价的整体性、系统性看,针对具体建设项目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尚未

建立,评价体系不健全、不完善,还需要加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制度,明确节地评价的范围、原则和实施程序,进而形成宏观、中观和微观齐备的评价体系。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专家队伍在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中的作用

纳入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涉及国民经济各行业、各领域,需要组织相应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对具体建设项目的节地情况进行评审论证,发挥专家在节约集约用地中的专业优势,促进节地评价论证工作更加公正、科学、合理。通过建立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专家库和相应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专家的准入、评价、审核和退出等实施有效管理,明确组织开展专家论证的工作方式以及专家的权利、义务,并根据开展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评估,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保证论证水平,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目标。

在国土资源部和地方的共同探索下,项目节地评价已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会同土地整治中心,对报部审核的预审和单独选址项目,积极探索节地评价。在国土资源部的指导下,新疆、湖北、浙江、上海、河北等地对机场、电厂等建设项目组织了节地评价论证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节地效果。在具体项目评价论证过程中,对开展节地评价的目的、范围、原则、组织实施主体、操作程序等进行深入研究,初步形成了起草《通知》的框架思路。江苏、辽宁、湖北、上海、江西等地也积极开展了节地评价的研究探索工作。出台《通知》,建立节地评价制度规范,指导各地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已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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