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真诚关爱、服务为先、预防为主”的理念,加强和创新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法。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预防为主,服务为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围绕重点,积极兼顾;社会协同,综合防控”的工作原则,构建起“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配合”的服务管理格局,全面落实“无遗漏排查、无缝隙管理、有保障治疗、有跟踪服务”和“预警直通、救治直达、帮扶直接”等各项举措,做到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人管、不脱管、不失控、管得住、管得好”,有效预防和减轻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社会、家庭和自身造成危害,促进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恢复生活功能,回归社会。
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创建平安xx建设的要求,建立起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监测、排查评估、依法收治、服务管理、社区康复等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建立起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服务管理的“五个体系”即:以政府为主导的工作体系、以综合治理为平台的排查预防体系、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监测预警体系、以社会保障为基础的救治救助体系、以社会化援助为补充的帮扶助困体系,着力形成“防控社会性、诊治专业性、康复开放性”的工作模式。
以“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为目标,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不因疏于救治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
三、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特成立xx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的各项工作任务。
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工作,并邀请省级专家现场开展病例确诊,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积极开展医疗救治、病员信息采集和监测工作;利用各种方式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做好重点人群心理干预;协助人社部门落实精神障碍患者的城镇居民医疗和农合报销政策。
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渝综办发12号)精神,为切实提升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已经成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成为当前我区社会治理的突出难题。
从近年我区发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分析,个别基层基础工作不落实,尤其是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监测、预警、救治、救助等服务管理工作是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重要原因。
为此,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强化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抓紧抓实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建设,健全完善联合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严密防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发生,切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切实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推进,整合力量,齐抓共管,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明确责任,压实责任。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及中央、市里相关要求,完善并坚持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细化实化卫生计生、综治、公安、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司法、残联等部门的职责任务,统筹协调辖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督促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计生委。
各镇(街道)要对应建立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卫生计生和综治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科室(办、室)、单位和村(社区)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强化日常工作督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全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提出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
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在全区建立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政策配套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服务管理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按照属地原则分级管理,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坚持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救助供养标准科学合理,保障适度,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坚持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特困人员获得必需的社会保障;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救助供养保障机制;坚持发挥社会力量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
二、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一)明确救助对象范围。
持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水平,有效预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维护社会平安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综治办等五部门出台的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以下简称“救治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救治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重点干预、政府托底”的原则,加强和创新救治救助工作,有效预防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深化平安合肥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救治救助和管控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我市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摸排、救治管控、应急处置、康复救助水平,着力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目标,力争不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
二、救治救助工作的部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2+9”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5〕1号)文件精神,卫计部门是救治救助和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综治部门为协调单位,公安、民政、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财政等相关部门为参与单位。
卫计部门:负责精神卫生医疗救治和健康管理工作。
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鉴定、治疗、登记和网络报告、出院后服药随访管理、医疗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在全市卫计系统建立三级精神卫生防治管理机构,管理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基本数据;推进全市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医疗机构精防人员培训、配备和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提高防治能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审核、报销、拨付工作,适时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精神病药品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桂政办发[2011]236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区流浪未成年人及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保护、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救助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流浪未成年人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是为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人员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的临时性救助。
这项工作,对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和改进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先后出台有关政策文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实施关爱型的救助,较好地保障了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城市秩序,促进了全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利用、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现象仍时有发生,部分地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扰乱公共秩序,侵害公民权利,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等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救助管理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进一步提高全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4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始终将解民忧、纾民困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各级各部门也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区社会救助工作仍然存在着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不衔接等突出问题,仍然无法很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关切。
《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各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法规,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内容纳入法制安排,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统一完整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兼顾了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了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为困难群众编织了基本生活托底保障安全网,从根本上消除了生存危机的风险,有效避免困难群众陷入生存窘境,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悲剧事件。
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排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情况的汇报根据《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综治办【2016】1号)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为切实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工作,积极采取四项措施,加大救助力度,减轻了困难家庭对象的经济负担,维护了社会稳定。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真诚关爱、服务为先、预防为主”的理念,加强和创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法。
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人管、不托管、不失控、管得住、管得好”,有效预防和减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社会、家庭和自身造成危害,促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恢复生活功能,回归社会。
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平安佛冈建设的要求,建立起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监测、排查评估、依法收治、服务管理、双向转诊、社区康复等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三、组织机构成立XX县司法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由局长任组长,各镇司法所长和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律援助处,负责日常事务。
各司法所负责对接县司法局对当事人的保外就医精神病罪犯监管工作,确保其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加强与肇事肇祸行为精神障碍患者家属及监护人的联系,协助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法律援助,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经初步调查,暂无发现有严重精神患者。
四、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各有关股室、司法所要充分认识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的发生。
(二)加强协调配合。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在日常实际操作过程中,司法所和相关股室要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同心协力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关于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单位:为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与管控工作,进一步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经研究决定,决定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会议机构为有效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级政府主导下,设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管控工作联席会议。
会议成员包括(依次列出相关部门和单位名称)。
二、会议职责1.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方案和措施,推动和协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与管控工作;2. 分析和汇总各方面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3. 加强信息共享和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关注和理解;4. 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加强工作质量和效果的评估。
三、会议制度1. 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临时会议;2. 会议由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牵头组织,负责会议的召集、议题的确定以及会议纪要的起草;3. 会议议题由各成员单位提出,主要包括救治救助措施的讨论、工作进展的汇报和问题解决等;4. 会议纪要由秘书单位或主办单位起草,经与会成员核实后及时分发。
四、会议工作1. 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会议,确保所派人员的到会率;2. 会议应准时开始,按照议程安排进行,确保会议效率和质量;3. 召开会议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确保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具体明确;4. 会议结束后要做好会议纪要的整理和传达,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和跟踪。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人员参加会议,共同推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管控工作的开展。
同时请各单位将本通知转达到相关岗位和人员,并做好相应工作安排和准备。
特此通知。
日期(单位名称、章程、负责人签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4]7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08.11【实施日期】2014.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我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多渠道筹措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对在广西境内发生的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者无负担能力的患者快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和管理(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和资金筹集办法。
1. 基金设立。
自治区、市、县(市)分别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自治区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县(市)级基金拨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功能;市、县(市)级基金主要承担筹集本级资金,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2. 资金筹集。
(1)自治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自治区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各地人口规模、应急救治发生情况、财政投入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对各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适当支持。
(2)自治区从留归本级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或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真诚关爱、服务为先、预防为主”的理念,加强和创新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法。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预防为主,服务为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围绕重点,积极兼顾;社会协同,综合防控”的工作原则,构建起“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配合”的服务管理格局,全面落实“无遗漏排查、无缝隙管理、有保障治疗、有跟踪服务”和“预警直通、救治直达、帮扶直接”等各项举措,做到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人管、不脱管、不失控、管得住、管得好”,有效预防和减轻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社会、家庭和自身造成危害,促进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恢复生活功能,回归社会。
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创建平安xx建设的要求,建立起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监测、排查评估、依法收治、服务管理、社区康复等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建立起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服务管理的“五个体系”即:以政府为主导的工作体系、以综合治理为平台的排查预防体系、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监测预警体系、以社会保障为基础的救治救助体系、以社会化援助为补充的帮扶助困体系,着力形成“防控社会性、诊治专业性、康复开放性”的工作模式。
以“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为目标,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不因疏于救治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
三、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特成立xx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的各项工作任务。
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工作,并邀请省级专家现场开展病例确诊,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积极开展医疗救治、病员信息采集和监测工作;利用各种方式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做好重点人群心理干预;协助人社部门落实精神障碍患者的城镇居民医疗和农合报销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 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推进平安广西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动态基础信息(一)建立和完善基础信息库及动态监测网络。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础信息库及动态监测网络。
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综治、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部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排查,加强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梳理汇总精神障碍患者的情况,逐人建立健康档案,努力做到“乡(镇)不漏村(居),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筛查登记和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要做好高风险患者的信息甄别,认真采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照片和相关信息资料,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对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要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
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五保救助患者的登记、信息甄别工作。
残联部门要做好列入残疾人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由各级综治部门负责协调,在各部门信息网络之间建立快速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共享机制,做到信息实时互通,充分发挥信息化高效率作用。
司法部门要及时把保外就医精神障碍患者情况通报综治、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
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配合司法部门全力做好保外就医精神病罪犯监管工作,确保其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落实救治救助措施(一)规范救治救助流程。
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符合实施住院治疗法定情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属有监护人的,由监护人负责送治;属流浪乞讨或无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强制送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4〕7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4〕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精神,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是构建和夯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兜底措施。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坚决防止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通知
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坚决防止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通知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坚决防止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通知各乡〔镇〕综治办:近期,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时有发生,对公共平安造成危害,社会反映强烈。
根据中央综治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坚决防止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通知》〔中综委密电〔2022〕61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县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效劳管理和救治救助工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恶性案件的发生,对公共平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反映强烈。
各综治办要充分认识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积极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从已发生案件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抓紧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及时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坚决防止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立即行动,消除隐患。
各综治办要以近期发生的重大案件为警示,举一反三,立即行动起来。
要依托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的力量,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效劳管理平台和网格化效劳管理的作用,对本县、本乡〔镇〕的居家治疗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特别要重视对流动人口和农村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发现、登记、管理,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治尽治、应管尽管,杜绝漏管失控。
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综治考评,积极组织协同相关部门针对突出问题,特别是患者屡次肇事肇祸仍不能落实收治管控措施和强制医疗场所建设滞后的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特大案件的,依法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三、加强协调,落实责任。
各综治办要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与公安、卫生等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立例会、情况通报等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改良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区肇事肇祸及倾向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方案
区肇事肇祸及倾向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方案区肇事肇祸及倾向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方案1.背景介绍近年来,由于社会压力的增大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造成的肇事肇祸事件逐渐增多,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和患者的权益,制定一份区肇事肇祸及倾向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2.目标本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完善的区肇事肇祸及倾向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体系,努力提高患者的康复率和生活质量,减少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3.工作原则(1)患者至上:确保患者的权益和安全,提高对患者的救治救助服务水平。
(2)追求科学:依据相关的医学和法律法规,制定规范和标准,确保救治救助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多部门合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形成救治救助的良好合力。
(4)预防为主:加强预防工作,做好患者的康复护理,减少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4.具体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加社会对他们的理解和关注。
(2)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患者档案,包括个人信息、病史、治疗情况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机密性。
(3)加强患者的心理疏导和康复治疗:通过心理咨询、药物治疗、康复训练等方式,帮助患者恢复正常的心理和行为功能。
(4)建立社区救治救助中心: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和设备,提供24小时的紧急救治和监护服务。
(5)加强危机干预机制:建立一套完整的危机干预机制,包括危机热线、行为评估等,及时发现和处理患者的危险倾向。
(6)加强家属支持和培训:向患者的家属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照顾患者,并预防可能的肇事肇祸事件。
(7)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建立举报渠道和加强对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追究患者的违法行为。
5.评估和调整本方案实施后,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和改进相关措施,确保救治救助工作的效果和可持续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7•【字号】桂政办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全面掌握全区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和应急资源状况,加强风险隐患监管整治和应急资源整合建设力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和应急资源 (以下简称风险隐患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风险隐患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风险隐患和应急资源管理包括风险隐患排查、监管、整治和应急资源调查、整合、建设等相关工作。
做好风险隐患和应急资源管理是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手段。
为此,国发[2006]24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抓好风险隐患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区部分地方和部门已经相继开展了相关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总的来看,全区风险隐患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进展不平衡,还存在调查不全面、管理不到位、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是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薄弱环节。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区直中直负责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风险隐患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开展风险隐患和应急资源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本行业各类风险隐患和应急资源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落实综合防范和整改措施,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正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69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各种疫病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规范救灾防病工作,参照《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和《全国抗旱救灾防病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第二条救灾防病是指发生洪涝、地震等可能引发或已经造成疫病流行的自然灾害,或发生法定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或重大中毒事件时,为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系列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救灾防病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保护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为最高准则,以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为载体,抓好重点传染病和食源性及化学中毒事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当地的救灾防病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组织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切实做好属地的救灾防病工作。
在本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范围内发生的各种疫情,由疫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疫情跨县的,由所在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相关县做好救灾防病工作。
疫情跨地区、地级市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凋相关地区、地级市做好救灾防病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5]7l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06.03【实施日期】2005.06.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l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六月三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决定,从2005年起,用2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县(市、区)开展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之后再用2--3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要求的重要举措,对解决城市患病贫困群众的日常用药负担重、门诊医疗费用高、重大疾病无力医治等突出困难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关系城市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通过试点积极、稳妥地推进。
为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10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好我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我区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起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合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给予重点关怀救助。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全区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和谐、稳定,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严重精神障碍医疗保险支付政策。
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患者使用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0%。
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
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按床日”结算,适当提高定额标准。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二、完善联动救治保障机制。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报销、民政救助、财政兜底”的救治经费保障机制。
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方案、单病种收费标准,明确实施临床路径,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医秩序和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严格控制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区政府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对通过医保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及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后,仍需患者个人支付的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区级财政给予兜底补助,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确保患者不因经济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在2018年前实行建档立卡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危险性评估三级及以上的患者全部免费救治,到2020年实现所有在册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残联《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一日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不仅严重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负担。
目前,我区有杀人、纵火、毁物、抢劫、强奸等破坏性倾向的精神疾病患者约5万人,而且大部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长期流散在社会上,对社会治安、家庭(包括患者本人)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精神卫生已成为我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种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对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加强我区精神卫生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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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 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推进平安广西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动态基础信息(一)建立和完善基础信息库及动态监测网络。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础信息库及动态监测网络。
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综治、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部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排查,加强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梳理汇总精神障碍患者的情况,逐人建立健康档案,努力做到“乡(镇)不漏村(居),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筛查登记和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要做好高风险患者的信息甄别,认真采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照片和相关信息资料,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对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要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
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五保救助患者的登记、信息甄别工作。
残联部门要做好列入残疾人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由各级综治部门负责协调,在各部门信息网络之间建立快速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共享机制,做到信息实时互通,充分发挥信息化高效率作用。
司法部门要及时把保外就医精神障碍患者情况通报综治、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
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配合司法部门全力做好保外就医精神病罪犯监管工作,确保其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落实救治救助措施(一)规范救治救助流程。
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符合实施住院治疗法定情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属有监护人的,由监护人负责送治;属流浪乞讨或无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强制送治。
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先救治后救助。
病人病情稳定后,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其原籍,民政部门负责送返原籍;无法查清原籍和监护人的,转入精神康复机构或精神病人福利机构救助。
对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公安部门要及时出警,果断处置,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送精神病机构治疗,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做好配合。
各类精神病医院要依.法开展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服务,设置专门收治病区或病床,细化医疗措施,规范收治流程,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其费用由当地政府负责。
(二)落实医疗服务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切实降低基本医疗费用中患者个人支付比例,保证患者持续治疗费用。
对低保、五保等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病患者,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残联部门要积极利用国家有关项目,加强救治费用的补助。
对无法查清身份和原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其医疗费用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出。
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建立严格的双向转诊转院制度,加强衔接、简化程序、优化管理,提供及时便捷的结算报销服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精神障碍治疗用药的经营、使用管理,强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精神障碍治疗用药的质量抽验与不良反应风险监测。
(三)落实生活困难救助。
民政部门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要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低保和临时救助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为重点保障对象,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作为重度残疾人全部资助参保参合。
财政部门要将监狱精神疾病罪犯防治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日常管理服务(一)加强随访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发挥基层精神卫生防治人员的作用,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健康体检,定期开展随访管理,记录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体检情况,及时更新健康档案。
在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指导下,加强分类管理,根据患者病情相应增加随访次数,指导患者科学用药,提高病情稳定率;要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将发现并登记在册的居家治疗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全部纳入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要在本辖区内指定l所具备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或有精神科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作为本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o辖区内无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也无精神科专科的,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委托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管理责任,同时应指定1所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尽快设置精神科专科,落实专职技术人员,承担辖区内技术指导责任。
公安部门要通过深入街道、社区、村寨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精神障碍患者违法犯罪防范知识,通过宣传教育来动员广大群众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关注、关心和爱护,消除歧视心理,共同帮助此类人群融入正常人的生活o对已经发生过案(事)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每月至少1次派员到该患者家中或所在单位、社区走访,及时了解掌握患者最新的动态病情。
如发现该患者有异常举动,要及时报告本级综治部门和通报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
卫生计生部门要牵头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属开展专项培训,强化家属监督患者坚持服药的意识;对居住偏远的患者,通过乡镇、村医协助定期送药到户,并加强服药的随访管理。
残联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加强随访管理。
(二)加强监控管理。
对收治入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精神病医院负责管控。
病情好转出院后,家庭有监控能力的,由监护人或家属监控,村、社区干部定期上门巡查;家庭无监控能力的,由村、社区落实专人管控。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重点地区,特别是中小学校、幼儿园、商场、火车站、娱乐服务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或有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所居住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等的治安巡逻,提高见警率。
(三)加强康复管理。
各级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充分发挥各类基础医疗、康复服务机构作用,构建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康复网络,积极探索社会化、综合化、开放式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缓解期在家能坚持治疗与康复,急性期能尽早住院治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四、改善救治救助条件(一)推进救治救助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精神病医疗机构和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及社区康复机构建设列为民生工程的重点项目,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要加大2010-2012年获国家建设项目的24家精神病院后续资金的投入力度,使新建项目具备收治病人的基本条件,尽快投入使用。
采取设立精神病专科医院或在综合医院中设立精神科等形式,加强精神病医疗机构建设,确保区域内床位标准达到国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精神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急性期住院治疗需要。
同时,加强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确保恢复期患者能更好地康复和融入社会。
要加强精神病人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在空白区域的布点建设,改善现有设施设备水平,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市拥有1所精神病人福利机构、每个县(市、区)设立1个救助管理机构。
(二)推动医疗队伍建设。
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精神科医师培训制度;增加和强化县级综合性医院医师精神科执业资质的上岗培训和考核,将符合要求的人员转岗为精神科执业医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精神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吸收精神康复专业人员、精神卫生社会工作人员进入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对监狱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的上岗培训、转岗工作以及精神疾病专科的设置予以支持。
(三)推行便捷的救治和康复服务。
保持各有关部门、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之间联系渠道的畅通,建立双向转诊联系制,做好治管衔接。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达到出院标准后,要及时办理出院,进入社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管理。
同时,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将患者信息及时下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进行随访管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信息交换机制,将有肇事肇祸患者信息交换到同级公安机关进行管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随访管理中发现的病情不稳定患者,要及时报告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必要时上转病人,实现双向转诊。
要保证专科医师、精神病防治人员和监护人之间的无缝对接,保证治疗的延续性、管理的有效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探索组建合作共赢的医疗联合体,实现救治、康复、管理的有机统一,提高医疗效果。
五、加强组织保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管控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工作,进一步完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
各级综治部门要加强救治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周密的方案,明确具体的任务,督促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已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就业。
卫生计生、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全力维护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健全完善舆论引导机制,未经司法鉴定不得以“精神病人”的称谓进行报道,防止渲染炒作,减少负面影响。
要抓好责任落实,自治区综治办要对救治救助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挂牌督办、专项整治。
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地方和单位,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