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5篇范例]》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5篇范例]》第一篇:资产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方案我公司为安徽国祯生物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方)提供资产评估服务。
根据《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此评估服务工作方案。
应当履行的评估程序整个评估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评估程序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包括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范围、评估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评估所需资料的收集及配合工作等。
2、签订业务约定书。
通常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先行签订,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以及评估收费等内容。
当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3、编制评估计划。
包括项目整体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其中,整体计划应当包括组织和人员安排、时间安排等内容。
具体实施计划应当包括项目调查方面的安排等。
4、现场调查。
安排对口熟悉的评估师及其他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无论项目大小,均必须履行现场调查程序。
评估人员必须到现场收集资料、勘察实物资产、审核财务资料及实物资产运行情况。
必要时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协助工作。
5、收集评估资料。
主要是收集有关评估基本事项的明确、评估对象的权属、资产存在状况、资产使用及运行状况以及市场询价等方面的评估资料。
6、评定估算。
根据收集的评估资料及现场勘查的情况,按照资产评估的技术规则进行方法适用性的评价和判断。
选择评估方法并选取合适的参数,估算委估对象的价值。
7、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由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负责编制评估报告初稿。
报告初稿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与委托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并按照本公式规定的三级复核制度进行复核并出具正式报告。
8、工作底稿归档。
按照有关档案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底稿归档。
以上程序中,如需删减或增加,应该报内部审核。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步骤整个评估工作一般分四个步骤来进行。
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文文号:中评协[2011]230号发文时间:2011-12-30实施时间:2012-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相关规定,满足评估机构执业需要,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和业务约定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涉及签字盖章的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九条修改为:“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五条第(十四)项修改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合伙人签字。
”二、将《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第六条修改为:“评估机构应当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业务约定书上签字。
“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该业务约定书应当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三、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高速公路公司股权资产评估
高速公路公司股权资产评估四、价值类型及定义根据本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确定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选择市场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是遵照价值类型与评估目的相一致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在本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方评估委托时所明确的评估结论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14年7月31日。
该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讨论后而确定的。
选择该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一)该评估基准日,符合相关经济行为的需要,有利于评估目的的实现;(二)该评估基准日为神XX米高速会计月末报表日,也是审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便于评估机构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财务资料,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完成。
六、评估依据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一)经济行为依据1、《关于收购陕西榆林神XX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权的会议纪要》;(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其他相关会计制度;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 号令,1991 年);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 号(2005 年8 月25 日);5、《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
(三)评估准则依据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 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07]189 号,2007 年11 月28 日;4、《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5、《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 号);(四)资产权属依据1、《XX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省级高速公路神米线神木至米脂公路神木至XX县段(XX县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XX国土资字(2014)20号);2、《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榆阳分局关于省级高速公路神米线神木至米脂公路神木至XX县段(榆阳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榆政国土资榆字(2014)85 号;3、《神木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省级高速公路神米线神木至米脂公路神木至XX县段(神木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神国土资发(2014)115号);4、《省级高速公路神米线神木至米脂公路BOT 建设项目特许权协议书》;5、各类服务合同、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包干协议书或凭证;6、其他参考资料。
资产评估准则汇总
我国准则项目已达26项,分别是2项基本准则,12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8项指导意见,准则体系更加完善。
一、基本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二、具体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3、《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 号)4、《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6、《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7、《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09]211号)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9、《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10、《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11、《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12、《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三、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评协[2007]169号)4、《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四、指导意见1、《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1]228号)2、《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11]229号)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0]215号)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9]211号)5、《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7、《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8、《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五、其他1、《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2]246号)2、《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2]247号)六、废止文件如下: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2、《资产评估计划指南》3、《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4、《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5、《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6、《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报告书
关于xxxxxx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拟内资转外资所涉及的该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用于外经贸局参考的资产评估报告穗勤信资评字(2015)第08002号xx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八月十日目录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xx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xx 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但在评估过程中对可能存在的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对权属信息xx或披露的瑕疵可能造成权属争议与本报告出具方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无关,评估报告中对委估资产权属的xx 不代表评估师和评估公司为委估资产的权属提供的保证或鉴证意见。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
关于xxxxxx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拟内资转外资所涉及的该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用于外经贸局参考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一、绪言xxxxxx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产权持有者)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一)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或产权持有者)(1)公司名称:xxxxxx景观设计有限公司;(2)注册地址:xxxxxx大马路38号38号之一325房(仅限办公用途);(3)注册资本:xx万元整;(4)法定代表人:xx;(5)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6)成立日期:____年10月15日;(7)营业期限:____年10月15日至长期;(8)经营范围:专业技术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xx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一、评估准则1.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资〔2017〕4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17〕30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3.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中评协〔2017〕31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4.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7〕32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5.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通知中评协〔2017〕3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6.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通知中评协〔2017〕3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7.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7〕35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8.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中评协〔2017〕36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中评协〔2017〕37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0.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的通知中评协〔2017〕38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1.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的通知中评协〔2017〕39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2.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的通知中评协〔2017〕40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3.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通知中评协〔2017〕41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二、评估指南1.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2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3.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4.中评协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5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5.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6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三、指导意见1.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7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8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3.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9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4.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0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5.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1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6.中评协关于印发《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2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7.中评协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8.中评协关于印发《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评协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6〕14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四、专家指引1.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的通知中评协〔2015〕62号 2015年7月22日发布2.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的通知中评协〔2015〕63号 2015年7月22日发布3.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的通知中评协〔2015〕64号 2015年7月22日发布4.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的通知中评协〔2015〕65号 2015年7月22日发布5.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的通知中评协〔2015〕66号 2015年7月22日发布6.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的通知中评协〔2015〕67号 2015年7月2 日发布7.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的通知中评协〔2015〕68号 2015年7月22日发布五、操作指引1.中评协关于印发《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中评协〔2016〕38号中评协〔2016〕38号 2016年10月13日发布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14〕 70号 2014年4月30日发布。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小编整理了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希望对你有所作用。
一、基本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二、具体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3、《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 号)4、《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6、《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7、《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09]211号)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9、《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10、《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11、《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12、《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三、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评协[2007]169号)4、《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四、指导意见1、《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1]228号)2、《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11]229号)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0]215号)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9]211号)5、《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7、《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8、《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五、其他1、《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2]246号)2、《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2]247号)六、废止文件如下: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2、《资产评估计划指南》3、《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4、《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5、《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6、《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报告准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07.11.28•【文号】中评协[2007]189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07]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协会将上述资产评估准则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08年7月1日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1999年发布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资产评估计划指南》、《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评协字[1999]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2.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3.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4.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5.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6.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7.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7年11月28日附件:1.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新修订后的26个资产评估准则
一、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 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 废止
三、资产评估指南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 3.《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 4.《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 5.《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 四、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 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 3.《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 4.《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 5.《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 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 7.《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 8.《实务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
废止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号)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0〕215号)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1〕228号)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9〕211号) 《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11〕229号)
资产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投标)
工作方案本机构投标响应XXXXXXXX单位2017-2018年度审计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入围招标公告,根据《资产评估法》、《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资产评估各项准则、指南及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此评估服务工作方案。
一、委托方基本情况二、服务工作目的本机构遵循独立、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委托方实现经济行为目的所涉及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所提供服务:本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三、服务依据(一)法规类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7月2日发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1991年);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005年8月25日);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2003年12月31日);7.《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9.《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中评协〔2018〕38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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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
中评协〔201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8年10月29日
——结束——。
企业价值评估准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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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报告的一般性披露要求
第四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
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四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 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五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 合理确定评估报告披露的详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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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方要求,明确 评估对象,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 权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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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类型和评估假设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 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 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并合理使用评估 假设。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资产基础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 的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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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版美国评估师协会的《企业价值评估标准》中,把资产基础法 作为独立的一个标准BVS-III。资产基础法的使用条件为:(1)投资公 司或持有不动产的公司;(2)非持续经营的企业。特殊权益评估时,不一定
需要采用资产基础法;持续经营企业不能把资产基础法作为单一的方法,除非买 卖双方熟悉本方法的内涵。如果买卖双方同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师应予执行。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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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影响流动性程度的因素主要有: (1)卖出权利
(2)股利分配。一般来说,没有股利分配或股利分配很低的股票要比高股利分配的股票流动性 差。
跨国并购资产评估方法案例
跨国并购资产评估方法案例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根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是2013 年2 月28 日。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确定。
六、评估依据(一)经济行为依据XX股份有限公司办公会议纪要[2013 年2 月25 日]。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 号);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 号);5.《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 号);6.《企业法典》(2000 年9 月15 日颁发)(波兰);7.《付款期限条例》(2003 年6 月23 日颁发)(波兰);8.《公众援助程序法》(2004 年4 月30 日颁发)(波兰);9.《法人税收条例》(1992 年2 月15 日颁发)(波兰);10.《增值税条例》(2004 年3 月11 日颁发)(波兰);11.《消费税条例》(2008 年12 月6 日颁发)(波兰);12.《地方收费和税收条例》(1991 年1 月12 日颁发)(波兰);13.《民法行为税收条例》(2000 年9 月9 日颁发)(波兰);14.《森林税收条例》(2002 年10 月30 日颁发)(波兰);15.《会计法》(1994 年9 月29 日颁发)(波兰);16.《工会条例》(1991 年5 月23 日颁发)(波兰);17.《社会保险法》(1998 年10 月13 日颁发,2009 年修改)(波兰);18.《劳动法法典》(1974 年6 月26 日颁发,1998 年修改)(波兰)。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
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2017-09-13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修订稿,修订后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1项职业道德准则和25项执业准则,其中执业准则为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准则。
一、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三、资产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3.《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4.《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5.《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四、资产评估指导意见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3.《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4.《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5.《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7.《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8.《实务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五、资产评估专家指引1.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中评协〔2015〕 62 号)2.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中评协〔2015〕 63 号)3.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4 号)4.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5 号)5.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中评协〔2015〕 66 号)6.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5〕 67 号)7.《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5〕68 号)六、资产评估操作指引1.《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中评协[2016]38号)2.《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中评协[2014]70号)3.中评协发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七、其他1. 中评协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6〕14号)八、其他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7.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9.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10.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1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12.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1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1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7);1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17.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18.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 号);21.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xx集团资产评估报告实例范文(完整)2)
XX集团资产评估报告实例范文(完整)(2)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2014 年9 月30 日。
此基准日是委托方在综合考虑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规模、工作量大小、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一) 经济行为依据1.2013 年12 月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意向书》。
(二)法律法规依据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资产置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 年9 月1 日);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302 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年11 月28 日国务院第197 次常务会议通过);6.《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 年第12 号);7. 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3.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5.《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6.《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7.《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8.《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 230 号);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10.《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 号);1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 号);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资产置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12.《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等38 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1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14.《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15.《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16.《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
评估工作方案本公司依据《财产评估法》、《招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有财产法》、《国有财产评估管理方法》、《公司国有财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公司国有财产评估报告指南》和财产评估各项准则、指南及指导建议的要求,联合项目的详细状况,特拟订此评估服务工作方案。
一、拜托方基本状况二、服务工作目的本机构依照独立、公正、公正的原则,为拜托方实现经济行为目的所波及财产供给价值参照依照。
所供给服务:本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照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钱币作为计算权益的一致尺度,对在一准时点上依据拜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财产、公司价值、财产损失或许其余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量,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三、服务依照(一)法例类依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订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评估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16 年 7 月 2 日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有财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4.《国有财产评估管理方法》(国务院第91 命令, 1991 年);5.《公司国有财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国务院国有财产监察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2005 年 8 月 25 日);6.《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国资委、财政部第 3 号令, 2003 年 12 月 31 日);7.《对于增强公司国有财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 [2006]274 号);8.《公司国有财产交易监察管理方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9.《对于公司国有财产评估报告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财产权 [2009]941 号);10.《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订正);11.《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1998 年 12 月 24日国务院第 12 次常务会议经过);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2007 年 8 月 30 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 年 3 月 16 日经过)。
标准与准则的区别
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2013
、前言
、准则
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程序性具体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实体性具体准则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 使 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 提供 能够满足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需求的评估报告。
第五章 执业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 应当对评估结 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评估准则建设已经取得了突破性
进展。至2012年,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共有26项评估准则, 包括2项基本准则,12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8项评 估指导意见,满足执业和监管需求的评估准则体系已经建 成。同时,评估准则动态更新机制已经建立,多个准则项目 已经完成修订。
这些准则充分反映了评估执业规律和市场的客观要求。
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评
协[2011]230号)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 —— 利用专家工作》 的通知(中 评协[2012]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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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中评协[201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总结《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评估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2年7月1日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4年发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4]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具备从事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明确评估对象,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合理使用评估假设,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信息利用是恰当的。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过程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必要判断,恰当引用专业报告。
第三章操作要求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基本事项:(一) 委托方的基本情况;(二)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三) 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四) 评估目的;(五)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六) 价值类型;(七) 评估基准日;(八) 评估假设;(九) 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方要求,明确评估对象,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并合理使用评估假设。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收集并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通常包括:(一) 评估对象相关权益状况及有关法律文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二) 企业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主要的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资料;(三) 企业的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状况资料;(四) 企业的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未来收益预测资料;(五) 评估对象、被评估企业以往的评估及交易资料;(六) 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的资料;(七) 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资料;(八) 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市场的有关资料;(九) 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者股权交易价格等资料。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的审计报告。
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和专业判断。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调整,以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和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一) 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二) 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三)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沟通,了解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情况,谨慎识别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并对其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
如果相关权益人有权启动清算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委托评估事项,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合理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企业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控制权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关注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当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时,应当予以恰当考虑。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四章评估方法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第二十三条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结合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第二十四条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第二十五条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
第二十六条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经营模式、资本结构、资产使用状况以及未来收益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充分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考虑宏观和区域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企业未来收益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在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未来收益预测中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等主要参数与评估假设的一致性。
当预测趋势与企业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存在重大差异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分析。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协议与章程约定、企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恰当确定收益期。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企业经营达到相对稳定前的时间区间是确定预测期的主要因素。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对企业收入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合理确定预测期。
第三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所在行业、被评估企业的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
第三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收益趋势、终止经营后的处置方式等,选择恰当的方法估算预测期后的价值。
第三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选择收益法的其他具体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预期收益口径,并确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第三十四条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运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的差异因素对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进行比较分析的可比企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所选择的可比企业与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
可比企业应当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可比企业时,应当关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三十八条价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计算、应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一) 选择的价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二) 计算价值比率的数据口径及计算方式一致;(三)应用价值比率时对可比企业和被评估企业间的差异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九条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第四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对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识别。